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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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企业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法律实务(2)

第二,对于日常消费品,如食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应在包装箱里附有合格证明,同时,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议中国轻工总会能否根据产品的不同类别、属性,提出具体标注方式,即哪些产品应在产品或其销售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哪些产品应在运输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还可以与产品的检验方式结合起来进行标注。对于产品质量与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设备、操作工序密切相关的产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具有重要的使用性能的产品,价值较高的产品,要采用逐件检验。如: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缝纫机、钟表、首饰等等,这些产品则要求每件产品都要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对于同批原料,同种工艺、同台设备生产,只是包装采用分装工序,其产品质量一致性很强,或者产品产量、数量很大,价值又不高的,一般采用逐批检验,即对同批产品抽取一定样品进行检验。如:白酒、啤酒、饮料、罐头、调料、洗衣粉、洗涤剂、化妆品、电池、五金丁具、文教用品等。这些产品可以采用在产品的运输包装箱内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方式予以标注。

三、生产企业应当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同的产品,所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也不一样。为此,《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了根据产品的特点应当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主要有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等。下面分别论述:

(一)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记是指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上予以标注。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类似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计量器具、药品等等.也应当进行标注。进口产品和国内生产的出口产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l.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我国开始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强制性的,只要国家公布某种产品实施生产许町证制度,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就必须在结束发放生产许可证之前,提出申请并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和销售该种产品,否则就必须关,停,并,转。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数(××)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标注

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应与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证一致。例如,产品标识上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是总公司的名称、地址,而产品是生产基地生产的,那么,在该产品或者销售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就只能是总公司的,而不能标注生产基地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生产者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超过有效期的,则不准标注。

4.其他有关生产许可证的标注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

对于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销售包装上标注药品的批准文号。

从国外进口散件或者原料,在国内组装或者分装并在国内销售的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二)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4条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定量包装产品净含最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法律中规定的“相应”,是与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的“需要”相对应的。需要标明的,生产企业就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或者产品的使用说明上予以标明;不需要标明的,_口J以不标明,由生产企业决定。由于法律对这项义务的规定比较原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并按产品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相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指标、数量和净含量等标识内容。

l.产品的规格

规格是同一品种或者同一形式的产品按尺寸、重量、功率或者其他有关参数划分的类别。对同种产品,同形式的产品标注不同的规格,以区分产品性能参数的不同。需要标注“规格”的产品有:服装、鞋、电器、电子元器件、基础件等等。产品规格的标注可按照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标注,如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生产者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特点和参数自行规定、标注。

2.产品的等级

等级是同一种产品按其质量水平的不同所划分的级别。常见的等级划分有:一级、二级、三级;A、B、C级;优、良、合格等。由于等级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水平,标注时应当清晰醒目,特别是对不符合质量标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一定要醒目地标明等级标识。产品标准对质量等级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标准的要求标注,标准投有规定的,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质量状况自行规定并标注。

3.产品的数量

数量是指对需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进行包装、运输、销售或者按一定数量包装销售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明内装产品的数量。这些产品主要是那些低值、易耗的消费品或者体积较小的产品,如:文教用品中的铅笔、橡皮、笔芯、大头针、钉书钉、曲别针等.香烟,火柴.药品中的丸药、片剂等等,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明包装内产品的数量。如:一盒香烟上应标注“20支”,一条香烟上应标注“10盒”或者“200支”等。

4.净含量

净含量是指对重量在25kg以下或者容积在25L以下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标明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古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1)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2)液体商品用体积L(1)(升)、ML(m1)(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3)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4)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

(5)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6)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

5.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及其标注

产品所含的主要成分是组成产品的主要物质,这种物质的名称和含量是产品标识的内容.特别对药品、化学试剂、化肥、农药、饮料、调味品、食品、纺织品都应当标明此项产品的标识。标明此项标识,仪要求对产品的主要成分进行标注,而不要求标注有关配方用料、微量元素,这样既可以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又可以保护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秘密。

生产企业在标注产品所含的主要成分时,应尽可能用中文标注。如,有的生产企业在服装上标注:“polyester65%,cotton35%”,则不能让所有的消费者理解,应当标注为:“绦纶65%、棉35%”。

6.其他技术要求

这里的其他技术要求主要是指产品的性能说明、主要参数等。对有些产品,如大屏幕彩电,生产者应当标注产品中使用的显像管的质量状况及主要性能,汽车生产者应当标明发动机的质量状况及主要性能等等。

(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5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由此可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依法标明产品的有关标识,是生产者对产品标识所承担的义务。

限期制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产品就可能达不到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就可能会失效、变质,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性能。限期使用的产品多见于药品、食品、饮料、化工产品、生物制品以及部分日用工业产品。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安全使用期是指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时间。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一般以年或者月或者口计算,如:安全使用期1年、12个月、365天等等。失效日期是指产品超过了保存日期,或者失去原有的效能、作用的时间界线。失效日期以具体的日期注明。如,“失效日期:1998年6月1日”,这说明该产品在该日以后失效。一般来说,医药、化工产品多用失效日期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的时间界线。

限期使用的产品可以有两种标注方式: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如:“生产日期:1998年1月1日;安全使用期:1个月”;二是标注失效日期,如:“失效日期:1998年2月l日”。生产者可以选择其一进行标注。但是,有的标准规定了其中一种方式.如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使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保存期。保质期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存期是指使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可能发生变化,不得再销售使用。生产日期必不可少,保质期、保存期任选一个,或者保质期、保存期都标注。还有的标准规定保质期超过18月,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有的标准规定了两种方式,可以任选一种。又如《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两种方式任选一种。其中,生产批号可以明码标注,也可以暗码标注,由企业自定。标注生产批号的目的是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便于企业跟踪追查质量事故原因。而生产批号的标注则由生产者自行决定。

日期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是指按照GB/T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标注。如1996 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19980115(不用分隔符);1998(11 15(用连宁符分隔)。年代号一般使用四位数字,但有些小产品允许使用二位数字。《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采用“年、月、日”表示。然而,现在有些生产者不是采用“年、月、日”标注,而是采用“日、月、年”或者“月、日、年”表示,有的进口商品标题不使用中文,如标注为“PRODUCTIONDATE:19970914;RESTBEFORE;19980913”,这样标注同样不能被消费者所理解。因此,《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日期应当采用“年、月、日”表示,标题也应当使用中文标注。

此外,有的生产企业采用粘贴、塑料袋边压印、临时手写或盖印等办法标注日期,这样做容易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日期容易脱落;二是压印的日期消费者辨认不清楚;三是便于销售者更改日期。因此,《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这里的“印制”包括生产者使用打字机将日期打印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等。但是,如使用粘贴、压印、手写、盖印等办法标注日期时.要注意日期的标注能让消费者容易辨认,并保证不脱落,不褪色,不模糊。

(四)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标志和中文警不说明是用来告诫、提示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高度注意和警惕,以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损坏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6条规定,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标志是一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社会公认的图案、标志组成的统一标识,具有特定的含义,以告诫、提示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高度注意和警惕。剧毒、危险、易碎、需要防潮、不准倒置,均有对应的警示标志。

警示说明是警示语,用来告诫、提示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高度注意和警惕。警示说明比较常见,如洗衣机盖子上面,常贴有一张标签,注明:“开机时,切勿将手放人!”这就是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有许多表现方式,有的写成:“注意…”;有的与产品说明写在一起;有的写在产品的使用、保养事项中。

由于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有提示、告诫防止不安全因素的作用.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注,标注应当醒目,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另外,考虑到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作用相似,可以由生产者选择标注。但是,当生产企业仅使用警示说明标注时,应当使用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