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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瑶族传统文化与生态农业——以恭城县西岭乡斋公坪为例(6)

刀耕火种是热带、亚热带山区农民的农业生产方式,是山地民族对适应自然环境的选择。人类的生产依赖于动植物的自然再生率,人口与资源的关系是维系生存的基础与核心,这要求人类依据变化做出适应性的调整。由于历史原因,瑶族同胞居住在深山里,没有条件以渔猎、精耕细作地种植水稻为生,只有依赖丛林和以血缘为纽带的共同体进行生产,烧畲林地是瑶人开发自然,利用资源的方式,并在这个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山区生产经验,如采集、防病、物候、气象、计时等方面的知识,形成了相应的刀耕火种森林农耕文化。人类任何的食物摄取方式以及生产方式,都不是简单的、随意的向大自然索取,是一种“文化”的行为。文化的差异是由社会和环境相互影响的特殊性引起的,越早期和简单的文化,受环境影响越直接。地形、气候、动植物群的不同,会促使人类使用不同的技术,并构成不同的社会组织。因而,文化没有“先进”与“落后”、“高级”与“低级”之分,任何一种文化只能从该内部去研究和理解。在人类生态系统中,既然生态环境是人类共同体生存中不可扬弃的一个基础因素,那么,生态的多样性及其本质联系,也使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多样性成为必然。刀耕火种作为人类多种农耕方式之一,它的存在是因地形、气候和动植物等因素形成的,并不是以往人们旧有的观念所说的是一种落后的、未开化的生产方式。

刀耕火种共同体的发展,是以不断的分化形成适度的规模,保证人口与资源基数之间的稳定关系,也是促使瑶族不断迁徙的原因之一。斋公坪也正是由于共同体的不断分裂,原有的资源不能满足人口的需求,在200多年前从高界屯迁出来的。20世纪70年代,村民还以刀耕火种为生,在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自然环境和生产技术的改变下,人们逐渐放弃了这种耕作方式,但刀耕火种的森林农耕文化,如各种农耕仪式、生产经验、宗教信仰等,现在依然对斋公坪产生影响。

(三)刀耕火种与生态农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国家进入了农业现代化阶段,这种高投入、高产出的现代化农业依靠石油动力机械,投入大量的农药和化肥,创造了农业增产奇迹,但不久就出现土壤侵蚀、环境遭到破坏,虫害增多等一系列生态灾害。发展中国家为了增加粮食产量,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改良作物品种,增加化肥、农药的投入,开展了绿色革命运动,虽然粮食增产了,但土地板结、肥力下降、单一作物对虫害抵御能力低等农业生态问题也随之出现。这些被称为现代的农作方式,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为了克服这些缺陷,生态农业出现了。生态农业是一个由农业生物和农业环境所组成的整体,以自我循环为主,以农业生物为目标的有机网络,它具有结构有序、反应连锁、反馈调节三大特征,通过正常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使整个农业系统具有生生不息的再生能力和一定限度的自我调节能力。

在笔者调查期间曾听到斋公坪的一位村民说,是不是生态农业就看是否用化肥,生态农业就是不用化肥种植农产品。刀耕火种完全依赖土地自然肥力,甚至连农家肥都很少用,这虽然没有造成对土地的污染,但只凭这点还不足以证明刀耕火种是生态农业方式。生态农业的确比“石油农业”、“绿色革命”等现代农业模式更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但生态农业也是讲究经济效益的,因此并不完全排斥化肥、农药的使用。刀耕火种是一种粗放型的生产方式,以大量的资源消耗来支撑低效能的产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并没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益的最大化,不是理性的经济行为。而生态农业是一种农业体系,是一个完整的能量循环系统,恭城县以沼气为纽带,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模式,不但实现了农业生产中的良性循环,还促进了恭城县社会经济、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进步。因此,无论从概念上、涵盖的范围上,还是从导致的结果上比较分析,都不能将刀耕火种等同于生态农业。

但另一方面,由于以前瑶族人民生活环境条件艰苦,而且改造环境的能力不高,刀耕火种方式是他们必然的选择,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农业生产必须依靠自然界的自我修复能力,自然资源是人们生存的根基。为了维护自然界的自我修复能力,保护自然资源,消除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完全对立的局面,宗教信仰、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各种尊重大自然,崇拜与敬畏大自然神秘力量的传统文化应运而生,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和生产劳动中,为适应生存环境而形成的,体现了瑶族人民自觉保护环境的朦胧意识,蕴含了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积极观念。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刀耕火种生产方式下形成的农耕文化,为生态农业的实施提供了文化基础,有利于推动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负载着一个民族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拢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历史遗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展现。民族无论大小,任何一个民族都有本民族深厚的民族文化。民族学传统文化主要包括六个门类:衣食住行方面的生活文化;婚姻家庭和人生的礼仪文化;民族传承文化,包括民间文学、民间歌舞、民间游乐等;科技工艺文化;信仰、巫术文化;节日文化。如今在斋公坪自然村,最能体现瑶族传统文化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宗教信仰

瑶族宗教信仰的发展过程分为原始宗教和人为宗教。在原始宗教阶段经过了自然崇拜、图腾崇拜、鬼魂崇拜、祖先崇拜的原始多神信仰时期与早期巫师时期。后来随着瑶族地区封建化程度加深,在元代,道、佛教作为统治阶级麻痹瑶族人民的工具,传入了瑶族地区;到了明代,统治王朝推崇道教,在各地都建了道观,道教在瑶族地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进入清代,道教在瑶族地区已广为传播。解放前瑶族的宗教形成了道教与瑶族原始巫教相结合,以及宗教与政治直接联合的特点。

瑶族在早期刀耕火种农业生产中,形成了自然崇拜,除了崇拜土地神、谷神外,还将山、大树、巨石、茂林视为山神、林神加以崇拜。瑶族认为,山上的森林、果实、飞禽走兽都归山神管。祭祀活动伴随砍山、伐木、狩猎、采集等生产活动随时进行。据考查,在十万大山瑶族刀耕火种砍第一棵大树时,要先由“村老”或“伙耕头”向神祈祷,并砍第一刀,然后大家才动手。在桂北砍伐杉树时,要压一块钱纸,作为付给山神的报酬。入山采集时要保持清洁,不允许随地大小便,最先采集到的三件物品要和随身带来的米饭一起抛入森林中,敬献山神。

新合村之所以被整个恭城县公认为是瑶族传统文化保存得最好的村,除了村内的村民至今仍讲瑶话,是有史可查的瑶族,更重要的是斋公坪保留了瑶族的传统文化。在高界自然村现在还有一位师公,如今师公已没有特权,除了向仪式的举办方和前来求取消灾解难符的村民象征性的收取报酬外,生产劳动是他生活的主要来源。师公法号为盘法铭,名字叫盘宝华,早年跟随新村的一位师公学习各种经文、法式,师傅过世后,高界、新村和斋公坪三个同源的瑶族村子的所有仪式都由他主持。他现在住在高界与斋公坪交界处不远的地方,家里保存着《高界盘古庙出世根源》、《诞生解厄书》、《请三坛圣书》、《盘古庙武当山请圣书》、《高界上塘村盘法通印》、《送魈神》等经文、书籍以及各种法器。近几年他收了一名新村瑶民弟子,这个徒弟正是他师傅的儿子。师公的师傅未能将师公的技能传授给自己的孩子,这表明宗教信仰在一段时间里曾被强制禁止,但民族传统文化在一个民族中具有相对稳定性,它植根于人们思想意识的深处,不会轻易地被某段时期的某种主流思想所改变。随着斋公坪瑶民生活的改善,人们从满足基本生活的劳碌中解脱出来后,瑶族传统文化得到重新展现魅力的机会,这位新村的瑶民还是跟从父亲的选择,学习师公技能。

(二)石牌制

所谓石牌制,是瑶族人民在历史上为求得生存和社会发展而建立的具有自卫自治性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它是一种民族习惯法,瑶民为了维护当地的生产和社会治安秩序,共同订立规约,并将之镌刻在石牌上或抄写在木板上,以便“有法可依”,共同遵守。据考证石牌制度的产生有几个来源:石牌是在瑶民的生产劳动中形成的;宗教祭祀是石牌律的前身;社老判案制是石牌制的历史来源;石牌制是瑶族抵御攻击和解决内部矛盾纠纷的产物。

在高界与斋公坪的交界处,并排立有“高界小源芹菜猺特立古照碑记”、“广西各县苗猺民户编制通则”和“恭城县政府布告”三块石碑。由于石牌年代久远,当时的文字现在已不通用,较难逐字摘抄,笔者抄录后大致可归纳石牌的内容:

“高界小源芹菜猺特立古照碑记”镌刻的时间是宣统元年九月初五日,主要内容有:要求各户要钉门牌,以便调查户口;不得向当地瑶民收取各种捐税;瑶民不得游手好闲、嫖娼、聚赌以及勾引歹人损害地方;如果各村遭到贼匪抢劫,附近村要帮报县官,还要发兵追捕;团内的田禾地货(粮食)以及桐茶等,各家男女不得私自掠取;小事件团甲务要秉公办理,不得徇情受赂;村民间要友爱互助,不得对公认的道理有意见,妨碍团的和睦。

“广西各县苗猺民户编制通则”的镌刻时间为“民国”二十二年三月六日,共有25条通则。第一条就说明了本通则的适用范围,“凡有苗猺民户之县依照本通则”。第二条对本通则进行了补充说明,“凡有苗猺民之地方除本通则规定外皆须依照县组织大纲编制办理”。第三至五条通则规定了瑶民户口的编制:五户为甲,五甲为村,五村为乡,甲长、村长、乡长的人选及任命;如果瑶民户数不够成立为甲、村、乡的,可并到其他族的甲、村、乡,以及这种情况下甲长、村长、乡长的人选;第六至八条通则规定,全部为苗瑶民户之乡、村必须由上一级机构派助理人员,协调本级事务,乡公所助理的费用由县库支给,村公所助理的费用由县库或乡公所补助;第九条通则规定,苗瑶民户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上的村、乡,其乡公所和村公所的费用由县库全部支给;苗瑶民户比例五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的,由县库按实际情况,予于补助,如果县库没有足够经费可呈请省库补助;第十条通则规定,县政府、乡、村公所暂时不得向苗瑶民户征收税赋;第十一条通则规定,苗瑶民户必须按县政府或向区公所指定的地方耕种山林田地,如果民户耕种的山林田地是荒地,应由县政府查明并没收后,再指拨给苗瑶民户耕种,虽然苗瑶民户耕种的山林田地暂不用缴纳税赋,但如果租用、买卖山林田地的,不参照这种管理;第十二条通则规定,如果苗瑶民户因贫困无法耕种的,乡、区公所及县政府应借给其牛只、粮食,便于他们进行生产;第十三条通则规定,凡遇瘟疫、天花等传染病在苗瑶聚居地流行,村、乡公所及县政府必须为民户防止、医治,并且负责全部费用;第十四条通则规定,苗瑶民户之乡村没有学校的,由区公所或县政府参照苗瑶习惯设立特种学校,使苗瑶青年可以入学,其费用暂由区公所或县政府支给;第十五条通则规定,凡苗瑶青年入学,一律免征学费,并由学校暂给他们书籍和笔墨纸张;第十六条通则规定,苗瑶民户的正副甲长、村长必须改穿普通服装、剪发,不得“自为歧异”;第十七条通则规定,在苗瑶民户生计没有得到改善之前,苗瑶民户之正副甲长、村长,因公需要穿着的衣裤,暂由区公所或县政府发予,其费用由县库或区库支付,每年正副甲长衬襟衣服裤子一套;第十八条通则规定,苗瑶民户之正副村长、甲长由区公所或县政府委派,呈报省政府备案;乡长由区公所或县政府选择德高望重的人呈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加以委任;第十九条通则规定,苗瑶民户须依照法令一律同等,不需歧异;第二十条通则规定,各县苗瑶民户缺乏经费时,可以请求省政府补助或借贷;第二十一条通则规定,除本通则外,各县苗瑶地方如有特殊情形时,得呈请核准补充;第二十二条通则规定,本通则施行后,各县原苗瑶特殊章则皆须依照本通则改正;第二十三条通则规定,本通则有未尽事宜,由省政府委员会修改;第二十四条通则规定,本通则由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公布;第二十五条通则附加说明了各县施行本通则时的情况。

“恭城县政府布告”的镌刻时间是“民国”二十三年二月五日,是由当时恭城县的县长唐坤颁布的,主要内容是恭城县政府对西岭乡瑶民请求的批复。由于西岭乡多数民户穷瘠,已向政府请求减免各项税赋,以满足民众安居乐业的心愿。现县政府布告该乡民众一体知照嗣后,今后无论地方抽取何种捐款,都必须呈县政府审批,并等候县政府命令。县政府命令不得向瑶民任意摊派税赋,以免骚扰民众生活,造成社会不安定。

历史上不少瑶族地区都存在石牌制度,石牌制通常都具有维护社会安定,保护社会生产和瑶民生命财产安全,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内部团结,促进商品交流,打击外来兵匪侵扰,传递民族文化的作用。在高界与斋公坪交界处的石牌,除了有以上作用的内容外,还明确要求所属的地方政府要对他们免除所有税收项目,给他们划定不容外人侵犯的生产生活的领地,地方政府的各级行政机构必须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教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帮助。这块石牌的内容都是当地瑶族居民对所属地方政府享有的权利,完全没有涉及他们对地方政府应尽的义务,充分反映了当地瑶族居民们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从某个层面折射出传统瑶族居民封闭、保守和排外的心理。

(三)农耕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