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印税收与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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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结论与展望(2)

果然,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对GDP增长的影响的确有不同,当我们将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从税收收入总量中分离出来,分别寻找它们各自和GDP总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时,就会发现这其中明显的差异。在中国,直接税收入对GDP总量的变化几乎没有影响,而间接税收入短期内对GDP总量的影响就比较显着,在后2年时对GDP总量产生正影响,也就是说这样的间接税收入额或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对于经济增长是有有利作用的。至于GDP总量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作用都比较明显,只是从短期(下一年)来看,GDP总量对间接税收入的影响更大一些。

然而在印度,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与GDP总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在短期内都不显着,当然这很可能是由于我们研究的滞后期数只有1期造成的,但是,根据滞后期数的选择标准,我们只能探讨到滞后1期的情况,这也对研究印度的情况造成一定的局限。对比税收收入总量与GDP总量之间的关系,印度的税收收入总量与GDP总量之间还存在比较微弱的因果关系,但是单看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与GDP总量之间的关系时,其中的相互联系就变得更加不明显了,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印度的这种直接税间接税收入结构安排与GDP增长间的关系不大。

二、更深一层的思考

在每一章最后的思考中,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些问题,如中国的宏观税负问题、中国的直接税间接税改革走向问题,以及所谓印度赶超中国的问题。在这一节中,我们将对以上问题做深一层的思考,这些在本书中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也成为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一)中国的宏观税负计算

近日,美国知名杂志《福布斯》推出了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位居全球第二。但是,不少专家解释称,福布斯测算方法存在问题,可作为参考,但是不能就此判断中国税负较高。例如,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指出,中国目前的宏观税负水平仍相对较低,2008年仅为18%,这一比重与发达国家40%至50%的宏观税负水平相去甚远。

本书的研究的结论显示,中国的税收收入超经济增长并未给GDP的增长带来巨大的损害。在中国,当宏观税负水平在18%左右时,GDP的增长状态最好,也就是说现阶段恰恰是GDP增长状态最好的阶段。并且研究还发现,宏观税负与GDP总量之间的关系一直保持正向,即宏观税负还未到达使GDP总量下降的水平,仍然处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关于中国宏观税负的高低,国内外有着各种不同的算法。比如,国外将社会保障列入税收。而中国则不将社保收入计入税收。2009年中国税收总收入为59515亿元,GDP总额为335353亿元人民币,见国家统计局网站。两项相除为17.75%,朱青教授就是这样计算的,我们文中的宏观税负也是这样计算的。2009年的全国社保收入是13808亿元,如果税收收入中加上社保收入,这样就会拿提高5个百分点,那么宏观税负也不过是23%。而认为中国宏观税负高的观点的论据是,西方国家中非税负担极小,而中国仅土地出让金每年达到数以万亿元计,都是由买房人最终负担。另外,各种制度内制度外数千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加起来,保守的数字,也差不多与税收收入持平。

把上述因素统统考虑进去分析会更全面,但遗憾的是,能得到的数据零星而散乱,难以进行长时期的分析。当然,这也为我们留下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二)中国的直接税、间接税改革走向

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现行税制结构模式急需进行调整,需要提高直接税在税收收入总量中的比重,变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为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模式。

他们认为,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和近年来逐步完善,中国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但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是在通货膨胀、供给不足、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还没有形成的背景下进行的,因而这种税制结构具有明显的过渡色彩。随着改革开放向深层次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税制的结构性缺陷日益显现,特别是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关系不合理,不同功能主体税种设置失衡,搭配失当,不仅影响了税制功能的完整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观点如下:

首先,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关系严重失衡。1995-2002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年均增长16%,其中,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间接税(不含关税)年均增长1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年均增长22%。1995年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为70.6%,2002年仍保持在66.2%,8年来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一直保持在65%以上。而直接税虽然大大高于税收总收入增长速度,但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仍然明显偏低,1995年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为15.9%,2002年仅上升为22.3%。对照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比例显然处于失衡状态,间接税比重过高,不仅不利于商品流通,而且造成政府财政对间接税的过度依赖,增大了财政风险。

第二,间接税税负结构不合理,税收负担水平偏高。有专家认为,1994年税制改革时,基于控制投资规模和稳定财政收入的考虑,中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非中性效应,造成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偏重,存在重复征税的消极影响;中国增值税法定基本税率为17%,优惠税率定在13%,实际税收负担率偏高,如果将17%基本税率换算成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远高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20%以下的水平,优惠税率也远高于当时的欧共体规定的5‐10%的区间,因而很难发挥优惠税率的调节作用;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不同性质劳务平行征收,税率和计税依据上的差别,造成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与提供非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前者税负高,后者税负低。作为发挥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在制度安排上,主要是按产品利润,而不是按消费者消费能力设计税率,消费税是作为价内税,而不是价外税计征,造成增值税对消费税的重复征收,有悖于增值税以增值额课征的原理。更重要的是,中国税收收入的70%以上由企业负担,而企业税收中又有70%左右来自间接税。这表明尽管企业可以将间接税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但是在买方市场的今天,间接税税负过高,企业转嫁税负的难度大大增加,特别是企业纷纷依靠降价手段来维持市场份额时,税负转嫁的空间越来越小,有些根本转嫁不出去,使企业不得不承担一部分税负,造成企业效益普遍下降。

第三,直接税比重过低,制约了税制整体调控功能的发挥。一般而言,直接税具有累进性,间接税具有累退性。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其累退性特征较为突出,限制了税收调节手段的运用。其一,以间接税收入为主,表明政府税收主要是通过社会消费含有较高间接税负的消费品来实现的,这种税负分布机制就会由于高收入者消费倾向低于低收入者消费倾向,而导致低收入者税负高于高收入者税负,不利于实现市场经济效率与公平的目标。其二,税收对经济的稳定器功能,主要体现为直接税的调控,间接税比重过高,在通货紧缩和企业亏损经营条件下,降低所得税不仅空间有限,而且对企业毫无意义。减免间接税,则不仅会大量减少财政收入,而且有向下拉动物价的效应,对通货紧缩可能是雪上加霜,将抑制税制刺激经济增长的功能,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三,直接税对国民收入分配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对政府解决或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功能要比间接税有效。间接税比重越高,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作用越小。我国现阶段基尼系数与直接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相关性为:基尼系数=0.4519-2.43×直接税占GDP的比重。这表明直接税占GDP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基尼系数就降低0.0243;反之,直接税占GDP的比重每降低1个百分点,基尼系数就提高0.0243。当前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直接税比重过低,降低了整个税制的累进性,不仅妨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而且可能助长拉大收入分配差距,不利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陆丰泉:《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改革发展趋势研究》,《江苏国税调研》2007年总第33期。

以上的说法可能有一定道理,但本书的结论并不支持这种观点。本书中的研究结果显示,大幅度提高直接税比重,结果很可能是以明显降低GDP增长速度为代价的。直接税收入在短期内(后1-2年内)对GDP总量不产生影响,而间接税收入在第2年时对GDP总量产生正影响,系数为1.2734,即间接税多收入1元,此后第2年GDP总量会增加1.2734元,这个正效应也是相当可观的。也就是说,直接税收入对GDP增长无明显影响,而间接税收入对GDP的增长有明显的正影响。而大幅度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必然会使GDP总量的增长在随后第2年受到抑制。如果将间接税比重降到40-50%,相应提高的直接税比重达到40-50%时,就比较接近印度的直接税间接税结构安排,我们可以参考印度的状况: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与GDP总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在短期内都不显着。对比税收总量与GDP总量之间的关系,印度的税收总量与GDP总量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弱因果关系,但是单看直接税收入和间接税收入与GDP总量之间的关系时,其中的相互联系就变得更加不明显了,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印度的这种50:50的直接税间接税收入结构安排与GDP增长间的关系不大。因此我认为,在现阶段面临世界金融危机后经济复苏的要求时,还不是进行直接税间接税改革的时候。

三、展望

在本书当中,还存在着一些未能彻底解决的问题。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探讨税收收入增长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会有其他因素发生影响的,因此在得出定量分析的结论时会有一定的不准确性。另外,税收总量和GDP总量之间也是存在交互影响的,是否需要进一步的交互检验来排除这种可能性尚在讨论之中。

其次,在探讨合理的税收收入增长率区间时,本书只能得出能够使GDP增长速度减缓的“警戒点”,但是,对于整个区间的描述还很欠缺,还未找到更为有效的办法,我们需要继续探索能否在未来将区间描述清晰,甚至找到合理的宏观税负区间。

最后,在预测GDP的增长趋势时,单纯用GDP的指数增长模式得出的结论是不准确的,当引入税收收入这一变量时,预测出的结果相对精确了很多,但是,对GDP总量的变化起到重要作用的变量还有很多,怎样将变量相对完整地引入,使预测更具有现实性,更接近于真实轨迹,也是接下来需要研究的。

这些都是在今后的研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