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私了——法庭外的荒唐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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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私了=官了(5)

(法4)我们认为对蒋重友依法严肃处理,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会有好处。如果袒护、放纵,就会损害公安干警的形像,甚至还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蒋重友,给公安队伍建设带来后患。

(法3)一定要集中惩治极少数,且惩治力度要大,才能教育大多数,挽回影响,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组织者、纵容者肯定存在,必须深挖,依法严惩。

(法5)公安干警暴力冲击我院机关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事件,其行为已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无论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尊严来看,还是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来看,都必须严肃处理。

当事人肖祥准等态度怎样?

(法5)当事人肖祥准等同志都表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今后要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既要严于执法,又要善于执法,特别是在紧急复杂情况和对有特殊身份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更应如此。

十四、双方对《调查情况》的反应

"5.11事件"后,邵阳市委组织了一个调查组,后来写出一个《关于"5.11"事件的调查情况》(简称《情况》)。

可是,这份《情况》两面不讨好。

先看公安方面:

(公6)主要观点和主要情节明显偏袒偏信中院一方,有将人引入错误判断的目的。

(公6)《情况》大多是依据中院一方少数人反映来做文章……真让人思悟不清当中的奥妙!

(公6)《情况》的主题内容违背了市委调查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澄清事实,明确责任"之初衷,没能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

(公6)执笔者仍然没有忘记在个别情节上做小动作,在具体用词上耍花样,有明显充满偏袒偏信中院一方的感情色彩,在主要情节的叙述上显失公正。

(公6)从执笔者的用笔手段不难看出:有利中院的则用,不利则废;对中院一方之词宁肯全用,不肯有漏;对中院少数人精心编造的情节毫不犹豫地予以认定;对一些确实无法完全否定的对中院不太有利的情节事实,便轻描淡写简单带过,或加以不否定的否定。即使是领导在场目睹的情况,都强词夺理,避重就轻地三言两语开脱而过。这完全是企图使领导决策失误的可耻行径。这种明目张胆地掩耳盗铃,企图蒙骗各级领导的拙劣手法,岂能瞒天过海?又怎能代表市委调查组?中级人民法院代言人的行径,其目的是将上级决策引向失误,是抹黑和强奸……

(公6)执笔者极力为肖祥准等人开脱推卸责任,将肖祥准等人的非法行为美化成依法行使职责,继而达到对蒋重友第二次迫害的险恶用心。

(公6)……这完全是执笔者个人歪曲事实,将责任转嫁于蒋的诬陷行为。

(公6)执笔者无非是为肖等前往县中医院乃至发生后来的非法拘禁行为打了一个并不聪明的掩护。

(公6)……这明显是制造矛盾。可能是执笔人考虑到这一情况是中院反映的,所以不宜漏掉不写。不然陷害蒋重友就会减少一丝力度。

(公6)执笔者毫不避嫌地基本上依据中院少数人精心编造的虚假情节……这是对蒋在人格上的极端侮辱和政治素质上的极力污蔑,也是对事实的尽情歪曲。蒋重友6月24日信件("公7")开头是这样的:

"5.11"事件市委调查组:

你组写的《调查情况》……严重失实,没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事件的本来面目,执笔者完全是中院一方的代言人。《调查情况》给我又一次沉重打击和伤害……这封信的结尾:

执笔者事实上成了中院的代言人和传声筒,对这种丧尽天良、用心险恶的行径,我表示非常遗憾和极大的愤慨……要求将肖祥准一伙的犯罪行为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方面对《情况》的评价:

(法4)蒋重友诬告我们打伤住在蒋重幸家的两名学生和非法搜查一家。……对此,市委调查组已查实。否定了蒋重友的诬告。

(法4)市委调查组也已查实"蒋重友一直没有讲过人大代表的身份"。

(法8)《情况》肯定了蒋重友徇私暴力抗法的基本事实,只是有些避重就轻,如把蒋重友三次掏枪写成"摸枪"等。

(法2)对一些曲解真像和事件性质的"事实",仅凭一二人的假证就带入《情况》,我院执行人员提供的反映一致的入情入理的部分事实未被采用,这将对事件的公正处理产生消极作用。

(法2)《情况》要对事件性质给人一个明朗的概念,然而《情况》没有清楚地做到这一点。

法院方面对《情况》和调查组总的评价表现在6月24日一封信("法2")的开头:市委调查组:

……调查组印发《情况》征求意见,作风是民主的,态度是慎重的。在蒋重友等人颠倒黑白,把水搅浑的复杂情况下,能够形成这个材料,调查组是做了大量艰苦工作的。

十五、事件的处理

(公8)7月3日市委政法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5.11"事件有关责任人研究了总体处理意见,待报市委同意后,根据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分别交由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可以看出,至迟在1995年7月初,"上面"还是头脑清醒、泾渭分明、原则性很强的,确曾打算"严肃处理"。违纪的"依纪"处理,违法的"依法"处理。

这当然是对的。因为"5.11事件"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而且比一般违法犯罪案件性质恶劣得多,影响坏得多!那么,当然应该追究"首恶"的刑事责任!双方不是都提出这种要求吗?虽然双方的"首恶"涵义完全不同,但双方这种要求本身无疑是正确的。不严厉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以服人心,不能消除后患!

但是,3个月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10月30日《中共邵阳市委常委会议纪要(1995年第4次)》第二部分:关于"5.11"事件的处理问题

会议认为:"5.11"事件是一起极不应该、影响极坏的事件,必须按省委、市委的指示严肃处理,以挽回影响……

责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和新宁县委在本月底前向市委写出专题检查报告,认真落实省委、市委领导关于"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各自总结经验教训,各自处分自己应处分的人"的指示精神。

凡需给纪律处分的有关人员,必须在11月中旬全部处理到住,并向市委写出专题报告,新宁县公安局原局长蒋重友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公安局长职务,调出政法队伍。……中院法警大队到新宁县执行任务,是正确的、合法的。但越权搜查过两户村民的住宅。打过两个学生,对蒋重友使用强制措施过当,对此,大队长肖祥准负有领导责任,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调离法警大队。……会议决定,对拒不执行省委、市委指示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并追究领导的责任。

在这种压力下,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于11月10日交上了《关于对肖祥准同志的处理意见》:市纪检委并政法委: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凌晨,肖祥准同志带领执行人员在新宁县依法执行公务时,遭到蒋重友暴力妨碍,执行人员将蒋铐往市委政法委,随后由市委政法委作出了处理。当日下午新宁县公安局数十名干警驱车冲击我院,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根据十月二十四日市委常委第4次会议决定,肖祥准同志带领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越权搜查过两户村民的住宅,用警棍打过两个学生,对蒋重友同志使用强制措施过当""肖祥准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因此,给予肖祥准党内警告处分。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中院党组印鉴)

新宁县委也"根据"同一"决定"做了他们能做的事。

于是,12月,邵阳市委政法委发出(1995)第41号文件,作出如下通报:

蒋重友,新宁县公安局长,受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公安局长职务,调离政法队伍。

肖祥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大队队长,受党内警告处分,调离法警大队。

漆增绵,新宁县公安局政委,受党内警告处分。

王征新,新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现任副政委,受党内警告处分。

李朝佳,新宁县公安局马头桥派出所所长,免去所长职务。

蒋重化,新宁县公安局消防股少校军官,省消防总队、市消防支队对蒋在组织内作了处理,本人写出深刻检查。

--这个文件,根据肖祥准申诉和"上面"重新调查认定,把他在"执行过程中越权搜查过两户村民的住宅,用警棍打过两个学生"予以删除,但处分不变。

这"处分"也没法定。"党内警告"已是最低党纪处分,再低就没了。

于是我们看到,原来决心很大,要"依法依纪"分别处理,变成了仅仅"依纪"处理,且只是党纪,并无政纪,没有"检察部门"的事。

蒋重友的"调离政法队伍",并不算处分。他调离"政法队伍"后到县国土局当局长。有人说,国土局是行政执行部门且是"肥缺"。

肖祥准的"调离法警大队"本身也不算处分。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要让他当政治处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市委政法委不同意。后来据说是市委政法委示意中院让肖当"工会主席",却被他本人拒绝。

肖祥准于11月30日写信申诉("法8"):

处分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严重失实。

对蒋重友徇私暴力抗法实行正当防卫完全是合法的、正确的,"纪要"和"批复"认定使用强制措施过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处分所依据的事实看,是带着"中院一定要处分人"的框框去取证的。

"处分"违背了"严肃慎重"的原则,纵观处分的前前后后,只是为了"应付"、"摆平"。肖祥准回忆道:

领导两次找我谈话。第一次是错误事实材料与我见面,谈话基本内容是:事情到了这一步了,算了。政法委、市委向上级写了几次检讨,也很伤脑筋,很为难。从顾全邵阳稳定的大局出发,反正对你的处分不重,也不影响你的使用……第二次谈话是要我在"批复"上签字,原话是:"市委常委决定处分你。你的错误是对蒋重友使用强制措施过当,引发新宁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冲击中级人民法院的严重事件。对此,你负有领导责任。错误事实我们没有去调查,是政法委调查的;对你的处分不是我们研究决定的,是市委决定的,我们只是办个手续。"……"

(法8)市委决定对我的处分后,领导在有关会议上讲:处分是根据省委书记王茂林同志的批示,市委不再复议。处分情况向省委领导汇报了,省委领导也认为只能这样处理,对处分不服,不要上告了,上告也没用

肖祥准于11月6日给市委书记周本顺、市长孔令志写信申诉。12月13日,周本顺批示:"常委不再复议,请本人从高从严要求自己。如要上告,是本人的权利。不过最好还是认真想一想市委为什么这么处理?

同一天,孔令志批示:"同意周书记的意见。请老肖能理解市委的决定,另把老肖的工作安排好些。"

笔者没有公安方面和蒋重友本人1995年7月5日以后的申诉材料。但据我1995年10月下旬在新宁接触蒋本人所得印像,他对即将下达的处分异常悲愤激动!看来,这事或是没能"摆平",或是没法"摆平"。十六、隆隆的"尾声"

确实,没能"摆平",或是没法"摆平"。

大家别忘了,"5.11事件"最初是矿主蒋重幸引起的。"事件"后处分了那么多人,此人却至今逍遥法外,市委、市委政法委那么多文件,竟无一字提及他!

中共邵阳市委常委会议纪要(10月30日)关于"5.11事件"指示。

市委将对此事发出通报。要求全市所有政法干警认真组织讨论,从中吸取教训,不允许再发生类似事件。--今天,人们已经可以断言:这一点没能做到!"再发生"的不是"类似事件",而是更加严重的事件。

"5.11事件"后不到4个月,又发生了"9.6事件",

1995年9月6日,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江志能、刘昌雄等干警,根据群众举报,将在西区公安分局城北路派出所干警刘为民母亲开的群众茶馆参赌的曾晓英(杀人犯刘为民之妻)等13人,带到支队讯问。刘为民持枪冲进巡警支队办公室,开枪将正在询问参赌人员的江志能击倒,看管参赌人员的刘昌雄闻声赶来夺枪,又被刘为民开枪击倒……(邵阳市委政法委1995年第41号文件)。

--如果说"5.11事件"震动了邵阳,那么,这个"9.6案件"可就震动了湖南!

1995年10月30日的邵阳市委常委会议认为:"这是一起发生在公安内部的特大恶性案件,影响十分恶劣,教训是十分深刻和沉痛的。"

--措词无疑是正确的:这是"公安内部"的案件,不像"5.11事件",发生在公安与法院之间。"5.11事件"在"摸枪"与"掏枪"之间纠缠不清,到"9.6案件"可清楚了,终于开了枪,还连杀2人!

关于刘为民案件,市委常委会议纪要还披露:

在案犯刘为民被逮捕之后,西区公安分局和城北路派出所还有部分干警去探视刘为民……"

在对刘为民开庭之前,其原籍洞口县竹市镇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出具伪证,称刘为民近亲有精神病史,企图包庇案犯。"

--邵阳市犯罪猖獗,社会混乱,长期如此,全国闻名。从上面两段证词中,人们是否可以寻辩出某种本质性、规律性的东西?

应该指出,"9.6案件"也是一起妨害执行公务犯罪,不过不是以一般暴力手段,而是以开枪杀人手段妨害执行公务而已!

如果说"5.11事件"震动了邵阳,"9.6案件"震动了湖南的话,那么,接踵而至的"1.31特大爆炸案"可就震动了全国。"5.11事件"从未被"喉舌"报道,"9.6案件"主要局限于邵阳市和湖南省报道,1996年1月31日19时50分发生的大爆炸可就捂不住了,全中国全世界都作了报道,因为它据称是世界第二大爆炸事故,"爆炸当量"为10.3吨炸药。如果主犯购买的43号炸药全部"到位",整个邵阳可能就完了!

案发后9人被捕,其中有市公安局副局长谢贵荣、治安科长刘登平和正科级干警詹道隆--公安干警占了三分之一。

截止目前(1996年5月上旬),因"1.31特大爆炸案"已有4名公安干警被捕,另有4名公安干警受纪律处分,其中包括前文一再提到的邵阳市公安局长孙湘隆(党内警告)。据称,此案主犯何耿是在大批公安干警和武警"封锁现场"的情况下从他们眼皮底下安然逃脱的--这是一种多么可怕的说法!如果何耿归案,是不是将牵连更多的公安干警呢?

邵阳一位党员干部在信中反映:"市公安局治安科长刘登平,烈性炸药首先是经他批准运进、加工的,也是他陪同何耿(购进、加工炸药的当事人)去找公安局副局长审签的。此人是1994年的东区公安分局局长,父亲80大寿,全局人开车去祝寿,撞伤了农校的人,引起农校师生闹事而受了处分,免去分局局长职务。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李贻衡明确批示:此人不能再用。市公安局在报批治安科长时没有报刘登平,市委政法委某头面人物却指名任刘登平为治安科科长……"

这位党员干部写道:

邵阳市公安机关是被邵阳市某些领导干部娇惯坏的,特别是市委政法委须依靠公安局报警衔,享受警察待遇,加之市委政法委有些领导的老婆、子女安排在公安局工作,因此对市公安局的问题一贯袒护,甚至娇纵,以致全市公安机关的问题接连不断,一起比一起大,从震惊全国发展到震惊世界。而邵阳市某些领导干部却在"树立邵阳新形像"的幌子下,压制舆论。"

(作者: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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