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股指期货必备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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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熟练了解合约是赚钱的基础(3)

世界各主要指数期货合约规格,对于合约乘数设计高低不一,换算为同一货币之后的合约价值亦有相当大的差距。即使采用同样的指数标的,合约价值也会大不相同。合约价值较高者包括CME的S&P500指数期货、Nas鄄daq100指数期货、EUREX的DAX指数期货等,其合约价值分别达到人民币256余万、175万与146万元,合约价值较小者除了部分小型指数期货合约外,则包括大阪交易所(OSE)、香港交易所(HKEX)之股指期货研究·深度报告道·琼斯工业股价指数期货及我国台湾的台股期货。

4.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交易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基石之一。股指期货的保证金比例就是投资者实际买卖一张股指期货和约所需资金与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比值。该比例一般由交易所规定,投资者必须强制执行,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实际情况,特别是在股指期货市场持仓量过于庞大或者价格波动过于剧烈时,调整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直接代表了一个股指期货市场杠杆倍数的大小,也直接反映了一个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程度,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盈利或亏损水平。

5.合约报价单位

合约报价单位即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最小点数。观察国际知名股价指数期货合约报价单位,就升降点数占标的指数比例而言,多数为万分之一至万分之六,仅有大阪证券交易所之NIKKEI225指数期货与韩国KOSPI200指

截止2006年7月4日全球主要指数期货合约规格。

6.合约到期交割月份

国外主要指数期货之交割月份设计,可分为近月、季月以及远月。近月为交易当月起之连续月份,季月多采3、6、9、12月循环,远月则多数为超过一年以上之月份,如次年之3月、9月等。

国外股价指数期货大多提供3~5个季月合约,提供近月合约者亦占多数。倘提供太多交割月份的合约,交易量可能分散在各月份,降低流动性;另为兼顾不同交易人之需求,亦提供较长月份之合约。

7.每日结算价

期货市场采取“逐日盯市”的结算制度,每日结算价是变动保证金及损益收付之依据,各交易所之方式皆有所差异,如CME、SGX—DT系采收盘时段最高成交价及最低成交价之平均;EUREX则采最后一笔成交价,以反映市场价格。

为防范人为操纵,多数交易所以全天平均价或收盘时段(即交易时间最后5分钟或30分钟)之平均成交价作为每日结算价。

8.每日涨跌幅限制

世界主要交易所之股价指数期货每日涨跌幅度限制,可归纳成三种方式:(1)无涨跌幅限制,如英国LIFFE的FTSE100指数期货、EUREX的DAX指数期货与HKEX的恒生指数期货;(2)设定某一涨跌幅或点数限制,如日本TSE的TOPIX指数期货、S&P/TOPIX150指数期货、OSE的NIKKEI225指数期货、NIKKEI300指数期货等;(3)设定不同阶段的涨跌点数或幅度之限制,如CBOT的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期货、CME的S&P500指数期货、Nas鄄daq100指数期货、Russell2000指数期货、新加坡交易所(SGX—DT)的NIKKEI225指数期货、NIKKEI300指数期货、MSCI台湾指数期货等。

9.最后交易日与最后结算日

指数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也就是交割日。国外主要股价指数期货最后交易日之订定,主要采两种方式:(1)交割月份固定为某一周的某一日,如美国、日本、巴西、德国、英国、荷兰、南非、西班牙、韩国及意大利;(2)以交割月份之最后营业日往前推一或二个营业日,如香港、瑞典、法国及澳洲。

大部分交易所皆采取第一种方式,即将最后交易日设于月中。另外,为避免期货到期时影响股票现货价格,多数股价指数期货之最后结算价采用最后交易日次一营业日之开盘价为最后结算价。

10.履约交割方式

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无论是持有多头或空头部位,只要在最后交易日前进行反向冲销(平仓),就无需进行交割。倘若未能平仓则必须进行交割:

即空头到期必须交货,多头持有者到期必须买货。

一般期货的交割方式可分成实物交割与现金交割两种,实物交割多适用于大宗商品期货合约或部分股票期货合约,但多数金融衍生性商品并无实体可供交割,故改成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来进行交割。

股指期货,其标的既为特定股价指数,买、卖双方于到期时理论上应以该股价指数进行交割,但实务上不易进行,即便是依照指数成分股组成权重提交各成分股,亦有操作困难,故指数期货之履约交割方式多采现金结算。

(第五节)了解我国股指期货特色

备受关注的股指期货相关细则2006年10月23日出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结算细则以及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四项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显示,我国股指期货在制度设计上突出了标的指数抗操纵能力强、合约面值规模适中、创新亮点频闪以及风险控制手段多样化的四大特点。

1.标的指数起到旗舰作用

在首个股指期货合约标的指数的选择上,中金所锁定了沪深300指数首发。该指数发布以来,与上证综指的相关性在97%以上,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

专家认为,以沪深300指数为交易标的,能在未来我国股指期货产品系列中起到旗舰作用,具有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潜力。据悉,在沪深300指数期货产品上市后,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中金所将逐步推出分市场、分行业的指数期货产品,形成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资者需求的指数期货产品系列。

据权威统计,截止2006年8月底,沪深300指数的总市值覆盖率约为70%,流通市值覆盖率约为59%。前10大成份股累计权重约为19%,前20大成份股累计权重约为28%。沪深300指数市场覆盖率高,主要成份股权重比较分散的特点,能有效防止市场可能出现的指数操纵行为。

此外,沪深300指数能够有效的抵抗行业的周期性波动,这为机构投资者进行有效套期保值提供了渠道。专家指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涵盖能源、原材料、工业、金融等多个行业,各行业公司流通市值覆盖率相对均衡。成份股行业分布相对均衡,抗行业周期性波动较强,以此为标的的指数期货有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可以满足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

2.合约面值适中

中金所2006年10月23日发布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按照上周五沪深300指数收盘1440左右的点位,合约面值约为43.2万元(1440点×300元/点=432000元)。专家认为,该合约面值在国际市场上属于中等水平,也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的市场状况。

按照中金所收取8%的保证金比例,以及最小交易单位为一手计算。投资者交易每手合约向交易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为3.456万元。但通常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保证金要略高2个百分点即10%。为此,投资者进行正常交易一手的保证金在4万元以上。考虑到强制平仓的风险。一般而言,期货投资者不会进行满仓交易,为此,参与股指期货投资者存入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数量通常在10万元左右。为此,此项设计将大多数缺乏风险意识的小型投资者拦在门外,这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创新亮点频现

中金所公布的相关细则显示,沪深300指数在制度设计上具有不少创新之处。中金所不设交易大厅,交易席位都是远程交易席位。交易席位是指会员订单进入交易所的通道。这是中金所在交易体系上的一大创新。

交易所的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特别结算会员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这意味着大多数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的期货公司可以通过适当增资获得股指期货代理权。实际上,中金所一方面通过提高合约价值使得投资者结构趋于合理,另一方面利用降低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为提高股指期货流动性奠定了基础。

熔断制度是股指期货制度设计的独有创新制度。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上下6%,在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上下6%时且持续一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不得超过熔断价,但可继续撮合成交(而其他市场在熔断点上不能继续成交)。

这种所谓“熔而不断”的“熔断”制度是为了让投资者在价格波动剧烈时,有一段时间的冷静期,抑制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同时在熔断期间以便交易所采取一定措施控制市场风险。

此外,在最后交易日和最后结算日,中金所制度设计也体现创新。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设在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专家指出,将最后交易日设在第三个周五而不选在月末,主要是为了避免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月末效应与股指期货到期效应的重叠,增加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4.风险控制手段多样化

按照充分准备、平稳推出、隔离风险、强化监管、逐步发展的指导思想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中金所在风险管理手段上凸现了多样化的特点。

除了特有的熔断制度之外,在风险管理制度中,中金所的限仓制度规定了投资者在某一合约的最大持仓量,即单一月份合约(单边)的持仓限额为2000手。专家认为,限仓制度对防范市场操纵非常必要。在防范市场风险的同时,交易所采用套期保值审批制度,对于有大规模保值需求的交易者进行审批,对经批准的保值者给予较大的持仓限额,不再受原有持仓限额的限制。

此外,当某一合约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时,结算会员在该合约上的持仓量(单边)不得超过该合约市场持仓总量的25%。专家认为,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上的会员,不论规模大小、实力强弱,都同时具备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的资格。多年运作实践表明,个别会员违约会导致风险直接传递到交易所,局部性的风险都会转变为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这是长期以来影响商品期货市场平稳运作的一大难题。

但中金所借鉴了国际期货市场惯例,在制度设计中引入了结算会员制度,以强化交易所的整体抗风险能力。通过分层结算制度即,“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投资者或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对投资者进行结算”。同时,结算会员需要交纳一定的风险结算担保金(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如交易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全面结算会员的为2000万元人民币,特别结算会员为5000万元人民币。

专家认为,在这种分层结算制度下,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机构才能成为结算会员,而其他不具备结算会员资格的交易会员必须通过结算会员进行结算,从而形成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分级结算有助于市场逐层控制和吸收风险,有利于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金字塔式风险控制体系,使很多局部风险在结算会员层面就得到化解,确保金融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

引进结算会员联合担保机制,在股指期货市场一开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共同担保资金,可以增加交易所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进一步强化交易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