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保健养生别让医生害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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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病人的权利及维护(1)

病人有哪些权利

医疗服务较其他服务行业有着完全不同的一个方面——由于专业性较强,患者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害,判断起来并不泾渭分明。有时候,受到了伤害不一定知情;有时候,并不一定是医生的责任却误解为医生的责任。

法院在审判医疗纠纷时,也离不开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即医疗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作为患者,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了解医疗事故的定性、鉴定、处理过程和赔偿机制,这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对患者的权利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并采取了一系列保证患者权利的措施。总的来说,患者权利的要求是:患者要受到尊重,不因人种、性别、年龄、疾病类型和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对待。

笞享受医疗的权利

筲享受平等的医疗权。

筲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

筲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筲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筲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

同时,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笞拒绝治疗的权利

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

笞要求保密的权利

包括保密各种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及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笞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

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我国法律、法规对病人享受的权利作了许多规定。了解这些权利,对于改善医患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患者还有参与评估治疗过程及了解医疗支付的权利。

笞医疗保障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因病就医时,从挂号领取挂号单时起,病人同医院的合同关系便告成立,病人即拥有了特定的医疗权利,享有从该医院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利。

笞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病人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笞受尊重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行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笞知情同意权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地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一律征得患者同意,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笞获得赔偿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分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因此,如果医护人员没有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或者医护人员有过失,但没有造成病人人身损害,均不能成立为医疗事故。

具体有六种情形被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筲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筲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筲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筲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筲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筲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给病人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笞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筲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筲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笞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筲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筲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筲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筲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笞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筲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筲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筲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筲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筲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笞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解决途径

根据最新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争议: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三种处理渠道是敞开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病人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筲患者死亡。

筲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筲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筲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筲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