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娟
“蕃”是我国古代对外族的通称,内含贬意。“坊”是指市街闾里的居民区。“蕃坊”则专指外侨在中国土地上的聚居区,又称蕃巷、蕃落(1)。唐宋时期,“蕃坊”内除穆斯林外,尚有犹太人、基督教徒、祆教徒(2)。这一时期,随着阿拉伯国家遣使来华,沟通了东西两大帝国间的往来,善于经商的穆斯林纷纷来华,大批涌入。故一般见诸史籍的“蕃坊”多指穆斯林聚居区。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唐宋时期穆斯林蕃坊的形成、组织管理与职掌、性质以及蕃坊的活动作一考证。
考察唐宋时期穆斯林蕃坊的形成,有必要简述一下这一时期穆斯林来华的历史背景、方式及留居状况。
7世纪初,伊斯兰教创立后,阿拉伯半岛在伊斯兰的旗帜下逐渐完成了统一,建立了空前强大、充满生机的阿拉伯帝国。与之相辉映的大唐帝国亦是一派昌盛之景,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东西方两帝国社会经济的繁荣为大食商人在中国的商业活动奠定了物质基础;两国政治上的统一和强大以及两国统治者实行的对外开放政策也为穆斯林商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重要保证。另外,两大帝国东西并进的军事行动也使直接接触有了可能。两国疆域的接壤为穆斯林商人通过陆上丝绸之路来华扫清了道路。及至两宋,长期与北方少数民族作战,陆路交通阻绝,海上丝绸之路相应崛起。宋朝“招诱奖进”政策,吸引了大批穆斯林商人海路来华,通商贸易。据估计,唐朝前期,仅广州、扬州、泉州的阿拉人即多至数以万计(3)。
来华的穆斯林中,除商人外,还有一些使者、大食士兵和因避国难而来华的归附者。《旧唐书·大食传》记载:“永徽二年,始遣使朝贡。”大食与中国之间的这种朝贡交往的形式迄宋不绝。大食、波斯的许多使者留居长安,娶妻生子,购置田产(4)。唐朝安史之乱爆发,援助平叛的外族军队中也有不少大食兵,还有被唐朝在与吐蕃作战时俘获的大食兵士(5),他们也都大部分留居在了中国。与此同时,不少穆斯林商人来到东南亚等地。到宋代,由于内乱,这些穆斯林举族内迁,移居中国境内。如宋太宗雍熙三年(986年)“占城人蒲罗遏率族百人避国难,移住海南之儋州”(6);端拱元年(988年)“占城人忽宣等族三百人求附。”(7)而在北方,中亚地区由于战事纷乱,也有穆斯林沿丝绸之路前来归附的(8)。
由上可知,在穆斯林来华的四种方式中,大批的商人是形成居住区的主体因素,辅之于人数不多的使者、兵士和避难归附者。从分布上看,这些穆斯林主要集中在广州、泉州、扬州、杭州、海南岛等沿海地区与长安、洛阳(9)等内地都市中。唐宋时,随着穆斯林的大批来华,聚居区域的初步形成,穆斯林蕃坊形成的条件也趋于成熟。
“蕃坊”之称始见于唐人房千里所著《投荒录》一书。顾炎武引其记载:“顷年,在广州番坊,献食多用糖蜜、脑麝。有鱼俎。虽甘香而腥臭自若也。”《天下郡国利病书》云:“自唐设结好使于广州,自是商人立户。迄宋不绝。诡服殊音。多流寓海滨湾泊之地”就是穆斯林的生活居住区。另有史料载:“番俗本占城人。宋元间因乱挈家驾舟而来,散泊海岸,谓之番邨、番浦,今编户入所三亚里皆其种类也。其人多蒲姓,不食豕肉,家不供祖先,其设佛堂,念经礼拜。其言语像貌与回回相似。不与民俗为婚,人亦无与婚者。”“不食豕肉”、“不与民俗为婚”是穆斯林的风俗习惯。他们谨守《古兰经》训戒,不吃猪肉,不与外族通婚。“不供祖先”是其宗教信仰,只拜独一无二的安拉,不拜偶象。“佛堂”即礼拜寺或清真寺,由聚居区的穆斯林修建,故称“共设”,为穆斯林的宗教活动场所。据此知,这里的“番邨、番浦”即是典型的穆斯林居住区,即穆斯林蕃坊。“唐宋时期,穆斯林蕃坊已建造了清真寺。如广州怀圣寺、泉州清净寺、杭州真教寺、扬州礼拜寺等。”
20世纪以来,东南沿海出土了大量的伊斯兰教文物。著名的有泉州“蕃客墓”及“三贤四贤墓”。广州一贤宛葛素墓,扬州三贤普哈丁墓,杭州清波门外聚景园,宋时为回回人坟地,可见该城亦有穆斯林聚居之地,其范围大致在“荐桥至文锦坊间”。近年,海南省三亚市先后发现了五处古代伊斯兰教徒墓群。这些坟墓(群)的出土,说明至晚在宋已有了穆斯林公共墓地。这就更有力地证明:在以清真寺为中心的周围必有穆斯林聚居区,他们亡后,被葬在公共墓地内。
由是观之,经过唐朝的萌芽、草创阶段,至宋代,穆斯林蕃坊已经形成并进入完备阶段。
蕃坊形成后,穆斯林在中国土地上已有了相对稳定的生活区域。那么,如何管理众多的穆斯林?其组织结构是怎样的?其性质又是怎样的?下面就来具体探讨这些问题。蕃坊的管理机构称蕃长司,设都蕃长或蕃长一人来管理蕃坊内部事务。蕃长一名,在唐代已经出现。唐人刘恂《岭表录异》亦云:“曾于番酋家食本国将来者(波斯枣)。色类沙糖。皮肉软烂。饵之乃火烁水蒸之味也。”刘恂所谓“番酋”乃是蕃长之别称。
唐时,蕃长的任命须有一定的程序,首先由蕃坊内的众穆斯林推举一名德高望重者,然后上报唐地方政府,最后由皇帝或委托地方官予以任命。这些地方官通常是与蕃坊有密切联系的节度使、经略使、采访使和市舶使。《苏莱曼游记》在记述任命广州穆斯林蕃长时说“:为欲裁决广府回教徒间之争议。由支那皇帝简选一回教徒。”承唐制,沿用其任命蕃长的方法。如“熙宁中,番使辛押陀罗授怀化将军,乞统察番长司公事,诏广州裁处。其后户绝,遂立番坊。番人有居琼管者,立番民所。”“大食国都蕃首(即都蕃长)蒲陀波罗慈荐其子麻忽自代。不许。”由是知,蕃长的任命权掌握在中国政府手中,蕃坊内的穆斯林只有推选的权力而无最后决定的权力。由中国政府任命的蕃长具有一定的官阶。如唐“天祐元年六月,授福建道三佛齐国人朝进奉使都蕃长蒲诃栗为宁远将军。”宋代,辛押陀罗被任命为海南穆斯林蕃坊的蕃长后,授怀化将军;蒲陀波罗慈则被授为保顺郎。南宋绍兴六年(1136年)知泉州的连南夫奏请:“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大食蕃官罗辛贩乳香值三十万缗,纲首蔡景芳招诱舶货,收息钱九十八万缗,各补承信郎。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及百万两转一官。”罗辛或许被授以承信郎之官职。宁远将军、怀化将军、保叶郎、承信郎皆属文、武散官,并非实职,唐宋政府授予蕃长此类官衔,具有一定的官阶,因此在穿戴上也必须符合朝服礼仪的规定,“巾袍履笏如华人”。
关于蕃长的职掌权限,《萍洲可谈》卷二记载颇明:“广州番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番长一人,管勾番坊公事,专切招邀番商。”从中看出,蕃长具有对内对外两种职责。对内负责“管勾番坊公事”,即处理蕃坊内部穆斯林之间的各类事务,如带领众信徒礼拜,裁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等。《苏莱曼游记》说:“中国皇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依回教风俗治理回民。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与回民共同祈祷,朗读先圣的训诫。”所谓“回教判官”盖即蕃长。对外“专切招邀番商”前来贸易。淳化四年(993年)来华的大食舶主蒲希密即是广州蕃长招引而来的,他说:“昨在本国,曾得广州番长寄书招谕,令入京贡奉。盛称皇帝圣德,布宽大之泽,诏下广南,宠绥暮商,阜通远物。臣遂乘海舶,爰率土毛,涉历龙王之宫,瞻望天帝之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蕃长是蕃长司的长官,一般也是蕃坊的宗教领袖,无论从他的官职性质上看,还是从其内外职掌分析,都具有明显的两重性质。一方面,蕃长由蕃坊内众穆斯林推选产生,具备极高的宗教功德;另一方面,蕃长的任命又须得到中国政府的认可与批准,并被授予一些荣誉性质的文、武散官,具有一定的官阶与政治身份。可以说,蕃长既是众穆斯林的宗教领袖,又是政府官员,这使蕃坊内的宗教活动也受到唐宋政府的保护。从蕃长的职掌上看,对内“管勾番坊公事”,对外“专切招邀番商”,此亦是其两重身份的体现,既为众穆斯林服务,又为唐宋政府尽力。由此可得出:唐宋时期的穆斯林蕃坊既是侨民社团组织,也有地方行政组织的性质。
在论述蕃长职责时,笔者已经提到了穆斯林蕃坊的两个活动:商业活动和宗教活动这里的“市区”当是“蕃市”,即外商开店列肆之所,也是对外贸易的中心。唐政府给予穆斯林商人一定的优惠政策,以至于“自是人立户,迄宋不绝。禁网疏阔,夷人随商翱翔城市。至有蛮媪卖药。”唐朝长安在当时是一座国际性都市,在100万的城市居民中,竟有2%左右的外籍侨民和过往胡客。各国来华的穆斯林商人因宗教与生活习俗相同,聚而居之,称为“西市”或“波斯邸,其中“胡店”随处可见,“胡语”随处可闻。至于有宋一代,极注重东南沿海的互市,初期每年岁入的来自“市舶之利”。在这种政策下,域外穆斯林商人来华后,首先蕃坊为基地,进行贸易。根据《岭外代答》和《诸蕃志》记载,穆斯林商人在广州经营的商品主要有:珠宝类、香药类、金属及其制品类、纺织类、食品类、器用类及工业原料类等。由广州穆斯林蕃坊经营的商品推知,唐宋时期凡有穆斯林蕃坊处均有此类商品出售。这极大地推动了蕃坊商业活动的兴盛,直接促进了蕃坊所在城市的发展,加强了中外经济贸易的往来。当然,这种商业活动并不拘于蕃坊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