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理学作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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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模拟考试题六(2)

(3)我国经济、文化还相当落后,人员众多,幅员辽阔,情况极为复杂,中国迄今缺乏足够的、素质较高的行政官、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

在分析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各种阻力时已经表明,要从根本上改变不依法办事,不重视法制的现象,绝不可能迅速的、轻易地实现,它需要采用各种有效的措施,其中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各种形式的切实有效监督;其二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和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一进程的困难和阻力,但我们更应看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第7章)

一、简答题

1.答:(1)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由改革的方式决定的。

(2)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也是保证社会安定的需要。

(3)改革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也表明,改革与法一般都是紧密伴随的,改革一般都是在法的指引下进行的。

2.答:(1)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

(2)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

(3)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

(4)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

(5)市场经济还是开放经济。

二、论述题

1.答:首先,法决定于经济基础,这体现在:

(1)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

(2)法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基础。

(3)法的内容决定于经济基础。

(4)法的许多特点主要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5)法的发展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具体表现在:

(1)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2)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使经济基础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可以帮助统治阶级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

(3)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它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改造或摧毁旧的、不适合自己需要的经济基础。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主要表现在经济对社会主义法具有决定作用,同时,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又有服务作用。

2.答:社会主义法与经济体制改革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法制建设发展,这主要表现在:改革加速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进程;改革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建设;改革促进着立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改革促进司法战线发生一系列变化;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的意识。法制建设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法可以将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从而名正言顺地进行,并保障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使改革能够凭借法的普遍性、强制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也使改革能够凭借法的明确性、肯定性,沿着清楚的、明确的道路推进。法可以将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的推行,保障改革能稳定的、成功的、深入地进行下去,指导改革健康发展。法可以发挥它的权威性、普遍性,为改革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第8章)

一、名词解释

政治:就是一定社会的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二、简答题

1.答:(1)政治的内容比法、法治的内容丰富,不仅反映在法、法治上,也反映在政策方针等方面。

(2)法、法治反映政治,但并不是每一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或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

(3)法在反映政治内容时是一种政治措施,但它不是一般政治措施,而是有特殊强制力的政治措施。

2.答:(1)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2)两者体现的意志相同;(3)两者的根本任务相同;(4)两者的思想理论基础相同。

3.答:(1)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2)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3)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4)两者调整的范围和社会功能不同;(5)两者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程度不同。

4.答:(1)党的政策对法的作用:首先,党的政策对立法有指导作用。一方面,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党的政策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理论基础,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正确反映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其次,党的政策对法的贯彻实施也有指导作用。

(2)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首先,法对党的政策的制定有必要的制约作用。

其次,法对党的政策的实施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总之,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关系非常密切,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或简单等同起来。

5.答:首先,法有赖于国家。法的制定、认可、变动和实施,是依赖于国家、离不开国家的。

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都与国家直接相关联。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其次,国家也有赖于法。法为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地位所必需;法为组织国家机构、确立国家体制所必需;法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法为制约国家政权活动所必需;法为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总之,法与国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他们是上层建筑中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各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

三、论述题

答:法与政治都是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两者相互作用,密切关联。一方面,政治对法有直接的影响以至制约作用,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

(2)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3)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

(4)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和法治的发展变化,导致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导致法的贯彻实施方面的或兴或废。

另一个方面,法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可以确认各阶级、阶层、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其次,法可以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集团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再次,法可以为一定阶级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而这种中心任务通常都是这些阶级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最后,法还可以对危害掌握政权的阶级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起着扞卫其政治统治的作用。

就法与政治这两者的相互作用说,政治对法的作用更明显、更直接,政治在与法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经常居于主导地位。但不能由此得出法仅仅是一种政治措施的结论。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政治不等于法、法治;法、法治也不等于政治。

(第9章)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等。

有时也称为“法制观念”或“法制心理状态”。

2.法律文化: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因素构成,如人们对法及法律现象的看法、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表现形式、法的结构、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法律技术水平、法律意识的特点等。

二、简答题

1.答:首先,他们具有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都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两者的一致性也表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从实质上说也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

2.答:首先,阶级意义上的法律仅存在于有阶级的社会中;而道德则在无阶级社会中也存在。

其次,在一定社会中,一般仅存在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法律;但却可以存在代表不同阶级的几种道德。再次,法律规范一般体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道德一般体现在人们意识或社会舆论中,比较原则、抽象,道德观念、原则和道德规范往往是难以区别的。

还有,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仅对义务而言。

最后,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则靠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保证执行。

3.答:(1)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2)“徒法不足以自行”;(3)重视调解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4)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5)制定法传统。

4.答:(1)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2)轻视法律的作用;(3)轻视诉讼和权利观念淡薄;(4)法即是刑;(5)轻视法学。

(第10章)

一、单项选择题

1.B2.B3.C4.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D3.ACD。

三、名词解释

1.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2.立法程序: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正和废除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3.议案:是指提交会议讨论而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建议或意见。

4.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用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四、简答题

1.答:所谓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答:(1)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

(2)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

(3)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4)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5)立法是产生或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

3.答:一般认为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立法体制,就是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具体可以作如下分类:

(1)中央一级。第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

(2)地方一级。第一,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第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4.答:根据我国法律,立法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16习题与模拟考试题参考答案中央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5.答:第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包括法的名称的表达要规范和统一,法的内容要完整,法的体例安排要规范和统一。

第二,法律规范的表达。表达要做到完整、概括和明确。

第三,立法语言的运用要做到准确、严谨和简明。

(第11章)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D4.C5.D。

二、多项选择题

1.AD2.ABCD。

三、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我们在法学中通常所说法的渊源,就是指法定的国家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2.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执行其路线而制定的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在我国有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两种。

3.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清理法律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制定或发布该项法律的国家机关,清理的对象是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已经生效但尚未明令废除的法律文件,它对于法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的变动。

4.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形式。法律汇编具有系统化的特点,但其不改变法律的内容,不是一种立法活动。除国家立法机关进行法律汇编之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教学、研究部门,根据需要和按照自己的目的和要求也可以进行法律汇编。

5.法律编纂: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法律编纂活动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专门活动,是一项制定新法的活动,其他机关不能从事法律编纂活动。他要求法律编纂者有相当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高度的立法技术。法律编纂活动必须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组织下,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四、简答题

1.答: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即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2.答:第一,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第二,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第三,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第四,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五,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可划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

3.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以归结为以宪法为核心和以制定法为主的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和国际条约。

4.答: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包括关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5.答:第一,判例法制度不适合我国形成的、实践证明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判例法是普通法系国家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我们没有这样的传统。

第三,我国司法人员根本上没有受过判例法方法论的教育和训练,而思维方式的改变是不容易的。

第四,同制定法相比,判例法有许多缺点,即不够民主,溯及既往,一个案为基础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判决往往由个人或极少数人匆忙作出等。

6.答: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进行整理使之形成系统的活动。

(第12章)

一、单项选择题

1.A2.D3.A。

二、多项选择题

1.BCD2.AB3.ABCD。

三、名词解释

1.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