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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着眼未来,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战略技巧

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活动。它属于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它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始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油田开发项目,后来逐渐扩大范围,广泛应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铜、铝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如世界最大的、年产80万吨铜的智利埃斯康迪达铜矿,就是通过项目融资实现开发的。项目融资作为国际大型矿业开发项目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是以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保证来融资的。它不需要以投资者的信用或有形资产作为担保,也不需要政府部门的还款承诺,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专门为项目融资和经营而成立的项目公司。

项目融资的种类

1.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中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受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在操作规则上具有以下特点:

(1)项目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项目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偿还。

(2)项目发起人利用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能力是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

(3)当项目风险的分配不被项目贷款人所接受时,由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将是十分必要的。

(4)该项目融资一般建立在可预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之上。

2.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应用

项目融资一般要经历融资结构分析、融资谈判和融资执行三个阶段。在融资结构分析阶段,通过对项目深入而广泛的研究,项目融资顾问协助投资者制订出融资方案,签订相关谅解备忘录、保密协议等,并成立项目公司。

在融资谈判阶段,融资顾问代表投资者同银行等金融机构接洽,提供项目资料及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银行经过现场考察、尽职调查及多轮谈判后,将与投资者共同起草融资的有关文件。同时,投资者还需要按照银行的要求签署有关销售协议、担保协议等文件。整个过程需要经过多次的反复谈判和协商,既要在最大限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能为贷款银行所接受。

在融资执行阶段,由于融资银行承担了项目的风险,因此会加大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管力度。通常贷款银行会监督项目的进展,并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参与部分项目的决策程序,管理和控制项目的贷款资金投入和现金流量。通过银行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帮助项目投资者加强对项目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从而使参与各方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随着国内资源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项目融资的多元融资和风险分担优势越发显现出来,因此企业有必要尽快了解项目融资的特点、优势,并不断摸索、掌握项目融资的流程和步骤,提高融资能力,为境外矿产资源的顺利开发及自身的迅速发展获取资金保障。

项目融资经典案例

我国首例项目融资是山东日照电厂项目。这一项目1993年3月由国家计委正式立项。山东是我国沿海开放地区,进入20世纪90年代,山东经济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但电力缺乏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为此,山东省政府经过认真勘察、仔细论证,决定在沿海新兴城市日照市兴建一个热电厂,并由国家计委立项,充分表明了该项目的分量和前景。由于本项目投资额较大(一期工程装机容量2×35万千瓦,投资人民币49亿元),单靠国内资金是难以承受的,于是山东省电力公司代表中方与以色列着名大财团国际联合开发财团(UDI)签署了《中外合作经营山东日照发电有限公司协议书》(简称《山东电力协议》)。以下,对山东日照电厂项目进行具体的论述。

首先,确定资金来源和资金成本(贷款利率)。按照大型基建项目资金的安排惯例,项目合作经营公司需要负担该项目所需资金的25%左右,其余资金则需在国内外筹措,UDI公司的任务之一便是利用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信誉和经验,为合作公司在境外筹集贷款。UDI公司派出专门人员,探讨了各种融资渠道,到1994年7月确定以德国和西班牙银行的出口信贷为主,采取项目融资的方式解决境外融资。不久,中国总理出访德国,签署了设备供应和提供出口信贷的意向书。获得出口信贷意味着项目将购买德国和西班牙两国的发电设备,而采用“项目融资”方式意味着复杂的合同安排和艰苦的利率谈判。为了增加贷款银行的信心,UDI还建议着名的设备供应商西门子公司加入到合作公司中来;为了融资更加顺利地进行,合作公司中方又邀请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已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担任中方财政顾问。

由于利率谈判从一开始就以浮动利率为基础进行,而美元长期贷款利率当时已升至8.6%~9.0%,如此高的融资成本势必推动发电成本的上升,热电厂无法接受。因此,作为合营项目公司来说,必须争取固定的优惠利率。在项目第一大股东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主持下,与贷款方经过艰苦谈判终于将大部分贷款的贷款利率确定为经合组织(OECD)规定的优惠利率。1995年1月14日,在北京草签了贷款条件清单、设备供应合同和中外合营合同。

整个项目贷款额为3.5亿美元,其中85%为出口信贷,利率在德国和西班牙两家银行分别为6.6%和5.95%,综合利率为6.27%左右,期限为12~16年。其余贷款为商业贷款,利率按国际惯例实行浮动制,由中外7家股东(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27%、山东华能公司25.5%、山东电力公司7.5%、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日照市经济发展公司,外方两家股东分别为以色列UDI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合作经营的日照电厂项目在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获得贷款后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