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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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企业商标管理法律实务(9)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制度采用的是自愿注册取得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除极个别类商品实行强制商标注册外,其他商品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允许未注册商标存在和使用。商标所有人只有通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按法定程序审查,经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才能取得商标权。对企业来说,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功能都是通过商标的使用,使消费者对企业、企业的产品与服务和商标之间建立一种联系。

在我国,由于未注册商标没有取得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的授权,所以企业虽然享有对未注册商标的民事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与权利人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享有这样的排他性权利。如果有人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仅不能继续使用自己使用在先的商标,而且如果继续使用,反而将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所以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是一种极不稳定的权利,随时可能因他人获准注册而丧失继续拥有和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企业可以占有、使用、处分自己未注册的商标,并从处分中获得收益,所以,企业对自己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事实是一种民事权利。企业创造了未注册商标并将其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是原始取得民事权利的方式之一。因为企业对自己未注册商标拥有不需要法律授权的民事权利,所以,相列于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商标,如可以随时改变商标的图案和文字;可以自由地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转让、继承而无须向商标局登记备案等。同时,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的权利也是无期限的。

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目前我目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国有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一般都存在生产规模小,销售范围窄,生产不稳定等特点。针对这些特点,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允许末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适合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所以,法律允许未}#册商标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除《商标法》第6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均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而且准许企业生产、销售或出口,有时也还允许参加优质产品评比活动。同时,我国鼓励和引导未注册商标向注册商标过渡和发展;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山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仍然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违法。《商标法》第48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由此,企业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冒充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是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因此,不得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注”“○R”字样,不得在广告、商品说明书中自称是注册商标。如果违反此规定,即构成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将自己使用的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经申请但末核准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使用,侵犯对手的利益,蒙骗消费者,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如某卷烟厂连续几年经济都不景气,职工意见较大。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使企业起死回生,卷烟厂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刻苦钻研,开发了一种新的过滤嘴香烟,该烟质量方面较之市场上销售的一般香烟要高,尤其是其中的尼古丁等有毒含量大大降低。为了在市场上尽快占有一席之地,该卷烟厂将该香烟命名为“神仙”牌香烟。由于资金短缺,加上厂领导获利心切。在未办理商标注册前,该厂便在该香烟的商标上加印了“注册商标”字样,并印上了注册标记,在该香烟的说明书中,也明确印上了“注册商标”及其标记。消费者不明真相,纷纷购买,企业效益有了明显好转。该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这一行为后,当即派人前往制止,指出其行为违法,并做出“限令10天之内改正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同时并处38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商品£,使用了未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商标上禁止使用的标志,即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上述这些禁止性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未注册商标。

如果在未注册商标上使用了禁用的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禁止其广告宣传,制止附有该种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出售,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并限期予以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如大华饭店于1991年8月28日正式挂牌营业。为招揽顾客,该饭店明确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文明、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为了树立“饭店意识”,该饭店还设计了饭店自己的旗帜作为服务标识,该旗帜采用蓝底、中间印卜了缸“十”字,与红十字很相似,看去也只感到颜色不同而已。悬挂在饭店门前的这一标志实际上是其服务商标,但这一服务商标尚未申请注册,便伴随着大华饭店的开业而使用了。1991年9月16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大华饭店拒绝改正的前提下,对其做出处理决定:限令3天之内修改饭店标记,取消其中的红十字标记;罚款26000元。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不管是否使用注册商标,企业都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虽然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在生产商品时,设计并使用了商标,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予申请注册。但其生产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质量好坏,关系到企业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质量好的商品,受到消费者欢迎,销路便会畅通;质量次的商品,会遭到消费者的蔑视,在市场上难以站住脚跟,也会损害该企业及其商标的信誉。

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如果违反这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检讨,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害并且无使用价值的产品,应予以销毁。

法律小补丁

1995年4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商标函[1995]22号)规定:

中央电视台:

你台广告部1995年3月就“广告中可否出现未加注册标记的商标”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7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都是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即这些商品的商标即使用权不申请注册,在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也可以使用。因此,在广告宣传中,可以出现末加注册标记的商标。

但是,在给未注册商标做广告时,应该严格审查,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企业如何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有些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认为:只要在商标一次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办理相关的商标续展手续就可以达到永久维持商标专用权效力的目的。这种认识其实是很片面的,它只涉及了维持商标专用权效力的一个方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注册商标一次有效期届满之前,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就已经开始对商标专用权的效力产生直接的影响:合法有效地使用注册商标,可以使企业商标的有效期延续到一次注册期届满,进而通过依法办理续展手续使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延长;“不使用”或“不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则可以导致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提前终止。所以,企业在获得商标专用权以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也是影响企业商标专用权效力能否稳定、长久维持的重要因索,是企业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在实践中,企业应当避免“不使用”或“不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一)在商标注册以后,企业连续3年不使用该商标

企业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自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连续3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二是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企业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但因某种原因导致使用中断,自中断时起连续3年没有任何使用事实的。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通过使用注册商标使自己向社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而逐步地建立起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信誉。但实践中也有一些企业,在大量地注册商标以后并不是为r生产经营的目的而使用,而是将商标囤积,使一些商标长期处于搁置不用的状态。有些企业注册商标以后,因各种原因忽视对商标的使用管理,造成商标的闲置。从商标本身的功能和整个社会利益角度考虑,如果任由这种状态长期存在下去.一方面影响商标本身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注册人对商标资源的无谓占用,从而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注册和使用。所以,我国《商标法》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以后,即要求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因战争、贸易限制导致商标的不使用等),如果注册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即自接到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明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商标局即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而导致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提前终止。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商标使用的事实(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投放于市场的商品上)不同,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事实的认定,所掌握的标准是比较宽泛的,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之后,只要存在下列几种行为之一的,都可以构成商标的使用: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交易文书上;

(3)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业务活动中(如企业业务的谈判、企业业务文件等)。

由于上述的行为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意愿,所以法律上都认定为构成商标的使用事实。因此,企业的商标在注册以后应当注意及时选择相应的方式使用,以避免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出现。

(二)不合法使用而影响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情况

企业在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以下几种不合法的行为: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在注册商标的使用中,有些企业以迎合市场需求为借口,随意地对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进行更改。从企业本身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对企业形象的确立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只有保持商标的稳定性,才有利于企业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以及企业信誉的建立。另外,从法律角度讲,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商标主管机关有权对违法企业进行制裁:限期要求其改正(该期限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关具体确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商标局有权撤销其注册商标,从而导致企业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提前终止。

2.自行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与第一种情况不同,企业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一种客观情况。当这种变化出现时,企业应当到商标管理机关办理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手续,如果不这样做,而是自行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一方面这种变更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提前终止。另外,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利于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如当企业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权而主张法律保护时,有可能因为企业地址或注册人名义的自行变更而在案件的管辖、法律文件的送达、主体资格的确定等方面遇到麻烦,使企业本身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对企业而言,转让注册商标是每个注册人的一项权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将自己的商标转让给谁、决定转让的具体价格等。但商标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商标专用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核准授予的,法律对商标的主体资格有特殊的限制,所以尽管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转让、如何转让,但这种转让的最终效力必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以后才能实现。所以企业转让自己的注册商标,除了要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以外,还必须依法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才能在法律上达到商标转让的目的。与其他的违法行为一样,企业擅自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管理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同样产生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三、企业如何依法转让注册商标

(一)企业转让注册商标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