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为例,美国社区是高度自治的管理模式,但即便如此,城市政府也把社区管理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美国县政府、市政府都设有社区服务部,职责是负责指导社区的建设与发展,帮助社区建立自治管理委员会,加强政府与社区居民的信息沟通;融洽社区居民与企业主、民选官员以及政府雇员之间关系,为社区居民提供政府社区服务项目;为老人提供照料,组织小孩参加夏令营,与消防和警察合作搞好社区安全;管理公园等公共场所等等。
政府每年对社区建设工作都要制定一系列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每项计划包括工作内容、组织措施和目标要求等等,大多都有数量指标。如每年对老旧社区的改造数量,新社区福利机构、文化娱乐设施、教育培训中心的设置标准,解决社区居民就业、贫困、医疗、老年、青少年与儿童等方面的各类社区发展计划、廉价住宅计划、济贫计划等等。
除了美国之外,其他发达国家在类似问题上也已经有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处理手段。如加拿大温哥华市,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实行经理管理体制,议会负责决策,城市总裁组织专业部门和人员负责执行议会决议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市长、市议会下设有城市经理办公室,办公室下有理事会、社区服务部、人力资源服务部、公司服务部、防火救援部、工程服务部、法律服务部、房屋中心等,市长聘用城市经理,城市经理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的管理。
社区服务主要体现在政府的公共服务,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如:文化服务(图书馆)、治安服务(警察署)、休闲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环境服务(公园、绿化)等都依据城市规划和召开听证会征得社区居民意见后实施设立。
政府在社区的公共服务主要通过项目申请制,依托相关的协会、非营利组织、服务组织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完成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在温哥华市有23个社区,都设有社区中心,由温哥华政府拨款,部分自己筹款,每年经费近五千万元。服务项目主要以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为主。居民每月支付很少的钱就可以获得消费卡,到社区中心学习和休闲娱乐。
而在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的作用却无处不在。在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的全过程都是在政府的参与下进行的。即使在城市社区建设基本完成后的机构设置,工作方式也深受政府的影响。
二、社区工作主体
国外的社区工作组织体系一般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由政府资助的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所属的非营利机构组织组成。
社区董事会(社区委员会)不接受政府的直接管理,有权决定为本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各自运作的自主性很强。社区实行自我管理,但不是各行其道。虽然社区董事会(社区委员会)不向市政府直接负责,但社区的发展规划仍然是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完成。社区董事会(社区委员会)起到社区组织者、媒介中间人、信息收集、协调服务等作用,社区领袖就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的官员、各职能部门和管理者、立法机构和政府取得联系,向他们提供信息取得帮助和支持。社区发展问题涉及居民利益最多的是社区发展规划、土地使用计划,它们从酝酿到最后拍板都要举行多次社区听证会,反复征求社区内企业、个人、社团的意见,才能做最后的决定。社区内部的事务则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上级政府是没有权力指手划脚的。政府服务由政府承担,委员会不负责任,委员会只负责维权。市政府可以就某项工作向社区董事会(社区委员会)提供政策性指导与专业咨询,社区董事会(社区委员会)没有义务被迫执行市政府的决策。在这种相对独立的管理制度下,社区董事会(社区委员会)可以看作是一个以自治为基础的市民政治联合体,其功能相当于一个公共社会服务机构,它在市政府与社区居民两个角色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两者互动、鼓励民众参与政治。
社区工作的主体不是政府,也不是有政府背景的社区组织而是由民间团体举办的非营利组织。社区工作一般都是由非营利组织具体实施。非营利组织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在城市社区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在政府组织、协调下独立地开展社区内的各种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以自己的服务争取政府、社会各界和居民的支持。民间团体以及所举办的非营利服务机构(即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上的合作伙伴和具体的执行者。他们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独立地开展社区内各种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工作,以自己的服务争取政府、社会各界和居民群众的支持。
经过几十年的社区发展,初步形成了政府组织、指导与监控,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主办,企业在社区内通过市场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以满足不同人群特殊需求的社区发展运行机制和组织体系。三者之间相互补充,互利互惠,密切合作,这是西方社区建设的一大特色。
非营利组织在国外社区发展中起到了极其重要地作用,是社区服务和福利的提供者,同时也是社区经济地助燃物和催化剂。它作为社区组织的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三大板块之一,是社区服务、管理的提供者。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社区管理是发达国家社区管理的重要特点。他们的参与既降低了社区管理的成本,也有利于提高社区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在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发达,专职人员都受过社区工作的专业训练。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为社区居民提供具体的服务。由于政府不直接提供服务,几乎全部的居民服务均是由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承担。(2)拓宽资金来源。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政府资助,资助采取项目制,即资金的去向和多少,依据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和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来决定;二是社会捐助,主要是一些企业和个人捐款;三是收取的有偿服务费。(3)了解和反映社区居民的需求和利益。由于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直接为群众服务,直接与群众打交道,因此它们可以及时了解群众新的需求,并根据新的需求拓展服务项目。从而使所提供的服务更贴近居民的需求。同时,居民也可以通过这些组织了解政府的政策和信息,这些组织又把居民的需求传递给政府,影响政府社区发展政策的规定,达到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沟通。
而我国的城市社区是建立在原有行政管理体制模式下的街道范围之内,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权(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一直承担着地区社会工作的责任,从事社区的具体工作。
三、社区工作者素质
社区问题的多样性和社区居民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决定了社区服务工作者所承担的角色也不可能是单一的,因此他们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近年来,欧美国家对社区服务工作者越来越趋向于具有综合性的能力要求。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社会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一起成为三大热门人才。为满足社会的需求,西方国家70%以上的大学、香港地区所有的大学都设置了社会工作专业。国外从事专职社区工作的人员,无论是在社区管理组织中,还是在非营利组织或志愿机构中担任的专职人员都要经过专业训练,一般要修完“社会工作学”课程,普遍受过高等教育或在相关领域接受过专业训练,了解社区发展理论、政策以及社区组织、动员、宣传等技巧,并有很高的参与热情。社区工作者从事的工作不是单纯的服务提供,他们还是组织者、规划者、行政者和管理者,他们的服务领域包括教育、住房、社会服务、城市规划、健康服务、社区发展和其他社会组织。这些专职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从社区理论政策到组织、动员、宣传等技巧。专职的民间组织工作人员的收入和待遇也与政府工作人员大体相同,有效保证了人员队伍的长期稳定。在发达国家,社会工作者队伍数量巨大,而且普遍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为“社会工程师”、“社会福利的发送者”。
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专业权威机构都制订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或职业道德守则,以此来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进行规范。美国全国社区工作者协会最新修订的《伦理守则》洋洋数万言,详尽规定了社区工作者的日常行为规范。这套守则为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和作出决策时的价值观列举出基本的价值观、原理及准则,这些准则以美国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作为基础,包括服务取向、社会公义、人的尊严和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视、诚信以及职称与否等项。香港社会工作注册局于1998年10月订立的《工作守则》也列明了社区工作者与其服务对象、同事、所属机构、专业及社会建立专业关系时的道德行为标准,其应用范围包括社区工作者以社工身份所从事的一切有关活动。
而我国现有从事社区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以居委会的行政管理干部为主,由于社区管理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职业技能培训刚刚开始,尚未形成制度化要求。再加上我国职业类别中又没有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具有社区工作者专业的高等学校也不多。因此,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是一个普遍现象。
四、资金来源
国外社区筹措发展资金的渠道主要是政府拨款、捐款与税收、自筹经费3种。通过各级政府扶持和基金会、教会募捐、私人公司及各大银行等的共同支持来发展社区事业。各级政府对社区重大建设项目给予税收减免或税收返还等政策,教会也为社区发展提供了人员服务、志愿者、集会场所和设备,并动用教会的募集资金,许多国家的公司、银行已成为众多社区发展公司事业的合作伙伴。从而达到筹措资金多元化,发展社区建设。
例如在美国,社区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维持社区日常工作的开支是由市政府拨款。政府的资金支持,一部分采取常规性拨款,由非营利组织按政府的法规和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此外政府还提供各种专项资助,安排一些特定的项目,交给有关组织实施竞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也主要由政府和企业投入,交由社区管理实施。由于市政府提供的社区经费与社区董事会的实际支出相差太远,因此社区发展需要的其他资金只能由社区董事会通过其他渠道,如通过向联邦政府、州政府、银行、私人团体、慈善基金会、非赢利组织等募集。政府对社区发展的投入不仅大,且手续简便。一般说来,政府对社区服务的投入占社区全年所需经费的60%,其余的30%由社区筹集,10%由教堂贡献。国外社区经费的使用有比较完善的扶持和监督体系。一方面,各级政府每年都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支持或与社区民间组织合作开展各类社区服务项目,扶持民间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社区民间组织从组建、运行乃至解散、破产,都需经过严格的审计和评估,特别是当社区民间组织因某种原因解散或转为营利性机构时,都有比较严格的“退出机制”对该组织的资产进行核查,以保证应用于社区服务的各类资金不会被挪用或侵占。
我国的社区建设相对而言起步较晚,社区发展所需资金绝大部分依靠政府投入,从其他渠道得来的很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自身的发展。
五、社区组织参与程度
社区组织参与是促进社区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社区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国外,社区组织(包括居民)的参与程度相当广泛。居民是社区的主体,也是社区管理服务的对象。社区管理体现居民要求和居民意志。是国外社区管理的一个基本要求。在发达国家,社区管理活动中居民是必不可少的角色。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主要通过参加社区会议、社区听证会和竞选社区专业委员会委员等方式来体现。
在社区参与结构上,不仅有老人、中青年,而且有中小学生的广泛参与;不仅有社区内的非营利组织和志愿组织参与,而且还有驻区企业单位的广泛参与。在参与层次上,不仅参与一般性的社团、志愿性活动,而对社区内政治层面的参与也比较主动积极。总之已经养成了一种广泛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习惯。国外城市社区居民强烈的社区参与意识的形成既与政府的积极倡导有关,也与居民自身各方面素质的提高关,他们将参与社区发展视为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同时更与各种组织新的经营理念有关,各种组织在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不仅能了解居民需求,而且也能缩短与居民的距离,提高自身的形象。
发达国家居民强烈的社区参与意识,缘于四个方面的原因:(1)政府的大力提倡、鼓励。(2)社区居民视为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3)新的经营理念所取得的成功。(4)长期的教育所形成的社会氛围。
而我国的城市社区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长期以来受“单位人”意识及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发展的意识淡薄,参与程度低。与西方城市社区比较,居民参与及自治的程度有很大的差别,相当一些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还比较淡薄。他们虽然生活在社区,但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应该对本社区居民自治尽一份责任和义务。甚至错误地认为,社区建设完全是政府行为,是政府投资搞建设,自己坐享其成。因此,对参与社区活动,表现出不积极、不热心、不关心。就参与人数和参与人员结构而言,相当多的社区居民尤其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经常参加社区活动,经常参加活动的是少数老年人,尤其是一部分老年妇女。就居民参与的内容看,主要局限于出席居民会议、楼院卫生清扫、文体、健身等一般性社区活动。[张永英:《关于赴加拿大、美国考察社区建设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