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女性维权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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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时女职工的权益保护(1)

维权97:派遣协议的内容,被派遣劳动者有知情权

案例链接:

汪雪丽是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2010年五月份,她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她被告知,她将派遣到某跨国超市里上班。她问劳务派遣公司:我要看看派遣协议,我要了解相关情况。但该劳务派遣公司对她说:这是秘密,你不能知道。请问该劳务派遣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

律师点评: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被派遣劳动者是很难知晓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般都会相互串通一气,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协议无法得知。《劳动合同法》明文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从制度上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指南:

由于被派遣员工是弱势群体,信息的不对称会给被派遣员工遭受损害,所以确保派遣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对于被派遣员工而言至关重要。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公开协议内容,被派遣员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反映,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

维权98:劳务派遣合同期限有要求

案例链接:

成静于2010年1月8日与一家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8日至2011年1月7日止(即一年期限)。派遣公司安排成静到某一电子厂担任销售助理。2011年1月7日合同到期后,成静被告知不需要再去电子厂工作了。成静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派遣公司、电子厂支付赔偿金等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里“应当”的意思,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上的最低要求。该条款提出了“二年”这个概念,是对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做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二年是一个最低标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法律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必须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短于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则构成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这些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终止需要承担恢复劳动关系并按月支付报酬或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成静要求派遣公司、电子厂支付赔偿金等请求合法合理。

维权指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法条来看,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如果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

维权99: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案例链接:

安洁在广州某超市上班,她属于劳务派遣的。令她非常不解的是,她和这里的正式工做一样的工作,但工资却相差两倍。她认为非常不公平,特此向陈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实践中,派遣员工与正式工由于身份差别待遇悬殊,就是从事相同的工作,获得的报酬甚至差两三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很普遍,尤其是国有单位,员工工资保持在较高水平,而单位希望降低人工成本,因此很喜欢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劳动合同法》对此类行为说“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由此,安洁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与用工单位超市正式工相同的劳动报酬。

维权指南:

劳动者要有意识掌握有关正式工的薪酬证据,这对维权比较重要。

维权100: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案例链接:

潘婷与一家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酒店上班,她一做就是五年,干的是主管的工作,说是主管但实际是“全管”,包括负责联系客户、策划、开会、落实、跑上跑下、咨客,等等。一天从早上8点忙到晚上9点。后来她听说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于是她向酒店老板理论,老板说:你的公司派你来,早已向我说明你是“全管”,如果你不管的话,你可以走人!

律师点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在很多稳定的工作岗位,都大量使用派遣员工,由于成本低,导致一些企业的被派遣员工甚至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但由于同工不同薪,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法律必须要对此进行规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何理解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呢?2007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根据张世诚的说法和通常的理解,显然本案中潘婷的工作岗位违反了“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规定,潘婷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追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维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