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私了——法庭外的荒唐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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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私了=化了(5)

面对青海方咄咄逼人的辩论,周洁方代理人对此未作进一步深辩。法庭气氛刚因周洁方未进一步深辩而稍微缓和,青海方代理刘克希又发起了新的"进攻"--"一审法院根据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93)沪书刊管函字第23号"函,片面采用证据,错误认定事实是导致一审错判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诉讼中,任何事实都是以证据来证明的,而法院如何采用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因此,对一审判决认定、采用证据是否合法、适当,一下成为争议的又一个关键。

刘克希指出:我们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出示了十五份证据,证明周洁是在明知、应知《欲神》是盗用或很可能是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的情况下,仍然状告青海人民出版社,并且召开新闻发布会故意散发虚假新闻。周洁对这些证据没有否定。一审判决以此函作为定案根据,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一"函"从未在法庭上出示,更未经双方质证。况且,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的效力,应当大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一审判决竟以一份孤证,而且是没有经当庭出示、也没有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孤证,来否定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十五份证据,这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也是很不公平的。这次开庭,我们进一步补充、出示了邹大为的证词等三十份证据,充分证明周洁的"明知"、"应知",周洁则没有出示一份反证请法庭公开认定。上诉人的代理人桂博进一步补充:周洁在明知、应知的情况下举行新闻发布会,使青海人民出版社受到双重侵害,即不法书商侵害名称权,周洁侵害名誉权,而且,周洁的侵害更重、更明显。

朱洪超接着反驳:上诉人的代理人刚才讲十五份证据的效力大于一份证据的效力,这是绝对不对的。一份直接证据的效力高过150份间接证据的效力。对方讲我们没有提供一份证据,作为被上诉人,我们没有举证的义务。而且上诉人提供的这么多证据,没有一份是直接证据,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周洁举行新闻发布会构成侵权。

刘克希毫不退让,抓住对方"短处",进一步"反击":我们再三强调,本案争议的焦点证据、关键证据是周洁和她的代理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散发、宣读的两份书面声明。这是证明周洁侵权的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如果你们能证明"声明"中所说的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欲神》、"侵害"了周洁名誉权、人格权等等"事实"中的任何一个"事实",青海人民出版社将不再进行这场诉讼。如果你们的辩论回避这些事实,那你们的辩论是毫无力度的。邹大为的证词,对认定周洁"明知"、"应知",也是直接证据,这一份证词是足以抵消一百五十份证据的。况且,刚才你们当庭也承认了周洁在举行新闻发布会以前,已经听到东方广播电台关于郑绍功总编否定出版《欲神》的声明了。这是你们已经确认的事实,毋须进一步证实。

中午12时32分,法庭询问被上诉人有没有新的意见,他们以明确的"没有"作答。至此,周洁的代理人主动放弃了第三轮辩论发言的权利,未作进一步答辩。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进入双方最后陈述。法庭首先询问青海人民出版社是否愿意接受调解,他们表示:如果对方有诚意,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降低诉讼请求;如果周洁坚持认为她没有责任,将拒绝接受调解。

当审判长问周洁方的意见时,江宪律师回答:"是非自有公论,调解大门敞开。"

审判长宣布:本院庭后将另行组织调解。庭审至12点45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降下了这场名誉权纠纷案二审开庭的帷幕。这是一场扣人心弦的公堂大论战。真可谓立意高,表述难;双方律师紧抓重要事实和主要观点,机智善辩,狠抓对方短处猛追穷寇。青海人民出版社代理人看来作了充分准备,似有千言万语欲说,因辩论时间限制,他们不断看表,促使他们连珠炮式的表述。周洁代理人则手持大哥大,显得弪松自如,机智应战,显示他们久经沙场的出庭经验。然而,那精彩纷呈、令人难忘而意味深长的场面,更多的莫过于深思。

庭上迷雾庭外电话将其拨开

二审开庭后五个月时间,此案音讯全无,法院和双方当事人都无新的方案,也无任何接触。

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孰是孰非,看来不可轻信任何一方,法院当窿对此未作评判。要掌握这一若隐若现、若暗若明的争议事实的真相,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去见一见俞咏文这位记者,听听她的说法。

抱着这样的念头,笔者于11月4日亲自赶往杭州,专程采访俞咏文。

钱江晚报社位于美丽的西子湖畔,远远望去,那报社高楼,挺拔在一片清翠秀色的城中……中午时分,笔者在这里见到了俞咏文记者。

这位年近而立的女记者,或许是西湖水给了她灵气,初次见面给人一种谦和美感,同时她的朴实、沉稳、干炼又给人带来信任感。笔者说明来意,俞咏文几乎是不假思索地一一谈了自己近年来如何数次采访周洁,写出周洁的系列报道。然后,只见她拉开写字台抽屉,从中取出一盒磁带。"这就是真相,谁也否定不了。"她指指桌上的磁带说。磁带忠实地记录着地同刘克希、周洁、许进鲜为人知的谈话。先是本案二审开庭后她同刘克希的一段电话录音。笔者现不妨照录如下:

刘:93年7月3日钱江晚报上的《周洁名誉一案疑云密布待分晓》的报道和7月4日4日扬子晚报上的类似报道是你写的吗?

俞:是我写的。

刘:报道中说7月2日晚你采访过周洁,你是以什么形式采访的,是不是真的采访过她?

俞:是的,我采访过她(周洁),我跟周洁的关系很密切,一直有联系的,有联系很久了。我是电话采访她的。

刘:你报道里说,周洁"告诉记者青海人民出版社至今迟迟不作答复,令人遗憾"这种侵权,我的代理人认为"已构成刑事案件"等等,确实是周洁说过的话吗?

俞:是的。我是电话录音采访的。我把小录音带从电话机里拿出来后,放在专门的采访放音机里记录写的。

刘:如果周洁的律师说这篇报道是记者瞎编的,周洁从来没有接受这位记者采访。这你怎么看?

俞:这我感到很遗憾,他这样说是很不应该的。我编不出来。写打官司的文章,我是摸索着写的,我不懂这一行。属洁跟我有这么密切的关系,如果是编的,周洁老早就跟我说了。还有,这些报纸是她们收集的。周洁的秘书许进跟我的关系也很好,有关周洁的文章,许进都收集的,我写的每一次文章都告诉她们,这篇文章是绝对收进去的。我不是局外人,我绝对是参与了这个案子的,不是在杭州就写文章了。我同周洁通电话后,又同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办公室主任王金泉通了电话。把周洁的电话意思告诉了他,是想听听他的看法的。我作为一个记者,我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是以事实说话的。

俞咏文针对庭上出现这一争议的有关问题更是直言不讳。她说:"周洁的律师说这话是不负责任的。你可以听听周洁自己是怎么跟我说的。"说着,她放了她与周洁的通话:

俞:喂,周洁,我是俞咏文。

周:你好!

俞:你好!关于青海出版社,你跟那边的官司情况,有个情况想问你,二审七月份在上海开庭的时候,你的代理人江宪先生曾说过,你从来没有接受过我采访,不知道你的代理人这话是怎么说的。

周:噢,我不知道,这个事一点不知道。

俞:据说对方(代理人刘克希)传过来的消息说,你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钱江晚报这一系列文章都是编出来的,周洁从来没有接受过这个记者采访。

周:哎哟。这个刘克希太坏了!我这次碰到这么一个人,也怪了。我也是一言难尽啊。我想,一个,我的律师并不知道你有没有采访过我;第二个,我想他是不会这么说的。这个事我可以问问看,因为这个事我一点也不知道。姓刘的在外面到处散布各种各样的谣言,而且,还老是威吓别人。几乎每个人家里,就是说凡是认识我的,或者是跟这个案子有一点点关系的人,他每家人家都去过了。

俞:因为我们双方对情况感到很意外,那么晚报对这方面是很重视的,历来也重视自己的声誉问题。在新闻媒体这么多的情况下,如果这样说晚报,晚报是绝对要站出来说话的。

周:不可能的!这样吧,我问一下律师,有没有这么回事。麻烦你明天再给我打个电话。我想不会有这种事的。好吗?

俞:好的。再见!

周:再见!

俞咏文说:"这件事周洁的秘书许进是清楚的,我可向她核实。"说着她拿起电话,拨通了许进:

俞:……这庭审记录是非常明显的,上面就是记录了江宪律师说……

许:(打断俞咏文的话)这事让他(江宪)去问一下,查看一下,再去问一下。

俞:我们等了这么长时间,江宪他没有来过电话。

许:他到外地了,深圳出差了。

俞:那么江宪他现在的明确观点是什么呢?

许:就是说,在庭上没有怎么样。你不是让周洁去问他吗?他说没有说过。我也让他去看一下这东西(法庭笔录)是刘克希写的还是书记员写的。后来他看了吧?是书记员写的,是吧!

俞:是的,我已经收到了这个记录。

许:这记录肯定是书记员写的吧?

俞:(十分肯定)是的。那么他(江宪)现在自己的观点是什么呢?就是说在庭上没有说过这些话……

许:(再一次打断俞咏文的话)俞咏文,这件事反正我不跟你多说了,反正跟江宪已说过,让他自己打个电话给你好吧?

俞:这事,许进,我是这么认为的,因为他是你们的代理,他的观点可以说完全代表你们的观点。

许:他是代理人嘛,他在庭上肯定是说过,他是怎么说的,他查看以后,会打电话给你,他亲自跟你们说。

俞:那么,我想问一下,你们承不承认,周洁包括你接受过我的采访?

许:这个事情,我跟你说,作为律师他是代理,对好多问题,他不是完全清楚,我说什么周洁说什么,他律师不一定很清楚,大概的他知道……

俞:你不觉得你现在说的和开始说的很矛盾吗?你开始说他绝对没说过。

许:江完是这么跟我说的。

俞:周洁和你接受过我的采访是非常事实的一个问题?对吧?

许:对,这个问题,我今天现在跟你说,包括上次周洁跟你通话,我已经说了。我觉得这个事上次跟你说得很明白。我请江宪再给你打个电话,或者给你们总编打个电话。

俞:好的,催催他。庭上风云,真相大白。看来毋须赘言。郑重其事呈上言辞恳切的信

据悉,此后不久,青海人民出版社向上海高院寄去了有关前述电话内容,他们亦早掌握了这些。钱江晚报领导为了负责地维护报社和双方当事人的名誉,针对案情中的事实,如实地向有关部门作了证实和澄清,并协助法院还其庭审中的真面目。

1994年11月28日,青海人民出版社郑重其事地向本案合议庭出示五点书面声明……

由于本案上诉已近一年,二审开庭后也有四五个月了,但一直未见到法院有什么"动静",青海方可能有些按捺不住,感到有些话需要说了。1994年12月11日,青海人民出版社诉讼代理人刘克希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瑞邦呈上了一封言辞恳切的信。原文如下:胡院长:

您好!今年一月,我曾当面向您反映了上海中院民庭审理青海人民出版社诉周洁侵害名誉权案的有关情况。

青海人民出版社一月二十日提起上诉,高院民庭于七月二十二日开庭二审。潘福仁庭长任审判长。庭审中,青海人民出版社上诉状中所述的所有事实以及所附的所有证据均已当庭得到证实。周洁方没有出示一份证据,更没出示一份反证。而且,周洁的代理人当庭承认,周洁是在收听到上海东方广播电台播出青海人民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明确否定出版《欲神》的电话录音后,才举行新闻发布会的。高院惠副院长曾到庭参加二审旁听。

谨请您花点时间看一下青海人民出版社的上诉状,或者花几分钟看一下上诉状前三页的本案事实部分。我想,你不难作出判定。

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的尊严,需要社会的每一位成员来维护。无论怎么说,对这类公众普遍关注、事实如此清楚又已公开披露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如果遇到某些人就"拐弯",那就将不成其为法律。无论对于名人还是平民百姓,法律没有例外。

此案上诉已十月有余,二审开庭至今亦逾四月,我们一直在关心着此案,等待着高院公正判决。

此致

敬礼!

青海人民出版社诉讼代理人:刘克希

听其言而观其案。这对案件的本身能说明什么?能起什么作用?不得而知。然而,至此的虚虚实实、是是非非,已引起了更多的人们--包括审判界的重视与思考。

负荆上门出版社得理也让人

1994年12月15日。青海人民出版社突然接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上海高级法院就调解青海人民出版社状告周洁名誉权一案,有关人员将在两月内到青海。

其实,青海人民出版社副总编赖兆黎、享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刘克希和桂博律师,曾于二审开庭后的7月25日,向合议庭提出了青海人民出版社"最低要求"的调解方案。当合议庭成员陈福民和岳岭在记录了青海人民出版社的调解方案后,问:"你们的调解方案,如对方不能接受,你们的态度如何?"青海人民出版社副总编和两位代理人一致表示:"接青海人民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指示,在本星期六(7月30)之前,若周洁不能接受,青海人民出版社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再接受调解。"书记员将此作了笔录。周洁在此期间没有接受青海人民出版社的调解方案。其后四五个月,法院同青海人民出版社无任何接触,周洁同青海人民出版社亦无任何接触。接此电话,青海人民出版社着实意外。

12月7日,周洁及其秘书许进、律师江宪以及上海高级法院民庭法官陈福民、副庭长诸国洪一行五人,专程由上海乘飞机飞往青海,五人一同下榻在青海宾馆。而合议庭的另两位成员审判长潘福仁和审判员翁毅却未能同行。

遗憾的是,青海人民出版社的两位诉讼代理人均未接到法院的通知。刘克希在江苏,两天内绝无可能赶抵,因为南京没有飞往西宁的航班,火车则要好几天。青海人民出版社另一位代理人桂博则正在南方出差,更无法赶往。

无奈,青海方只得用传真、电话与其委托代理人联系。

实际上,此时双方已就绝大部分内容包括周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有了统一的认识,唯一有争议的是:诉讼费由谁承担。

1994年12月19日12时30分。周洁在秘书、律师、法官等人的陪同下,款款走人青海省新闻出版局。于此之前,青海人民出版社社长、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朱春辉、副总编赖兆黎以及曹毓祯等领导,都十分庄重而严肃地等候周洁一行。至此诉讼已逾年半,青海人民出版社原法定代表人郑绍功总编因届离休年龄,由朱春辉同志接任法定代表人,这场艰苦诉讼的重任落到了这位新法定代表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