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为生命而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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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管理篇(9)

近年来,四川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一是“普九”任务基本实现并得到进一步巩固。截至2004年12月,四川省181个县(市、区)中已有150个县(市、区)实现“普九”目标,“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96.24%,义务教育得到了迅猛发展。二是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逐步改善。通过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等,加大了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速度加快,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办学效益显著提高。三是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通过提高教师和校长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了学校管理水平;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了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但四川农村义务教育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突出的,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体制不完善,经费投入不足。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以来,在义务教育投入问题上,一直强调的是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体制。实施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以后,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主要是由县来承担,但相当一部分县级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仅仅依靠县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能满足教育需求。二是尽管各级政府尽了很大努力解决义务教育经费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农村义务教育“集资办校,收费办学”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四川是一个农业大省,不仅农村人口数量众多,而且农村地域也相当广泛,相应地,农村基础教育也就面广点多,需要的经费也就更多。但四川基础教育的经费总投入本身就有限,投入到农村基础教育中的经费也就不多。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致使相当一部分农村中小学难以维持现有水平和规模,一些学校甚至连日常运转都成困难,更不要说扩大教育发展规模,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了。

(2)教师现状令人担忧。四川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队伍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教师严重缺编,缺口依然很大;二是教师学历总体偏低,如果考虑很大一部分教师的最高学历非第一学历这样一个现实,则情况更为严峻;三是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代课教师,农村义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低下,教学能力有待提高;四是“教非所学”的现象突出,在农村中小学中,学语文的教物理,学数学的教历史,甚至一人教几门课,都已经是见惯不惊的事情了;五是教师队伍不稳,农村教师待遇偏低,生活境况十分艰难,教师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3)留守儿童问题突出。留守儿童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所产生的一个新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在性别、年龄、地区分布、生活状况、教育状况、身心发展和社会适应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四川是一个劳务输出大省,庞大的农村务工人员不断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儿童不仅数量惊人,而且问题也非常突出。随着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免除,不少流动儿童返回原住地上学,加入留守儿童大军。目前,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已引起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农村学校如何担负起教育这部分学生的重任值得关注。

(4)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滞后。四川是一个民族大省,有全国第二大藏区、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和唯一的羌族聚居区,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有460万之多。占四川省总面积62.4%的民族地区的51个县中,有20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县,12个省定贫困县,其余19个县的地方财政也十分困难。尽管近年来国家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对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但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的教学和生活设施条件依然十分艰苦,仍未彻底改变过去那种缺教师、缺教室、缺教材、缺课桌的“四缺”状况,教育质量无法得到根本保证。2005年,四川省尚未实现“普九”任务的22个县就全部集中在甘孜、阿坝、凉山三个民族地区。

三、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夯实四川农村义务教育

对于四川农村义务教育来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施行是一个重要的发展契机。由于历史的原因、自然条件的限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四川与东中部地区的教育还有很大差距,农村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义务教育工作还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问题,发展也很不平衡。四川省应该抓住新《义务教育法》颁布的有利时机,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认真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巩固“两基”成果,努力推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1)依法落实义务教育公共财政经费保障体制。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义务教育法》总结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本经验,结合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分担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明确了责任主体。2005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为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奠定了经费保障的基础。各级政府应按照新《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中关于“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要求,调整财力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尤其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以确保四川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要建立规范、公平的公立学校资源分配制度和贫困生助学制度,坚持对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和困难群体进行倾斜。

(2)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强化服务责任。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农村中小学的标准化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因地制宜地推动全省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农村学校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人为造成学生辍学或失学。同时,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统筹规划,调整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同时,地方政府必须树立服务农村基础教育的观念,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新《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狠抓农村基础教育各项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切实维护广大农村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3)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当前四川基础教育发展极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区域间、城乡间和校际间的差别上,包括学校的基本建设、设备条件和师资队伍情况等方面。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各级领导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最需要支持的农村教育和农村贫困学生身上;鼓励和支持城市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并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志愿者方式到上述地区任教;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通过持之以恒的扶持,尽快缩小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育的差距,让党的阳光雨露惠及所有的孩子,让农村的学生能够和城里的孩子一样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4)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新《义务教育法》自始至终都强调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毋庸置疑,各级政府必然包括了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而且在53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违法责任。但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中,还应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因为,乡镇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是一个有特殊背景的问题。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单独规定乡镇政府责任的地方只有一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实施以后,很多地方乡镇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实际上被虚化了,义务教育学校开始失去乡镇政府的支持。而事实上,乡镇一级政府在学校管理、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校舍维护与改造、改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协调学校与社区关系等方面,与县一级政府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如何发挥乡镇政府的积极性,建立针对乡镇一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是需要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5)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督导工作。既要加强督学工作,又不能放松督政工作。应利用督政工作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其义务教育责任。还要建立和完善问责制度,把新修订《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制度具体化,建立起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把督导制度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上级人民政府应严格、认真执行,决不姑息下级政府的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6)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地位、职务、待遇、培训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吸引合格师资到农村任教;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人事制度,强化农村教师管理;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联系高师院校,充实农村教师队伍;建立有效机制,重视并加强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依法落实保障教师待遇,使教师安心于教育工作;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