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适应性保护研究
6907200000011

第11章 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历史回顾与现实观察(5)

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巴蜀古镇的保护必须在专业保护机构的统筹下才能有序进行,但是,当前古镇保护管理的低效却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巴蜀古镇遗产保护事业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因素。

巴蜀古镇保护管理的低效,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设置的不合理。

就行政建制而言,我国并没有成立专门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遗产的保护管理在中央是通过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两个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来实现的,在地方上则分别设置建设厅(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旅游局通过部门之间彼此协调来共同实现对遗产的保护管理①。我国的这种保护机构的设置,在计划经济时代曾经对遗产保护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却日益显现出权限重叠、管理混乱的毛病。对于古镇的保护管理,往往需要上述部门进行协调工作。在现实的机构体制下,各部门的职权实际表现为对古镇保护管理整体职能的分拆:规划局主要负责古镇保护规划的编制管理以及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建委主要负责指导编制、评审古镇规划以及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或由建设局合并执行以上两局的职能);房管局一般负责古镇公房的管理维护;文物局负责负责古镇各类文物的保护管理;而旅游局则负责引导、打造和促销古镇景点。表面看来,各部门各施其责,但由于古镇保护的实际工作往往彼此粘连难以厘清,因而这种“部门协作”往往会导致“群龙无首”、职能不清、效率低下等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我国计划体制下条块分割管理的通病——“婆家”过多之后部门之间扯皮、推诿的现象就难以避免。而我国目前并不完善的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又更加剧了目前遗产保护的种种问题,“穷庙富方丈”、违法审批、越权审批的现象屡有发生[24]。缺乏核心保护机构的状况,已成为目前我国遗产保护管理的最大弊病,广为各领域的学者、官员诟病。

在巴蜀地区的古镇中,保护管理还存在一些具体的地方性问题。围绕古镇保护,目前各镇均设立了相关的保护机构,一般以古镇管委会(或保护委员会)为核心,城镇管理办公室表面看来,这种机构较为合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缺乏专职的核心保护机构。目前的古镇管委会(保护委员会)实际上是一种协调机构,成员多由领导兼任,既不具有特定专业背景,又不是一个常设专职机构,这就使得古镇保护既缺乏专业操守和高效率的日常管理,又无法保证公正和持续的保护监控;二是保护机构权限配置的不合理。古镇保护的管理执法权多在市、县级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手里,身处第一线的镇级机构的实际权力十分有限,管理执法难度较大,这就导致古镇保护管理中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惩处。许多古镇中的居民拆危建新时,囿于资金及技术工艺限制,很难按照保护规划实施,即便出现违规修建的行为,基层保护机构也无权及时查处。

3)保护资金的匮乏

保护资金是指特定用于古镇遗产保护工作的专项资金。相对于其他几个有关保护的制度性因素,保护资金的匮乏几乎是古镇保护所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也是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一个最根本的制约因素。巴蜀古镇的保护资金匮乏主要表现为“资金来源的途径有限”和“资金量不足”两个方面。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目前巴蜀古镇的保护资金筹集有政府与非政府渠道之分。来自政府渠道的资金实际只有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一条具体途径。原则上,这种拨款一般由中央出一部分(这部分主要以专款的形式拨付给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省、市、县、镇再各自出一部分,然而事实上由于我国尚未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专门的保护立法,中央和地方无法获得将古镇保护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的法律依据,因此这部分资金供给并不能得到稳定的保障。为了推进保护工作,现实的资金筹集往往是通过争取古镇各类管理部门的事务性拨款来实现的,例如房管所的公房维修资金、旅游办的旅游开发资金,或是“挤占挪用”其他经费来勉强维持。不过,由于这些资金来源于不同部门,无法集中使用,更不能进行统筹性分配与针对性投入,因此难以形成保护的整体效应。而来自非政府渠道的资金筹集又分为两条具体途径,其一是引入专业的商业市场主体(如旅游公司)投资古镇旅游,由他们单独投资来总体承包古镇的保护与开发,四川合江福宝古镇就是采取这种方式来部分地筹集保护资金的;其二则是广大信众自发对古镇宫庙等宗教建筑捐助的善款,这是当前巴蜀古镇中历史公建维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但善款募捐的自愿性质又决定了这种资金来源也并不稳定可靠。

重庆綦江东溪古镇万天宫、铜梁安居古镇的城隍庙、资中罗泉古镇的盐神庙等宫庙建筑便以此种方式来筹集修缮资金。总体来看,尽管巴蜀古镇中已经具有政府与非政府两条资金来源渠道,但与国内外开展保护较为成熟的地区相比,其渠道内部的具体途径还十分有限,资金筹集面相当狭窄。

从保护资金的筹集量来看,无论是政府渠道还是非政府渠道都还十分有限。一方面,尽管国家每年设立了3000万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但这对于我国庞大的历史文化遗产群体保护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而具体到巴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名镇保护资金未列入预算的情况下,从名城保护资金中挤占挪用一部分是常规做法)。由于没有固定比例的财政预算,古镇的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具体项目以各种名义向上级争取资金,获得数额多少不定的保护资金(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枠颁布后,这种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例如2006年,第四届四川省旅游发展大会在宜宾翠屏区召开,李庄古镇是一个重要的参观景点,该镇由区政府担保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融资2000万专门用于古镇基础设施修建和保护;2005年,重庆中山古镇从江津市获得拨款30万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镇里又自筹资金近500多万用于宣传、道路、公厕等基础设施修建;2006年,四川省文化厅和建设厅也曾联合拨付20万资金给省级名镇——仙市古镇作为保护规划的编制费用。另一方面,与政府渠道相比,由于民间资本参与保护的热情不高,来自非政府渠道的资金量显得更加有限,几乎对保护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①。总体来看,尽管目前的巴蜀古镇能够通过各种口径筹集到一定数额的保护资金,但古镇保护涉及的宣传、普查、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而这部分资金与古镇保护实际的资金需求相比显得微不足道,所提供的经济支持相当有限。

利益协调。在保护过程中,政府作为保护行为的行政主体,理应尽可能地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这就使得遗产保护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因此,遗产保护必须寻求政治上的可行性,公众参与(或者至少是利益直接相关者的参与)应该算是最有价值的政治平衡方式之一,它是目前为止较为有效的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就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来看,尽管公众参与在一部分古镇得以实现,但还存在公众参与程度不深,参与方式单一,参与水平较低等问题。

古镇居民是古镇保护的利益直接相关者,也应是公众参与的主体。在巴蜀古镇保护过程中,公众参与为沟通政府与群众的理解,提供民主决策发挥了一定作用。巴蜀古镇的保护,面临着房屋改建维修、居民拆迁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因此获得居民的配合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政府通过公众参与,让居民了解保护的意义,告知保护可以为他们带来的实际利益,可以获得居民的理解和配合,减少保护中的社会阻力。正如酉阳县旅游局局长石政波分析,“老百姓是否配合,重点是(古镇)景区的开发是否给老百姓带来了好处,如果(古镇)景区开发产生了效益,老百姓自然理解了。”而古镇居民作为保护最直接的影响者,他们希望保护也尽可能地改善他们自身的艰难现状(生活和就业),而公众参与恰好也为他们向政府表达和实现愿望提供了一条途径。正如福宝古镇居民龚洪萍对笔者所说的,“我们这里开了多次居委会,政府向我们宣传福宝保护开发的好处,现在我们大家也表示理解和支持。不过我们现在最关心的是我们自家的危旧房(改造)问题,在会上我们也把问题反映上去了,希望政府能通过保护尽快给我们解决一下。”

就现实情况来看,许多巴蜀古镇已经采取了各种形式的措施来推进公众参与。例如重庆綦江东溪古镇就组织居民参观中山古镇的保护,并采取了听证会的方式让古镇居民代表参与规划评议;重庆永川松溉古镇组织机关干部和居委会干部到成都的“幸福梅林”参观,学习政府参与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筑进行仿古协调的修建;重庆江津中山古镇则主要通过各种会议,由政府和社区进行讲解,对居民进行教育,传达保护的意义,教授保护的方法;自贡仙市古镇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向居民发放征求意见稿件,广泛征求意见,并对方案进行公示。

尽管公众参与在一些古镇中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推行,但必须看到的是这些公众参与还有许多不足,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就参与程度来看,基本上还只是地方政府单向地向公众“告知”和“咨询”保护,民众并不能主动谋求对保护的“认识”和“决策”,仅是一种象征性参与而不是实质性参与;在参与深度上,现有的公众参与还仅仅在于探讨一些诸如维护、拆迁等现实问题,还不能够进一步讨论一些涉及古镇长远发展等更深层面的问题;就参与效果来看,虽然地方政府能够广泛吸纳各界意见,但由于公众并没有实际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不能阻止因领导个人喜好而导致的保护走样;就参与阶段来看,目前的公众参与还仅在保护前期的保护技术方案的编制中得以体现,而对于保护后期的监督管理却缺乏体现。

2.4小结

本章通过历史回顾与现实观察,对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实施态势进行了全方位的审视,重点揭示了当前保护实践中存在的三大关键问题。

根据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时代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巴蜀古镇保护被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为从1949年到1979年,这一时期频繁的政治运动对刚刚起步的遗产保护事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干扰了遗产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加之保护经验的缺乏,巴蜀古镇中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在这一时期均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第二个阶段为上世纪最后20年,这一阶段囿于理论积累、舆论宣传、保护资金的不足,以及保护意识的普遍淡薄,巴蜀古镇保护实践未能全面展开,还仅属于保护的准备阶段。第三个阶段为本世纪以来的时段,这一阶段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两方面的突出成绩:一是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已成为政府与民众的共同意志;二是巴蜀古镇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进入了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标志着保护工作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本世纪以来的巴蜀古镇保护,尽管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保护的总体形势却并不令人乐观,面临着“自然环境破坏”、“人工环境破败”和“人文环境衰退”这三种不利形势。这其中,自然环境破坏主要是指古镇山体的破坏和对水体的污染两种情况;而古镇人工环境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加之缺乏维护,普遍较为破败;除了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的破败外,巴蜀古镇的人文环境也表现出明显的衰弱迹象,分别在经济、社会和文化三个层面中反映出来。

与国内的保护实践相比较,目前的巴蜀古镇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里,尽管我们有了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可资借鉴,但囿于自身理论储备和实践探索的不足,目前的巴蜀古镇保护实践存在着“保护策略模糊不清”、“保护技术适用不当”和“保护制度残缺不全”这三大问题。其中,保护策略问题主要体现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认识不清,传统与现代的关系理解不透,机遇与挑战的关系思考不深等三个方面;保护技术问题则表现为保护决策缺乏科学的技术手段支持、保护缺乏必要的对象层次、保护存在“重外轻内”的技术倾向和保护技术缺乏可操作性等四个方面;保护制度问题则表现为保护立法滞后、保护管理低效、保护资金的匮乏和公众参与水平较低等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