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回族金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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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禁约议约契约告示碑记(2)

盖闻吾教清真来兹中土历有年所,荷蒙朝廷深存厚德覆载无偏,览其书之无他,随其教之自立,准于各处建造清真寺以为礼拜诵经之所。是以四海之内建有清真寺者实难枚举,即吾金陵已不下数余处,何不礼拜其中而乃不量绵力自行创建者?为念先君讳大松公笃志。吾教功课甚严,自问犹为不足,常愿建清真寺一所以赎生平之缺限。乃于临终时遗命曰:“吾一生德薄功疏无以补咎,每思建清真寺一所延师礼拜其中,并设立义学、置存丧具、成立孤寒子弟以为吾教公所,庶可以赎前愆,乃矢志有年未能如愿,今将逝矣。尔后来生计稍宽务竭力图建清真寺一所,以成吾志而赎吾愆,则吾虽九泉亦无憾矣。”言讫瞑目而终。呜呼,恸哉!先君虽终,言犹在耳。此寺一日未成,即先君之憾一日未释也,敢不力营以副先君之志。乃始则勤于谋生,继则逢乎兵燹,数十年未能告成,深用歉然。且今老矣,倘一旦而终则重泉之下其何以见我先人。于是将本宅房屋除长子长邦、次子长国,各分受房屋鱼塘载明分券另有文据外,爰有后进房屋大小八间,愿成吾先君之志捐舍入公建作清真寺,以为礼拜义学公所。仍有典契鱼塘二面亦随屋入公,以作公产。凭众书立约一并付住寺。

展公凤祥、樊公云彩二位师台执掌该房地基,联单批注明白。至于住寺师长,总以品行端方为称职,不得携眷入住,违者另换。并毋许闲人作践,有污净地。此武姓己产出自德发己愿,并非他人攘夺。武氏子孙宗族毋得争议。至于寺中房屋可增不可减,虽寸木片瓦不能擅动,以免废坠用全我先君之志,并恭约同人设立此石以垂久远。非欲彰吾之能也,愿后之礼拜其中者为吾先君求恕,则先君之志释,即德发之愿足矣,敢云善继志而善述事哉。

计开:

此房坐落小丰富巷本宅劈出第三进房屋,大小八间。朝东三间、朝西四间、朝北一间,合成八间。内天井一方、食井一圆,该房四至,靠北首,东至西六丈三尺;南首,东至西三丈四尺五寸;西首,南至北二丈六尺八寸;东首,南至北三丈七尺。

大清光绪十七年七月初五日武德发率子长邦长国建立

江苏南京净觉寺保卫安宁碑民国十五年(1926年)

此碑反映了民国时期,南京地方当局对伊斯兰教的基本政策,对了解中国伊斯兰教史有一定参考价值。

江苏省会警察厅西区警察署布告禁止事案

据公民柏干臣、陶润之、濮润之、濮筱松、马家瑞、柏均堂、袁巨桥、濮启宝、梁筱亭、魏瀛龙、金玉堂等呈称:窃民等均居住柳叶街大胶巷一带地方历有年所,情因外方客民及流氓藉同教为题,硬行强住清真寺内,妨害公安。恳请给示禁止保护等情。据此,除批示并令行该管分驻所随时查察禁示外,合行布告,仰请邑人等一体知悉。该清真寺系为回教人民修建研经之所,自应屏除纷扰保卫安宁。凡有外方客民以及流氓痞棍,一概不准入寺滋扰妨害公安。倘敢故违,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即拘究不贷。凛之切切!

此布

署长刘文烈

中华民国十五年四月

山东济南清真南大寺告示碑清嘉庆元年(1796年)

碑立于清嘉庆元年(1796年),现嵌于济南清真南大寺后门墙上。碑文不长,却反映了南大寺周围的社会状况。

此系大街,时有官员往来,永不许堆积粪土。且清真寺又属礼拜之所,理合肃静,更不可故意作践。为此晓谕,各宜凛遵。

嘉庆元年六月公立

山东济南清真南大寺张金氏捐地契约碑清咸丰三年(1853年)

该碑记载张金氏捐地事宜,碑石现立于山东济南清真南大寺大殿南侧抱厦内。碑高97厘米,宽48厘米。

为施地入寺,请师诵经修坟事,张金氏同子寿龄,今将灵官庙西叉路池北所当王杰南北地一段,官亩六亩,当价京钱一百二十千正,情愿付于饮虎池小寺内,永远为业。并原约一纸交住持米国炳、同姓张玉策二位师傅,各种三亩,以为每日给张贞魁,并日后丁、金氏祭扫修坟之费。若张玉策后代无念经之人,将地三亩,仍交寺中,住持着上坟之人耕种。如此地原主回赎,寺中另为置地,照旧办理。此系三家情愿,各无返悔。倘后人返悔者,罚银二百两,入官充饷。每年粮钱一千贰百文,两家种地,两家分纳。若后日地归住持,种地者完纳,恐后无凭,立勒石文约存证。

山东济南清真南大寺马氏捐地契约碑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

此碑立于山东济南清真南大寺大殿前厦北侧。碑高142厘米,宽57厘米。

旌表节妇左马氏将陈家庄西地一段,计九亩九分施送清真寺大学,作为按日上坟诵经养赡之用。此地粮米,随地完纳,永远为记。

坟地在陈家庄西北、东北二处。如阿訇因事回家,掌教代理,免无照管此地。恐后反复亦于十年十一月内呈明在案。

今将四置列后:

南北地计官亩九亩九分。

东至郑宅,西至左宅,南至,北至郑宅;

南横阔十八步,北横阔十七步,西长阔一百二十四步半,东长阔一百二十四步半。

山东济南清真南大寺尤氏捐地产碑清光绪九年(1883年)

该碑原为清光绪九年(1883年)立,原碑损,1996年复制新碑,立于大殿南侧抱厦内。新碑高137厘米,宽51厘米。碑文错讹较多,这里将错讹处以门代替。

疏财仗义,达士固擅奇行;乐善好施,闺门亦多义举。兹有金氏讳有德配尤孺人,家本殷实,性善施予,缘西门旧有南北两寺,常聘阿訇以为寺中,久拟割地数亩蠲寺中,未几病单。逐子侄辈俾无忘,盖距今已十余年矣。现其子金榘暨孙鹏云、鹏翥、鹏翱、鹏翼等,追嘱,乃割地八亩付北寺,又十二亩付南寺,此后或种与租各阿訇为岁时上坟念经之资。地虽无多,庶几了其亡母之愿云尔。佥恐其久远而遂湮也,爰勒石以垂永远,并将地约在阴,是为记。

山东济南清真南大寺万春捐房产碑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

此碑现于山东济南清真南大寺大殿南侧抱厦内,曾断为两截,现已修复。碑高137厘米,宽56厘米。

修桥补路,善心出于自然;轻财好义,芳名播于奕世。吾乡有万春者,白手成家,性喜施舍,立心向善,情乐捐输,念清真之精微奥妙无穷,睹寺院之壮丽占补宜豫。有闲房一所,情愿送于清真南寺,以为修葺之备,久约存案,以免争差,立石书丹,永垂不朽。闲房四至,勒于碑阴。

河南开封善义堂清真寺“祥符县告示碑”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

善义堂清真寺地处开封鹁鸽市街,清同治年间由陕甘宁旅汴之回民建立。因鉴于所谓“秦川之乱”才平,清政府及地方汉族绅士开始不允许回民建清真寺,经过多方努力及朝廷派员到汴亲自处理,才允许回民仿效省会各会馆聚同乡、办义事、设学堂之举,筹建“善义堂”。祥符县为此于同治十三年(1874年)十月颁发告示并被刻之于碑石,其告示即下述碑文。当时回民不仅要建清真寺,还要办义学,以培育人才,这些情况在碑文中都有反映。

近闻左宫保勒定西陲,其善后事宜,内有回民设立义学延师教读,每学生一名日给白米二斤,以资养瞻一条。商民欲仿昭其法。公捐资财,在城内鹁鸽市卖民房院一座,前门临鹁鸽市街,后靠铁佛寺,名曰“善义堂”。内设经学,俾回民子弟从师诵经;外设义学,聘请名师,不分畛域,俾回汉两教贫民子弟入学读书。朝夕渐磨,变化气质,未尝非养育人才之一助也。……查该商民等捐资设塾,实属善举,足见仗义疏财,是堪嘉尚。已批准立案办理矣。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省城军民士庶人等知悉。尔等如有子弟愿入善义堂学读书者,应即告执事者送学课读。该民首事等务当慎重其事,认真经理,延请品端学粹之士,作为馆师,实加训课,渐义磨仁,通经致用,本县厚望焉。各宜凛遵毋违。

湖北汉阳县严禁侵占江宁回民义地告示碑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

此碑原立于汉阳县黄藤嘴,当地回民俗称“南京垸子”的元宁回民公墓内,是湖广总督部堂中镇都督府为保护“江宁来汉回民”所购的义地不被他人侵占而出的告示。

湖广总督部堂、中镇都督府金。为出示严禁、准其勒石以杜侵墓而全善奉事:据江南江宁县监生马逊庭,民人杨莲志、哈永兴、火长庚、杨允贤、马长春禀,为清厘义地尝示勒石事。生等籍隶江宁,向皆在湖北汉镇贸易。前曾公买义地一块,坐落汉阳县城外黄藤嘴地方,以便安葬江宁来汉贸易回民,免致枯骨暴露,历年以(已)久。近有外省人民串通本地看山人户,将生等公置义地任意埋葬,日久不问,必致江南贫客回民转无葬地。生等不忍坐视,因此叩请严禁,以宪前人善愿,且杜后日争端。并公议汉镇清真前寺派定值年首士,整肃规条,设立号薄,逐一填注具名姓,领票赴山安葬,该管山人照票开穴。即年久客民后裔有成功之家,情愿移回将(江)宁改葬,听其亲赴清真前寺查号,赴山认起迁,该管山人不得阻拦勒索,但不得别省人盗墓。即本地回民,各有义地,亦不得藉词侵葬别注情弊。为此公叩恩施赏准给示,俾无侵盗,刊碑严禁以垂永久等情。据此查该生等公买义地在汉,埋葬将(江)宁来汉物故回民,乃为同乡贫民故于客乡而设,诚为良善之举,不得与它省及本地回民滥行,致滋争端。本协镇亦属籍隶将(江)宁,兹据同乡贸易生民公禀前情,除咨明湖北布政司并汉阳府暨照会汉阳县一体出示外,合行出严禁,为此示仰管山人户等知悉。恐有它省及本地回民侵葬情事,即许赴辕禀报,以凭移究办。倘管山人户敢隐勾串情弊,查出一究治,决不宽贷。勿违。特示。

右仰知悉

道光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示司事同立

告示勒石黄藤嘴晓谕

湖北汉阳县严禁侵占江宁回民义地葬坟碑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

此碑原立于汉阳县黄藤嘴、当地回民俗称“南京垸子”的江宁回民公墓内。

钦加州衔汉阳县正堂,加十级,卓异加一级,记录十次赵。为出示严禁事案。奉藩宪扎开,照得江南江宁县监生马逊庭等公买义地一块,坐落黄藤嘴地方,安葬江宁回民。恐有外省人民串通山主,在公置义地内任意埋葬,禀乞示禁等情,饬发告示下县等因。奉此正出间准督中协移同前由,合并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处居民及江宁省回民知悉,嗣后如有江宁在汉贸易回民无力安葬,着赴值年首事领票,赴该处交给山主安葬登号。倘有别省客民及本地回民勾串山主混行盗葬并纵畜践踏,许该山主投保指各赴县具禀,以凭拿究。各宜凛遵勿违。特示。

右仰通知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

湖北郧县清真寺购买水田碑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

此碑立于1890年,现存城关清真寺内。

永立卖水田文约人王全仁,因使用不给,父子商议愿将祖遗所受分之水田一分,计大小九丘;实种籽五斗;坐落西北乡武阳保娘娘庙之东系中堰挪渠东,上至黄姓地、中至王姓坟地边栽石、下至张姓地边,西上至史姓田边、下至渠,南至府城隍庙田边、北至肖姓田边。以上四至明白,金石土木相连,凡土上土下所有之物一并在内,随带民粮一斗零四合五勺,凭中说合,出卖于清真寺寺内管业。时值卖价钱二百六十五串文整,比时钱约两交,亲手收讫无欠。自卖之后永断葛滕,并无相摘之处。此田一任清真寺管业租耕两便,王姓亲族人等不得异言反覆。如有此异言之处,尽在全仁一身承担。恐后无凭,特立永卖文约付与寺中永远存据。

湖北郧县清真寺丁定国捐旱地碑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

此碑立于1890年,现存城关清真寺内。

立捐付旱地文约人丁定国,今将己身置买郭兆堂旱地一段,坐落东关外财神庙之北,东至卜姓地边、西至大路、南至卜姓地边、北至刘姓地边为界。以上四至明白,金石土木相连,原粮一升,一并出捐付清真寺管业耕种。原日买价钱四十串整,前以年荒出当于段荣庆之手,当价钱十八串文,一经寺中纳出购取,管业耕种,百为无阻。丁姓戚族人等,不得异言。反覆重付典当等情,尽在定国一身承担。恐后无凭,特立捐付文约付于清真寺中永远存据。

丹书阿訇武炳坤,稿公张麟玉,刻匠邵如林

龙飞光绪十六年岁次庚寅桂月吉日立

湖南邵阳市白鹤潭清真寺规约碑清道光三年(1823年)

邵阳为湖南回族的主要聚居地之一,是湖南历史上伊斯兰教传播、发展、活动的重点地区。回族迁徙该市,始于元末明初,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置宝庆卫,屯兵戍守。据道光《宝庆府志·氏族表》和回族张、马、海、苏、蔡五大姓氏家谱记载,他们的祖先均属于宝庆卫军籍。邵阳周围有多座古清真寺,此碑系当时寺内乡老制订的寺规禁约,有一定历史参考价值。

一议大殿内不许高声乱语;

一议寺内禁吃酒烟;

一议进寺不许闹是闹非;

一议寺内数目,不私涂乱画,年清年款;

一议寺内公钱公谷,不许私挪私扯;

一议各地外客,一宿两餐,外给路费;

一议寺内大小节,凡宰牛办席不许私卖;

一议寺租谷送交过斛上仓,不许短少毛润。

清道光三年

湖南隆回县山界乡清真西寺规约碑约清光绪三年(1877年)

此碑现存隆回县山界乡清真西寺内,据传立于清光绪三年(1877年)。碑文对清真寺的管理、经堂教育的师资、乡老的选配、寺产的经营、器物的储用、账目的出入,均有明确的规定,堪称为一份较完整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每年公议学俸谷过车斗十六石,开学者无故不许旷荡,正腊月起开学。

二、三道每年公议俸禄谷十二石,老师傅为六石,二、三师傅各三石。

三、寺内公举实成乡老总理内外事务,以避嫌疑。

四、每年开学,概凭公举有才能者,不准任意掌教轮流治馆,恐误人家子弟。

五、掌教不准世袭恃势嗣位,公举远近有德政才能者,方可继位。

六、寺内不准本坊人当寺司务及有家眷者,只准外坊只身人看守。

七、寺内不准借地请匠人做货,不准停住闲人,犯规者公罚。

八、正殿、堂厅不准堆积寿木及杂物等件,桌凳整齐,观之精雅。

九、寺内桌凳、碗盏、灯彩者,损坏照赔,拜席不准各借用,免致秽污。

十、寺内不准吸烟、饮酒及闲杂人喧闹,恐乱教规。

十一、寺内大小圣节,来者每席各帮钱三十文,不要吝啬。

十二、阿訇、三掌教、学生、外客四等人,各圣节沾好,不要帮费。

十三、每年开设平安经,无非各家感谢主恩,求尝平安,不分师长、乡老,来者各出钱一百文。寺内不准帮费。

十四、不准外故(教)人入糟门。

十五、寺内每逢圣节,牛肉概不准发卖,免愚顽争短论长,以滋后怪。

十六、寺内不准设教书馆,因房侧隘,经书两馆,恐防子弟中生枝闹事,以伤仁义。

十七、寺内田地及各户产业,本年任凭众等租表,或谷或钱,不准借租霸耕。

十八、寺内经事乡老,料理出入数目务宜清白,不要虚名冒筹,吮利肥己,若有余钱,任凭公置产业。

十九、每年小开斋,公议轮流值年,办事乡老不要推卸,以图沾好,其数目器物等经理执收,器具、锁匙,总薄付与总乡老执收。

广东广州“出卖义田碑记”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

此碑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立,现存广州先贤古墓院内,但残缺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