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女性维权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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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工伤、职业病时女职工的权益保护(3)

新《工伤保险条例》与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增加了不认定工伤的情形,即吸毒不认定为工伤。这是借鉴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将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的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其实,“吸毒”跟“醉酒”有相似性,都对劳动者本人对社会有危害性,“吸毒”甚至远在“醉酒”之上。吸毒者在吸毒前对自己“吸毒”的危害应有预见性——“吸毒”会给自己的身体甚至社会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危害。如果将“吸毒”认定为工伤,这样将助长“吸毒”的风气,有违于公序良俗,法律对“吸毒”的行为是予以禁止的。因此,赖菲花的“吸毒”行为因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维权指南:

远离毒品,珍惜生命。

维权91:保姆在做家务时受伤,算不算工伤看情况

案例链接:

2011年1月份,卢阿姨经某家政公司介绍从事家政服务,在为雇主工作时受伤,花费医疗费两万元。卢阿姨向雇主及家政公司要求赔偿,但他们相互推诿责任。卢阿姨万般无奈时,特向陈律师咨询: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工伤?

律师点评:

保姆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属不属于工伤,要视情况而定,不一而足。如果保姆是受家政公司委派去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的,对家政公司而言,保姆属于工伤。如果家政公司仅是介绍,收取少量的介绍费或者保姆自行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则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的卢阿姨是经家政公司介绍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的,因此,卢阿姨不属于工伤,卢阿姨虽不能向家政公司要求工伤赔偿,但卢阿姨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维权指南:

保姆在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的过程中受伤的,保姆如果与家政公司有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则可以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维权92:职业病特点、构成要件及其种类

案例链接:

《工人为证明自己患职业病无奈“开胸验肺”》

据报道,河南新密市工人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为职业病,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他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求真相,近日他找到郑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坚持“开胸验肺”。

7月6日,在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病房,张海超告诉记者,2004年6月他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振东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胸闷、咳嗽。2007年10月,张海超离职,先后去了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认为是职业病——尘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业病的鉴定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所进行,但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由于振东公司不配合,张海超于今年2月7日到新密市政府有关部门求助。5月,新密市信访局表态由郑州市职防所为其鉴定。5月25日郑州市职防所出具了诊断证明,结果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为搞清自己的病情,张海超决定“开胸验肺”。6月1日,张海超来到郑大一附院门诊,22日他不顾医生劝阻要求开胸。结果胸部一打开,医生就发现了他肺上的大量粉尘,肉眼可见。医生还为张海超做了肺部切片检验,排除了肺结核的可能。在郑大一附院出具的张海超的“出院诊断”中载明:“尘肺合并感染。”医嘱第一条就是:“职业病防治所进一步治疗。”

近两年维权求医,张海超花费近9万元,早已是债台高筑。虽然他入了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但医院认为他是工伤,不在医保范围。

律师点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与其他疾病相比,职业病有以下几个特点:(1)病因明确。职业病一般是由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发病与否及发病时间的早与迟往往取决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数量。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的根本原因。(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在同一作业环境下,多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一批相同的职业病患者,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4)具有临床特征。同一种职业病在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病程进展上往往具有特定的表现。(5)职业病的范围日趋扩大。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职业病将被发现。(6)已经被发现的职业病可以预防或减少。对已经发现的职业病的预防或减少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国家和用人单位对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预防(治疗)措施的投入力量大小。

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我国卫生部和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现行职业病共计十大类、一百一十五小类,大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下面将各大类包括的小类列举如下:

1.尘肺性职业病包括的种类:(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的种类有:(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12)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3.职业性中毒职业病的种类有:(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铅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乙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氧乙烷中毒;(36)甲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种类有:(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种类有:(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6.职业性皮肤病的种类有:(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的种类有:(1)化学性眼部烧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种类有:(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

9.职业性肿瘤的种类有:(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10.其他职业病的种类有:(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维权指南:

农民工张海超以“开胸检肺”这种悲壮的方式证明了自己患上了尘肺,而不是肺结核。2009年,这件事牵动了多少人的心?这事件暴露出了职业病患者维权的艰难处境,也引起了人们对职业病防治法的高度关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家相关部门也正在筹备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希望张海超的事件不要一再重演。

维权93:预防职业病,平时最重要

案例链接:

某女患者,30岁,工作了近10年,是一家美容店的资深员工。女患者在工作中经常要使用到美白按摩霜、美白精华乳液等美白系列化妆品,后对使用的化妆品取样化验测定这些化妆品含汞量在40mg/kg以上(国家允许标准不超过1mg/kg)。女患者有典型的汞中毒症状,头晕头痛,全身乏力,失眠多梦,刷牙时牙龈出血,疼痛,口臭,肌肉不自主跳动,眼睑及双侧手指震颤。经化验尿汞明显升高。

律师点评:

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职业病危害情况比较严重,国家有关部门和劳动者自身对职业病也没给予应有的重视,造成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深受职业病的折磨。劳动者在工作时应注意作业场所的工作环境,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多项权利,如职业卫生防护、职业健康检查、拒绝违章操作和冒险操作、获得健康损害赔偿等,但不少劳动者不知有这些权利,另外加上有些用人单位漠视劳动者的权利,在劳动者染上职业病后一般直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造成一些职工在患上职业病后,到处借钱治病,生活更加贫困。

维权指南:

劳动者要做好三步:第一步,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前,要主动要求接受职业病危害培训,在工作中认真防护,尽量避免直接接触有害有毒物品;第二步,进行定期体检,可以及时发现职业病并尽快治疗,避免病情加重;第三步,结束工作前要进行体检,确定工作期间是否有染上了职业病,以依法得到职业病危害赔偿。

维权94:职业病病人的权利要清楚

案例链接:

菅珊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建筑女工,长期接触石棉。此建筑公司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2011年1月份,她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确诊为: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菅珊要求厂方付医疗费及生活保障费,但厂方态度强硬,说:你自己不小心,还要钱,别做梦。菅珊为此特向陈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职业病病人有哪些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本案中,建筑公司没有依法为菅珊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维权指南:

清楚权利,才知维权所在。

维权95:新《工伤保险条例》下工伤待遇和赔偿有新法定标准

案例链接:

《惠州超霸电池厂50名员工疑镉中毒 索赔千万元》

昨天,50名疑染镉中毒员工告惠州超霸电池案在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50人以身体镉中毒受到危害为由起诉厂方,每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5万元,共1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