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管理理论的核心是:
以人为本,企业只有以人为本,才能长盛耒衰,国家只有以人为本,才能江山永固。雍正以大智、大勇登上皇位,日的是一展身手,试做彪炳千秋的好,继而确立为政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商民一体。
智经79中央收权,筹划巧妙
“筹划不当,徒劳无益,反遭其乱。”
——雍正
改土归流,废除数百年的土司制度是雍正在位期间一次对推动人类文明进程,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一次不可低估的重大社会变革,而雍正在改土归流事件上,所表现出的睿智,有令常人所无法顾及的高明之处。改土归流政策是顺应民意,功在万代的一项利国富民的重大决策。
云南、贵州、广西以及同它们邻近的湖南、湖北、四川居住着许多少数民族,他们经济落后,生产方式不同,与中央政府关系疏密不一。大体上说,元、明以来,实行土司制度,土司管辖各民族,他们承继世袭法,然需中央政府批准;土司在内部自行征纳赋役,仅向中央进贡少许银物;土司自定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令,对屑民生杀予夺,中央政府概不过问,在这里实现的是土司的意志,而不是中央的政策。还有一些少数民族,连中央政府承认的土司也没有,只受该族头人的统治,可以说是土舍制。
土司、土舍是大大小小的割据者,因而产生中央要加强对他们辖区的统治与他们维护旧制度的矛盾。明朝以来,中央政府就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取消土司世袭制,设置府厅州县等地方政权,派遣一定时间进行调换的流官前往治理,这就是早期的改土归流。可是由于力度不够和制度不甚完善,成效不大,以致延续到雍正时期,弊端重重,矛盾日益尖锐,问题越发显霹,以致到了不能不管的地步。
土司对属民任情役使,赋税是“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振计两”。他们掠夺的,比向中央上贡的多得多如云南镇沅土知府刀瀚于雍正初年,每年进贡银三十六两,米一百石,而向土民征收银二千三百四十八两,米一千二百一十二石,强征的比上贡的多几十倍。土司恣意虐杀属民,对犯其法而桩杀害者的家属,要征六十两、四十两、二十四两不等的银子,还名之曰“垫刀银”,真是凶恶至极。康、雍时人兰鼎元说,屑民对土司“无官民之礼,而有万世奴仆之势,子女财帛总非本人所自有”,说的一点不假。
土司之间,为了争夺土地、人畜,互相厮杀,经年不解,世代为仇。如广西西隆州古隆地方土司王尚氏等与贵州普安州捧酢地方的土司阿九等常争夺歪染、乌舍、坝犁、鲁磉等寨,雍正二年(1724年)告到官府,因事涉两省,地方官互相推诿,到四年(1726年)还没有审理。又如湖南永顺地方的诸土舍,于雍正元年相互仇杀。
上民、汉民问题基本上也是土司造成的,土司与地方政府也是矛盾重重。有的汉人犯罪,逃匿土司,为其保护,州县官只有“用银钱买求”,才能得到,这就破坏了地方政府的司法权。有的地方官无端欺凌土司,土司继承,需要州县官转呈,有的州县官借机勒索,否则多方刁难。有的土司向州县官送礼,若桩亡司知道;州县官反诬土司行贿钻营,若不送礼,“则加以傲抗之名,摭拾小事,申报上司,”使土司左右不是。有的地方官向土司要钱,致使土司不敢到府县城里,怕被拘留勒逼。这些弊病,令土、汉民遭殃,中央政令不能统~贯彻,也是产生地方吏治败坏;的一个原因。
另外,在土司家族内部,为争夺继承权,也经常发生战争。如雍正三年,川陕总督岳钟琪曾多次奏报大小金川土司争位仇杀。
由于上司制度的存在,严重地妨碍国家政权的统一,脏坏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利厂社会的安定,是阻碍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取消土司制就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到了雍正时期,土司制度的者多弊端已暴露无遗,愈加不能为上民与汉民所容忍。土民们有着脱离土司统治的强烈愿望,有的全村离开土司、土舍,呈请改归地方政府统辖。
但对于如何解决士司问题,朝中大臣的看法各有不同。雍正初年,对取悄西南地区的土司制,有的大臣认为条件还不成熟,有的认为应尽快将士司制改土归流;作为一名锐意进取的,雍正对土司的恶行十分清楚。雍正:年五月他指示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督抚提镇说:“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每年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加蓰,甚至取其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
莫非朕之赤子、天下共享乐利,而上民独使同隅,朕心深为不忍。”意思是说,土着人也—‘样是的子民,天下人都享受太平,安居乐业,独独让同是子民的土著在偏远的角落里受土司的欺凌,我作为是于心不忍的。
至此,雍止下定决心要取消西南地区的土司制,他不忍心那里的人民向隅受苦,要让那里的人民共享乐利。
雍正时期,对桂、滇、黔、湘、鄂、川六省少数民族地区施行的改土归流,废除了千百年来的土司制度,解放了西南地区的土民少数民族,这是历史一次较大的社会变革。
从改土归流的实际效果来看,把土司、土舍的利益分给广大的土民,与天下共享乐利。然而雍正改土归流的成功有一个过程,巩固成果也需要继续努力。
改土归流,革除了土司之后,新任的流官就对安定改土归流地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流官是否清廉,是不是苛猛,直接关系到地方的安危,雍正时期的清政府在这方面是有教训的。改土归流后,乌蒙地区总兵刘起元恣为贪虐,私派公费,侵欺粮饷,客民被劫,引起了当地少数民族的愤怒。在这种情况下,原来乌蒙土司利用民怨进行了叛乱。
雍正对此十分清楚,他在谕旨中写道:“凡届番夷苗倮杂处省份,若能使文武介员清正自持,丝毫不敢不利于彼,可保上一事也。此乃探本寻源上策,当竭力勉此,”
鄂尔泰针对流官为政苛猛的问题,也在奏折上感慨万分地说:“欲使人民相安感戴,实不在法而在人,得人之难,难于任事。”因此,雍正和鄂尔泰一方面要加强对流官的选任,方面又要加强对流宫的监督和考察,—‘旦发现有不利于地方安定的流官就撤换和治罪。由寸:雍正、鄂尔泰君臣二人的努力,改士归流地区的第一任流官大多数基本上是清廉。
智经80集思广益,关注民生
“摊丁之议,事关国强民富,不是小事。”
——雍正
摊丁人粮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上的一次有积极意义的重大改革,雍正凭着他“试做千古榜样人物”的心态大胆改革,锐意进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不朽业绩。
差徭和田赋是封建社会臣民应尽的两大义务,历朝以来都是分别征收。由于谣役很重,无田的平民难以承受,加上历年来绅柠免于丁役,造成了差徭不均的局面。这样迫使平民百姓只能隐匿人口来逃避差役。弄到最后,政府的征徭也没有保障。差徭制度的不合理,已成为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改革役法已是势在必行。
康熙末年,已有人提出“丁随粮行”的建议,即把丁银归入田粮中一起征收,完全按田地的面积来收取,不再按人口来缴纳。
并且,在个别地区也进行了试验性的推行。但终康熙之世,改变役法与维持旧法之争一直不绝于耳,然而却难定断。试验性的推行也是毫无结果。
当初,老康熙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税的政策以后,人口的,对安定地方、发展地方的生产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大规模清理钱箱,变革赋役,统一税收,出现子“较之土司陋十不及一”的征税现象。土民所受的剥削大大减轻了。清政府在此基础上又大行丈量土地,鼓励土民屯田垦荒,并分配给土民种牛、房屋,或者给以银两,更加激发了土民发展生产的热情。东川府划归云南后,鄂尔泰捐发银三千两,买水牛一百头,盖房六百间,分配给来垦荒种地的人,使这一地区的农业生产又上了一个台阶。
为了发展生产,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后又兴修水利,造蓄水田。开发水陆交通的举措更是令人振奋,使道路畅通,促进各民族的交流,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汉族先进生产技术的传人和推广,促进了当地的种植质量,特别是朝廷又在这里建立了学校,传播汉族的先进思想,提高了西南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
毋庸置疑,雍正实施的改上归流和兴修水利,造蓄水田,开发边夷交通,在封建社会是超越时代的,是利国富民的睿智之举。
税总数固定下来,但是人口的新陈代谢在所难免。操作起来困难重重,随意性很大,这为官吏的贪赃舞弊提供了机会雍正即位后,马上就面对这棘手的、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同决定耗羡归公一样,对此重大决策,雍正表现得极为小心慎重,处理得让人刮目相看。
最早上疏触及这个问题的是山东巡抚黄炳,他提出丁银分征造成地方上隐匿人口、贫民逃亡的严重现象黄炳主张丁银摊入地亩征收,有地则纳丁银,无地不纳丁银,贫富均平才是善政。话说得很有道理,改革之心切切。但是,黄先生却不懂得改革的策略,也不知雍正的策略。
雍正没有接受他的提议,反倒指责黄炳说这种不该说的话。雍正说:“摊丁之议,关系甚重。”在最后决策之前,他把问题交给众大臣,让他们积极讨论,提出意见。
反对派的意见主要是:丁归田粮以后,必然造成对人口的管束放松,使得对游民的管理更难了;认为丁归田粮实行久了,人民就会以为只有粮赋没有丁银了,为以后官僚们再加税提供了借门,最终使老百姓受苦。
一个月后,直隶巡抚李维钧以有利于贫民为理由,奏请摊了入粮。
李维钧比黄炳聪明,他深知有钱人家肯定不乐意,会出来阻挠。而政府机构户部又只知按常规办事,公文律行不知等到猴年马月,也不会同意。
因此,他奏请雍正乾纲独断,批准他在辖区实行。
雍正这回的口气软了许多,说这件事应该往后推一推,等到“丰年暇豫民安物阜”时,再实行也不迟。
雍正把李维钧的奏章交给户部及九卿詹事科道一起讨论。并明确要求,要谋划最好的办法,来达到最好的效果。
雍正定的指导原则就是,对国家收入没有影响,又能对贫民有益,让人挑不出毛病。
雍正最后批准了李维钧丁银按地亩等级摊入的改革设想,并对李维钧的详细规划深感满意,鼓励他要相信白已,人胆地去改革。
康熙年间悬而未决的问题,到雍正时,仅经过半年的讨论,雍正就徊快作出选择。雍正果断的性格以及为政的务实,由此略见一斑。
之后,山东、云南、浙汀、河南等省随之进行了改革,于归山粮在土国全面展开。浙江在全面实施摊了入粮的时候,因为对田多的富人的利益损害较大,而贫民又期望能早日实行,两种势斗争异常激烈。
雍正四年,浙江发牛了绅衿闹事、商人罢巾的严重事什,反对于田粮。最后巡抚李卫采取厂强硬措施,制服闹事者,强制在全省推行。
摊于入粮实行以后,由于纳粮人完成丁钷的能力,大大高于无地的农民,所以政府征收丁银也有了保障。由此,国库也就有了保障。
由于不再按照人头来收税,人民也不再像以往那样为了逃税而隐匿人口、四处逃亡了,社会处厂乎稳状态,这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乾隆盛世的开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智经81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
“尔等大臣、筹划民食为第一要政,此事宜早预早立。”
——雍正
自然灾害永远是祸及人类的一大天敌,即使在科技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有时对它也无能为力,只能把它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少,更不用说在过去几百年前的封建社会了。但历代比较明智的帝王,大都能有一定的防患意识,如兴修水利,让江河、湖泊听从人们的安排,为人们造福等。但人类在大自然的面前有时也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天灾时有发生,雍正面对这具体情况,除实行减免赋税政策以外,还提出一种有利灾区人民的实际举动——设立社仓。
设立社仓这个救灾举措早在宋代,朱熹就曾著文大力鼓吹,只是当时因难于实行而没有成功。康熙时也曾有官虽建议推行,康熙没有批准户部侍郎张伯行也曾强烈要求实行:
康熙就惩罚他在山西举办,张在实践中处处碰壁,主动请求作罢,才算了事。雍正同乃父对比举的态度大不一样,即位就谕令湖广督抚杨宗仁等设立社仓,大部分官员也都迎合雍正这一举措,认为这是一个利国富民的长久大计。
由于考虑到旱涝不断,年年有赈灾之需,雍正在当政后,立即就命令湖广总督杨宗仁着手设立杜仓。但由于此举当时正处在尝试阶段,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弊端。
例如,许多地方官在表面上虽迎合雍正皇上的这一举措,背地里却背离了雍正提出的自愿的原则。他们规定凡征税需交银一两以上的,必须额外再交纳——石粮食亢入社仓:
因此,这一举措就被某些地方官员变成了一种乱摊派。非但没有解决老百姓的疾若,反而又加重了人民的生活负担。
雍正在发现这一问题后,立即对办理社仓的地方官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及时纠正了筹建中的错误。他指出:
社仓应该由民间组织承办,政府只宜劝导举行,不可强迫命令。仓中存粮数目及出入办法,政府官员都无权过问——这一方针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地方官员对老百姓的敲诈掠夺。同时,雍正还建议制定奖惩办法,即:仓粮由百姓自愿捐纳,捐至十石的给予披红挂花的鼓励;三十石以上的,给其家中悬匾的鼓励。三四百石以上的,朝廷授给八品顶戴——由于有了这种奖励办法,使社仓参予者有——定的积极性。此外,对于承办社仓的领导人,雍正也提出自己的看法,即:每社的社仓主要领导入,应由人品端正又家道殷实的人来担任,对于干得好的,在任职十年以上之后,朝廷将授予八品顶戴官职。而对于那些借此营私舞弊者,则要给予相应的惩罚……充实仓粮的办法还有借谷收息,一石加息二斗,若遇荒歉年头,小歉减半,大歉全免,只收本谷。这个方针下达以后,并未收到预想的效果,雍正五年(1727年),署湖广总督傅敏盘查社仓,发现仓谷储藏不多,据他分析,可能是被官员侵蚀或挪用了,也可能是杨宗仁初办时,州县官为迎合上宪之意,虚报存仓之数。但是雍正相信有泊人无治法,认为只要适合的人来办,还是可以把事情搞好,所以在同年任命田文镜为河南总督的敕书中,要求他于“地方备储之计,如常平、社仓等事,责令有司,力行修举”。陕西总督岳钟琪奉命设立社仓,发司库耗羡银于各州县,采买谷麦近四十万石、但州县官姑而勒买,继而勒借,百姓不满,称之为“皇粮”。雍正获知后,把社仓条约刻立碑石,禁止官吏作弊。浙督李卫针对出现的问题,预筹对策:仓谷出粜要在青黄不接之时,减价出售,以平准商人的高价;买补仓粮,要在秋收的时候,避免哄抬粮价:
同时也向社会说明建立社仓的本意,他的这‘做法使普天臣民看到丁——代明君的良苦用心,赢得厂一片赞誉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