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刑”字,同“荆”,古字写为“荆”。刑起源于奴隶社会,当时实行井田制,井田中间有口井,有时大家为了抢水造成一些人落井,奴隶主为了防止人们抢水,就派人拿着刀去守卫井口,谁再抢,就把谁的头砍掉,以示惩罚,这就叫做用“刑”。以后逐渐形成较完整的刑法。
“法”的由来
关于“法”的由来,说起来很有意思。“法”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神兽,样子与山羊相似,头上有一只角,性情凶猛,疾恶如仇,能够明察真伪,“仗义执言”。“法”遇人相斗,就用角去冲撞亏理的一方,见人相争,则用嘴咬错误的一方。它平时不知在什么地方,但又像是一位冥冥之中的神灵每时每刻都在关注着人们的行为。作为兽的“法”却是人类良知的判官,这暗喻了人类永远也逃离不出动物的界限,人类永远需要一种发自本能的、与动物规则、与自然规则相符合的一种天然裁判来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人类良知的本能。
警察的由来
警察原称巡警,中国首创巡警制度于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
1900年,义和团抗暴失败,清政府为了讨好帝国主义,缓和人民斗争矛盾,于1901年1月12日宣布了“新政上谕”。官居直隶总督的袁世凯,媚清谄敌,仿照八国联军天津都统衙门的“巡警办法”制定章程,又聘请日本警视厅警官三浦喜传充当顾问,委派候补道赵秉钧署理此事。
1902年5月,袁世凯在省城保定首创巡警局,下辖五个局,划分地段,共有干警五百人,后发展到三千人。
我国巡警最先出于保定,而其发展却在天津,因为袁世凯以直隶总督的身份,从八国联军手中收回天津,他认为天津“地处海滨,海盗出没,伏莽尤多”,按照《辛丑条约》规定:“天津二十华里内不准驻扎中国军队,巡警不在此限。”于是扩大巡警力量,作为镇压人民,扩张个人权势,排除异己分子的工具。将保定的三千名干警调入天津,并充实军备力量,在天津县下设五局,每局各设四区。
其总局设在天津由总督衙门调遣,直接管理七个大队,这七个大队是:马巡队、河巡队、备差队、探访队(即侦缉队)、消防队、军乐队以及拘留所。
监狱的由来
中国的监狱产生于何时?是谁发明的?唐朝解释法律的重要著作《唐律疏议》载:“皋陶造狱。”皋陶是四千多年前传说中的人物,舜帝时期,曾被任命为刑法官。他是掌管刑罚,发明建造监狱的首创者。我国古代监狱中都挂有皋陶的画像,不仅狱吏狱卒,甚至连犯人也像拜神一样拜他。
“监狱”一开始并不叫监狱。夏朝时叫“宫”,商朝叫“圉”,周期叫“圜土”,泰朝叫“囹圄”,直到汉朝才开始叫“狱”。秦时,不仅京城有狱,地方也开始设狱。汉时,监狱更是名目繁多。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又开始掘地为狱,发明了“地牢”。唐朝时,州县都有了监狱。宋朝各州都设置了类似周朝的圜土的狱,犯人白天劳役,晚上监禁。明朝京、州、府、县都有监狱,清朝沿袭下来。
监狱的职能,据《唐律疏仪》记载:“狱者确也,以实囚情”,“以圜土聚教罢民”,即对犯罪的事实要进行核实,对犯人要教与改。但实质上,封建时代的监狱只能是劳动人民的地狱。
“犯人”的来历
在中古时期的英国,当法庭开庭审讯刑事案件时,被告即刻大叫“无罪”,法官便打着官腔说:“他是有罪的,我们准备证明我们的控诉。”
由于审案时,被告大多呼叫“冤枉”或“无罪”一词,所以主控官的说话便都成了千篇一律的公文了。这样时间一长,记录口供的执事觉得毫无必要一字不漏地记录下来。于是便把整句缩为“Culpable:Prest”(有罪:准备)两个字。后来,有人认为这两个字仍不够简便,就又把它们缩为“Cul·Prest”,以后又缩为“Cul·prit”。到了17世纪中叶,这两个字又被合而为一,成了Culprit,专指刑事“犯人”。久而久之,各国法庭都把被控有罪的人称为“犯人”,并罚以酷刑,集中服其刑役,严加看管,不得自由。
公堂打屁股的由来
旧戏中每有鞭打犯人,鞭子总像雨点般落在犯人的屁股上,为什么公堂多打屁股呢?
原来,从前罚打犯人,并没有明确的部位,以致很多犯人被活活打死。到了唐朝李世民时。有一次他在太医处看到一幅“明堂针灸图”,得知人体的重要器官的穴位多在胸背部,这些部位被撞击拍打会有生命危险;他再看图中屁股部位的重要穴位就少得多了。这对他很有启发。
李世民毕竟是盛唐明君,后来他对刑罚中的罚打作了规定,对犯人不许鞭打胸背部,而规定屁股作为罚打的部位。从此,在公堂上“打屁股”就传了下来。
类推制度小考
“类推”,相当于我国古代法律典籍中的“比附援引”。早在《尚书·吕刑》中就有“上下比罪”的记载。吕祖谦在注解“上下比罪”时说:“三千已定之法,载之刑书者也;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不可以有限之法,而穷无尽之情;要在用法者斟酌损益之。”这概括地说明了适用类推的必要性。从《秦律》到《清律》的历代刑律中几乎都有关于“类推”的规定。
我国人民民主革命法制史上也有关于类推制度的规定。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凡本条例所未包括的反革命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文处罚之。”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再次肯定了这项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处刑罚。”
为了及时同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确实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类推制度。
律师制度的由来
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在进人封建社会后,多数国家采用了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律师制度也就基本上不存在了。
发达的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从法律上肯定了以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给诉讼当事人以辩护权这一民主法律原则,实行了职业性的律师制度。到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繁多,诉讼程序复杂,一般人发生权利争议或进行诉讼,都要找律师帮助。
我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代写诉状,帮人打官司的人。但在封建专制统治下,当事人实际上没有辩论的余地,当然也就不会有律师制度了。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在辛亥革命后才缓慢地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可惜的是。因为封建思想和“左”的思想的影响,律师工作一度中断了。1979年下半年开始重新建立律师制度。1980年8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由于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律师不宜私人开业,而应在法律顾问处这种工作机构里,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工作。
民法史话
“民法”一词系外来语,它是从古罗马的“市民法”、“万民法”发展而来的。后来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古罗马把调整本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而把调整外国人与外国人、外罔人与本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时,首用“民法”一词。
我国古代礼、法不分,刑、民不分。封建社会的法典,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有关田土、钱债、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朝律、例之中,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开始起草民律、宣统三年(1911年)完成了旧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1929—1930年陆续公布了《民法总则》等各编,这是旧中国法律文献中第一次正式使用“民法”一词。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陆续制定了许多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并早就着手起草“民法”,到1982年已经起草了四稿。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就民事活动中的共同性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它是一部系统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
公证史话
公证是由私证演变而来的,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人类社会活动的发展,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在涉及较为重要的权利义务时,要写字据,还要请见证人。这种见证人以私人身份进行证明活动,这就是私证。私证在奴隶制时代的古罗马就已萌芽。后来,出现了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他们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而且还签字作证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这种代书人的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雏形。
19世纪初,法国首先颁布公证人法。之后,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实行公证制度。
在中国历史上,早就存在由中人作证的习俗。当人们买卖土地、房屋、借贷时,害怕“空口无凭”,往往“立字为据”,在字据上签名画押。但这种私人见证,只能“证明确有其事”,而不能证明“是否合理合法”,也不能说是公证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公证业务普遍开展,但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公证制度被取消,致使我国公民继承域外财产事宜几乎无人过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证工作迅速恢复和发展,有力地保护了我国公民和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还为国家调回了大量非贸易外汇。
“专利”及“专利制度”
“专利”一词,我国早在西周时代就出现了。史载公元前857—841年间,曾有一位大臣向周厉王献策,认为应搞些赚钱谋利的事。厉王就实行了对山、林、川、泽等的独占政策。此时,大臣芮良夫首先提出了反对贵族统治者凭借政治特权从事专利,认为“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这里所说的专利,仅仅是指独占自然资源而谋取厚利之权利。
在我国,虽然“专利”的含义逐渐变化发展成为泛指独占某种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以便获利的行为,但一直未形成一种专门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制度。
欧美各国,“专利”一词始于13、14世纪。开始,含义也仅仅是指对某种产品的制作和经营的独占。但由于通常是由统治者专门授予的,因而也带有一定的法权性质。
专利制度从建立、发展至今,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欧洲工业革命时,最早明文颁布了专利制度。接着,美、法、荷、德、日等国也纷纷建立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自此,专利制度不断发展,“专利”的含义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特别是1873一1973年的百年间,世界上建立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的国家从22个猛增到120个。授予专利的数目更是日趋上升。迄今,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可以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新技术的交流和转让。对于推动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生产力,是有其独特作用的。
指纹侦破
指纹具有各人各指不同、长期稳定不变的特点。因此,指纹技术首先在犯罪同一认定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我国是最早发现和利用指纹的国家。但是真正对指纹进行科学研究,还是近几个世纪的事。因为人们认识到指印所产生的各种各样不同形状的纹线是较容易的,而运用这些纹线去解决人的同一认定问题是相当难的。
1686年。马尔丕哥教授运用当时新发明的显微镜,发现指纹的纹线都是从手指顶端的圆环和螺旋线中引出来的,他的论文题目是《指纹纹线放大若干倍》。1823年德国普克尼教授指出:手指最末端指骨上的纹线,多样性和差别性非常突出。他制定了一些标准,把纹线划分为九个类别。
1858年,英国驻印度的行政长官威廉·赫胥尔,要求居民在契约上既要签字又要按指纹,这是第一次由官方规定在很大范围内运用指纹。1877年,赫胥尔提出了一份报告,要求将指印作为鉴定识别犯人的工具,他的报告没有得到批准,但赫胥尔却在自己管辖的省份大力推广了这一方法。
1889年,英国科学杂志《自然》发表了福尔茨医生的论文《识别犯罪的第一步》。文章指出,只要在犯罪现场上发现、提取有关指纹,就能够发现犯罪分子,尽管罪犯可能会通过其他手段对手指进行掩饰,但指纹仍然是不变的。这一理论为实践部门所接受,成为现代指纹科学中最早提出的理论之一。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指纹的分析、储存、鉴定等工作逐渐摆脱了手工操作,走向机械化、自动化,并且用上了电子计算机和激光技术。
邮 政
邮票小史
邮票最先出现在英国,至今已有一百四十多年的历史。当时,英国已完成工业革命,正酝酿邮政改革。基德明斯特城有一个教师,名叫罗兰·希尔,看到旧式邮政制度的弊病,提出了改革的建议:国内寄信,邮费一律收取一便士,先付钱,后送信,付妥邮费后在信封上贴一片印刷的小纸块作为标志。这就是最初的邮票。
这个办法,经济、简便,给人们通信联系带来了方便,1840年国会通过了罗兰·希尔的改革方案,并聘他为推行这项改革的官员。政府为防止伪造邮票,以确保国库收入,决定在票面上印制图案。根据罗兰·希尔的意见,由国家柯柏尔德设计,以维多利亚女王肖像为图案。因为女王肖像为一般人所熟悉,如有人伪造也容易被识别。1840年5月6口,世界上第一张邮票问世了,面值有两种,黑色的是一便士,蓝色的是二便士。这个制度很快就为其他国家所采用。
1892年,美国打破了邮票相沿五十多年的传统,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套纪念邮票,纪念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四百周年。这套邮票共有十六张,图案都以记述哥伦布的生活为题材。
由于邮票图案设计越来越精美,题材越来越丰富多彩,便成了人们喜爱的收集品。19世纪60年代,集邮活动兴起了。
信封的由来
通信从奴隶社会就开始了,只是通信方式不同罢了。据传,古代的奴隶主为了使书信传递保守秘密,就把奴隶的头发剃光,在头皮上写好信,待奴隶头发长满后,再由奴隶亲自去对方,对方接到“信”后,再把奴隶的头发剃光,就看到信了。到了14世纪,人们写信已经用纸了,但还没有信封。后来英国一家文具店老板根据出售的信纸,苦心琢磨,设计出了第一个信封。人们将写好的书信、公文用信封来封装,既方便,又保密,一直沿用至今。
邮筒的由来
供邮信人投寄信件的邮筒(又称信箱),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已不感稀奇了。国内邮筒大多用铸铁、铁板或水泥等材料制成,国外的邮筒还有木制的、塑料的及有色金属的,尽管它们种类颇多,样式各异,但履行的职责却都相同。可你能想到最早的邮筒竟是一只靴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