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1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当时町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4.环境监测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5.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6.认证审核
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1)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2)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3)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7.认证评审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lO个T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认证终审结论分为认证合格和认证不合格。
(1)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结论为“认证合格”,予以颁证。
8.颁证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三)企业怎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企业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晶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产品为限。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应在1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3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9天内重新申撤,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牛态环境进行抽查,抽检不合格的。撤消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忐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二、企业如何使用食品质量安全标志(食品市场准人标志)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是~项行政许可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制度包括以下三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行市场准人标志制度。对于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令第52号发布)规定,“QS标志”是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的英文(Quamy Safety)缩写成。加贴“QS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我国2002年度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是小点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时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赞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一)无公害农产品和认证标志的基本知识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活的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使用农产品。
凡活的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均可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填写《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征订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根据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产品数量、包装规格核发标志,并登记备案。
标志图案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该标志是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发放,是加施于活的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真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标记。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2)区域范围明确;
(3)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2.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2)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3.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程序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3)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8)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三)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程序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4)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5)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11)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L2)“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四)企业怎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经批准使用证书的企业,可在其生产或经销农产品的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志。未经批准的企业及没有获得批准的农产品种类,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周内使用。标志使用者应当建立标志使用的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存档,存期3年,以备后查。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3年。需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使用标志的申清,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复审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吊销其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的证书,并责令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内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满,未办理复审手续的;
(3)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伪造、冒用、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