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印税收与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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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中国和印度直接税、间接税收入(2)

由此可见,在中国,自1994年新税收结构体系建立以来,直接税收入对GDP总量短期内影响不大;而间接税收入对于GDP总量与税收收入总量对GDP总量的影响基本一致,对GDP总量影响显着,在此后第2年,会导致GDP总量增加。由此我们发现,间接税收入不仅在税收收入总量中占据主导地位,在税收收入与GDP总量间关系的形成上也起到了主导作用。

(二)印度情况

为与中国的研究时段相吻合而容易比较(同时这样选择也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印度也是在1991年改革后逐步确立起来的比较稳定的税收结构体系),我们选取印度数据的时间段也为1994年到2007年。我们分别将印度的直接税收入(用DTAXIndia表示)和间接税收入(用ITAXIndia表示)同GDP总量之间建立VAR模型。首先要确定滞后阶数,综合考虑LR准则、FPE准则、AIC准则、SC准则和HQ准则等各准则提供的最优滞后阶数以及样本容量和自由度等问题;其次根据选择的滞后阶数设定VAR模型;最后,分析回归结果,判断变量之间的交互影响关系。

1.直接税数据分析

首先考虑滞后阶数的选择。从表5‐9中可以看出,根据滞后阶数选择标准,5个标准均显示建立滞后1期模型最好。我们要研究的是1994-2007年间的情况,由于建立滞后1期模型,也就是说需要从1995年开始,这样倒推1期正好是1994年,因此我们使用的是1995-2007年中国GDP和直接税收入数据各13个。

表5‐91995-2007年印度直接税数据滞后阶数选择标准LagLogLLRFPEAICSCHQ0‐93.18567NA112615.917.3064917.3788317.260881‐56.5424253.29927306.101811.3713511.5883811.234542‐53.544793.270147412.122211.5536011.9153211.325583‐50.116442.493346629.219311.6575312.1639511.33831注:表示滞后阶数的选择。

根据滞后阶数选择标准,并综合考虑样本容量和自由度等问题,虽然可以研究的滞后阶数相对太少,但是按照选择标准,还是构建滞后1期VAR(1)模型进行估计,整体参数见表5‐10,回归系数见表5‐11。

从模型的整体回归结果来看,虽然有参数并未通过T检验,但是整个VAR模型显着,VAR模型的调整拟合优度达到了99.24%,整体极大似然比为‐67.38791(见表5‐10),这些都反映了模型良好的拟合特征。因此该模型能够很好地反映GDP总量和直接税收入量之间的关系。

从表5‐11中可以看出,按照VAR检验所显示出的结果,印度的直接税收入对下1年的GDP总量的影响不显着;而GDP总量对下1年的直接税收入的影响也不显着。直接税收入和GDP总量之间在短期内无相互关系。

2.间接税数据分析

首先考虑滞后阶数的选择。从表5‐12中可以看出,根据滞后阶数选择标准,5个标准均显示建立滞后1期模型最好。于是选取1995-2007年印度GDP和间接税收入数据各13个。

根据滞后阶数选择标准,并综合考虑样本容量和自由度等问题,虽然可以研究的滞后阶数相对太少,但是按照选择标准,还是构建滞后1期VAR(1)模型进行估计,整体参数见表5‐13。

从模型的整体回归结果来看,虽然有参数并未通过T检验,但是整个VAR模型显着,VAR模型的调整拟合优度达到了95.42%,整体极大似然比为‐75.27101(见表5‐13),这些都反映了模型良好的拟合特征。因此该模型能够很好地反映GDP总量和间接税收入量之间的关系。

从表5‐14中可以看出,按照VAR检验所显示出的结果,印度的间接税收入对下1年的GDP总量的影响不显着;而GDP总量对下1年的间接税收入的影响也不显着。和直接税一样,间接税收入和GDP总量之间在短期内也无相互关系。

(三)中国和印度VAR检验结果比较

我们将中国和印度的直接税收入、间接税收入分别与GDP总量的关系放在一起总结,即将表5‐8再扩展一下,得到表5‐15。

表5‐15中国和印度直接税间接税数据的VAR检验结果汇总后1年后2年后3年中国1994-2007直接税收入→GDP无//GDP→直接税收入0.6417‐1.1161/间接税收入→GDP/1.2734/GDP→间接税收入0.8479无/印度1994-2007直接税收入→GDP无——GDP→直接税收入无——间接税收入→GDP无——GDP→间接税收入无——

结合Granger因果检验的结果对照来看(见表5‐1),我们会发现,VAR模型检验出的结果与Granger因果检验的结果虽稍有出入,仍基本吻合。通过表5‐15可以看出,当我们将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从税收收入总量中分离出来,分别寻找它们各自和GDP总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时,就会发现这其中有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直接税收入对GDP总量的变化几乎没有多大影响,而间接税收入短期内对GDP总量的影响就比较显着,在后2年时对GDP总量产生正影响,也就是说这样的间接税收入额或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对于经济增长是有有利作用的。至于GDP总量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作用都比较明显,只是从短期(下1年)来看,GDP总量对间接税收入的影响更大一些。

在印度,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与GDP总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在短期内都不显着,这很可能是由于本文研究的滞后期数只有1期造成的,但是,根据滞后期数的选择标准,我也只能探讨滞后1期的情况,这也对研究印度的情况造成一定的局限。对比税收收入总量与GDP总量之间的关系,印度的税收收入总量与GDP总量之间还存在比较微弱的因果关系,但是单看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与GDP总量之间的关系时,其中的相互联系就变得更加不明显了。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印度的这种直接税、间接税收入结构安排与GDP增长间的关系不大。

小结与思考

在上一章中我们曾经猜测,导致两国税收总量对GDP总量影响作用不同的原因可能出在两国税种结构不同,即直接税和间接税收入在税收总量中所占比重的差异之上。中国的税收总量对GDP总量的作用显着,而在印度税收总量对GDP总量的变化几乎没有影响;中国的间接税收入在税收总量中所占比例比印度高出近20个百分点,相应地,直接税收入在税收收入总量中所占比例比印度低近20个百分点。将这两个事实结合起来看,我们容易得出的推测是,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对GDP总量增长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这一章中,我们将这些有待证实的猜想用实证检验的方法加以了印证,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对GDP增长的影响果然有所不同。

以往的一些对于中国的研究认为,直接税与经济增长显着负相关,而间接税与经济增长负相关或没有关系。比如王亮(2004)采用1992‐2002年的税收数据建立回归模型,结论是流转税和所得税收入都与经济增长呈现统计上显着的负相关;范广军(2004)利用中国1981‐1998年的数据,采用OLS方法估计了中国财政收入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认为就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来看,直接税收入与经济增长显着负相关,间接税收入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系数并不是特别显着,也就是说,在中国,增加直接税不利于经济增长,提高间接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则不影响经济增长;马拴友(2002)认为所得税、农业税和包括关税在内的工商税与经济增长显着负相关。

而本章对于中国的研究结果表明,间接税收入对于GDP总量的影响显着,与GDP总量间的关系密切,在第2年时会对GDP产生正影响,这与王亮(2004)、范广军(2004)对于间接税的研究结果有很大不同;而直接税对GDP总量在短期内几乎无影响,这也不同于马拴友(2002)、范广军(2004)的研究结果。

而本章这样的研究结果也就部分解释了为什么在中国税收总量对GDP总量的影响更为显着。学界普遍认为这是由于税收收入在中国实际上用在了更能提升经济增长的方面。那么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即本章的研究结论——较之于印度,中国的间接税收入所占比例更高,直接税收入相对较低。将印度的直接税和间接税收入从税收总量中分离出来,分别寻找它们与GDP总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时,我们发现它们各自同GDP总量之间的关系都变得不显着了,还不如税收总量与GDP总量之间的关系。这也就是说,印度这种直接税对间接税一半对一半的收入构成与GDP增长之间并无明显的关系。

这就引出了我们在第三章中提过的中印税收制度的经济刺激导向的问题。在第三章中,本文曾得出这样试探性的结论:首先,中国的税收制度对于经济增长的刺激效应非常显着,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以调控经济、刺激增长作为重要目标,因此,税收制度体现出和经济增长的高度的相关性,税收收入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效果显着;第二,印度税收制度对于经济增长基本没有明显效果,税收制度对于GDP的影响有限,而GDP对于税收收入产生弱效应。纵观印度的税收制度,其刺激经济的意图并不明显,因而得到这样的计量结果是符合实际的;第三,对比中国和印度两国,税收制度的不同取向,导致了各自对于经济增长的刺激作用不同。从税收总量的角度可以粗略地看出,中国的税收制度对于经济的刺激作用显着,和GDP之间具有明显的先行后续关系;而印度的税收制度对于经济的刺激作用并不显着,税收制度的经济刺激导向总体来说并不明显。

那么,什么才是所谓的“以刺激经济增长为导向的税收制度”?除了税收优惠等显而易见的政策以外,表现在税种结构上应当是怎样的一种形式?

在本章中,我们就从结构的层面上探讨了导致中国的税收总量更有利于GDP增长的原因——由于税收结构体系中直接税和间接税收入在税收收入总量中所占比例与印度有所差异,导致两国间税收收入与GDP增长之间的关系有很大差别。比较而言,间接税收入与GDP总量间的关系更为显着。而中国的这种直接税比间接税“三七开”的税收结构安排在10多年来与GDP增长的关系更为密切,或者说更有利于经济增长,而选择“五五开”的印度式的直接税比间接税收入构成很可能要以牺牲相当一部分经济增长为代价。

这不由得让我们联想到中国的直接税和间接税改革的问题。不少专家认为,中国的税收结构体系应当与发达国家接轨,大力开征财产税、个人所得税或物业税等直接税,加大直接税在税收收入总量中的份额,如申嫦娥(2006),在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商品货币经济总的发展水平并不高、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而且地区差别较大的国家,大幅度加征直接税的时代是否真的该到来了?

通过得到实证分析印证的史实,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在发展中国家,间接税收入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要大于直接税,以间接税收入为主体的税收收入模式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加大直接税收入在税收总量中的比重很可能要以牺牲一定的经济增长为代价。在当今这样一个世界经济遭遇危机重创、中国经济需要尽快复苏的时期,这样的过快地加重直接税的比重是否合适,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