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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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企业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法律实务(3)

(3)原产地名称的使用范围限于依法核准的地区内一种或几种特定的产品;商标的使用范围,则限于依法注册的那种商品或提供 的服务。

(4)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而商标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

3.原产地名称和企业名称的区别

(1)在标志内容上,原产地名称主要指特定产品产地或来源内容;而企业名称则指特定区域内的特定的经济实体或经济单位即企业。

(2)在功能作用上,相对于原产地名称的特定作用而言,企业名称的作用一足区别一定区域范围内一定行业中的不同企业.使之避免混同;二是当产品进人流通领域后,还可指商品出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并反映企业的社会地位和信誉。

(3)在保护机制上,基于原产地名称也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个形式要件即字号(仅限制定区域),因此,在此条件下,一般的企业名称和兼有原产地名称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所受保护不同。这是因为,企业名称具有地方性区域性,而原产地名称是受全国性保护的标志,所以前者保护效力只在有限地区或区域范围,后者保护效力则可及于全国。

(二)企业怎样申请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原产地地域产品的保护首先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晶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企业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申撤机构应当向质检总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提出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质量报》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告申报机构及其申请。保护办组织相关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产品生产企业简介;

(3)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4)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5)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申报机构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机构报送保护办审核。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报送的生产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于蹦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

(三)企业怎样使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未按相应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保护办撤销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质检总局保护办指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原产地域产品的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牛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五、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又称“C”标志,证明该定量包装商品(即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产品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该商品的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标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外沿为正八边形,内沿为正方形。

(一)企业怎样中请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2001年4月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可以自我评价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达到《规范》的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1)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汁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丧;

(3)企业计量管理文件;

(4)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

(5)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

(6)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

(7)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

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评价情况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核查。经核查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省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争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

(二)企业怎样使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企业获得证书后,新增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增项核查合格后,准予其在新增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并取得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应避免重复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已获得证书的企业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注销其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二节 特殊产品认证管理法律实务

一、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一)绿色食品标志的基本知识

“绿色食品”是特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之所以称为“绿色”,是因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足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什,由于与生命、资源、环境保护相关的事物国际上通常冠之以“绿色”,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并能给人们带来旺盛的生命活力,因此将其定名为“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如图)是指“绿色食品”,“GreenFood”,绿色食品标志图形及这三者相互组合等四种形式,注册在以食品为主的共九大类食品上,并扩展到肥料等绿色食品相关类产品上。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手段包括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技术手段是指按照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只有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才能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法律手段是指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和产品实行商标管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

凡具有生产“绿色食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者,须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调查、检测、评价、审核、认证等一系列过程,合格者方可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标志使用期为3年,到期后必须重新检测认证。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象征自然生态;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了四种形式。

(二)企业怎样申请绿色食品标志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具体如下:

1.认证申请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网址:www.greenfood.org.cn)下载.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控制关键点和生产中投人品的使用情况,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矿泉水申请企业,提供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2)对于野生采集的申请企业,提供当地政府为防止过渡采摘、水士流失而制定的许可采集管理制度;

(3)对于屠宰企业,提供屠宰许町证复印件;

(4)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及蔬菜种子的,提供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种农剂种类和有效成份的证明材料;

(5)提供生产中所用农药、商品肥、兽药、消毒剂、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产品标签原件;

(6)生产中使用商品预混料的,提供预混料产品标签原件及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且养殖方式为集中饲养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但养殖管理方式为“公司+农户”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预混料批准文号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

(7)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购销合同和有效期为3年的供货协议,并提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及批次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

(8)企业存在同时生产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艺相同(相近)的同类多系列产品或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同时存在绿色食品生产与非绿色食品生产)的,提供从原料基地、收购、加工、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的区别管理体系;

(9)原料(饲料)及辅料(包括添加剂)是绿色食品或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10)预包装产品,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2.受理及文审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1)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3)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进行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