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著作权—案例探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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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着作权(13)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9日判决如下:

一、泰勒公司应立即停止复制迈普公司享有使用权的MP1000B软件,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MP1000B复制软件的HM5.二、泰勒公司应在公开发行的全国性刊物上向原告花某及迈普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内容应先交本院审查。

三、泰勒公司赔偿原告迈普公司经济损失694万元人民币。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以内支付。

泰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受理了不具原告主体资格的迈普公司的起诉,对上诉人所提管辖权异议未依法作出裁定,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对应当中止审理的案件抢先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认定MP1000、MP1000B系花某独立开发设计不实,MP1000软件系电子科技大学805教研室的职务作品,MP1000B是花某受聘于泰勒公司期间,承担公司工作任务,使用公司经费,公司提供客户实用环境研制出来的,该软件系泰勒公司职务作品。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处。

花某、迈普公司答辩称:花某独立开发了MP1000、MP1000B软件,依法领取了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上述软件着作权的享有者。迈普公司基于与花某合法的软件着作权转让行为,继受取得了MP1000、MP1000B软件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作为权利主体,迈普公司具备了提起侵权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泰勒公司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进行了答辩,已经丧失了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上诉人称MP1000、MP1000B系职务作品,没有任何依据;1992年2月1日、1993年4月18日的两份合作协议,清楚地证明了迈普公司、花某是上述软件的权利享有者,而陶建东、泰勒公司仅仅是MP1000、MP1000B的代理经销商。泰勒公司假冒MP1000、MP1000B的研制、开发、生产者名义,大量复制MP1000B软件,生产销售假冒的MP1000B,大量生产销售剽窃MP1000B软件的HM5的行为,侵害了花某、迈普公司享有的软件着作权,违背了合作协议的约定。

一审

法院判决

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花某研制、开发了MP1000、MP1000B监控软件,享有软件着作权并持有着作权权利证书。迈普公司依法从花某处受让取得上述软件着作权部分权利,并持有权利转移备案证书,迈普公司具有就侵犯上述软件着作权提起侵权之诉的原告资格。一审法院受理迈普公司的起诉后,泰勒公司进行了答辩,法院依法追加花某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泰勒公司无权再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是正确的,泰勒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并要求中止本案审理,本院不予支持。

泰勒公司先后刊登广告称其是MP1000的开发研制者,自主生产MP1000B并进行销售,生产销售含有MP1000B复制软件的HM5,其行为侵犯了花某的软件开发者身份权和迈普公司的软件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泰勒公司提出MP1000B是花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承担改进任务,使用公司经费所开发的产品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一审

法院判决

泰勒公司侵权成立,并承担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应当予以维持。泰勒公司的侵权行为,给迈普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诉讼中,泰勒公司拒不提供销售侵权产品的盈利数据,故迈普公司的经济损失额应当以审计报告认定的迈普公司减少收入13897847687元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泰勒公司给迈普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694万元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六)、(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撤销第三项;二、泰勒公司赔偿迈普公司经济损失1300万元人民币。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三、对泰勒公司尚未销售的全部侵权产品HM5予以销毁。

分析:一、法院对此案管辖权异议是否须审查关于被告泰勒公司在收到原告花某的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须审查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1)泰勒公司在收到花某的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未逾答辩期,法院应予审查;(2)泰勒公司收到迈普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后,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再提出异议,法院不应审查。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后种意见,理由是:

(一)本案被告事实上已放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该案有无管辖权进行审议;当事人逾期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审议。本案法院在将迈普公司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泰勒公司后,被告在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答辩期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观上等于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客观上等于产生了以后提出异议法院将不再予以审查的法律后果。

(二)迈普公司的起诉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对花某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是一种必要的共同诉讼,两原告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之规定,本案迈普公司的起诉行为因得到原告花某的承认,故迈普公司的起诉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后果,对花某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即产生法院不予审查的民事诉讼法律后果,这一民事诉讼法律后果在受诉法院、原告花某、被告泰勒公司三者之间产生了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案花某的起诉仅能视为对原告迈普公司的起诉的认可或补充。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花某与迈普公司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迈普公司的起诉已代表双方基本的诉讼请求,花某只需对迈普公司的起诉行为和结果予以承认即可,因此,花某递交的起诉状仅能视为对迈普公司起诉的认可或补充。同时,因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把花某的起诉视为新的或单独的起诉,则意味着必须合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成两个不同的案件来处理,这样不仅有悖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的原则,而且会导致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不能把花某的起诉视为新的起诉,不能以收到花某的起诉状副本时间为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起算时间。

(四)本案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法院也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追加花某为共同原告的,被告依据花某的起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如果予以审查,势必造成本案的实体审理被不适当地迟延。

(五)本案原告迈普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也享有管辖权。本案属着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泰勒公司虽然生产侵权产品在北京,但其侵权产品在成都展览和销售,则意味着成都不但可以认定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可认定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因此,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所在地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二、关于迈普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这一条件有两个含义:(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是与他人发生了争议或者受到他人侵害,而且必须是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是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既不是自己的民事权益,也不是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受监护人的保护)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就属于诉讼主体不合格。(2)能够作为原告起诉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迈普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符合上述条件。因为:(1)迈普公司是经依法登记的法人企业;(2)迈普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MP1000和MP1000B监控软件着作权属原告花某依法取得。迈普公司与花某于1995年7月11日签订《关于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软件使用权、使用许可权作价入股补充协议》约定,迈普公司从成立之日起,享有MP1000、MP1000B控制软件着作权的使用权及使用许可权。1995年7月20日,迈普公司向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提出软件着作权转移备案申请,同年9月20日国家版权局经审查依法颁发了软着转备字第0000012号和第0000013号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该证书载明:迈普公司自1993年7月11日起,享有上述软件着作权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泰勒公司未经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受让者迈普公司的同意,擅自复制该软件和擅自向公众发行与展示软件复制品的行为,已构成对迈普公司取得的软件着作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因此,本案迈普公司是适格原告。

三、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竞合问题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对这种现象如何解决,即当事人以何种法律规范行使权利,我国立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法条竞合说认为,民事责任竞合发生时,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合同责任规范是侵权责任规范的特别规定,按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规范而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规范则被排斥。请求权竞合说认为,民事责任竞合发生时,受害人则取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请求权,各请求权可以独立并存,权利人对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或起诉,也可以先后分别主张或起诉。但由于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因此权利人不得主张双重给付,即当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另一个请求权也同时消灭,如果一个请求权不能行驶时,另一个请求权依然存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民事责任竞合发生时,受害人不享有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而仅产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只能一次行使或一次起诉,诉讼标的也只有一个,即请求权单一。但该单一的请求权是以多项民事责任规范为其存在基础,即该项请求权受到多项民事责任规范的支持,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应该得到加强,因此权利人原则上可以选择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不过,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迈普公司主张侵权责任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泰勒公司曾是迈普公司MP1000B产品的销售代理商,利用其接触MP1000B的便利条件,掌握了MP1000B产品的生产技术,并从1994年初开始,先是将MP1000B的软件大量复制在仿冒的MP1000B产品上,随后又将MP1000B软件大量复制在HM5产品上。被告泰勒公司还先后两次在《计算机世界》上刊登广告,宣称高速多路调制解调器(即MP1000B)系本公司研制开发。这些侵权行为既侵犯了原告花某的着作权,又侵犯了原告成都迈普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权,同时还违反了双方所签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了违约行为。原告迈普公司基于被告泰勒公司这一违法行为,既享有侵权损害赔偿的求偿权,又享有违约赔偿的求偿权。由于原告迈普公司与被告泰勒公司在软件产品代理销售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因此,原告迈普公司选择了侵权损害赔偿求偿权,符合请求权竞合说理论,故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