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私了——法庭外的荒唐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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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私了=化了(4)

调解在高院五楼小会议室进行。2时整,法院就此案对诉讼双方进行调解。审判长潘福仁端坐正中,审判员陈福民和书记员岳岭分坐左右。青海方依次坐着赖副总编和刘克希、桂博。周洁方坐着周洁、江宪、朱洪超,和"周洁实业公司"秘书许进及另一位工作人员。对此人们不禁联想,这起诉讼了一年多的重大案子,审中周洁从未露面,双方亦从未直接接触,如果一审中能有这样的好机会,或许更有利于风波的平息。值得一提的是,一审中青海方当时曾提出过"最低要求",即只要求周洁在原范围内"说声对不起,告错了对像",赔偿可以另外再谈。但是,周洁的代理人当时认为要周洁认错(说对不起)是不可能的事,青海方的这一"最低要求"被拒绝。

而今天周洁当场说:"我是演员,不善言辞,今天是个很好的机会,在友好气氛中进行调解,我非常有诚意,有时通过第三者问题将变得复杂。"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时都有一番诚意,青海方也作了很大的让步。周洁曾同意再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青海未出《欲神》,对93年6月17日新闻发布会表示歉意,诉讼费用可以考虑,其他损失不考虑赔偿。而最后由于对周洁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意见不一,使这长达4小时的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

周洁最后申明,刚才的调解中所作出的表示是在双方有诚意调解的前提下作出的,现在全部作废。继而她一笑置之。与此同时,记者被挡驾。有记者在调解室外汗流浃背地久久苦等。5时50分许,审判人员、青海方人员等步出。6时一过,有记者急不可待敲开了调解室的大门,室内早无周洁的踪影,查看发现,这房间还有一道边门,边门旁还有一道小楼梯,警卫告知,几分钟前周洁刚刚从边门匆匆离去……

那晚,桂律师在下榻处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说:半月前直至昨日上午,合议庭人员满口答应一天庭审时间不够的话,可以翌日继续开庭审理。然而,今天下午在长达4小时艰苦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审判长却宣布明天的开庭限于半天,开不完就休庭延期审理,青海方要出示的证据需在开庭的前一天经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得出示,双方辩论时间要作严格限制。这样一来对我们青海方面极为不利。因为我们大量的证据难以出示,也没有充分说理的机会,俗话说理屈词穷,这样也就"词穷"了。不但我们有想法,司法界也有人认为,这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名誉权大案,开庭时间安排得如此之短,很值得商榷。还有,周洁在今天调解时已答应二审出庭,当然按理按法她也应当出庭,因为她是本案被告,而且很多事都是她亲自办的,只有她最能说清楚。

7月21日的《新民晚报》,刊登了记者李菁的题为"青海人民出版社诉周洁侵权案昨首次面对面交流,调解4小时未达成协议"的报道,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文中说:"双方对周洁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意见不一,明天上午高院将公开审理此案。"

二审开庭各执一词意见迥异7月22日一早,人们争先恐后地涌入上海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上海有线电视台、上海广播电台、上海东方广播电台、江苏电视台、南京广播电台,以及众多报刊新闻出版单位都派出了强大阵容到现场采访。

上午9时整,这起旷日持久、波及之大、经过青海人民出版社半年多艰难上诉的名誉权纠纷案,终于迎来了上海高院的二审审理。

青海人民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郑绍功因心脏病严重未能到庭,全权委托刘克希、桂博二律师出庭代理。尽管周洁两天前在法院调解时说到庭应诉,但开庭过程中,她始终未露面,也未说明原委。周洁委托朱洪超、江宪二律师出庭代理。

青海方代理人神情严峻,面前堆着三摞材料,足有二尺高,还整齐地放着七、八盒录像带,十几盒录音带。这都是他们的证据。据称,这些证据足有26斤重。看来他们对开庭作了充分准备,今天是"决战"来了。周洁方两位代理人则面带笑容,轻装上阵,潇洒自如,如果不是久经战场,没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很难在此时如此镇定。

上诉人的代理人刘克希首先宣读了"上诉状",阐述一审判决的三条判决理由及其事实根据均不成立,在诸多方面明显不公正,适用法律不当。他指出:一、周洁已知、应知《欲神》是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已知、应知《欲神》很可能是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未尽"充分注意"、"一般注意"义务,而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布损害青海人民出版社名誉的虚伪事实,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二、青海人民出版社是否侵害周洁人格权,无法通过周洁诉青海人民出版社一案"审判的结果来确定",一审法院关于周洁诉青海和青海诉周洁两个案件的判决、裁定互相抵触、自相矛盾。周洁在新闻发布会和其他场合散布的虚伪的、侵害青海人民出版社名誉权的事实造成的不良影响,从未消除,也无法消除。三、周洁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散布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欲神》、"移植"其肖像、"公然诋毁"其人格等虚伪事实,构成侵权,不因其起诉而免责。四、一审判决"缩小"青海人民出版社的诉讼范围,回避青海人民出版社提出的事实,对青海人民出版社提出的有关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故意不作审理、判决。五、一审法院对周洁诉青海人民出版社和青海人民出版社诉周洁两个案子,以及对周洁和青海人民出版社两个当事人,采取"两个标准",在事实叙述、事实认定和程序处理上采取了十分不公正的做法。六、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由于时间受到限制,青海人民出版社宣读上诉状速度很快,洋洋二万言的上诉状,显然只是提纲挈领地进行。

被上诉人周洁方在青海方提起上诉半年之多的时间里,始终未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在青海方宣读上诉状后,也只是作了较简单的答辩:周洁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都是事实,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可能使青海人民出版社名誉受损,名誉受损只是青海方主观的猜测;侵害青海人民出版社权利的是不法书商,不是周洁;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法庭调查风云突变记者不解

法庭调查即将开始,青海方踌躇满志地拿出了准备好的40份证据。据称青海方原准备出示约80份证据,经前一天法院审查,青海方同意只出示部分。

他们首先拿出了:周洁在新闻发布会上散发的"书面声明"。声明中说"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欲神》"这本"黄色、下流、不健康"、"乌七八糟的书",青海人民出版社"将原告(周洁)的人格进行公然诋毁。""很显然青海人民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源于追求经济利益,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不惜侵害他人的权利,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主观上具有很深的恶意。"

又宣读了:刘克希与邹大为在红宝石咖啡馆的"询问笔录"。

又拿出了:上海新闻出版局戴以群同志在93年6月初接待邹大为经过的书面陈述。戴以群在陈述中说他当时向邹大为介绍已经查明《欲神》是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淫秽书,并把查禁《欲神》的文件翻给邹大为看了。

又拿出了:上海新闻出版局5月30日的"查禁书目"(文件),《欲神》被该书目列为第40期第82种,并被注明"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

又拿出了:《上海文化报》93年11月记者杨梢撰写的"《欲神》引出连环诉讼"。文中说:"6月下旬,周洁收到上海市有关方面向她提供的青海新闻出版局发往全国各地的特急传真电报,指出《欲神》纯属假冒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电报上的日期是6月22日。"并拿出了该报社书面证明:"周洁方面表达的事实和观点均已得到该方代理人和经办人的确认。"刘克希提出周洁在这以后非但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在7月份仍继续接受钱江晚报记者采访,进一步散布虚假事实,继续侵害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名誉权。

与此同时,近十架摄像机、照相机对准了这些证据,所有的眼睛投向了这些证据……

9时20分,忽然书记员郑重宣布:"除本院摄像机外,所有摄像机、录音机停止摄像、录音,前面录成的法院有权不准予带出去。"记者们对此感到十分突然,有的面面相觑,有的交头接耳,有的继续录像,有的连忙上楼找法院有关部门交涉。

既然是公开审理,所有采访单位的采访手续齐全,而且事先又征得法院同意采访为何在法庭调查中又中途禁止录像?一审开庭、宣判,都允许采访、录像、录音,其他案子也同意采访录像,今天为何"风云突变"?既不让新闻单位录,为何法院的宣传部门又可以录?众多记者对此费解,有关电视台继续录像,受到法院严重警告。

明知应知证据充分还其真相法庭调查在继续。

审判员陈福民在询问周洁方代理人:"6月17日上午,上海东方广播电台徐威电话采访并两次播出青海人民出版社郑绍功总编答记者问,周洁是否收听了?"

江宪律师当即回答:"周洁听到了。"

郑绍功总编在答记者问说:"我可以负责地告诉你(徐威),青海人民出版社肯定没有出过《欲神》这本书,这是不法书商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的。"当徐威进一步问,"青海人民出版社肯定没有出《欲神》这本书?"郑绍功明确回答:"没有!没有!没有!"这就是上海东方广播电台6月17日上午新闻节目的内容。一审开庭时曾播放出这一新闻节目的录音。

刘克希请求书记员记下上述内容。

旁听席上顿时一阵躁动,旁听者交头接耳窃窃私议:周洁方已明确承认听到广播,为什么还要告青海,为什么还要开发布会?这与一审判决书认定也完全不同。一审判决说不能认定周洁"已知"、"应知",现在周洁方承认听到了,那怎么办?

接着法庭宣读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1993年5月24日前关于《欲神》的鉴定书。这是邹大为受周洁之托,去新闻出版局之前作出的邹大为在电脑中见到的"鉴定书",其内容是"《欲神》属盗用出版单位名义非法出版的淫秽出版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局有权对在本省市发现的非法出版物作出鉴定,且这类鉴定是代表国家作出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近年来曾出过鉴定书约5000份,所有鉴定完全正确,尚未发现一例鉴定失误。青海人民出版社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这一证据,曾多次要求法院收集,二审法院依法收集、宣读的这一证据,使人们不难得出结论,既然是"盗用出版单位名义非法出版的",这就当然地认定了所有出版单位出版这本书的可能性,也当然地认定了《欲神》并非青海人民出版社所出。

上诉方边出示证据边指出:周洁明知、应知《欲神》不是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为什么还要开新闻发布会?为什么还要故意状告青海人民出版社?因为她不仅是位演员,同时她还是一位资金雄厚的商人,据调查,仅"周洁实业公司"就拥有1000余万元资产,她具有明显的商业动机。当时上海两大电视台、两大电台、以及全国数十种报纸、杂志广为传播报道周洁的新闻发布会,确实起到了轰动效应,这是一位商人数十万元广告费所无法达到的效果。

公堂论战据理力争剑拔弩张

在法庭调查的后一阶段,审判长宣布:请大家现在不要录像,待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将允许录音、录像。在法庭调查阶段,人们注意到一个明显的反差:上诉人方出示了约40份(种)证据,而被上诉人周洁方竞未出示一份证据,更无一份反证。

法庭调查完毕,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审判员首先宣布,今天的法庭辩论只限于三轮,每轮的时间受严格限制,任何一方不得超过,三轮的时间分别为:第一轮20分钟,第二轮15分钟,第三轮5分钟。

顷刻间,所有的摄像机、录音机、照相机,一拥而上,对准了法庭。前排的旁听者的视线一时被遮掩,后排的旁听者也开始轻微地朝前移动……

庭场如战场。双方代理人严阵以待,剑拔弩张。

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周洁为书刊市场出售署名"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欲神》一书侵害其人格权提起诉讼的行为已经实施,此后向新闻界发布消息所披露的内容并没有超越其向法院起诉的内容。因此,侵害名誉权不能成立。"这一判决理由是否合法、是否成立,成为眼下双方厮战的焦点--

青海人民出版社诉讼代理人刘克希选择这一"焦点"作为辩论的突破口,首先辩称:一审判决理由如果成立,显然是在上海确立了这样一条司法原则--只要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就有权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传播、扩散诉状中无论是真还是假的、也无论是否有损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哪怕当事人已经知道这些"事实"是虚假的,也有权公开传播、扩散,法院因其已递交诉状而免除其责。这一"司法原则"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社会是极不负责任的。现在某些有钱有势的当事人,他们在法庭上得不到的东西,就依仗财势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法庭以外得到。这是我国法律决不容许的。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的中国公民、法人,都决不应当允许这样的"原则"在中国出现。

这一判决理由只有在一种条件上可能成立,这就是:周洁的诉状内容全都是客观真实的。而本案的事实是:周洁诉状中所称的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欲神》一书等所有内容全部是虚假的!

被上诉人周洁的代理人江宪神情沉着,首先辩称: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是清楚的,定性是正确的,理由是合法的。上诉人的代理人之所以得出以上结论,是因为他不懂状告事实与出书事实的区别。

被上诉人周洁的代理人朱洪超则进一步针锋相对地指出:我提请法庭注意,如果上诉人的上诉得逞,那么就确立了一个更加危险的范例--在我国就没有新闻自由了。新闻记者就必须要像法官、公安人员一样,去把一切事实都调查清楚才能发布消息。

刘克希吐词清晰、频率极快地进一步辩驳:"状告事实",完全是一个生造的、不确定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从来没有这一提法,我国所有的司法解释也从无这种提法。至于自由和权利,从来也没有绝对的自由,也从来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个世纪以前,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就明确提出,如果一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可以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那么他的自由和权利就不复存在了。理由很简单:他可以侵害别人的自由和权利,别人为何不能侵害他的自由和权利?!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应是著名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宪法原则。任何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