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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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企业名称管理法律实务(3)

(一)企业名祢登记的一般程序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坚求,确定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或拟变更使用的企业名称,并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连同企业设立登记的有关材料一起报送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经审查,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登记同时完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井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申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与企业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确定的设立登记主管机关不一致时,企业应按特殊程序先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后,再向企业设立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碘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为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之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见附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清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跟),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符印件。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小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18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末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公司变更名称应办理的法律手续

公司名称变更是公司变更登记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属于公司法人人身权的一部分.公司有权依法选择和变更自己的名称。在实践中,公司名称变更十分普遍,特别是上市公司更名更是十分频繁。由于公司名称变更是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依法办理公司更名的各项法律手续,有利于确保公司更名手续合法、有效、完整,有利于确保公司更名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也有利于增加客户的信任,避免混乱。公司更名不影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不得以自己或对方的名称变更为由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更名应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变更名称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

(一)通过更名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意公司更名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更名应取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同意。而且,公司更名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属于章程事项。

(二)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于有主管部门的公司,其变更名称应当取得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公司更名的批准文件。例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更名应报主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等,修改后的章程也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27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血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公司更名后新的名称属下列情形的,还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分支机构应同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的:“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

(2)总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管部门同意公司更名的批复;

(4)当地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修改相关文件中的公司名称

1.依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一般以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

根据我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在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凭新的营业执照前往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手续,并取得变更后的新《组织机构代码证》。

3.更换招牌、印章、帐户名称、信笺等内部文件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住所处标明公司名称,公司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等使用的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相同,公司法律文书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

(五)发布公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

§§§第二节 企业名称使用中的法律实务

一、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法律效力

企业名称专用权指企业对自己名称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享有名称权。民法关于公民姓名权保护的法理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人格的象征,法律禁止盗用、假冒、诋毁他人企业的名称。此外,进入市场竞争的企业,通过其名称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说明了商品来源,象征信誉和品牌,具有商业上的财产和价值。良好的信誉是企业投人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后的结果,它会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既可以作为资产直接投资,也可以有偿转让,具有财产权利的基本内容与特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企业名称被用作经营者的表征,显示商品的主体及来源.具有商业价值,因此具有财产权益,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会使该企业失掉部分市场份额,利润减少,实质上是对企业财产权的侵犯。因此,企业的名称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一)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取得

企业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同时企业名称登记公示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29条规定:“外国(地区) 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二)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范围

企业名称与商标不同,它的四个组成部分中除字号外,其余为公有名称,企业对此无独占使用权。且企业的字号在选择上,也与商标不同,商标要求具有显著性,而企业字号没有此要求。因此,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就不像商标保护那样明确。

1.企业名称专用权的空间范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通常情况下.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就是该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故可以说企业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所属辖区内的同行业中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实行的是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因此,“辖区”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是指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辖的范围。如江苏省工商局对企业名称的管辖范围是使用“江苏省”或“江苏”字样的名称,而不是全省的地域范围。二是指同一市(不舍县)、县(市)境内的地域范围。也就是说在同一市(不含县)、县(市)境内由不同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出现近似,应按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但若企业不在同一市(不含县)、县(市)境内,即使名称中字号和行业相同或近似.一般也不构成侵权(驰名字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除外)。

但特殊情况下,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与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并不相同。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不含行政区划的。应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或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分工,某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但该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或者其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等情形时。相应企业名称就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经核准后,再由相应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此种情况下,相应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范围就应是全国范围,而不是该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行政区域的范围。由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应是指在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时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