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现代常用文体写作全书:实用行政文书写作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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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规章文体的写作(1)

(第一节)条例

一、条例的含义

条例,是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所使用的公文。

条例,是党内规定的公文。国家立法、行政机关也使用它。属于下行文。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对在某个领域中的某个方面的长期性工作或活动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而这种规定是分章节条款序列写明,一般说来比较原则、系统。各党、政、军、团体等机关单位都可以使用。

二、条例的特点

条例的主要特点:一是规定的强制性。条例是依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定的,是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具体化、条文化。条例一经颁布必须执行。因为条例就是规定组织或个人遵守什么,执行什么,禁止什么,违反了什么,受到什么处罚,等等。所以,强制性和约束力十分明显。二是长期有效性。一般说来,条例颁布之后要长期执行,不能轻易修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需要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正式确定的条例,必须在标题中写明“暂行(试行)”。但暂行(试行)条例的党纪国法效力丝毫不改不减。三是制发者的特定性。条例的制发者是特定的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才有权制发。地方的党政机关的规定名称一般不能冠以条例。有的条例要经重要会议通过,由党和国家高层机关批准实施。

三、条例的写作方法

条例的写作方法,可分为格式、内容两方面来谈。

1.在格式写作方面,包括以下四点:

(1)标题。标题写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写明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即写出完整的标准式的公文标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二是写明发文事由和文种,省去发文机关,如《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条例标题下面一般写明发布的时间和发布机关,如《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如果是暂行的条例,要加上“暂行”二字。

(2)正文。正文是条例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其写法应视条例内容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写法有两种:一种是分章式;另一种是分条式。

分章式写法。把条例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分成若干条,条下还可以立项、立款;章与条按顺序写明号码;每章内容集中,拟出小标题,眉目清楚。一般是:(第一章)为总则,写明须制发条例的依据、缘由、目的及其适用范围;接着((第二章)之后)为分则,即中间部分,写明须要遵守、执行的事项、要求、措施、奖罚等条款,这是条例的中心部分;最后一章是附则,写明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执行要求,生效日期,或与此条例相抵触的内容作废等。

分条式写法。对内容比较单纯、层次不复杂、条款较少的条例应采用分条式写法。即将内容分成若干条,各条按顺序排列写明号码。一般是:第一条写明制发条例的根据、缘由、目的,等等;第二条写明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做解释;中间各条写明条例执行的要求、做法、措施,等等;最后一、二条写明条例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生效日期。

条例在写作时要注意语意的准确性、单一性,防止产生歧义;语义界限要明确、清晰,不能模棱两可;条例的章节条款前后顺序要有条理。

(3)落款。因在标题中写明发文机关,或在标题下写明发文机关,在正文之后的右下角就不要落款了。

(4)日期。因在标题下写明条例的发布日期,就不另写日期了。

2.在内容写作方面,即正文这个部分。由于条例种类不同,其写法也就有所不同。但是,无非是分章式、分条式两种写法,在前面已经谈及,不再重复,看下面文例就清楚了。

例文:(分章式写法)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98年3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至第十条)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第五章)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第二节)规定

一、规定的含义

规定,是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所使用的公文。

规定,是党内规定的公文,属于下行文。同条例比较起来,它更多一些现实针对性和具体化的规范,但相对少一点原则性和长期稳定性。虽然规定所规范的对象和范围比较集中,措施和要求也比较明确具体,但比办法、细则仍要原则一些,全面一些。制发规定公文,可以是党中央组织,也可以是各级党委、政府、军队、人民团体、企事业机关单位都可以使用。

二、规定的特点

规定的主要特点:一是行文的针对性。规定都是针对党与国家生活以及社会生活中特定范围内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而制定的。其内容都是与各机关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不能写那些脱离实际的空洞的条文,无的放矢,对牛弹琴。二是执行的强制性。规定都具体写明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允许怎样做,不允许怎样做,按规定做了给予奖励,违反了规定给予处罚,等等,界线分明。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属强制性执行。

三是使用的广泛性。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行政机关和团体,企事业机关单位都可以使用,使用频率也相当高。

三、规定的写作方法

规定的写作方法,可从格式、内容两方面来谈。

1.在格式写作方面,包括以下四点:

(1)标题。标题写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写明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即写出完整的、标准式的公文标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二是写明发文事由和文种,省去发文机关,如《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有的规定在标题下面写明发布规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如果是暂行规定,要加上“暂行”二字。

(2)正文。正文是规定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其写法应视规定内容的实际情况而定,与条例写法相同,一般是两种:一种是分章式;一种是分条式。

分章式写法。把规定分成若干章,每章分若干条,条下还可以立项立款;章与条按顺序写明号码;每章内容相对集中,拟出小标题,眉目清楚。一般是:(第一章)为总则,写明制发规定的依据、缘由、目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接着((第二章)之后)是分则,即中间部分写明须要遵守和执行的事项、措施、奖惩等内容,比如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怎样做,违反了受什么处罚……逐一写清楚,这是规定的中心部分。最后一章为附则,写明规定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执行要求、生效日期,或者写明原有的与这个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作废,等等。

分条式写法。对内容比较单纯、层次不复杂、条款较少的规定应采用分条式写法,即将内容分成若干条,各条按顺序排列写明号码。一般是:第一条写制发规定的根据、缘由、目的;第二条起为中间部分,写明规定的原则、适用范围、执行要求、做法、措施,等等;最后的一、二条,写明规定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施行(执行)要求、生效的日期,等等。

规定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可行性;语言文字要准确,防止产生歧义;简明扼要,界线分明,以利于遵守执行。

(3)落款。在正文后面右下角写明制发规定的机关名称。如果在标题中写明发文机关,或在标题下面写明发布规定的机关名称,此处就不要再写落款了。

(4)日期。在落款的下面写明制发此规定的年、月、日。如果在标题下面写明发布规定的年、月、日,此处就不要再写日期了。

2.在内容写作方面,即正文这个部分。由于规定种类不同,其写法也就有不同。但是,无非是分章式、分条式两种写法,在前面已经谈及,不再重复,看下面文例就清楚了。

例文:(分条式写法)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1996年2月15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目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八条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九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受理机关作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

第十一条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港澳台胞、华侨及外国人的检举控告,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节)制度

一、制度的含义

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的准则的公文。制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遵守并执行的规定性文件。有明确的范围和很强的针对性。

制度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工作、生活、生产、学习等任务方面,凡是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理的事情,都可以使用制度这一文种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良好的秩序。现代化的管理,离不开科学的制度。

二、制度的基本类型

制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按内容分,有工作、生产、学习等制度;按范围分,有国家、单位、个人等制度;按时间分,有长期、短期制度。在经济管理方面,人们常用的有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这两种制度都是将责任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责、权、利在一个岗位上的有机结合。可以使干部、群众任务明确,责任具体,从而增强人们的责任感。目前,由于责任制的普遍实行,所以关于责任制这一文种的写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制度的主要特点

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规定性。即制度按照所涉及事物的性质、范围,限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2.程序性。即要求人们做某种事情时,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程序、方法进行。

四、制度的写作方法

制度的基本格式由标题、正文、落款和日期三部分构成。

1.标题。一般由适用范围、适用事项和文种构成,如《党政干部离退休制度》。有的只写适用事项和文种,如《用电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