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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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企业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法律实务(2)

名牌产品标志(如图)是用象征经济发展指标的四个箭头图案,组合成汉字“中国名牌”的“名”字和“品评名牌”的“品”字,简洁,形象、直观地表达了“品评中国名牌“带动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评价宗旨。四个箭头还是四个向上腾飞的阿拉伯数字“l”字,形象、生动、丰富地象征着中园名牌评价的四个第一的品质标准:即四大评价指标,四大核心理念和“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的四项评价原则。标志中的一大四小五颗五角星象征着新世纪的“中国名牌”脱颖而出,并带动着中国企业不断创新、争创名牌的含义。五颗五角星正好吻合“五星级”的概念,在表达品质的同时.寓示着通过中国名牌战略的推进必将会带动中国经济的腾飞。四个箭头还是英文“Best”和英文“Business”缩写字首“B”,直观地寓示着中国名牌的品格属性和商业特质。整体造型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图章样式,形象直观地表达了中国名牌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企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条件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企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F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4)企业具确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际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1)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2)列人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认证的;

(3)在近3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4)在近3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5)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

(二)中国名牌产品林号的申请评价程序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其申请程序见图1。

(三)企业怎样依法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供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中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中国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对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渡动;

(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

暂停期间或撤销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法律小补丁

1.2004年1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为了鼓励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做强做大,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做好2003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质函[2003]10号)》中已经明确,以总公司名义按同一商标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申报产品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产品的有关数据。因此,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集团型企业,在有效期内,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使用同一商标的产品,可以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但必须注明生产企业的厂址、厂名、联系电话。

二、集团型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要将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厂名、厂址、产品规格、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等,报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三、集团型企业必须保证所有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达到同样的质量水平.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的信誉。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强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

2.2004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现将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并获通过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原有效期满后生产的中国名牌产品需更换使用标有新有效期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二、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能取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不得在有效期满后生产的该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对原有效期内生产的中国名牌产品,如己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作相应处理,逾期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有效期满后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如何申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

根据《关于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05]95号)的要求,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争刨世界名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

“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为年度表彰,不设有效期。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称号。

(一)申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

(2)该类产品全行业的总产量和出口量居于世界前列;

(3)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国内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其他各项经济指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6)企业出口的同类产品中,申报品牌的出口量占50%以上,出口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在国际同行中位于前5名。

(7)企业长期重视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拥有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在开拓国际市场、争创世界名牌的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业绩和出色的表现,对其他企业有良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8)企业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有效的质量运行体系,先进的质量管理制度,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在企业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创造出卓越的绩效。

(二)对申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评价指标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申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以下指标进行评价:

(1)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以及出口量、出口额的增长率;

(2)产品国内市场的销售量、销售额以及销售量、销售额的增长率;

(3)企业总销售额和总资产规模;

(4)该类产品全行业出口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5)产品执行的标准及其标准水平;

(6)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奖励情况以及有关认证情况;

(7)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8)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商标注册情况;

(9)企业实现利税和利税增长率;

(10)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11)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人的比重;

(12)企业创名牌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13)企业质量管理现场评审情况。

(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评价程序

每年3月份发布年度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公告。根据公告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企业,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请表》(见附1),提供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综合报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供自我评价报告,直接邮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其申请材料送相应的专家委员会。

各专家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制定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书面评价。对书面评价合格的企业,委托有关机构和人员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委员会根据书面评价和现场评审结果,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向巾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建议名单。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对评选工作予以监督,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荣誉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并颁发奖牌。

四、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原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1999年,国家推行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并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制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凡国家公告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在保护地域范围的生产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注册登记后,可以将该标志印制在产品的说明书和包装上,以此区别同等类型,但品质不同的非原产地域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如图)的轮廓为椭圆形,灰色外圈,绿色底色,椭圆中央为红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椭圆形下部分为灰色的万里长城。在椭圆型上部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域产品”字样,字体为黑色、综艺体。

(一)原产地名称的基本知识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志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和特点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在内.如中国的景德镇瓷器、苏州刺绣等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之一。在属性上,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由地理名称构成的区别标志。从其基本功能和作用上,原产地名称首先可以标明所标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如杭州丝绸等;其次,主要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金华火腿等。因此,原产地名称不单是一种区别标志,对于消费者来说,还足一种质量的保证。

构成原产地名称首先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原产地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如河北鸭梨之“河北”,而且其所代表的区域没有限制;二是原产地名称所标产品必须是优质并且独具特色的,其质量和特点与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有着必然的联系,如东北长自山红参、青岛崂山矿泉水等。

1.原产地名称与产地名称的区别

(1)在内容_卜,产地名称只表明商品从何而来,而原产地名称除此之外主要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

(2)从保护依据上,产地名称的国内保护,主要通过一些单行的特别法规如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于原产地名称则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来实现。在国际保护上,产地名称主要依据《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原产地名称则主要依据《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2.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原产地名称主要表示产品的地理来源或产源,告诉人们商品的产地;商标的职能作用则是区别不同的具体的商品或劳务及其生产经营者。

(2)原产地名称的专用权比之于商标具有相对性。从保护程度上看.原产地名称及产地名称都为地方性集体独占、集体专用;商标独占性则比较完全,是独家占有和使用。因此,我国规定原产地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有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