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心路印迹
6877400000019

第19章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6)

他说,而且说得太多了,却不提任何实现的方法。”毛泽东在这里把三个人的关系描述得惟妙惟肖。但是三个人又统一在武汉国民党和汪精卫身上。1927年6月30日,陈独秀在鲍罗廷及共产国际代表罗易的支持下,在党中央扩大会议上提出了一个关于国共合作的所谓十一条政纲,规定:承认国民党“当然处于国民革命之领导地位”;工农群众团体“均应受国民党党部之领导与监督”;工农革命武装“均应服从政府之管理与训练”。这个彻头彻尾的投降主义纲领是三个人的共同创作。为了拉住汪精卫,罗易竟把国际“五月指示”原文奉告。他说:“在那个紧急关头,我想必须做最后的努力,重新赢得汪精卫的信任。于是,就把国际来电交给他。”罗易这个“加米涅夫式”的行为,无疑加速了汪精卫集团的叛变。1927年7月15日,汪精卫终于举起了反革命屠刀,中国共产党无法组织有效的抵抗,大革命就这样惨痛的失败了。

中国大革命失败的主要历史责任应由共产国际承担,并不是为陈独秀开脱罪责。对于大革命的失败,陈独秀当然要负一定的历史责任。但是,他的责任相对于共产国际来说毕竟是第二位的。陈独秀对于国际指示并非事事顺从,但是在对国民党一切联合否认斗争的根本策略上,他又和共产国际毫无二致。具体来说他的责任是:第一,由于他的资产阶级世界观和“二次革命论”,形成了一整套右倾投降主义的理论和政策;第二,在大革命后期他赞同和推行共产国际的错误决策;第三,压制党内的正确批评。毛泽东说过:“陈独秀是中国党的彻头彻尾的独裁者,他甚至不同中央委员会商量就作出重大的决定。”“陈独秀实在害怕工人,特别害怕武装起来的农民。武装起义的现实终于摆在他面前的时候,他完全失掉了理智。他不能再看清当时的形势。他的小资产阶级的本性使他陷于惊惶和失败。”

综上所述,笔者的结论是:造成中国大革命惨重失败的主要历史责任应由共产国际承担。中共中央负有的次要责任,这个责任应主要的由陈独秀来承担。

毛泽东在土地革命路线

形成中的理论贡献

这篇文章与张国新(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联名发表,提出了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形成标志的一种新的理论观点;原载《毛泽东思想研究》1989年第1期,1989年7月27日《文摘报》摘要发表,1992年11月收录人民中国出版社出版的《历史大潮中的毛泽东》一书。

土地革命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内容。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是土地革命胜利发展的根本保证。毛泽东曾经指出:土地革命必须注意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这里涉及两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一是地权问题,一是富农问题。在土地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的社会性质、经济状况、政治社会情况出发,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色地解决了这两个根本问题,为土地革命的胜利开展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了开展土地革命的总方针,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不足的是,此次会议未能在地权和富农问题上确定正确的政策。毛泽东虽在会上提出地权问题和对富农的政策问题,要求会议讨论,但却遭到共产国际代表罗明纳兹的拒绝。罗明纳兹认为,在中国,“土地的根本问题是土地国有”。这是对苏俄土地政策的简单抄袭,根本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但却被写进了“八七会议”的文件,给土地革命带来不利的影响。

1927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临时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共产国际代表的影响下,形成第一次“左”倾错误。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在地权和富农问题上都作出了错误的规定:“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事实证明,执行“土地国有”的政策既不能满足贫农和雇农的土地要求,又不能维护中农的利益。此外,该草案还规定了企图在民主革命中消灭富农的政策。这些错误的政策都曾给土地革命斗争带来过严重的后果。

党的六大,专门成立了由王若飞、李立三、周恩来、瞿秋白、蔡和森等人组成的农民土地问题委员会,总结了近一年来开展土地革命的经验和教训。蔡和森在讨论时指出:“中国情形与俄国不同。”“在没有全国工农政权建立或几省的建立,国有土地是不可能的,因而禁止土地买卖的问题现无提出之必要。”关于对富农的策略,他说:“从整个战线看,整个富农他似可维持中立,但另方面须见到其危险,即土地革命急剧进行,他有迅速反动的可能。”蔡和森的这些见解反映了当时党内比较正确的认识。正是在这些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六大”对土地纲领作了基本正确的原则规定。比如,将“没收一切土地”改变成只“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明确规定,“贫农与农村无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而斗争,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力量”;“与中农联合,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党不应该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党在目前阶段中的任务,乃在使这种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这些都是正确的。但是在经济上如何对待富农的土地财产,大会还没有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在地权问题上,一方面没有再规定不允许土地买卖,实际上默认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另一方面在共产国际的影响下,仍然提出,“共产党认为土地国有,乃消灭国内最后的封建遗迹的最彻底的方法”。这两方面显然是相互矛盾的。为了使这两方面得到统一,1928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的通告第二号《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总结与精神》中指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耕地归农有”;“‘土地国有’为目前宣传的口号”。这比“六大”文件的有关规定又前进了一步。

毛泽东没有参加“六大”,他是在土地革命的实践中逐步加深对地权和富农问题的认识的。在井冈山斗争时期,他已经意识到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性。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即《井冈山的斗争》)中专门汇报了边界的土地问题。报告分析了地权问题的状况和土地分配的标准,并说明,对富农的策略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中间阶级的背向。12月,毛泽东主持起草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形态比较完备的土地法令,它推进了土地革命的进程。但由于历史的局限,这个土地法也存在一些错误。毛泽东后来说:“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只是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1929年4月,毛泽东等人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内容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但其余各点均未改变,这些是到了1930年才改变的。”

毛泽东在制定《井冈山土地法》时,还没有看到“六大”文件,《兴国土地法》则是根据“六大”决议的精神修订的。可是,《兴国土地法》仍然规定土地公有和禁止买卖。这说明当时毛泽东对地权问题的认识水平不及蔡和森,也不及在闽西工作的邓子恢。1928年8月,闽西永定县溪南区成立苏维埃政府,并颁布了一个土地法。邓子恢在那里提出按人分配,抽多补少,分得土地所有权等政策和办法。

1929年7月,在毛泽东指导下召开了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根据“六大”精神总结了闽西土地革命的经验,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在政策上有了新的进展。例如,对富农的政策,就规定在农民向豪绅斗争最激烈的革命初期,对富农“不没收其土地,并不派款,不烧契,不废除其债务”,以争取其中立。在革命深入的时候,对“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这些规定弥补了“六大”土地政策的不足。

毛泽东等人对土地革命问题进行的艰苦探索,遇到共产国际和党内教条主义的严重干扰。1929年苏联开始反对布哈林的所谓“富农路线”,同时开始清理中国的“富农路线”。当年6月7日,共产国际执委会就农民问题致函中共中央,指责中共在富农问题上“犯有极其严重的错误”,提出应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接到共产国际的指示后,中共中央作出《接受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承认在对待富农问题的策略上有错误,规定了加紧反对富农的政策。1930年1~3月,王明曾两次在党中央刊物《红旗》报上发表反富农的文章,极力主张从物质上、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进行无情坚决的斗争”,并说,这“才是反富农斗争的全部”。

富农问题是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个特殊问题。中国的富农不同于俄国的富农。俄国的富农主要采用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而且在十月革命后政治立场日趋反动。中国的富农则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兼而有之,并且受到帝国主义势力的钳制和压迫,因此,在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是可能参加的一份力量,在反对地主阶级的斗争中也可能保持中立。中国的国情同俄国不同,革命的性质也不同,苏联在农业集体化中采取“消灭富农”的政策已属错误,将这种模式在中国民主革命中强制推行就更加荒谬。

1930年6月,共产国际又作出《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在土地政策问题上除了继续强调反富农之外,还强调:“党应当把土地国有化作为中心口号来宣传,并要把实际实现这个口号同掀起全国革命高潮和争取工农革命民主专政的胜利联系起来。”

到了9月,在瞿秋白、周恩来主持下,党中央召开六届三中全会,基本上纠正了第二次“左”倾错误。周恩来在会上论证了土地政策,批评了“左”倾路线。他说:“对富农有两种‘左’倾毛病,在经济方面没收富农的土地,在政治上杀尽富农,这不但不应如此对待富农,在目前这样做,更加要动摇中农的。”对于土地国有的问题,他指出:“现在是要宣传,但不是现在已经就能实行土地国有,因为现在尚无全国的胜利政权可言;不能将土地归苏维埃公有即解释为国有。”“决不能说中国农民已经打破了私有观念。所以禁止土地买卖,目前是不需要的口号,这只是增加了农民的恐慌心理。”

周恩来的上述见解,应该说是深刻的。但是这些观点却被共产国际斥之为“右倾调和”。1931年1月,王明路线在共产国际的支持下统治了中共中央。王明宣称“对共产国际路线百分之百的忠实”。他批评李立三的土地政策是右倾机会主义的“富农路线”,因此提出了更“左”的错误路线,又一次将土地革命引向歧途。

毛泽东对共产国际的瞎指挥和党内教条主义者一味照抄照搬的做法十分反感。1930年5月,毛泽东为进一步了解富农和农村的商业状况,到寻乌县作了十多天的调查。他后来说:“到井冈山之后,我作了寻乌调查,才弄清了富农与地主的问题,提出解决富农问题的办法,不仅要抽多补少,而且要抽肥补瘦,这样才能使富农、中农、贫农、雇农都过活下去。假若对地主一点土地也不分,叫他们去喝西北风,对富农也只给一些坏田,使他们半饥半饱,逼得富农造反,贫农、雇农一定陷于孤立。当时有人骂我是富农路线,我看在当时只有我这个办法是正确的。”继之,毛泽东在长汀的南阳主持召开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对富农问题进行详细的讨论,通过《富农问题》的决议。这是我们党专门分析富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文件,这个决议反映了毛泽东寻乌调查的研究成果,这是中共对富农策略的一个重大进步。

在对富农问题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中,毛泽东等人对地权问题的认识也在提高。在社会调查中毛泽东发现,“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空气十分浓厚,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得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种。”他说:“这种情况是很不好的。”1930年11月1日中共江西省委在吉安开了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总前委出席,会后毛泽东整理出《江西土地斗争中的错误》一文。为了纠正错误,深入开展土地革命,12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发布《为督促分配土地及宣布土地所有权的布告》。其中规定:凡经分配了的田地,即算分定,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1931年2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在第九号通告《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中,又从理论上分析了土地农有的问题,指出:农民是小私有生产者,保守私有是他们的天性。他们热烈地起来参加土地革命,他们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通告还说:农民若依然得不到土地,这样要动摇广大中农、贫农,要影响革命发展,甚至于影响土地革命的最后胜利。这些论述是很透彻的。

1931年2月27日,毛泽东根据苏区中央局通告的精神,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主席曾山写了一封题为《民权革命中的土地私有制度》的信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明确地解决了农民土地私有权的问题。信中写道:过去已经分好的田,即算分定得田的人。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由。田地中生产的产品,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吃不完的,任凭自己出卖,得了钱来供给零用,用不完的由他储蓄起来,或改良土地,或经营商业,政府不得借词罚款,民众团体也不得勒捐。信函除了提出具体政策之外,还从理论上作了科学的说明。毛泽东指出:这是民权革命时代应该有的过程,苏联革命也是经过许多阶段,然后才达到现在社会主义的胜利。我国史学界对毛泽东的这封信评价很高,认为这封信标志着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的形成。毛泽东的信突破了共产国际和党内教条主义者“土地国有”的框框,排除了他们的干扰,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了明确解决中国农村地权问题的理论和方法。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接到毛泽东的信之后,于3月15日发布《土地是我们的,耕种起来啊!》的文件,大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尽管这样,笔者并不赞成将这封信视为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形成的标志。因为地权问题解决了,富农问题还没有解决,而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的形成有赖于地权问题和富农问题的透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