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适应性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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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历史回顾与现实观察(4)

自2002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行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制度。这项制度采取地方自行申报与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评选相结合的方式来开展,并将此结果作为本区古镇保护时序的重要参考依据。它的本意在于通过荣誉授予与经济资助来推动地方的古镇历史文化保护,然而由于评选方式缺乏科学性,间接地影响并造成了古镇保护决策的失误。根据评选制度要求,古镇地方政府首先需要填写三份申报材料(历史文化名镇基础数据表、历史文化名镇评价指标体系、历史文化名镇申报表)进行自评,然后逐级呈报给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由它们根据自评结果进行评选。由于采取的是自评方式,地方政府出于各自的目的,填报的数据与等级往往偏高,其评选结果无法反映真实情况,最终必然导致保护时序决策的失误。根据笔者在巴蜀古镇中的实地调查,2008年底获得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称号的巴蜀古镇综合价值与保护紧迫性往往并不如许多未获称号的其他古镇,其决策方式的非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

另一方面,当前的巴蜀古镇普遍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如何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破解保护发展的二元难题,并最终取得两者的协调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然而,由于缺乏科学的决策方式,地方政府往往在保护与发展问题上摇摆不定,保护的技术拟定也因草率的保护强度定位而陷入保护脱离实际的怪圈。许多古镇的保护规划编制完全背离地方实际,缺乏针对性,采取统一化的技术模式,提出过高或过低的保护要求,其结果要么阻滞地方发展进程,要么难以有效遏制古镇衰败与破坏的趋势。

2)巴蜀古镇保护缺乏必要的对象层次

审视目前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案编制,其保护对象一般只限于镇区和建筑两个物质层次,并仅以二者作为保护对象。随着巴蜀遗产保护研究的日益深入,以及遗产地域特点的逐渐揭示,目前巴蜀古镇中相对狭隘的保护概念所带来的问题开始凸显出来。

无论是从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趋势来看,还是巴蜀古镇的自身特点来看,客观上都要求我们应进一步扩大巴蜀古镇保护的对象层次——遗产的区域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随着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区域化趋势的日渐明朗,遗产保护的对象已从点状的单个遗产拓展到线状甚至是面状的区域性遗产群体。江南古镇的网络化保护、京杭大运河遗产廊道保护、丝绸之路遗产廊道保护成为遗产保护研究的新热点,正是这种保护趋势的具体表现。同时,遗产保护也从纯粹的物质领域延伸到非物质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是理论建构还是实践探索都进入了一个空前繁荣的时期。这些变化提示我们,巴蜀古镇原先保护技术体系中的保护对象确定具有相当的认识局限性,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2)巴蜀古镇自身所具有的地域特色在客观上也要求古镇保护应尽快突破原有的思维框架,将新的保护对象纳入保护范畴。巴蜀古镇和其他的人文遗产类型甚至自然遗产之间都存在着广泛的意义关联(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第四章进行详细阐述),这说明巴蜀古镇具有建立遗产区域保护的必要性。然而由于这种关联被空间分布的离散状态所掩盖,长期以来我们在技术上忽略了对巴蜀遗产区域保护的关注,而恰恰是这种疏忽导致了巴蜀古镇保护往往“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只关注单个古镇的保护而忽略了区域性的整体保护,使得区内古镇保护的无序竞争与特色雷同现象非常严重;另外,巴蜀古镇中具有大量富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长期以来由于遗产保护工作的狭隘视野,我们只醉心于物质遗产的空间保护,对非物质遗产的技术保护需求却长期视而不见,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古镇遗产中应有的保护地位。

综上分析看来,无论就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来研判,还是从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本身的地域特色来考察,现有保护体系中的保护对象缺失是一个相当重大的技术缺陷,必须尽快补充完善。

3)巴蜀古镇保护存在“重外轻内”的技术倾向

巴蜀古镇作为一种历史文化资源,具有开发的天然潜质,需要通过保护并建设相应的旅游设施来完善古镇对外职能;而另一方面,巴蜀古镇作为仍然有人居住的、条件相对艰苦的聚居地,又需要通过古镇遗产保护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从而体现对内职能。

然而在现实的巴蜀古镇保护中,基于急切的发展愿望,作为历史文化资源的古镇,其“对内民生改善”往往并不如“对外旅游开发”那样具有吸引力,这与江南古镇相比有很大的不同①。古镇保护方案的编制常常一开始就过于强调对外职能的强化而忽视对内职能的改善,使得保护技术的运用表现出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一方面,在古镇传统街区的保护更新中,沿街建筑无论以前的功能性质如何,无一例外地均被全部“更新”为商业店铺或旅社;在古镇的新区建设的设计方案中,下店上宅式的建筑成为主要的建筑类型,商业空间毫无节制地在新区里蔓延,商业面积一般都达到了总建筑面积的50%~70%以上②。另一方面,大量供人居住的普通民居,其居住状况仍旧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也极为滞后,老化的基础设施改造也因投入巨大而举步维艰;同时,针对巴蜀地区历史建筑普遍残破的现实以及存在的固有缺陷,现有的保护技术通常倾向于仅做一些表面的形象维护工作,而未结合现代生活需求,基于历史保护与生活舒适的双重目标,对保护技术进行实际的探索。

古镇保护中这种“重外轻内”的技术倾向具有相当巨大的危害。一方面,它通过技术手段人为地改变古镇原有的职能关系,增大了旅游功能比重,使得保护更新后的古镇出现外部人口大量内迁与本镇原住人口大量外迁的非正常人口流动现象,加重了古镇人口构成的异质化程度,也造成了原住人口所携带的非物质文化基因的大量流失;同时,喧闹嘈杂的商业气息破坏了原先宁静恬适的传统聚居氛围,使得古镇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文韵味不复存在,古镇历史文化的灵气与精髓也随之丧失殆尽——古镇不再是一种适宜居住的聚居地,而沦为一个披着传统外衣的现代商业活动空间载体。另一方面,相对外部职能的加强,古镇的内部职能却日渐萎缩,古镇历史建筑(主要为居住建筑)固有的不适性尚未得到根本的重视,仅仅是外部形象的“仿古”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古镇居住条件恶劣的现实,古镇特有的宜居性并没有得到恢复或创造出来。

4)巴蜀古镇的保护技术缺乏可操作性

在巴蜀古镇保护实践中,可操作性差指的是保护规划在技术上的实施难度较大或无法实施的现象。由于巴蜀古镇保护的理论积累与实践探索在整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保护技术还不够成熟完善,本身还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因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目前,巴蜀古镇保护规划的操作性较差主要反映在保护规划的编制较为粗放,成果过于笼统和原则,重视定性描述而忽略量化评价,造成保护实施、管理缺乏相应的技术数据、指标依据。现有的巴蜀古镇保护规划通常分为两项内容,即镇区保护规划和建筑保护设计。其中,镇区保护规划通常采用城市设计的工作思路和表达方式,然而由于城市设计自身就缺乏规定性和强制性的技术指标体系,因而造成镇区保护规划在实施时缺乏操作性;而建筑保护设计往往只能达到方案深度,缺乏建筑保护更新的施工图设计,导致古镇建筑尤其是大量性的历史建筑保护因缺少关键的中间技术环节而无法实施或实施走样。笔者在重庆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中调研时发现,该镇传统建筑的保护实施效果与图纸差异较大。问及原因,该镇领导告诉笔者,由于保护规划图纸深度不够,缺少历史建筑的保护施工图,因此该镇召集组织了一批当地工匠,参照图纸并结合自己的理解进行了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

客观来看,造成巴蜀古镇保护可操作性较差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现有的保护技术主要关注保护目标实现的终极状态,但却忽视了实现目标的中介和过程,欠缺将总体目标转化为实施步骤或方式的技术环节,从而造成了保护技术可操作性较差的结果。

2.3.3保护制度残缺不全使得古镇保护乏力

保护制度是关于遗产保护的体制、机制、法制等保障性因素,要求与国情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相较于保护技术的客观性,保护制度更多地体现出社会经济背景下的人为参与性,是由历史、文化、法律等因素综合作用而构建起的一种确保保护目标实现的社会运行环境。在目前的巴蜀古镇的保护中,与保护技术的运用比较而言,保护制度显得残缺不全,还存在着相当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致使古镇保护力不从心。

1)保护立法的滞后

巴蜀古镇保护立法的滞后体现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上。其中,国家层面的立法滞后是主因,而地方层面的立法滞后是次因。

在国家层面上,经过50多年的立法建设,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出台了一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枠、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枠以及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枠。

尽管如此,我国有关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目前却还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首先,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由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组成的三级历史文化遗产体系中,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最为完善,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则仅有数量很少的法规性文件,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枟文物保护法枠对其开展各项管理,而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名城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依据枟文物保护法枠、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枠和枟城乡规划法枠的有关规定,对“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而这些法律法规中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的条款比较原则,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作为补充。其次,目前有关保护的法规文件多以国务院及部委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颁布、制定的“指示”、“办法”、“规定”、“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现,大部分文件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算作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法律和法规的比例偏少,上述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则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代行着国家或地方法规的职能。由此也反映出我国的保护仍过多依赖于行政管理,过多依赖于“人治”而不是“法制”的现实状况。第三,法规文件涉及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不足,可操作性不强[23]。

在地方层面上,除了一些省级的技术法规外,巴蜀地区的古镇截至目前还未普遍性颁布地方性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这大大迟滞了古镇的保护进程。根据笔者调查,目前除了成都龙泉洛带、雅安上里、宜宾李庄等少数古镇颁布了地方性的保护条例外,其他古镇基本还未启动这项工作。这不仅滞后于巴蜀地区的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立法进程,也明显滞后于许多外省市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立法进程①。由于缺乏专门和针对性的地方性保护法规,许多巴蜀古镇不得不依靠政府的公共权威,通过行政文告等非法律形式来提供保护行为的法律依据。例如,2005年,重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为加强对龙潭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出台了枟关于加强龙潭古镇保护的通告枠,宣布依照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枠、枟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枠和枟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枠等法律法规对古镇进行保护管理。而事实上,上述的这种政府通告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能否为古镇保护提供真正有效的法律保障尚值得怀疑。

2)保护管理的低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