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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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企业名称管理法律实务(2)

一些单项行业性法规往往对行业禁止、限制或需经严格审批的名称有明确规定,如国务院曾明确指示小得开设讨债公司,公司名称办不得申请使用“讨债”字词。

法律小补丁

1.2002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3号)规定:

一、企业在自己名称中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如果该姓氏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并且企业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末因使用其名称,让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如果该姓氏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应不准其使用。

二、企业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公众产生联想,认为该企业与上述有关人物有某种关联,造成公众误解的,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9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予以纠正。

2.1996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l号)规定:

……

一、清理企业名称工作要抓住重点,主要应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鬼都”等。

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客店”。

7.“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

……

3.20叭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宇[2001]第58号)规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核准的北京中南海航空服务中心等企业名称合有“中南海”字样。由于中南海是党中央、国务院所在地,因而“中南海”一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具有特殊的含义,使用“中南海”作为企业字号容易引起误解。请你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已登记注册的含有“中南海”等字样及类似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纠正,并尽快告知处理结果。

4.1998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三蛱”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19号)规定:

一、各地对已登记注册的含有“三峡”字样的企业名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以三峡工程名义进行各种非法经济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5]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次全面清理。对于在《通知》下发之前已登记注册,以“三峡”字样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虽与三峡工程无直接联系,但未引起社会公众误认的,予以保留;对于在《通知》下发之后,未按《通知》规定清理,或继续““三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且易造成社会公众误认的,应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其名称。

二、对新设立企业申清在名称中使用“三峡”字样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把关。凡与三峡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三峡”字样。凡需在企业名称中舍有“三峡”字样的,均需按《通知》第4条规定办理。

三、对假借三峡工程名义进行非法经济活动的,按照《通知》的规定处理。

5.1997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I工商企字(1997]第143号】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企业未经油气田企业的同意,冒用油田名义,擅自使用含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损害了油气田企业的声誉,干扰了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应要求其提交该油气田企业同意的文件,登记王管机关方可予以审核登记;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二、对已登记注册的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果油气田企业提出异议,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其变更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三、对其他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所用“油田”字样应该是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部分的内容,且应当与该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不得在名称中台有“油田”字样。,对这类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误认的,应予以纠正。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6.1999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4号)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种新设立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不断增加.由金融机构及其劳动服务部门所办的公司和经济实体也明显增多。一些公司和经济实体为了在名称上表明自己与金融机构有关,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常常使用“中银××公司”、“中银××信息中心”或类似的企业名称,在社会上造成了公众的误解。

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市场准八和机构设立具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由于“中银”(或“华银”、“人银”等)等字样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特别是一些企业不按规定随意将上述字样和名称译成外文使用,很容易在对外交往中产生误解与混淆。为维护中国人民银行的形象,保证依法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同时也使有关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名称得到保护,特别是防止一些不法分子据此进行诈骗活动,现就有关此类名称的注册和要名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后在核准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时,对类似“中银”、“华银”、“人银”等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解的名称字号要严格掌握。

二、各家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办的经济实体.如已使用含有上述字样名称的,要结合与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统一要求其变里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上述字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负责与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协调,对辖区内有关公司和经济实体的名称进行一次清理,并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三、对其他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上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确已引起公众误解,不适宜继续使用的,登记王管机关应通知企业限期变更企业名称。

7.2002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158号J规定:

最近,在垒国“打黄”、“打非”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打着“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的招牌,利用信息咨询和会员制的方式吸纳订户,编辑、印发非法出版物,严重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企业名称中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之规定,责令企业15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二、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字样,不属于企业经营行为的用语。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准“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宇样的企业名称。

(七)不能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设计为企业名称

我国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不同的行政区划,不同地区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出现相同的字号,即字号相同但企业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仍然可以分别享有各自相同的企业名称,并受法律保护。商标采取的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的形式。即在同一个类别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商标注册人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

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问题。将可能涉及两种情况的侵权行为,须引起企业管理者的注意:其一,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二,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l款(1)项对第二种情况(即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第一种情况(即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较明确的规定。

企业的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具体解决途径本书在后文有详述。

实务案例

潍星公司与潍中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1997年11月19日,原告潍坊市潍星拖拉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潍中”拖拉机商标。1999年3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潍星公司的“潍中”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2类拖拉机。被告潍坊潍中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中公司)名称于2001年4月18日被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奎文分局核准注册,该公司法定发表人为张某某,经营范围为拖拉机制造。1998年前后,张某某原先自己开班的潍坊市坊子区涌泉乡张家屯农机配件厂曾多次供应潍星公司拖拉机配件。潍星公司以潍中公司使用了其注册商标的中文标记,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潍坊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潍中公司更改公司名称,停止对“潍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潍坊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城市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是由行政区别、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问题时,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1999年3月21日国家商标局已核准了潍星公司的“潍中”拖拉机商标注册,而潍中公司以“潍中”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登记时间是2001年4月18日,因此,潍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先于潍中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而且,潍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先自己开班的潍坊市坊子区涌泉乡张家屯农机配件厂于1998年前后曾多次为潍星公司供应拖拉机配件,由此可以推定,潍中公司在明知潍星公司使用“潍中”牌拖拉机商标的情况下仍然以“潍中”为字号注册公司。潍星公司与潍中公司同在潍坊市区,都生产拖拉机,潍中公司的恶意登记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其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已构成对潍星公司的不正常竞争。潍坊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令潍中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潍中”字号;将停止使用“潍中”字号的情况在《潍坊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歧对原告潍坊市潍星拖拉机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法律小补丁

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规定:

近来,一些商标注册人不断向我局投诉,反映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如Gucci专卖店、奔驰汽车专修店、迅达电梯专营店等。“××专卖店”、“××专修店”、“××专营店”等,应当是该商标注册人指定销售其商品或提供其服务的营业场所。商品销售网点和服务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专卖”、“××专营”、“××专修”等字样,使消费者认为该店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紧密的联系,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同时,由于货源、专有技术、经营水平及店堂布局等方面的原因,其商品的真伪优劣及服务质量等也难以保证。这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依法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妻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二、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三、凡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将上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的,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9条第3款予以纠正;凡将上述字样作为营业招牌使用的,应依据《商标法》第38条第(4)项及第39条的规定查处。

三、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法律程序

企业名称的登记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特殊程序是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企业名称登记的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一个法定登记事项,通过企业提出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来实现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程序。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必须经特殊程序将名称登记注册外,其他企业均可以直接通过一般程序进行企业名称的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