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细数晋商成与败
6538400000004

第4章 晋商的管理制度(2)

总之,晋商所创造的顶身股的制度,虽不是完备无缺的,可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对工商业和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来说,可以说是一个创造性的发明,是一项能极大刺激职工奋发进取精神的有效的劳资制度。它的成功经验,对后人也具有很大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法至严密”的号规

通常人们认为,在中国的传统社会,更多地是体现为人治,而法治精神不足。但是从有关材料上看到,晋商企业普遍制定了一套近乎严苛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晋商的财东们能够对经理和普通的员工,进行有效的约束。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要想长治久安,没有规章是不行的。晋商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其号规实际上保证了票号内部的秩序以及生意能够顺利的进行。严密且有些苛刻的号规,为商号或是票号的发展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没有这些严谨的号规,很难说晋商的企业能够有长久的昌盛。

由于晋商的企业,无论是商号还是票号,都具有连锁的性质,所以对分号和总号之间的关系、业务经营的原则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就规定得都比较详尽,内容也非常细致、严密。这些经过反复推敲的规章制度,一旦确认下来,不论经理、伙计、学徒乃至财东,都须严格遵守。

那么晋商是如何制定号规并有效实行的呢?我们先以商号为例,了解一下晋商企业的组织结构。

商号人员设置的原则是“因事设人”,绝不“因人设职”,也就说以岗位定人,绝不因人定岗。这一点很重要。这一方面能够体现人尽其才,同时也避免人浮于事的冗杂。

在一般的票号里,从业人员在10人左右,其中大掌柜是决策人物,相当于总经理,负责处理号内重要事务掌握人事安排、公积金运用、货物进出以及财务会计、营业管理等大权;二掌柜也就是副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对外联络、安排每日饭谱;三掌柜,也叫柜头,是一个部门经理,总管柜台业务;内事先生,又称管帐先生,兼管文书、出纳及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的保管;柜员2至4人,经办具体业务事项;学徒2人,协助柜员打杂。

这是一般商号的人员组织结构,一般都比较固定,不增加也很少减少。这也是晋商总结出来的最为有效的组织结构形式。在晋商的商号中有一种说法,叫 “紧七慢八”。就是说7个人紧一点,8个人就比较宽松。所以职工伙友一般为7—8人,绝不超编。

这样精干的机构设置,大大提高了商号的办事效率,减少了管理费用,同时又增强的店员的责任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晋商资本的稳定、发展和繁荣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商号的人数虽然不多,但个个都是精兵强将。由于很多企业都是连锁的性质,在组织管理上,实行家长制的领导,营业决策、分号的设置、职工录用、人员调配,一切权利皆归总经理,与财东无干。这种高度集权的家长制,使总经理权利至高无上,全体职工只能唯命是从,来不得半点异议。

晋商对从业者的约束不仅仅限于工作方面,对个人工作时间以外的私生活也有严格的约束。从实际结果来看,这种约束是必要的和有效的。

过去许多晋商企业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设有分支机构。由于交通不便,员工只能三年五年回总号一次,通讯条件也很不发达。那么如何保持对员工、对分支机构的控制,成为一个关系企业命运的大问题。

员工每天经手大量金钱、货物,如果对于私生活不加检点的话,势必会增加其作手脚的动机和机会。而且旧时商号非常注重自身的社会形象,员工个人在私生活上不加检点,会对商号形象产生不良的影响。

晋商的做法,用今天的话来讲就是全程跟踪、考察人,不仅仅看八小时以内,规章制度不仅仅限于对人工作时间内的控制和约束。一般商号、票号都规定不得在外住宿,包括掌柜在内,全部吃住在号内。企业就像一个大家庭,等级森严,掌柜又像是家长,行使管理、约束的权力。

对企业职工日常行为的约束很复杂,考虑的面面俱到,包括:不准携带亲故在外谋事;不准在外娶妻纳妾;不准向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借钱;不得挪用号内财物;不准兼营其他业务,用今天的话讲就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在号内外赌博;不准嫖娼、吸食鸦片;除非是因公事,不准到小号(即总号直接投资兴办的独立经营核算的下属单位)串门;回家休假时不准到掌柜和财东家闲坐;不准向掌柜和财东送礼;如有喜庆婚丧由号内送礼,同事间不准送礼;同事之间不准借钱;不得在外惹是生非;若有过失不得相互推诿包庇。此外还有打架斗殴者开除、搬弄是非者开除、结伙营私者开除、不听指挥调动者开除,等等。

为防止贪污、挪用、做假的现象,对于所有从业人员的个人财产也有一套严格的控制办法。职员每年的工资不发到个人手里随意支配,而是寄存在柜上随用随支,最后到期返乡时再算账取走。在外地分号工作,每月可以寄平安家信,但不准私寄银钱和物品,包括经理在内一律不准携带家属。

一般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有这样的规定:从外地分号回原籍总号的人员,一律要先回总号报到,即使中途路过家门也不得进家,到总号后将随身所带各种物品交付专职人员查验。离开分号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银两数目由分号开一张清单,到总号后一一核对,看看是否相符。为别人捎带的物品交由总号登记留底后转寄,一切清楚无误后才能回家。

这样的规矩,在今天看来似乎有侵犯人身权利之嫌,而那时这样的规矩还不少。但当时人们是普遍接受这种规定的,甚至愿意让人验看,以证明白己的清白,而不认为是对自己的侮辱。可以说,晋商企业的制度在很多方面体现的是具有东方色彩的人情味道。

道德和制度要想真正对人起到约束作用,离不开一定的伦理环境和社会基础。晋商生存的社会条件是一个较为封闭的农业社会,而且晋商企业用人也不是五湖四海,基本限于本县及邻近地区,这就在无形中形成了一个较为封闭的圈子。一旦某个经理、某个职员违反了号规,违反了公认的道德准则,被某企业驱逐,别的企业也根本不会使用他,这个人就完全无法在这个圈子里立足,惟一的出路就是回家务农,潦倒一生,再也没有换个环境重新作人、东山再起的可能。

用现在的话说,是因为上了“黑名单”。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依据当时人们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习俗制定的,违规就意味着违反道德准则。在传统道德观念中,这种人是为人所不齿的,回乡之后也会遭乡邻唾弃。传统的中国人讲究“树高千尺,落叶归根”,不论是经理还是伙计,无论在外是否发了财,最后总是要回归乡里。违规行为要冒巨大的人生风险,而且更要命的是,我们前面谈过,商号在选人的时候要从本地挑选,考察人品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查三代”——就是看家族内、特别是近亲、长辈当中有无带有污点的人,如果有,就会重新考虑。

这意味着,一个人违了规,一旦被发现,不但自己身败名裂,而且影响到自己的家族、子孙的前途。而传统的中国人很重视后代的福祉,要为子孙留有“遗泽”,同时,家族意识也很重。这样看来,违规的成本确实大得会让绝大多数人望而却步。

晋商从业者看重个人的信誉,有其特殊的社会条件和道德环境,照搬过来约束今天的人们是不可能的。可是同样时代的西方经理人,为什么就那么珍惜个人信誉呢?在西方,一个经理人因为自己的能力所限或者道德方面的原因,办坏了事情或干了坏事,对他终生的职业生涯都会有影响。比如在美国,如果一个人的企业发生倒闭破产,那么他三年内不得开办任何企业;一个经理人在一家企业工作不称职,就很难再在其他企业受到重用,甚至找不到工作。至于违规坑人,后果就更加严重。有这样的一套信誉体系,就不容易有易地做官或者改头换面、卷土重来的机会。这和晋商企业的用人制度有异曲同工之效。

“家有家法,铺有铺规。”——山西商谚

“凡出外,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投税不可隐瞒,诸人难以协制,此系守法, 一也。

“凡行船,宜早湾泊口岸,切不可图快夜行,陆路宜早投宿睡卧,勿脱里衣,此为防避 不测,二也。

“凡店房,门窗常要关锁,不得出入无忌,铺设不可华丽,诚恐动人眼目,此为谨慎小 心,三也。

“凡在外,弦楼歌馆之家,不可月底潜行,遇人适兴,酌杯不可夜饮过度,此为少年老 实,四也。

“凡待人,必须和颜悦色,不得暴怒骄奢,年老务宜尊敬,幼辈不可欺凌,此为良善忠 厚,五也。

“凡取账,全要脚勤口紧,不可蹉跎怠惰,收支随手入账,不致失记差讹,此为勤紧用 心,六也。

“凡与人交接,便宜察言观色,务要背恶向善,处事最宜斟酌,不得欺软畏强,此为刚 柔相济,七也。

“凡有事,决要与人商议,不可妄作妄为,买卖见景生情,不得胶柱鼓瑟,此为活动乖 巧,八也。

“凡入席,乡里努宜逊让,不可酒后喧哗,出言要关前后,不得胡说乱谈,此为笃实至 诚,九也。

“凡见人博奕赌戏,宜远而不宜近,有人携妓作乐,不得随时打哄,此为老成君子,十 也。

“以上十事,虽系俗言鄙语,欲使少年初出江湖之士,闲中一览,方知商贾之难,经营 之不易也。”

——《士商十要》

东伙不许悬挂借贷银钱,倘有借贷,惟管事者是问。

银东支使钱文随时扣除,伙计支使银文,临回里之时须要还清。

银东按五厘定支,伙计按六厘定支,自定支之后,不得越支。

银东支使银两按两季开付,伙计支使银两按四季开付,不准早支。

店内不用三爷(即少爷、姑爷和舅爷)。

——六必居伙规条款

“各 码头人位下班之期,除 沈(阳)、营(口)以三年为限,其余皆二年半为限。如俟下班之期, 人位能于调开,毋庸侯祁信吩咐。倘人位缺乏,抽调不开,即可委曲数月,一俟松容再行下 班,务宜禀遵是幸。”

“各码头夥友外出之时,将已身衣物零星等件,就祁点明留底,随已往外带一底折。如在外 逐年买过一切衣物零星等件,就外留一底鉴,以便逐宗划价。下班之日,除将原带出衣物零 星等件不划价值外,所逐年新置之衣物等件,逐宗开一新折,就外划价,一同带回,以便祁 铺查核。如货物与价值不符者,祁另结。”

“夥等支使银钱,年终尽数结祁,不准蓄留分毫 ,下班之日,随身带一花单,不准总结一笔,亦毋须等待年终再结”。“夥友支使银钱,不 准虚悬水牌,现取现记,庶免日久生弊”(1888年)。“倘有蓄欠分毫两者,以管帐者自问, 除本人重罚外,管帐者定按循情隐匿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