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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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企业商标管理法律实务(10)

商标权人有权转让其注册商标,但是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1.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见附1),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法》第4条规定,受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所有人如果已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办理转让之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2.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见附2)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转让必须经主管机关的核准和公告,否则将按《商标法》第44条规定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违法行为论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转让双方当事人因故中止原商标转让的,可以向商标局要求撤回转让注册申请。撤回转让申请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否则,商标局对撤回转让注册的申请不予受理。

商标局在收到该申请后进行核查,如果要求撤回的转让注册申请还未被核准,则按申请人的要求将原转让申请退回;若原转让申请已被核准,则将撤回转让注册的申请退回,不予受理。

3.商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准

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依法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比如,申请书是否合法,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转让合同等,以确定转让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商标管理部门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审查。

(1)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进行审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该规定与《商标法》第28条关于商标注册审查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即非同商标注册人不得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不是一并转让注册商标,只是部分转让,那么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归属不同的注册人,商标的区别功能将无法体现,从而使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

(2)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进行审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这项规定含义是:一个企业拥有两个以上并不构成近似的商标,但是通过长期使用,消费者已经将其固定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在事实上成为一个组合商标。如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啤酒商品上注册了3件“行吟阁”商标,但这三件商标的图形有所不同。1997年该公司申请将“行吟阁”商标转让给武汉欧联东西湖啤酒有限公司,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这3件“行吟阁”商标一并办理了转让申请手续。

另一种情况是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一经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人,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商标局也不予核准转让。如“哈密”瓜、“茅台”洒、“中南海”香烟商标等不允许转让到其他地区。此外,对于企图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转让的,也不予核准转让。

4.公告

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转让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生效。在商标转让生效后.商标局将核发《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该证明与注册证一起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此转让申请人(受让人)成为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人。

附1: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范本

商标权转让人垒称(下称甲方):

商标转让人地址: 邮政编码:

商标权受让人全称(下称乙方):

商标权受让人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合同所涉及的被转让商标详细资料如下:

1.商标名称:

2.商标图样:(附件l,贴商标图样,井由甲方和乙方盖骑缝章)

3.商标注册证号:

4.商标有效期限:

5.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6.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二、商标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l.双方约定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转让费为: 元。

2.付款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预付转让金额的30%作订金,甲方在收到订金后即交付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所需的其他资料文件,乙方在收到前进文件资料后,最后付清所有转让款项。

3.付款方式:乙方订金经由本次转让中介方转变,在确认收到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他自他资料后,再由中舟方转交甲方;收到上述商标证原件和其他资料后,乙方余款在

15天内直接交付甲方。

4.其他: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是上述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保证该商标为有效商标及上述商标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2.甲方同意将上述商标的所有权有偿永久转让给乙方,并保证在类似商品(服务)上没有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否则将予以一并转让。

3.甲方必须向乙方告知,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被转让商标所有的仍在法律有效期内的许可、质押、合作等权利与义务事项,不得隐瞒。及时将本商标所有权转让事宜通告原当事人,并取得认可或终止原合同。自本台同生效之日起,前述事项均应变更由乙方为该转让商标的权利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4.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及时将被转让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原件与相关的资料交付乙方,并与己方一起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并主动配合乙方井提供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所需的一切资料文件,直至转让手续完成。

5.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该被转让商标。除非本合同被终止执行。

6.本合同商标转让的中介费由甲方承担支付。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于甲方一起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并负责在国家商标局办理本合同被转让商标的转让申请手续,承担相应的费用。

2.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期间,商标所有权仍属甲方,但乙方可以按独占许可使用形式使用该被转让商标,直至被转让商标申请被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止。在该期间,乙方任何不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

3.被转让商标在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申请转让手续,并取得核准发布转让公告后,乙方成为该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所有人。

4.乙方享有并承担本合同商标转让之前,所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5.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被转让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l.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仍在继续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该被转让商标的,除应立即停止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预付订金或全额付清转让费后,甲方另将商标男转让给第三方或拒绝转让给乙方的,甲方应接乙方已付转让金额加倍赔偿,乙方有权解除本台同。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乙方未付清全额商标转让费用,甲方有权拒绝转让该商标所有权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退回订金。

六、合同的解除

l.由于某一方的原因或行为导致本台同商标转让申请未能被国家商标局棱准,转让无法继续进行,所造成的责任人应承担责任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过错方有权终止合同。

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商标转让无法继续进行的,丰合同自然失效.甲乙覆方应及时各自退回已交付对方的款项和资料。

七、其他约定事项: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由乙方指定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另附:

(附件l:商标图样,并由甲方和乙方盖骑缝章);

(附件2:甲方主体资格证明,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乙方主体资格证明,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甲方盖骑缝章)

(附件5:乙方的支付转让赦的证明复印件,以方盖骑缝章)

(附件6:其他必须的文件)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转让人名称(中文):

(英文):

转让人地址(中文):

(英文):

受让人名称(中文):

(英文):

受让人地址(中文):

(英文):

是否共有商标:口是 口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转让人章戳(签字): 受让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附页)

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

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

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

1999年6月,甲化妆品有限公司采用高新化工技术研制开发出一种新型化妆用品——“俏美”牌保温霜,批量生产投放市场以后,很受消费者欢迎,该公司也活的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乙化妆用品厂也在生产这种保温霜。但其产品远不如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受欢迎,于是乙化妆用品厂找到甲化妆品有限公司,希望该公司能转让“俏美”商标。因甲化妆品有限公司开放一项新产品急需资金,于是双方达成了转让“俏美”商标的协议。协议约定乙化妆用品厂分两次给付甲化妆品有限公司“俏美”商标转让费80万元,第一次给付7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清,第二次给付10万元,最迟于2000年12月31日付清。同事,甲化妆品有限公司保证今后不再在同类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俏美”商标。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到商标局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乙化妆用品厂也支付了第一期转让费70万元,该厂开始在其产品上使用“俏美”商标,但直到2001年1月,尚未给付剩余的商标转让费10万元,甲化妆品有限公司多次索要,但乙化妆用品厂以“俏美”商标使用后没有产生预期经济效益,产品大量积压为由拒付。甲化妆品有限公司索要无果,连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拒付兑款的理由不成立。连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俏美”商标转让费10万元及其利息。

(二)企业转让注册商标的纠纷及解决

目前,出现的商标转让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转让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有三种情况,转让人违约、受让人违约和双方均违约。此种纠纷产生后,经双方同意可在商标局核准转让前申请撤回.双方不同意或不能撤回的一般也应通过民事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在实践中,转让方在请求商标局中止转让未果后,也可选择在转让公告后对商标局提起行政行为不当的诉讼;受让方在商标局接受转让方或相关政府机关的中止转让请求暂缓办理时,可选择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对商标局提起行政诉讼。

2.虚假转让申请纠纷

企业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了手续完备但转让申请书上的章戳或签名虚假的申请,由于商标局不具备鉴别章戳或签名真伪的能力和权力,凡符合转让申请形式要件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就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公告。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企业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转让台同或者确认该合同无效。

四、企业如何依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作为许可的代价,一般是许可方收取被许可方一定的许可使用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称许可人,获得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人称为被许可人。许可人只是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转移给被许可人,而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对于许可人而言,使用许可是自己商标权利的一种实现.完成其商标权的部分转移;对于被许可人而言,使用许可是取得商标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他可以借此取得部分商标权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性增强了,商品中的名牌效应十分明显。一方面,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消费者集中购买名牌商品,因生产名牌商品的企业生产能力有限,不能生产出更大数量的名牌商品来满足群众需要.市场上严重供不应求;另一方面,非名牌产品,却无人问津,出现供过于求,牛产这些非名牌产品的企业,由于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较低,产品质量不稳定,商标信誉不高,一时很难打开销路。实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矛盾。

按照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使用名牌商标的被许可人保证商品的质量是必须做到的,而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名牌商标的企业,也就往往将技术转让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相结合。对于被许可人来说,通过名牌商标的使用许可,既可以用不太高的代价获得名牌商标的使用权,扩大产品销路,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又可以借此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吸引投资和吸引人才,提高产品档次,改善企业形象,以较小的代价换取长远发展的利益。

对于一般的名牌商标所有者的许可方来说,通过使用许可可以进一步发挥注册商标的作用,在不损害本企业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取得一定的经济报酬(当然使用许可也可以是无偿的)。这样又可扩大商标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开拓国内外市场,满足不同地区消费者对优质名牌产品的共同需要,可以保持商标的表明出处或者来源的功能。避免因商标权人的频繁更迭而给消费者区别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可能造成的混淆。

(一)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四种:

一是独占使用许可。该形式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自己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和时间及指定的商品上也放弃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在这种形式下,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具有与商标所有权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是排他使用许可。该形式是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期限及指定的商品上,除了商标注册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只有被许可人一家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