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现代常用文体写作全书:实用行政文书写作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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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规章文体的写作(3)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努力,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基本平衡,物价总水平比较稳定,国民经济开始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在比较宽松的经济环境下,1991年各项经济体制改革都有新进展。改革的势头很好,改革的步伐有所加快,出台的一些重大改革措施成效比较明显。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既有好的一面,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与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还不健全,也互不适应,企业亏损面大,效益低;市场体系不健全,发育不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还不能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干预过多;经济结构和利益格局调整的难度较大。财政平衡的压力和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还没有消除;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的倾向,还未能得到有效扭转。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略)

(二)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略)

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把全民所有制企业推向市场

(三)认真贯彻《企业法》,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略)

(四)逐步放开企业的生产经营,减少直接管理。(略)

(五)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内部管理。(略)

(六)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步伐。(略)

(七)继续搞好“税利分流”、股份制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试点。(略)

三、积极培育市场,加大流通体制改革的力度

(八)积极稳妥进行价格改革。(略)

(九)进一步发展商品市场体系。(略)

(十)大力推进流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略)

(十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外贸体制。(略)

四、强化间接调控,改革宏观管理体制

(十二)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改革计划管理办法。(略)

(十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结构调整。(略)

(十四)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略)

(十五)相应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略)

五、加快住房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

(十六)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起步。(略)

(十七)加快社会保障特别是待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制度的改革。

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十八)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略)

(十九)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略)

(二十)继续发展乡镇企业。(略)

(二十一)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略)

(二十二)积极开展县级综合改革。(略)

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领导和协调

(二十三)经济特区、综合改革试验区改革要有新进展。(略)

(二十四)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的改革。(略)

(二十五)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综合改革。(略)

(二十六)逐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略)

(二十七)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八节)细则

一、细则的含义

细则,是对法令、章程、规定、制度、措施、办法、条例等制定的详细的规则的公文。它是一种辅助性规定和补充性说明,目的是使之更明确化,更具体化,更利于执行。细则是具有权威性的、细致性的一种规定性公文。

二、细则的特点

1.补充性。细则通常根据法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文件而制定,是对这些文件详细、具体的解释说明,是法规的条文化、具体化。对法令、条例中作原则规定的条款,在细则中作详细的解释,或作补充性的说明。如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广告管理条例》以后,紧接着国家工商管理局于1988年1月9日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具体性。细则是一种派生性公文,是对法令、条例、规定等的辅助性规定和补充性说明。细则的内容尽可能具体详细,充分体现“细”字,以有利于遵守执行。

三、细则的一般写作方法

1.标题。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写明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写明事由和文种,省去发文机关,如《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2.正文。正文的格式一般采用分章式或分条式来写,逐章逐条按顺序号来表述。内容有:(1)制定细则依据、目的。一般在第一、第二条。(2)详细解释法令、条例等的具体条文,执行要求,主要是中间部分的条款。(3)细则解释权归属、实施时间,一般在尾部落款。

写细则要注意周密性和针对性,不要笼统、抽象。要突出一个“细”字,不细就起不到细则的作用。如何体现“细”?要在对法令、条例的具体条款的解释上,不疏漏,不含糊其辞,不避实就虚。一时解释不清要加以说明,并申明解释权的归属。

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糊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是指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与更新改造项目、楼堂馆所与一般房屋建筑的划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暂行条例》第三条所说的单位工程,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的工程。

第六条《暂行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更新改造项目,按其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

第八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按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工作量预征,年度终了后按项目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综合性费用,应按项目主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的税率计税。

第十条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投资项目银行贷款建设期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并应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独列明,并在税务机关预征、结算、清算投资方向调节税核定税额时,事先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各单位工程投资的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省级计委(计经委)在汇总计划时审核,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到税务机关(或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规定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就地到银行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办理分期的纳税手续。

(四)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或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计划部门办理领取投资许可证手续。

(五)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过程中,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的具体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六)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和项目竣工清算以及其他事项,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安排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安排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纳税手续和缴纳税款。

对上述项目应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个别项目不宜在所在地征收的,由上级税务机关确定征收地点。

第十五条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通知书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的,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税款。

第十六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如实中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税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十七条《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说的计划外建设项目投资和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其鉴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确定,税务机关可按此直接征税。

第十八条根据《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专用缴款书和纳税凭证的格式,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印制。

第二十条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业务经费需要,可从所受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税务和计划部门征管工作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注:国家税务局1991年6月颁发)

(第九节)规则

一、规则的含义

规则,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某一事项制订的规章制度的公文。也就是对某一事项或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顺利开展某项工作,维护某种秩序,把人们一致的认识、愿望和需要做到的事项,写成条文,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叫规则。

二、规则的写作方法

规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和日期四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