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把爱国主义提到了信仰的高度,“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这一信条对穆斯林民族的爱国意识的影响是深远的,在穆斯林看来,“爱教”与“爱国”是一致的。穆斯林民族在历史上的爱国主义光荣传统就是这种意识的具体体现。中国的穆斯林民族明智地认为,祖国的意义不是在于宗教,也不是在于文化和语言,而是在于世居的土地。各个穆斯林民族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和其他兄弟民族一样是国家的主人,享受着平等的政治权利、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和民族生存的权利。穆斯林民族在享受这种权利的同时,也和其他各民族一样,承担着维护国家的主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只有国家强大,中国的穆斯林民族才能享有较高的国际地位,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穆斯林民族真正的宗教自由才得以完全实现。
(三)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与民族宗教无关
虽然说西北穆斯林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但造成该地区文化落后、经济发展滞后的主要是由于自然环境条件差,通讯、交通不发达等因素的制约和整个西北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所致。并不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厚此薄彼造成的,因而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无关,但也与伊斯兰教和穆斯林民族本身无关,所以伊斯兰教不可能在该地区扮演任何的政治角色来处理和解决这些实际问题。西北的穆斯林民族没有也不可能有或产生依靠伊斯兰教来改变他们所处的环境和现状的愿望和想法,也不可能把伊斯兰教作为改变地区落后现状的工具和手段,更不会把宗教信仰转变成一种社会运动。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只能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发展的大战略中逐步加以解决。在这一发展战略中,伊斯兰教不但不会阻碍发展,还可以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单就提高穆斯林民族的文化素质而言,虽然说目前西北地区存在穆斯林儿童的入学率低、群众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等等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世居地区的贫穷与落后,但这是由于生活的贫困而无力资助学费所致,绝对不是由于伊斯兰教的保守。实际上伊斯兰教是提倡和鼓励穆斯林学习的,求学是每一位男女穆斯林的天职,《古兰经》指示穆斯林要有求知、求真的态度。早在20世纪初,穆斯林有志之士就已经认识到发展民族教育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改变民族落后的状况。在当前,西北地区的穆斯林也已经认识到要发展经济、改变生活和生存条件,首先要提高文化素质。否则即使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开发当地自然资源,增加当地穆斯林群众的就业机会,但在强大的竞争对手面前将永远处于劣势。
(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能够适应
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发展道路,已经得到穆斯林民族一致认同。一种宗教之所以成为世界性宗教,“根本原因取决于它的内在素质,取决于它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一句话,取决于是否适应时势”(7)千百年来,伊斯兰教为了谋求在中国的适应和发展,甚至作了教义上的诠释。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发展道路充分证明了伊斯兰教不但己经适应而且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文化”(8),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可见,我国没有伊斯兰复兴运动出现的客观条件。只要国家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投资力度,加强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提高当地穆斯林的文化素质,逐步缩小西部和东部之间的差距,消除西北地区穆斯林民族与东部地区人民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营造各民族平等的大气候,各级领导部门在宗教工作中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广大的穆斯林群众有一个宽松的环境,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满足穆斯林的宗教情感需要;在提高西北穆斯林民族物质文明、改善生活水平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发展道路,强调国家利益与穆斯林民族利益的一致性,杜绝各种腐朽思想和社会丑恶现象滋生蔓延。不但可以防范和杜绝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出现,并且可以调动穆斯林民族的积极性,重新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在朝觐等国际交往中,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民族的利益,自动地、理智地调整和处理自己的宗教问题。在这样一个前提下,伊斯兰复兴运动就失去了赖于生存的温床。
三、正确理解和认识伊斯兰教界出现的一些现象
当前,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在西北出现的一些宗教现象。在西北地区,自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落实以后,信教群众享有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自由。我国基督教、佛教和道教等各种宗教的宗教场所都得以恢复。伊斯兰教也不例外,清真寺也在全国穆斯林聚居地重新修建起来了。随着清真寺的修建,穆斯林有了一个他们能够公开的表达宗教情感和履行宗教义务的场所,穆斯林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也就公开化了,这得力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和落实。我国政府历来就尊重和保护公民在宗教信仰上的自由选择,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穆斯林能够遵守他们的伊斯兰信仰,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现象是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这只是与“文革”期间,国家的正常秩序被破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被取消、清真寺被毁、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被剥夺形成了太大太明显的反差而已。这不是所谓的伊斯兰复兴问题,绝对不能认为这是伊斯兰复兴运动已经在我国有所体现,更不能采取措施予以限制。不可否认,穆斯林民族聚居地区的清真寺的数量有了一定的增长,尽管这样,这些地区的清真寺还没有恢复到“文革”前的水平。仅以甘肃省为例,“建国初期,甘肃共有清真寺2878座,而在1990年,甘肃共有开放的清真寺和宗教活动点2800多座。”(9)仅有4万人口的喀什,在清末就有清真寺126座。另外,对这一现象还应从穆斯林的宗教生活特点来看待。(1)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穆斯林每一天要从事五次礼拜即晨、晌、哺、昏和霄礼。为了便于礼拜,穆斯林就形成了随寺而居的习惯,哪里有穆斯林,哪里就有清真寺。清真寺在穆斯林宗教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2)随着回族等穆斯林民族人口的不断流动,居住的地区也相应的分散,这些分散居住在各地的穆斯林就按传统习惯,一旦条件允许时就要首先修建清真寺,以满足宗教生活的需要。清真寺数量增多的主要原因也在于此。(3)随着穆斯林人口的增加,原有的清真寺面积小,已经不能容纳和满足穆斯林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需要,就会扩建或新建成一些新的清真寺。(4)一部分已经走上富裕道路的穆斯林,在解决了温饱之后,并不会去游山玩水,而是把消费水平从物质消费转移到精神消费,积极参与和关心社会福利事业,在没有清真寺但确实需要的地方出资兴建一些清真寺,一方面满足穆斯林的宗教需要,一方面也得到精神满足。
目前出现的个别穆斯林宗教激情的高涨也是事出有因,一是由于国家间的交流日益广泛和国际上宗教热的影响;二是因为一部分信仰虔诚的穆斯林在从事宗教活动的时候对他人也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使受影响的人们的宗教观念也得以加强,宗教文化浓厚的情况也就凸显了出来。有些穆斯林群众,特别是朝觐归来的“哈吉”们在服饰上也刻意去追求具有一定宗教色彩和穆斯林崇尚纯洁白色的习惯,这只是表明个人哈吉身份的一种外在形式,因为哈吉在穆斯林看来是无尚光荣的。还有一些清真寺的建筑也采取阿拉伯式的圆顶风格等,这主要是为了便于采光和追求外形的漂亮,但其中也含有表现伊斯兰建筑艺术、表达一种文化情感。从这些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得到伊斯兰复兴运动对我国已经有影响的结论,也不能认为这就是伊斯兰复兴运动在我国的体现。我国穆斯林民族的宗教热情从总体上来说,还是仅仅停留在从事个人正常的宗教活动和满足个人宗教感情上而已,伊斯兰教义中有关的社会事务诸如社会和经济、人权、行政机构、法律等等并没有深入到穆斯林的社会生活中去,更不会出现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破坏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伊斯兰复兴运动。
四、要肯定伊斯兰教的积极因素
伊斯兰教成为一个世界宗教,其中必有它优秀的地方。在当前,我们还应正确地看待伊斯兰道德规范在教化方面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不能一提起伊斯兰教或伊斯兰复兴就谈虎色变。要把伊斯兰教中的积极因素和有一定政治目的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区分开来。伊斯兰教所要求的穆斯林必须遵守的社会道德,如果把它贯穿于穆斯林的个人生活当中,对当前社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社会急剧动荡或变革的时代,各种丑陋的现象也会极度泛滥,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枪杀、色情等丑恶现象频频发生,偷盗、抢劫等犯罪事件持续不断,吸毒、艾滋病等肆意蔓延吞噬着人们的生命,诸如“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也在世界各国不断出现,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还没有完全杜绝和克服丑恶现象的发生,仅仅依靠法律手段也完全杜绝不了犯罪。所以我们还需要看到被宗教神圣化了的道德力量在规范信教者行为方面所起的作用。在现实生活当中,伊斯兰教倡导的爱国主义、尊敬老人、保护环境、遵守社会公德等优良传统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在现代社会中还是需要大力提倡的。只要我国的穆斯林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反对党的领导,遵从穆罕默德“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主张,发扬伊斯兰教所倡导的团结、忍让、济贫的优良传统,团结各族群众,互相尊重,积极从事有利的社会活动,自觉抵御各种不良的社会习气,在新的历史时期会作出新的贡献。
我们在正确看待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基础上,认识我国的穆斯林民族不会受国际上伊斯兰复兴运动,特别是极端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影响的同时,也绝不能否认突发事件的发生,不能否认一些人利用宗教干预公共事务的现象出现,关键在于我们在处理此类事件时要认清事情的实质,不要轻易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联系。在西部大开发中,可以预见将引起社会的巨大变化,不仅要求人们的思想适应现代化的发展,还会出现旧的伊斯兰传统观念与现代化之间的冲突、人际关系淡漠、社会交往减少、功利思想增强、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等等社会问题,从而引起人们心灵上的彷徨和不满,可能会激发穆斯林的宗教激情。此外,在西部大开发中,经济领域内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在知识、手段、思维、能力等方面有显劣势的西北穆斯林民族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这样一个不同水平之间的竞争中,也会出现新的矛盾,解决不好有可能引发民族之间歧见的人数也不断的上升,他们在国外的伊斯兰氛围中受到熏陶,宗教意识会更趋浓厚。在国际间的宗教文化交流中,中国穆斯林与国外穆斯林之间的宗教认同感也会加强,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教与国外伊斯兰教之间在教义、仪式上的细微枝节差别也会凸显,一些热衷于宗教的人士会为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别进行活动,造成穆斯林内部的不团结,破坏社会的稳定的现象有可能发生;另一方面,侮辱伊斯兰教、伤害穆斯林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穆斯林的不满和抗议。我们应该注意和警惕此类现象的发生和出现,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的安定、搞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力量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宏伟事业之中多做工作。
参考文献:
(1)西安伊斯兰文化研究会主编:《伊斯兰文化论丛》,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7年,第308页。
(2)[英]伯纳德·刘易斯著,范中廉译:《现代土耳其的兴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59页。
(3)[英]伯纳德·刘易斯著,范中廉译:《现代土耳其的兴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60页。
(4)《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2卷),第526页。
(5)埃及教育部文化局主编,方边译:《埃及简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2年,第110页。
(6)林粗华主编:《民族学通论》(修订本),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99页。
(7)陈荣富:《比较宗教学》,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
(8)杨怀中、余振贵主编:《伊斯兰与中国文化》,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7页。
(9)高占福:《甘肃清真寺概述》,载《民族宗教》。
(原文刊载于2001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