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新闻出版局二楼会议室进行。2时许,法院就此案对讼诉双方进行调解。高院民庭副庭长诸国洪和审判员陈福民端坐长台中央。青海方依次坐着朱春辉、曹毓祯及赖副总编等,周洁和她的秘书许进等隔台坐在对面。
青海方在调解之前首先提出,由于出版社两位代理人没有接到通知,无法赶来参加调解谈判,出于公平原则,周洁的代理律师也不应参加。面对青海人民出版社这一有理有节的要求,法院表示同意。
接着,两位法官分别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案件调解谈了看法:这次来青海,一方面向青海学习,主要是调解《欲神》一案。希望通过这次协调,把过去的问题解决,化干戈为玉帛。
周洁的第一句话是:我这次非常高兴来青海,过去一直很忙,我非常有诚意来解决这场诉讼。
赖兆黎副总编具体阐述了本案的事实和是非责任,指出青海人民出版社毫无过错,周洁召开新闻发布会伤害了青海人民出版社,违反了法律。
人们可能记得,在二审开庭前一天,法院调解时,周洁曾以看到自己匆忙而冒失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青海造成的后果,同意赔偿损失,但她在某些问题上仍然转不过弯,以致使调解未果。而今天周洁在查明事实、弄清是非后进行的调解中,针对自己以前的做法,态度上有了明显的转变。但调解结果还不知能否一帆风顺。
顾全大局"实体协议"立足未来
现在可以顺便提一句,这个案子有别于近年来发生在申城的"刘嘉玲"案,却同"徐良案"和"吴冠中案"有相似之处。社会公众对它们的关注与探讨,提高了社会对人身权的重视,给人们以信心。再说本案原本就不复杂,理在青海一边。当周洁一低下她那美丽动人的脑袋,出版社亦就着眼大局无可争执了。
周洁表示,她这次来青海是诚恳道歉的。她承认,由于自己未弄清事实而起诉并召开新闻发布会,给青海人民出版社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名誉和经济两个方面。
针对现实,立足未来。青海方在此显示了高姿态。鉴于周洁冒着零下一二十度的严寒,专程来青海向出版社当面赔礼道歉,表示了她前所未有的一种态度和诚意,青海人民出版社不再坚持诉讼费由周洁一人承担的主张。至此,经过法院和多方的努力,这起旷日持久的首例名誉权连环诉讼案,可望向前迈出艰难而关键的一步……
12月20日,周洁青海之行第四天。上午,此案的调解意见和文字表述最后定稿。朱春辉社长同意并签了字。出版社在得理让人的同时,提出了他们唯一的请求:"上海高院在回沪制作本案的调解书时,希望为青海人民出版社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必须也能够分清是非责任,阐明前因后果的客观性。"
俗话说,退一步,天地宽。这场由周洁率先状告引出的一波多折而被传媒称之为"奇特的马拉松连环诉讼案",在没有双方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终于签下了如下有关本案的三条实体协议:
一、周洁表示自己急于召开新闻发布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欠妥之处,对此向青海人民出版社表示歉意。
二、由于本案诉讼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周洁自愿弥补给青海人民出版社人民币一万元。
三、一、二审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捌仟零贰拾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承担。
飞离西宁时,或出于礼貌或出于内心,周洁在出版社有关领导面前,留下了多少既轻松又不轻松、既简单又令人寻味的一句话:"青海比我原来想象的好。"有悖事实"签收说明"维护自尊。
这次上海高级法院在最后裁决时,青海方对其《民事调解书》中诸如"周洁得知该书是淫秽出版物"等语,认为没有客观反映事实;一些至关重要的客观事实,也是含糊其辞、避而不谈。他们对此感到大伤其心,深表遗憾。经青海人民出版社集体研究后,在法定代表人郑重签收的同时,青海人民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朱春辉向法院恳切地附上了令人思索的"《民事调解书》送达签收说明"。全文如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通过我省高院转送的《民事调解书》于今日送达我社。历时一年半的我社诉周洁侵害我社名誉权案至此已基本终结,我代表青海人民出版社同意在《民事调解书》送达签收回执上签字并作如下说明。
一、《调解书》第2页第2行"得知该书是淫秽出版物"一语没有客观反映事实。周洁委托邹大为去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市场管理处了解时,负责接待的同志除口头告诉《欲神》是一本"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名义出版的"淫秽出版物"这个事实之外,还将已经形成正在装订的《停售书刊目录》给他看,邹回去后原原本本地告诉了她。在一审过程中连周洁的律师也承认这一事实,而《调解书》把"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名义的关键事实有意回避了;另外,六月十七日上午上海电台播放我社总编辑郑绍功接受记者采访谈话录音,在庭审中周洁的律师也承认听到;在她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此事,她回避不答。这是在公众场合发生的事实。直至7月2日《钱江晚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她仍不尊重事实,继续发表不负责任的谈话。《调解书》对这些关键的至关重要的基本事实避而不谈,有悖于事实的客观性。上述事实我再三向高院和高院民庭领导陈述而得不到尊重。明辨是非并不妨碍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也不影响贵院调解了结此案。
二、法院是主持公道的圣堂,人民赋予它执法的权力。上海高院是上海市最高法律执行机关,更应该尊重事实,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楷模。鉴于贵院《调解书》中对上述事实的叙述缺乏公正性原则,我不得不表示遗憾。
最后,对贵院在此案受理中所做的努力深表谢意。
青海人民出版社朱春辉
1995年1月5日
青海人民出版社从大局出发,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他们是带着良好的愿望,采用了这一妥善方式的。这一"签收意见"仅仅寄去上海高院,并未公诸于众。使人意想不到的是,十多天后,这一本来是青海方仅向法院讨个是非说法的"说明",最终由于一根"导火线",青海人民出版社在不得已中,毅然决然地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使之公诸于众……
这根"导火线",就是1月15日解放日报上发表的题为《就"周洁两案"传闻,市高院人答记者问》,在这篇报道中,当记者问:青海人民出版社上诉后,二审期间高院对此案的看法如何,市高院某负责人答称:"青海人民出版社上诉后,经过庭审,查明了本案的事实,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周洁与青海人民出版社均是非法淫秽出版物的受害者,而真正的侵权人,即《欲神》一书的非法出版者现在却逍遥法外。"但是,在此之前,合议庭和这位高院负责人,曾多次明确表示接受:不法书商侵害青海人民出版社名称权和周洁侵害青海人民出版社名誉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高院一定会将事实真相通过新闻单位公诸于众,为青海人民出版社消除影响。想不到,如今公诸于众的事实是双双"均是受害者",似乎周洁并未侵权,没有是非、责任可言,更没有什么"消除影响"!
意外结局令人反思以正视听
1月19日下午,青海人民出版社在西宁召开新闻发布会。在西宁的青海日报、新华社、新闻出版报等十几个地方和中央新闻单位参加了新闻发布会,青海人民出版社在新闻发布会上首先宣称:
从调解协议的总体上看,基本上达到了我们的目
的:一是周洁承认1993年6月17日在上海急于召开新
闻发布会不妥,表示向我社道歉;二是由于她的起诉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给青海人民出版社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愿意补偿一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的一半。这就是说。周洁在法律性质上表示向我社致歉,在经济上愿意补偿一定损失,这与她在前几次调解时的态度相比,有了较大的转变。需要说明的是,我社自始至终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之所以愿意承担一半诉讼费,是鉴于周洁专程来青并已道歉的态度和诚意。由于双方都抱有一定诚意,所以才使调解得以成功。接着将《签收说明》中的内容公开披露后,又指出:
再说这个案子拖的时间很长,在客观上它的影响已波及到青海和上海两省市的有关领导。我们不希望,也不愿意看到由周洁挑起的事端进一步发展,更是立足于未来。我们和周洁这场官司,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民事纠纷,是非已基本辩明。再说,周洁本人是一位青年演员,对她来说,今后的艺术生涯还很长。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对一些具体问题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周洁本人也应该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经济损失补偿问题。《调解书》提到:"由于本案诉讼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周洁自愿补偿给青海人民出版社人民币1万元。"这表明周洁比其上次调解是一个进步。但从青海人民出版社来看,单就诉讼本身已花费很多,经济损失远远不是这点补偿能挽回的。我们之所以坚持要周洁一万元,主要是要她承担在此案中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义务。
针对法院的审判方式和有关负责人的言论,青海人民出版社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从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不难看出,上海中院民庭在受理周洁诉我社一案时既未查证,也未向青海人民出版社作任何核实,就仓促立案。我们认为,法院本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但一审对此案的审理和处理是不严肃的,也是不公正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对一些重大事实的叙述和近日有关人士发表的谈话亦缺乏公正性原则,我们不得不表示遗憾。
这次新闻发布会,青海日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周洁登门致歉并付经济赔偿》为题给予了报道。《江苏法制报》以两个整版、通栏标题"官司决胜岂非在法庭"来报道,《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工人日报》等中央和地方数十家新闻媒介纷纷报道。
就在青海人民出版社的签收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和"签收说明"寄回到上海高院不几日,周洁的代理人江宪律师代理周洁亦签收了这一调解书。至此,这场由周洁率先状告青海人民出版社,青海人民出版社在反诉周洁未成后经过艰难上诉,迎来二审庭审,使得世人颇为关注而拭目以待的名誉权纠纷大案,终于有了人们看来所谓风平波息的结果。
(作者:古虹)
【点评】
周洁不同于一般的名人,其特殊就特殊在她可能使黄浦江上架起"贵妃大桥"。尽管这样,周洁同时也是一位普通公民。人民法院倘若对此案能尽早作出判决并不留任何遗憾的话,或许对社会更有积极意义。现在,有些有钱有势的当事人,当他们在法庭上得不到他们想得到的什么时,就想以钱利用新闻发布会来得到他们想要得到的东西。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现像。
周洁这一万元钱,也算是付了一笔"学费"。平心而论,周洁最初也是一个受害者,遗憾的是,她似乎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也许是有人给她出的点子,但这些"高参"似乎也多少有些法盲之嫌。因为这一告便告出了问题,把无辜者变成了侵权者而反为被告,结果弄巧成拙,最后不得不既道歉又赔钱。看来,那些想以打官司来"炒作"出点什么"效益"的人们,该三思而后行了。
哦,官司胜败岂止在法庭!面对历史,展望未来,人类应当永远记取一句警世名言--"历史本身就是审判官"。它,已经在浩瀚的宇宙、苍莽的大地回荡了一二百年,因为这是卡尔。马克思的一句至理名言。记住吧,无论过去和将来,任何社会里任何一种对立矛盾中的正与邪、是与非、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的当事者们,最终谁也无法逃避这位真正的审判官!
【案例】
"王海"起诉又撤诉双方私了不得了
听说,这是北京市第一个正式走上法庭的"王海",首都新闻界兴趣大发,纷纷赶来,欲听法庭如何判决?
岂料,开庭通知发出之后,原告突然撤诉;记者惊问其故。
一、鼠年"3·15"过后。记者闻讯北京市
首例消费者索赔纠纷案即将开庭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行以来,每年3月15日便被定为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每当此日,全国各地都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消法》,都要大张旗鼓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都要大张旗鼓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每年"3·15",也可以说是假冒伪劣商品望风披靡的日子,是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
鼠年"3·15"过后不久,有关方面打来电话说,北京市首例消费者索赔纠纷案,即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将当庭宣判。
这一消息,立即引起了首都新闻界的极大兴趣。因为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严重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此,广大消费者积怨满腔,义愤填膺。因此,当王海打假索赔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反响,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舆论热点。然而,在此以往,这类纠纷大多是通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协商甚至争议,或者通过行政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出面调解而解决的。消费者因假冒伪劣商品而正式走上法庭,并且将由法院开庭审理给予一个法律"说法"的,这在北京市还是第一起。这理所当然地触动了新闻界的敏感神经。
二、当记者兴冲冲地赶到法庭时。
却知原告已于开庭前撤诉
4月8日,是法院通知开庭审理的日子。首都20多家新闻单位的记者们,兴冲冲地赶到受案法院。可是,当记者刚进入法院的大门时,法院的同志就不无遗憾地告诉我们说,在开庭通知发出后,原告与被告于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已于开庭前撤诉。
原告为什么突然撤诉?本案争讼的实质是什么?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的主要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面对记者们因为莫名其妙而发出的一连串提问,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家广、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宋艳华和本案审判长陈继平,干脆将庭审改为案情通报会,细说本案原委和《消法》要义。
三、猪年腊月二十八,北京顾客顾某在魏华商场买下了600合录音带据介绍,这是一起因假冒商品产地而引起的索赔案件。
1996年2月16日,是农历猪年腊月二十八,首都各大商场披上了节日的盛装。在地处北京市海淀区的××商场,熙来攘往的顾客正在选购各自中意的商品。
有一位姓顾的顾客,看到商场的售货柜台里有标明产地为"香港"的空白盒式录音带出售,价钱比较适中,便购买了600盒,单价5元,总货款3000元。可是,他拿回家打开包装一看,却是广东生产的"四海203"型空白盒式录音带。
这明明是广东产的,商场为什么却要在售货标签上标为"香港"呢?这不是假冒商品产地而欺诈顾客的行为吗?为了取得证据,顾某来到商场,借看商品之机,对该录音带的售货标签进行了摄像。
四、鼠年"惊蜇"前一天,顾某投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