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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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企业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法律实务(3)

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应当符合有关的特殊要求,以保证产品安全。对有些产品还要标明储运的注意事项,以防止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坏。有关警示标志和包装储运标志可参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E~,190一1990)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l91—1990)的规定。

(五)安装、雏护厦使用说明

对于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用户、消费者由于缺乏一般的使用常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不会安装、使用,生产企业就要标注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以指导用户、消费者正确地安装、使用产品,以及对产品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修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7条规定,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是生产企业采用文字、图示、表格等,为向用户、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和说明有关问题而作的陈述和表示。产品使用说明包括使用说明书、产品或包装上的使用说明、说明性标三种。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1997)中规定,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牌、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使用。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装上,电可作为随同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以及计算机用资料交付。

产品使用说明可以用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性标签和产品或者包装上的使用说明等方式标注,生产企业标注使用说明可以用文字表述,还可以用图示、表格等表示。标注使用说明时,应给出产品的用途及安全安装、正确使用和维修产品的全部信息。生产企业编制使用说明应简洁、明确、易于让用户、消费者理解。

使用说明的内容中应包括产品的性能、组装、操作和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维修等方面的信息,根据产品的不同,有的产品还应包括对环境和能源方面的影响以及保护消费者或者儿童的安全措施。

生产企业标注使用说明时,可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一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GB5296.2—1987)《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兑明》(GB5296.4—1987)和《玩具使用说明》(GB5296.5—1996)等和有关行业标准、地力标准的要求标注。

四、生产企业选择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

产品标识中的有些内容,我国法律法规虽然规定生产企业可以标注,但没有规定必须标注,生产者是否在产品上标注应由生产企业自行决定。这里称为生产企业可以选择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规定了四项,即:产品的产地、认证标志、名优质量标志和产品条码。生产企业如果标注,那么所标注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一)产地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8条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也被称为产品的原产地、原产国,它是指产品的最终的制作地、组装地、加工地。许多产品都与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有较大的关系。这些产品因使用了不同产地的原材料,所生产的产品的性能、质量指标会有很大差异。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产地的作用并不仅限于对产品质量的范畴。许多工业产品,标明产品的产地是不具备上述作用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海关征税和进出口配额等方面。

1.产品产地的认定

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产品产地的认定。

(1)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产地应当以产品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作为产地。而不论产品是否是异地委托加工,或集团公司的异地分公司、生产基地加工的。如果产品制作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检验等辅助性加工的,其产品的产地不变,仍按该产品的主要制作地、加工地、组装地认定产品产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3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这是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基本标准。

(3)对于进口原材料加工出口的产品,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痤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2.产品产地的标注

产品的产地不同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个概念。产品产地在一般情况下,仅表明了产品的真实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其标注的地域,也是行政区域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地址。而产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是指责任人及其主要住所地。标注生产者的地址,主要目的在于让用户、消费者易于查询,在发现质量问题时,进行追诉。产品的产地虽然不是必须标注的标识内容,但是如果在生产企业标注产地时,产品的产地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产品的产地又是生产企业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如《商标法》第40条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食品卫生法》第21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产地。

(二)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为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对于认证合格的产品,经认证机构批准,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第19条规定:“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是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准许使用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话动。产晶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包括对申请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核和对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认证合格后,经认证机构批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在认证合格的产品上、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说明书或者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不仅可以把准确可靠的质量信息传递给用户和消费者,对企业而言,还起到质量信誉证的作用,表明该产品经过公正的第三方证明,符合规定标准。带有认证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复查,确保出厂的认证产品持续稳定符合规定标准要求,这样就可以起到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作用。我国已成立的19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都有相应的认证标志,各机构对标志的使用(包括印刷、标识形式、标志颜色等)都有明确规定,获证企业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应遵照执行。对于企业在产品包装上认证标志的标注,本书后文有详述。

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不是生产企业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生产企业即使获得了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也可以不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生产企业是否标注认证的标志由生产企业自行决定。生产企业如果标注产品质量认证标忐,必须在产品质量认证有效期限内生产的通过认证的产品上使用。

按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产晶的特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4年或5年,经认证台格的产品,方可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因此,对获得产品认证标志的企业,有权在产品质量认证合格有效期内,在获得认证的产品卜,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获得认证的产品上,不得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但是,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实施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比如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工产品.必须取得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并在产品上加贴安全认证标志。对于进口的电工产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还应当同时标注进口产品安全认证标志即“CIB”标志。

(三)名优质量标志

产品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是指经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评选,对达到一定产品质量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生产企业.允许其使用的证明产品质量水平良好的产品质量称号或者标志。《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20条规定:“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注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国家承认的产品名优称号和产品名优标志是专指依据原《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优质产品评选规章中所规定的荣誉称号、荣誉标志。其中荣誉标志包括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另外,一些国际公认的产品名优标志,我国政府也予以承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禁止社会乱评比、评奖的有关规定,民间组织的各类质量奖评选、一些中介机构擅自组织的产品质量奖评选,未经过国务院审批,因此,这些评选活动授予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均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不能作为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

产品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对奖励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引导企业贯彻执行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信誉和市场竞争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的取得,一贯坚持的是自愿原则,因此,该类产品标识的标注,也是自愿性的。即: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在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产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使用该称号、标志,也可以不使用。但是未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企业和未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

(四)产品条码

产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相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来表示一定的产品信息。生产企业标注的产品条码,应是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批准,准许使用的产品条码。生产企业不得伪造或者盗用他人的产品条码。《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21条规定:“产品标识中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本条明确了产品条码是产品标识的内容;生产企业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标注产品条码,但属于自愿行为,是否标注由生产企业自行决定;生产企业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条码,这里的“有效”,是指经编码机构登记批准,准许生产企业使用的产品条码。1991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条码的国家标准,把条码称为商品条码。

1.商品条码

所谓“条码”,它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识读并实现数据自动输入计算机的特殊符号。严格地讲,它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商品条码(在生产领域又称其为产品条码)是在流通领域中通用的、用于商品标识的条码,是产品能够流通于国际市场的一种通用的国际语言,是产品身份证的国家统一编号,是产品进入扫描商店的先决条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1年5月颁布了《通用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T12904—1991),把通用商品条码分为标准版EAN一13条码和缩短版队EAN-8条码。EAN-13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当标准形式的条码(EAN-13条码)所占面积超过商品包装面积或者占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时,方可使用缩短码。队EAN-8条码即缩短码,其结构较为简单,由8位数字组成。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所指“有效的产品条码”,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会员组织或者我国承认的其他物品编码组织,按照一定程序许可条码用户使用的产品的条码。1991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正式加入了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巾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开发、协调、管理我国的产品条码工作。目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已将“690”、“691”、“692”国别代码分配给我国。以上三个国别代码打头的产品条码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许可使用的产品条码,中国产品条码在世界范嗣内通用。

中国的企业(外商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外)要想使用产品条码,应当按照申请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中心提出申请.交纳有关费用,经审核同意,方可成为EAN用户(或者有关产品条码的用户),在其产品或者包装卜使用其特有的产品条码.这里需要指出,标注为“690、691、692”前缀码的产品,不一定都是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外国企业也可以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前缀为“690、691、692”的条码,在本国生产产品。但是,产品条码具有惟一件。所谓惟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一个商品项目。不同种类、不同规格尺寸、不同包装、不同颜色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以保证商品编码的惟一性。

2.商品条码的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