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一些官僚比较深刻地认识到丁役问题的严重性,主张改变役法。曾王孙提出丁随粮行可以去三弊收三利的见解,他说实行丁差,必须不停地编审,但是也得不到人丁的实情,还是出现耄耋为丁,强壮为黄小的弊病;人丁本应死绝除名,但官吏舞弊,使素封之家不任丁役,贫苦人无丁而有丁徭;穷承担不起,或逃亡,或拖欠,官府得不到实惠,还害得里甲赔累,官员被惩责。他认为实行丁随粮办有三个好处:买田的人增加田赋随着增添丁役,则卖田的粮去丁亦去,没有包赔的痛苦;以粮派丁,官吏不能放富差贫,可以澄清吏治;无税粮的人口不再受丁银的拖累而逃亡,可以安心在乡从业。学官盛枫明确提出丁课均入田税的主张,他说:把一县的丁银平均分摊到全县田亩中,每亩所增加的有限,不是大毛病,而贫民则免除供输,会使国课有保障,官员考成无问题,这是“穷变通久之道”。反对丁随粮办的官僚也很多。邱家穗讲出两条理由:一是了随粮办后,将使游手之人无所管羁,二是穷人富人都是人,都应有役,并丁人粮,使贫者游堕,让富人代赔他们的了银,也是不公平。他站在富人的立场,坚持厂、粮分扭。
康熙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以后,丁役的问题更突出了。康熙宣布以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人丁数为基准征收丁银,以后不论增添多少人丁,也只收那些丁银,不再增税。这项政策在中国赋役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把人口税固定下来,对于后世不断增加的人丁讲,减少了丁银负担量,有利于劳动力的增殖。但是原来丁、粮分征,丁役不均的积弊依然如故,而且出现征收方法的新问题。人口总在不断变化,有的户有死亡,有的户有增添,这项政策实行后,如何在具体的民户中开除旧的丁银额、增添新的丁银额就不像以前那样简单了。死亡和新增人丁数目绝不会相等,往往新增的多,这就不能用某一个新丁接替已死人丁的差徭。不仅如此,由于人丁的增多,原有人丁的负担也要相对减少,这就需要重新计算每一个人的丁银量,还需要随着人丁的变化不断地计算,而这不是一件容易办到的事情。因此随同兹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实行,必须寻求落实人丁丁银的具体办法。御史董之燧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就敏锐地感到这个问题,从而建议把丁银总数统计清楚,平均摊人到田亩中,按亩征收。户部讨论了他的建议,认为那样改变丁、粮分别征收的老办法,变化太大,不能实行,但是他提出的问题又不能不解决,就让广东和四川两省试行。于是四川实行“以粮载丁”的办法,于征粮赋中带收丁银,广东丁银按地亩分摊。大约在这时,河南的太康、汝阳等十一州县也实行“丁随地板”,浙江常山知县张德纯编审时“均丁于地”,收到“民固以苏”的效果。
终康熙之世,改变役法与维持旧法的两种主张争执不下,把事情拖了下来,雍正继位就面临着这个棘手的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首先触及这个问题的是山东巡抚黄炳。他在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奏请按地摊丁,以苏民困。他与曾王孙,盛枫等人有所不同,身任封疆大吏,更感到丁、粮分征下贫民逃亡问题的严重,他认为,有地则纳丁银,无地则去丁银,使贫富负担均平才是善政,因而主张丁银摊人地亩征收。雍正认为,“摊丁之议,关系甚重”,不是可以轻率决定的,不但没有接受他的建议,反而责备他“冒昧渎陈”,告诉他把一省的刑名钱谷办好是正事,这时淡改革是事外越例擅求。
真是臣下兴致冲冲,主子冷冷相侍。一个月后,直隶巡抚李维钧以有益于贫民为理由,奏请摊了入粮,他深知有田之家不乐意这样办,可能会出来阻挠,而户部只知按陈规办事,也不会同意,因此要求雍正乾纲独断,批准他实行。雍正不再像对待黄炳那样,把他的奏章交户部讨论,同时指示:
“此事尚未可稍缓,更张成例,似宜于丰年暇豫民安物阜之时,以便熟筹利弊,期尽善尽美之效。”他把丁归田粮视为要事,主张慎重处理,筹谋善策,倒不是反对改革。九月,户部议复,同意李维钧的意见。雍正还不放心,命九卿盾事科道共议,诸臣提出几个问题:一是与李光坡所见相同,亩有大小,按亩分摊,并不平均;二是有人卖田,必先卖去好田,剩下次田,再完丁银就有困难;三是有人卖田而代买主纳钱粮,这就还要代纳丁银。雍正命李维钧就这些问题详细规划,一定做到对国课无损、对空黎有益,让人挑不出毛病来。李维钧回称准备把地亩分为上中下三等,丁银按地亩等给摊派,不至于好坏负担不均。雍正称赞他“筹度极当”,批准他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实行。但是李维钩害怕雍正反悔,于十一月又奏称他遭到“权势撑怨”,感到孤立。
雍正知是为已而发,告诉他:“蓦直做去,坦然勿虑,若信不得自己,即信不得朕矣。朕之耳目岂易为人荧惑耶厂丁归田粮的问题,从黄炳六月提出,到十一月雍正决心实行,为时半年。这一场讨论,是康熙年间争论的继续,只是前朝悬而未决,新皇帝很快作了抉择。就雍正态度看,他从消极转变到积极,变化迅速。所以能这样,是由于他本着为政务实的精神,吸取臣僚的正确意见,作出果断的裁决。以此而论,丁归田粮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决策人物雍正起了积极的作用。
直隶的事情决定之后,雍正指示黄炳向李维钧了解实施情况,黄炳表示第二年春天就题请实行,次年果真实现了他的愿望。二年十二月,云南巡抚杨名时奏报他的辖区“子孙丁”的严重情况:有的人户早巳没有寸橡尺土,人丁也不兴旺,但丁役册上有多人的丁役,累代相仍,编审时也不予减除,使孤贫之丁承继先人的徭役。杨名时表示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向直隶学习,使丁从粮办。雍正批准了他的要求。同年,浙江官员在原来部分州县摊丁入粮的基础上,准备全面推行,田多的富人不同意,到巡抚衙门喊叫阻拦,巡抚法海惊恐地表示暂不实行,无田的穷人很不满意,聚众到抚院请愿,实行和反实行的两种势力激烈地斗争着。雍正四年(1726年)七月,当乡试之时,绅衿聚集千余人到钱塘县衙,不许推行摊丁入粮,井勒令商人罢市。巡抚李卫采取强硬手段,制服了闹事者,使十几年来争执不定的摊丁人粮制度在全省推行。同年四月,田文镜在河南进行编审,部分贯彻摊丁入粮精神,把没有土地的少壮农民的应纳丁银,着落到地多粮多的人户。八月题请推行并丁入粮,雍正批准他于下年实行。在此后的两年内,福建、陕西、甘肃、江西、湖北、江苏、安徽等省陆续实行丁归粮办的政策。只有山西没有跟上来,迟至雍正九年(1731年)才开始试行,到乾隆中逐步实现。此外,奉天府民人人籍增减变化较大,仍旧丁、粮分征。
摊丁入粮从康熙间辩论要不要实行,到雍正决策施行及制定法规,再到乾隆中在全国彻底实现,中间经历半个世纪。这个过程表明,它的实现是斗争的结果。
摊丁入亩是雍正推行新政的一项重大赋役制度改革。雍正朝之前,清政府在向地方百姓收税时,多是将丁银与地税分别征收。这种税收政策之所以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端,首先在于由于丁银的征收,致使许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力承担这份沉重的经济重负,经济上面临破产或失业。其次在于地方绅衿往往借权势将自己应负担的税赋丁银转嫁到平民百姓头上;由于上述原因造成赋役负担苦乐不均的弊端,致使贫民不断逃亡以避赋役,这就使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受到了影响,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雍正知道要改变这一制度必然会引起地方绅衿的强烈不满。因此,他采取了相对慎重的态度。
雍正元年,山东巡抚黄炳第一个站出来提倡摊丁人地政策,他请示雍正批准他将山东的丁银摊入地亩中统一征收。
雍正当时以“摊丁之义,关系甚重,不可草率行事”拒绝了黄炳的请求。此后,直隶巡抚李维钩又提了相似的要求,即“直隶丁银,请摊人田粮”。雍正再次否定了这个建议。声称:“此事可稍缓,更张成例,似宜丰年暇豫,民安物阜之时,以便熟筹利弊,期尽善尽美之效。”意即:这件事不能操之过急。要改革这种旧制,应该在大丰收的年景,社会安定物产丰饶时进行。只有这样才便于详细筹划,斟酌利弊得失,才能达到尽善尽美的效果。
从这番话看来,雍正皇帝并不是不想革除此弊,而是因为他看到这种改革有可能会产生牵一发面动全身的后果,因此他才决定慎重行事。而要慎重行事,在改革之前就要先做详细布置安排,才能收到好的效果。这正是雍正的选择,同时也是每一个致力于革新的政治家应有的选择。所以,雍正此举可谓是戒急用忍,堪称上上策。
于是,当黄炳和李维均先后提出摊丁入地这一主张后。
雍正开始把此二入的意见交由户部讨论。此后户部经过讨论,于当年九月提出:“直逮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摊人田粮之内,原如所请。于雍正二年开始。将丁银均摊入地粮之内。造册征收。”
这就是说,户部同意了李维钧的主张。但雍正为了慎重起见,又再次命九卿与户部共同夏议此事。当月,九卿回妻:“直隶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摊入地粮征收,应令该巡抚查确各州县田土,因地制宜,作何摊入地亩之处,分别定例。庶使天地穷民免纳丁银之苦,有地穷民无纳丁银之累。”
至此雍正才同意了李维钧摊丁入地的请求。
其实早在康熙年间,也有一些官僚主张改革丁役法,但康熙没能推行,而雍正能集思广益,广泛听取可行意见后做出果断的裁决,在处理摊丁入亩的问题上,雍正比康熙技高一筹,从中可以看出雍正的超前思想,以及锐意改革的精神。
智经34头脑清醒,能识大局
“朕实不敢自居,亦不敢不居,为正沽已安也。”
——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