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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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企业合同的风险管理(12)

知识产权保留的权利。除非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当所买卖的标的物是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物品时,软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买受方,但知识产权仍归属于出卖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出卖人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有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买受人的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支付价款的义务

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当事人就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接受标的物并对其进行检验的义务

1.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2.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收到的标的物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如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应当将此情形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四、买受人的权利

出卖人的义务,即为买受人的权利。买受人享有如下权利:

(1)针对出卖人承担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即《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指单价)计算并支付价款。

(4)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5)试用买卖的买受人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6)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本书前面已经详细讲述了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必备,在此不再赘述,仅就各有名合同的特点,和该类合同特别需要注意到的条款做一说明:

一、合同标的

每一个合同主体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企业必须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对于属于法律规定禁止转让或者限制转让的物品种类,应当特别注意,禁止转让的物品,任何合同主体均不可以进行买卖活动,对于限制转让的物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行政许可,甚至具备一定条件后方可进行买卖。否则,其合同可能无效。

(一)禁止转让

1.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2.违法制品:包括假药、非法出版物、毒品、伪造的货币、证件,伪劣商品等。

3.增值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供精、供卵、供胚胎、胎盘、人体器官:《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第五条规定,供精、供卵、供胚胎应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对实施辅助生殖术后剩余的胚胎,由胚胎所有者决定如何处理,但禁止买卖。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7.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8.有价票证、船舶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9.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0.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限制转让

1.种子、化肥、农药、农膜。《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第一项规定,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各级农资经营单位要利用自己的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更好地为农业服务。

2.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兴奋剂、麻黄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反兴奋剂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国家对麻黄素(含从麻黄草提取和化学合成的,包括左旋、右旋)及其盐类如盐酸麻黄素、草酸麻黄素、硫酸麻黄素和麻黄素粗品(含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草粉)、麻黄素衍生物以及以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等的生产、经营、使用、出口实行专项管理制度。未经指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黄素的生产活动。禁止倒卖和转让麻黄素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购用证明。麻黄素经营企业严禁向无购用证明的企业或个人销售麻黄素。麻黄素出口企业持外经贸部签发的麻黄素出口许可证及上述有关材料,到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办理麻黄素出口购用证明,到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购买麻黄素应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购用证明,并到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

3.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4.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添加了该药品的饲料、食用该药品的动物及其制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规定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规定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