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股指期货必备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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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从历史与发展看投资价值(4)

海南证券交易中心推出了深圳综合指数和深圳A股指数两种期货合约,每种又分当月、次月和隔月三个不同交割月份,故一共有6个标准合约。然而深圳A股指数合约的交易几乎无人参与,即使是深圳综合指数合约的交易,也基本上集中在当月合约上,只有在临近月末时,次月的交易量才逐渐增加。

当时深圳综合指数位于300点左右,合约单位是深圳综合指数乘以500元,故合约价值大约在15万元左右。初始保证金为1万5千元,维持保证金为1万元。海南期货交易所推出的标准合约也是以深圳综合指数为标的的,不过乘数只有50元,后调整为100元;交易合约为当月、次月及3、6、9、12月4个53季月中最近的一个月份,后调整为取消季月指数,增加了本周指数。

海南证券交易中心推出股指期货后,成交量逐月上升,4月份为292手,5月份上升到851手,6月份又越过千手关口。但一方面,海南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本身属于地方越权审批行为,在当时治理整顿的宏观经济环境下,自然成为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治理整顿对象。另一方面,当年9月初,深圳证券市场出现了收市前15分钟大户联手出货、打压股指的行为,有关方面认为这与深圳平安保险公司福田证券部的一些大户在股指期货打压股指有关,认为股指交易加大了市场投机性,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和股民的成熟,于是决定关闭海南证券交易中心的股指期货交易。后来,海南期货交易所在清淡中也停止了股指期货交易。

然而,几个月后的1994年1月5日,海南证券交易中心理事会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又自行决定恢复了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觉后,迅即于当月18日责令海南证券交易中心“停止股指期货交易,并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检查”,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于当月21日停止了股指期货交易并写了检讨书。据统计,从5日到21日,累计一共成交了111手。1994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此专门发出了《对海南证券交易中心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指数期货交易进行批评的通报》。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若干意见请示》中专门提到:“一律不得开展国内股票指数和其他各类指数的期货业务”。

海南股指期货交易的夭折,固然与政府的干预大有关系,但主要还是因为当时国内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不成熟。不成熟可从两方面来看:一是证券现货市场尚处发展初期,规模还小。1993年底,股票市场市价总值才3531亿元,其中流通市值当时连1/4都不到;上市公司也只有181家。如果考察所选用的深圳综合指数,则其代表的市值更小,1993年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只有77家,总市值为1327亿元,其流通市值不过300亿元左右;从投资者队伍来看,1993年底,沪、深股市投资者开户数为777万户,其中机构开户不到196家,且当时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尚未开始,投资者结构的不合理使得股指期货工具的使用者基本上都是投机者。太小的市场规模、不合理的投资者结构再加上深圳综合指数本身的缺陷使得投机者操纵指数54相对容易成功,在这种情况下,股指期货应有的正常功能不一定能发挥出来。

二是在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上当时还跟不上。当时,不仅《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尚未颁布,连其他一些现有的规范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也大多未出台。当时的局面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在一轰而起,金融秩序已经比较混乱,如何清理整顿、如何建立有效的统一监管体制可以说是当时最为紧迫的问题了,这个问题不解决,放任金融创新只会导致更大的混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初禁止股指期货交易也是监管层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股指期货被禁止之时,我国另一个金融期货品种正在崛起,那就是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不断升温,到后来居然形成全民热炒的局面,以至于股市为之失色,股指期货更没人提了。然而好景不长,“327事件”、“319事件”闹得不亦乐乎,终于在1995年5月17日迎来了中国证监会的一纸紧急通知:

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国债期货的夭折也使管理层从此对恢复金融期货试点的各种要求与呼声抱着更为谨慎的态度,当时就有5年内不考虑金融期货的说法。接下来,1997年开始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事件更是强化了管理层的这种意识。

然而,随着国内股市的逐年发展,各种条件也在发生变化。可以说,在经历了一个量变的积累过程之后,国内股市与当初相比,已有了巨大的质变。从股市规模来看,到2000年6月底,上市公司已超过1000家,总市值达到40690亿元,占GDP的49%,流通市值约13111亿元。从投资者构成看,至2000年7月底沪、深股市投资者开户数已达5200多万户,其中机构约35万户,证券投资基金也已有31家,资产规模达800亿元。尽管国内股市尚未对外开放,但在规模上已成为亚太地区三大股市之一。从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上看,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建立了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要成果,在《证券法》实施的同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随后又颁布了四个配套的《管理办法》;对证券、期货实行的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也建立了起来,证券、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顺利完成,市场运行的规范化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在这种背景下,股指期货又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就极为正常了。而且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已成为进一步推动股市健康发展的需要了。比如,考虑到中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如何与国外接轨的问题;考虑到如何培育机构投资者的问题;考虑到开放式基金的可操55作性问题;考虑到如何活跃大盘股,改变热衷于炒作小盘股的过度投机气氛;甚至考虑到如何有助于减持国有股流通的问题,都与股指期货有着密切的关系。不论是理论研究者还是股市投资者,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缺乏股指期货这一避险工具的股市是不完全的,只能是一个跛脚的市场。恢复股指期货,是时候了。

2000年8月底,上海期货交易所历时9个月,完成了中国证监会安排的《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方案设计》课题,并上报中国证监会,这标志着我国恢复股指期货交易的序幕已经拉开。恢复股指期货交易的日子已经不远了。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内地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发展股指期货市场已成为市场内外关注的热点。尤其是证券市场法规体系的完善、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的建立、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基础市场能够满足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截止1999年底,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达949家,在境外和香港上市的公司有46家,我国境内上市的股票(A股和B股)达1029只,股票市场市价总值已达近2.65万亿元,相当于GDP的30%多,流通市值8214亿元。同时,投资者结构的变化,也使股指期货的需求增加。1999年新成立4家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已达20只,发行份额达458.5亿个单位,年底新基金市值近500亿元,约占股市流通市值的5.5%。允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参与证券一、二级市场,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使得一批综合类大券商迅速成长,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使得股指期货交易的市场主体逐步明确。

尽管股指期货在内地曾有一段短暂的历史:1994年1月海南证券报价交易中心曾推出过股指期货合约,但立即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累计成交111手后停止交易,但在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仍有一系列理论问题和技术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严密论证,避免重蹈覆辙,并奠定其规范试点、有序发展的基础。

一、制度创新的主体

回顾中国期货市场试点的历程,市场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便是创新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既是期货市场的制度需求者,也是期货市场的制度供给者,政府替代厂商成为期货市场的创新主体,不同56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的创立是源于厂商强烈的制度需求而诱致的制度创新。由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创新,一方面具有制度创新边际成本较低的优势,可节约组织成本、学习成本和实施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制度创新边际收益较低的劣势,主要表现在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的协调问题上。影响制度创新效益的关键因素是,既要看政府的制度需求是否同样构成企业的制度需求,即企业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的偏好是否与政府同样强烈,又要看制度供给是否有效率,即制度供给是否高效率地使企业实现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的偏好。

从股指期货创新的动力看,政府、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主体及期货市场主体均已预见到其潜在利益,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便可获得潜在利益。从政府的角度,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配置资源、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降低金融风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一系列功能,培育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目前,三类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可以参与股市、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及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都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队伍逐步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转变。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从品种到组织结构的进一步创新,保险资金及三类企业入市政策的进一步放宽及各类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等)逐步会加入证券市场,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股票抵押贷款、发行金融债券等),机构投资者的类型和规模必定会有很大发展,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包括股指期货作为避险工具。除了股票,基金在资本市场也是不可或缺的成员,市场要扩容,需要一大批机构投资者。但目前证券市场仅有封闭型基金,经过“327事件”后,金融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被禁止了,但如果没有它们市场就很难扩容,因为开放式基金对它们的需求非常迫切。市场扩容需要引入股指期货作为避险工具这种制度安排。

另外一种重要的考虑是中国证券市场累积的体制性风险对避险工具的需求。一定程度上,这种风险所带来的需求更迫切。所谓体制性风险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及整个经济体制的缺陷所形成的股市风险。当前上市公司的质量堪忧。对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统计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的每股平均利润一年比一年低,股东权益的回报率也是一年不如一年,上市时间越长的公司,业绩越差,使得股市价值回归的压力相当大。由此造成的风险称之为“体制性风57险”,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从根本上是一种体制性问题,尽管可以从改变上市公司的构成和从体制上解决股权结构优化问题及完善治理结构(包括民营经济融资政策的放宽、高新技术板块的推出、国有股配售回购及一系列有关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法规的实施等),但经济体系应该提供分散风险或保险的制度安排,从现实的选择看,迫切需要股指期货交易提供这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