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私了——法庭外的荒唐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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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私了=化了(3)

时值10时54分,经青海人民出版社代理人多次询问、索要,才见到法庭已准予周洁撤诉的裁定书。至此方知:前案已于1993年12月30日结案。周洁于1993年12月25日向法院递交的"申请撤诉状"称:"申请人(周洁)诉青海人民出版社侵害肖像权、名誉权一案由贵院立案审理,诉讼中青海人民出版社称并非是其所为。申请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同时青海人民出版社又一再强调是不法书商行为,基于此,申请人认为,双方再纠缠此案已无必要。申请人根据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于准许。"青海人民出版社诉讼代理人刘克希就撤诉状上的"申请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当即向审判长提出意见:"这是在怂恿当事人不负责任地召开新闻发布会,支持散布虚假事实。怎么可以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任意侵害他人的权利?"

刘克希针对前案法院已准予周洁撤诉的裁定书,百思难得其解,当场向法院有关人员指出:判决书上认定"青海人民出版社是否出版《欲神》一书侵害周洁的人格权,还有待于该案的审判结果来确定(该案指周洁诉青海人民出版社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一案--笔者注)。但是,由于前案已经结案,因此不可能会再有什么"该案的审判结果",青海人民出版社是否出版《欲神》一书侵害周洁的人格权,也绝无可能"有待于"该案的"审判结果"来确定。此案一审判决书和该案准予周洁撤诉的裁定书,出自于同一合议庭,前后仅相差几天,这两份法律文书明显自相矛盾、相互抵触,这样的很不负责任的裁判,是给青海人民出版社开了一张永远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世人评说艰难上诉问题严峻

一审宣判后,中午时分刘克希才迟迟走出法院大门。伫候已久的华东政法学院的学生们一涌而上,当场赞叹他不畏败诉而在庭上那种大义凛然、义正辞严的风骨。"做一个出色的代理人,不但要具备精深的业务知识,主张正义,也要具备始料未及的心理上的巨大承受力。"刘克希当下答应将法庭上发言整理打印后寄给这帮莘莘学子。接着,他独自一人沿着福州路向南走去……

笔者目送刘律师渐渐消失的背影,转身来到外滩电报局,捷足先登地电话采访了青海人民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郑绍功。

笔者:郑绍功先生,上海中级法院就你们告周洁侵权一案判决结果知道了吗?

郑答:不知道……判决结果怎样(很急切)?

笔者:驳回你们的诉讼请求。

郑说:真是岂有此理,竟有此事!上次庭审后的第二天上午,审判长向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案,和今天的判决真是混淆是非、阳奉阴违。这事竟然发生在大上海啊(语气很沉重)。我们不会让步,我们会为真理而斗争!

郑绍功所说的一审开庭后的方案是这样的:如果青海方能接受调解,法庭可以要周洁在原地再开一次新闻发布会,说明真相,《欲神》不是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的,周洁对青海人民出版社给予适当"补偿"或"赞助",诉讼费退还青海人民出版社,但不用"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等字眼。

电话挂了,人心难挂。

当晚,市民们在上海电视台和东方电视台的新闻节目里,分别看到了这场引人注目的名誉权纠纷案的主要现场。上海电视台播音员如此说:"青海人民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上诉,并作了强硬的发言:"上海黄浦江上宁可少建一座大桥,但不能没有坚强的民主与法制!""东方电视台播放了刘克希当庭发言实况,他说:"青海人民出版社之所以进行这场诉讼,既是为了维护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们郑重重申并真诚希望,每一个普通公民、普通法人的权利,应当也能够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希望对新闻发布会的管理能进一步引起社会重视。这场诉讼总有说得清的一天,它将留给世人和后人评说!"

翌日,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分别对一审判决作了详细报道。周洁一审赢了,整个申城顿时沸扬开了。有人在谈论名人;有人在说,未启动的"贵妃大桥"有希望了;也有人说,无论是名人还是一介草民,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

此案判决,立刻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带来了严峻而不容忽视的问题。

宣判的次日,一位闻名上海的新闻工作者如是说:"这案例似乎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要侮辱、诽谤、毁坏他人的名誉太容易了,只要向法院递交一份诉状,你就获得了这个"权利",你就尽可以将诉状中无论是真是假的"事实",公开向社会传播、扩散。"

在此之前,文汇报发表了作者阿昌的《官司不是儿戏》一文,文中有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话:"我不明白周洁为什么要告一个无辜者,假若她能与青海人民出版社携手一起告那些冒名作伪者,不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吗?"官司"不是儿戏。我讨厌那些借打"官司"为自己扬名的人。至于周洁告出版社,最好也是先弄清被告对像,再发表新闻,这样可能更好些。"

1994年1月23日,解放日报刊登了记者周继红题为《周洁肖像权案又起风波青海人民出版社上诉高院要求赔偿损失》的报道,点出了青海方强调的本案争议焦点:"周洁已知、应知《欲神》是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已知、应知《欲神》很可能是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未尽"充分注意"、"一般注意"义务,而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布损害青海人民出版社名誉的虚伪事实,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寻知情人"询问笔录"鲜为人知

青海人民出版社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诉讼代理人刘克希认为,除了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上诉外,进一步收集、核实证据是当务之急。因为案件事实是客观的,只要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就足以还其真面目。而只要案件事实固定了,谁想不依法办事就很难了。

但,证据的突破口在哪里?

邹大为是此案神秘、重要而关键的证人。因为他是周洁的朋友,是第一个发现《欲神》并告知周洁的当事者,他参加了6月12日晚在周洁办公室举行的为起诉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商讨对策会和6月17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最关键的是,周洁在举行新闻发布会以前曾委托他去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了解《欲神》的出版情况,新闻出版局告知了他什么?他是否已将情况告知周洁?告知了周什么?

刘克希决定找邹大为。

刘克希从未见过邹大为,但他在阅卷时发现邹大为称如实作证的戴以群为"和蔼可亲的戴以群先生"等,而不像有些人因其如实作证而对其进行"攻击",刘认为邹大为可能是个知书达理的。只有他最了解当时真相。刘克希相信其人,他相信一位职业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职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

"这个谜一样的人在哪里?"刘克希下决心找到他。

那晚,几经周折,刘克希顶着茫茫雨帘终于找到邹大为的家。邹大为不在家,接待他的是邹的父亲。少顷,邹大为回来了。两人竟有一见如故之感,邹示意家里不便,便领着刘克希出了家门……

上海江宁路上的红宝石咖啡馆,灯影垂黯。刘、邹二人坐定后,谈起了《欲神》,谈起了周洁,谈起了上海新闻出版局,谈起了一审开庭和宣判。刘克希没带纸,同斜对过坐着的一对情侣讨了张纸后,开始边问边记。邹大为从小黑包里取出采访本,找到当时的记录作答。刘请邹回忆一下去上海新闻出版局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向戴以群同志等了解《欲神》一书的有关情况。邹说,记得是5月31日,那天是星期一,戴告诉他《欲神》是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戴还叫一位瘦瘦长长的小姑娘调电脑,她指给邹看了电脑屏幕上《欲神》一栏的记载,已经鉴定为盗用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邹还说,他在当天上午10时左右,已经用电话将了解到的情况全部告诉了周洁。他还说,对这些没必要隐瞒的。

邹大为看了刘克希作的"笔录",略作文字修改后,拔出胸前的黑色圆珠笔,签上了"记录如实邹大为"。临分手,刘握着邹的手,邹还神情严肃地说:"你应该早点找我。"

是啊,刘克希早该找他了。如果一审时青海方面有此一份至关重要的直接证据,一审法院是否还会这样判决?这能否证明,周洁是在明知故犯,诬告无辜,故意举行新闻发布会散布虚假新闻?这证据似乎足以说明很多问题了。但周洁这一切行为,究竟是为了什么?……"红颜不露"坚定不移进行诉讼

1994年1月20日,青海人民出版社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式提起上诉。这份铅印的上诉状长达近二万字。青海人民出版社又向法院呈上了十几份新证据。而在这上诉半年之余期间里,周洁却令人费解地始终不予答辩。周洁为何至今面都不露一次?据说她不断在外拍电影和广告,今日海南,明日香港……为了这场诉讼,青海人民出版社对法院有唤必应,已有七人次专程从青海到上海,其诉讼代理人亦二十几次往返沪宁线上。

真是一场艰苦的诉讼。94年新春之际,笔者带着诸多疑问,专程乘火车赶往南京采访刘克希。在宁静的东南大学,这位客座教授正给经贸系研究生讲课。约定晚上见面。晚上10时20分,笔者和他见面寒暄几句,便说明来意。刘克希直言不讳地相告:"一审开庭的第二天,我去了法院,合议庭的同志认为,青海人民出版社在一审开庭时的很多观点,具有研究价值,也有道理,但最好这些观点不要用到这个案子上。否则,上海的某律师一下子就可能成为十几个案子的被告,因为他召开了很多类似这样的新闻发布会。"刘克希说,其实这些问题并不复杂,一个律师开了十几场这样的新闻发布会,除了上海,其他任何地方都未见到,这正说明它是一个在上海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怎能因此不依法办呢?

他还告诉我,宣判的当日下午,他随即赶到西区虹桥的上海高级法院,向法院负责人如实地反映了一审判决书的三条判决理由及其事实根据完全不成立,指出了该判决多处违法,故意回避青海人民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的事实叙述、事实认定和程序处理上明显不公正。

青海人民出版社为什么要坚定不移地进行这场诉讼?他说,举行新闻发布会、多家新闻单位跟踪采访报道,不是每个普通公民所能做到的。如果允许一个人公然散布虚假事实侵他人名誉而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法律的尊严将受到挑战,公民对法律的信心将受到影响。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公民财产状况出现悬殊的趋势下,这场诉讼对于重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维护普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尤其,2月15日《人民日报》刊登,首都新闻界、法律界权威人士再次呼吁"增强新闻法制建设"。"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进行个人行为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介应有意识地不介入单方的新闻发布会,以利报道的公正、公平。"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也专门强调了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新闻必须真实的原则。

那次临别,刘克希还郑重严肃地对我说:我们代理案子,从来就是赢要赢得理直气壮,输要输得光明磊落。周洁的律师当初究竟该不该如此草率先状告?法院当初究竟该不该受理此案?新闻媒介当初究竟该不该持这种听到风便是雨的态度?我们坚信在法制统一的中国,此案最终会有个公正的说法。

法庭斡旋兼听则明着重调解4月底,高院通知青海方诉讼代理人刘克希来沪。这次组成的合议庭中,高院民庭庭长潘福仁任二审判长。

5月3日那天,这位正直的年轻律师赶到高院特意驻足,神色严肃地仰视了上海高级法院大楼中央那挂得很正的金色国徽,然后信步迈上了高院的台阶……

下午2时,高院接待室。在场的有审判长潘福仁、审判员陈福民和一位女书记员。法院首先询问此案能否调解,青海方对调解有什么具体想法。刘克希说,青海方愿意调解,但现在青海方又补充了许多新证据,最好待二审开庭查清事实真相、明确是非后调解,效果可能更好些。目前双方各执一词,周洁至今认为没有过错,更无责任,青海人民出版社则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周洁过错明显,责任不可推卸,如此调解,自然会带来不小的难度。至于调解的具体方案,当由青海人民出版社直接致函合议庭。合议厅对以上看法未提出不同意见。

在这之后,高院为妥善解决此案做了不少工作。双方分别向法院寄来和递交了调解意见和调解方案,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和要求。

青海人民出版社的调解意见是:

关于我社诉周洁侵害名誉权案,我社原则上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如果周洁同意以下要求,我社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与周洁协商解决纠纷。我社的要求是:周洁以个人名义在原损害范围内(至少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以及青海日报相应版面)刊登启事,说明《欲神》是假冒我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等事实真相,承认6月17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场合的有关行为不当,向我社致歉,并赔偿人民币十二万元。"

周洁则拟了具体的"调解协议",其内容为:

1、周洁认为诉讼是公民正当权利的行使,但匆忙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做法,使青海出版社感到名誉受到进一步的损害表示遗憾与歉意。

2、双方共同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范围与前一个相同,由青海说明并未出这些书的理由,由周洁谈为什么要起诉及撤诉的理由,强调没有出书是可信的。

3、青海方对起诉周洁名誉权一案表示遗憾与歉意,周洁亦同时表示有些做法过于急躁与不妥当表示歉意。

4、双方真诚希望全社会来共同净化图书市场,在查处过程中双方予以配合。

5、诉讼费由青海方承担,上海新闻发布会由周洁承担。

兼听则明。虽高院为这一时明朗一时迷离的案情奏响了一个好前奏,但短兵相接、双方直接协商的结果还不得而知……

艰苦调解周洁露面调解未成

7月19日中午,青海人民出版社副总编赖兆黎和桂博律师乘4天火车千里迢迢赶到上海,黄昏时分刘克希也赶到沪上,准备二审开庭和开庭前的最后调解。

7月20日下午1时30分,周洁在其律师朱洪超、江宪等人的陪同下,步入上海高院。她面佩入时墨镜,着一袭不抢眼蓝底碎白花连衣裙,脸上带着几分脂粉痕迹。当有记者抢前拍摄,她回避镜头。在此之前,青海人民出版社副总编赖兆黎,代理人刘克希、桂博也来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