书城经济当代中国经济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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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章 对外经贸(9)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以及解决成员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具体地说,一是制定、实施和监督多边贸易规则,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二是组织多边贸易谈判。经过8个回合的多边谈判,各成员大幅度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了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程度。发达国家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已从1948年的40%左右,降到目前的4%左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也从50%以上,降到了14%左右。三是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一旦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就具有强制力,不遵守裁决将要受到制裁。从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至今,世界贸易组织已受理了250多起争端投诉,最终作出裁决的有50多起。其中,已有多起争端,是以发展中国家胜诉告终。

何谓世界贸易的组织机构

作为一个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拥有自己完善的组织机构,这在关贸总协定(GATT)时期是没有的。世界贸易组织机构的最高层是部长级会议,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组成,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

部长级会议全权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且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下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世界贸易组织的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实际上负责这一组织的经常性管理。它监督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的各个方面,同时处理最重要的紧急事务。总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年大约召开六次会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和贸易政策审议的安排也是由总理事会完成的。

世界贸易组织还拥有三个单独的附属机构,即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机构向总理事会报告,它们负责监督与所有成员根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协定所承担的与义务有关的工作。

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动植物卫生检疫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以及纺织品监督机构等。

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作,下设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具体承诺委员会。

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作,目前没有建立附属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还根据签署方有限的诸边贸易协定建立了几个诸边机构,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除了上述常设机构外,世界贸易组织还建立了一些临时性的机构,通常被称作工作组。工作组的任务是研究和报告有关事项,并最终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这些工作组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下的国有贸易企业工作组和装船前检验工作组;服务贸易理事会下的专业服务工作组和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组;向总理事会报告的委员会下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组及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

世界贸易组织如何解决争端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渐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所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助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作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成立专家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纠纷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天至60天内必须通过研究报告,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上诉机构审议。专家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销专家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出了哪些承诺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出了四个方面的承诺,即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农业方面的承诺和服务业的开放。

在降低关税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把15%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0%。降低关税是我国改革开放自身的需要,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补课”,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趋势。

在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也就是进口配额、许可证问题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全部取消400种进口配额。因为在200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我国承诺取消也是应该的。

在农业方面,根据我国同美国达成的中美农业合作协定,我国承诺:取消对美国7个州的TCK小麦出口禁令;放开美国6 000多家肉类加工厂对我国的出口等。

在服务业方面,我国承诺:逐步放开银行、保险、旅游和电信等服务业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可以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规定:“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入世”前中国只能通过双边贸易协定在某些国家获得最惠国待遇,而这种双边的最惠国待遇是非常不稳定的,容易遭到双边政治关系的影响。如美国虽与中国签订了互给最惠国待遇的双边协议,但根据美国国内的《1974年贸易法》第402节规定,美国政府每年审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移民政策,根据该国移民政策的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对该国中止或延长最惠国待遇。1989年春夏之交那场政治风波以后,美国国会每年将是否延长对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同人权、宗教、留学生政策、贸易逆差、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挂钩,对中国进行政治要挟。尽管克林顿政府从1994年起宣布将对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与人权问题脱钩,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对中国最惠国待遇一年一审的制度。可见这种双边最惠国待遇是不稳定的,而且是歧视性的、不平等的。中国尚未“入世”时,无法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多边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贸易纠纷。中国“入世”后,美国再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发难就不仅仅是双边问题,而是破坏多边贸易体制的问题。“入世”后,中国可以在所有的130多个成员方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这使得中国产品可在最大范围内享受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促进出口的发展。

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以及“乌拉圭回合”有关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所给予的单方面减免关税的特殊优惠待遇。目前世界上有27个给惠国,中国“入世”前已从21个国家中获得了普惠制待遇,“入世”将使中国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享受到这些优惠。如一些给惠国给中国商品的受惠程度较低,而最大的给惠国美国称按其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同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方能给予普惠制待遇,所以依理也应在中国“入世”后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给予中国出口的制成品、半制成品普惠制待遇,对中国扩大出口、提高出口效益都有一定好处。除普惠制这种最重要的优惠外,在世界贸易组织实施管理的多边协议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某些特殊优惠,这些优惠是单方面给予的,发展中国家无法作出对等的回报。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36条的规定,在减让税率方面“不应当期望发展中的成员方在贸易谈判过程中作出与他们各自的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相抵触的贡献”。在世界贸易组织新的协议中也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优惠。

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各种经济贸易上的纠纷也会逐渐增多。在双边贸易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国内的、单边主义的甚至过时的法律条款给予中国歧视待遇。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均以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理由,在反倾销案的处理中专横地以他们主观选定的“类比国”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测算中国出口产品倾销率的依据,而完全无视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业已基本完成这一事实。这种歧视性待遇,使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成本低廉的优势得不到应有的发挥,阻碍了出口的发展。“入世”前,这类问题只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而不能诉诸比较公正的、多边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中国“入世”后,就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特设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贸易争端,来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世界贸易组织是“经济联合国”。“入世”前,中国在这一组织中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只有表态权,没有表决权。在“入世”后,中国可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和贸易规则的制定,充分表达中国的要求和关切,有利于维护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并在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还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讲台,宣传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积极发展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技术交流,并还将得到世界贸易组织汇集的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信息资料。此外,还可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享有采取例外与保护措施的权利。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有哪些

削减关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附加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口都受阻碍的高关税”。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已从45年前的40%下降到38%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国“入世”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关贸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15%以下,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有可能会相应减少,但最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

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从而为实现自由贸易创造条件。自1947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由于进口关税一再降低,各缔约方转向求助各种非关税壁垒来达到保护贸易的目的。据估计,当今世界各国的非关税措施已从20世纪60年代的800种增加到目前的2 000多种,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也主要从关税措施转移到非关税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各种非关税壁垒规定“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原则,在谈判结果中要求各参加方拿出基本取消的时间表。中国本来是实行贸易管制的国家,当然除关税外,也存在种种非关税措施。因此在复关和“入世”谈判中主要议题之一就是要求中国削减如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及外汇管制、技术检验标准等非关税措施,作为“入世费”。这些非关税措施和关税一起被纳入市场准入的谈判,在市场准入的谈判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将按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等给予一切成员方。

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6条第2节第2款和第3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补贴,可能对其他的进口和出口成员方造成有害的影响,对他们的正常贸易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各成员方应力求避免对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中国自1991年1月开始,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对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已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要求。取消补贴后,亏损商品主要通过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获得补偿。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16条的规定“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目前,中国出口商品退税中,尚存未退足退净的问题,为加强中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应利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上述条款,充分退足退净一切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