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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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起源与分类(30)

“文化空间”或曰“文化场所”(CulturePlace)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用来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形态和样式。在已经公布的三批90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有10个项目被冠以“文化空间”,它们是:波桑地区的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2001年公布)、谢美斯基文化空间和口头文化(俄罗斯,2001年公布)、维拉·麦拉康果斯的圣灵手足情文化空间(多米尼加共和国,2001年公布)、加玛广场的文化空间(摩洛哥,2001年公布)、尼亚加索拉的“索索·巴拉”文化空间(几内亚,2001年公布);基努文化空间(爱沙尼亚,2003年公布)、圣·巴斯里奥宫殿的文化空间(哥伦比亚,2005年公布)、帕特拉和瓦迪拉姆游牧人的文化空间(约旦,2005年公布)、德干莱牙阿拉文化空间(马里,2005年公布)、铜锣文化空间(越南,2005年公布)。由此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形式与形态。

“文化空间”一词的出现,首先表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之中,此一条例是教科文组织为贯彻落实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而施行评选、公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拟定的。在条例中,“文化空间”被指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条例的宗旨开篇明义:“宣布的目的在于奖励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优秀代表作品。这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场所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将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文化空间或文化场所的本原意义指一个具有文化意义或性质的物理空间、场所、地点。在文化遗产(物质遗产)保护中,也是一个非常明了的概念,即指文化遗址、文化群落、宫殿教堂庙宇等文化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其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加以特别运用,赋予此一名词以特殊的文化指定。条例于是进一步界定了“文化空间”的意义:“在进行这种宣布的范围内,‘文化场所’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2在这一关于“文化空间”的定义中,特别指出“文化空间”的概念是指的“人类学”的概念。什么是人类学的概念?首先,人类学的概念是区别于文物学、文化遗产学(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正如前述,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唯物”的空间,必须有实有的人造的物化的有形的可触的实体,并由此构成特定的时空形式。比如,中国的故宫、长城,奥地利的美泉宫,柬埔寨的吴哥石窟等等。这些文化遗产在内部、周边、外围构成了相应的文化空间,占有一定的面积,造成独特的视觉或触觉的效果。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显然与此不同。其次,人类学的概念是从人类学学科出发的。人类学虽然有体质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之别,但其共同特点是关注人类、人种、民族、群体、社区这样一些对象。它是见物更见人的,是以人为主体、以人为载体即“以人为本”的学科。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和传统的“文化空间”概念的区别,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区别是相类的。所以,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就必然包括了一些截然不同的内容。比如,它既有一定的物化的形式(地点、建筑、场所、实物、器物等),也有人类的周期性的行为、聚会、演示,而且这种时令性、周期性、季节性、时间性的文化搬演和重复反复,才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形式。就是说,人类学的“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人类学意义的文化空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反之,如果物是人非,此地空余黄鹤楼,那就只能是物质遗产(或曰狭义的文化遗产),是文物、古迹、遗址了。

〈二〉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中,“文化空间”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或主要的样式来表述与认定的。这使“文化空间”同时具有了一种分类学的意义。也就是说“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而且这种类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文化空间”的意义、性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具有同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完整表述来自于《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后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中再次直接引用,其表述为:“根据《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3在这个定义中,“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以传统为依据”、“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符合社区期望和社会特性”等等关键词,都是“文化空间”的重要内涵。就是说,一方面,所谓民间或传统的音乐、文学、舞蹈、游戏、神话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群体性、社会性、区域性的文化艺术(这有别于作家的文学、艺术家舞蹈、音乐家作曲);第二方面,这些民间文学、音乐、舞蹈、神话、游戏、礼仪等可能而且绝大部分会以文化丛、文化综合的形式在社区、群体中呈现与传承,比如各种狂欢节、节庆集会、庙会、社火等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学艺术样式的集中呈现;第三方面,群体性的民间创作诸样式在演示中并没有独立或分化,它们是混沌的、一体的,例如傩仪、傩祭、傩舞、傩戏往往很难分割,神话有的是诗、歌、乐、舞、祭的整体化、一体化表现,民歌里有诗(文学)也有音乐甚至是仪式礼仪等等。

第二,“文化空间”是一种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公布中,教科文组织的官方表述都郑重地使用了文化空间的分类学性质。比如,在前述中所引“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是并列使用的;此外,在作为工作文件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定指南》中,“口头和物质遗产的种类”一节中明确写道:“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具体而言,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现象的传统表现场所。”4这一描述,不仅把文化空间与各文化表现形式等量齐观,而且指出文化空间既可以“地域”为主,也可以“时间”为主,但两者都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文化现象存在。与此相应,在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代表作名录里,其排序和分类形式中也有专门的“文化空间”这一类别。

第三,在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认定也指涉了“文化空间”具体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即“文化空间”,引者注)。”5此一公约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性保护的权威国际公约,它的定义可视为终级定义。“文化空间”在这里依然占有十分醒目、突出的地位。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展开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名录或代表作工作中,与“文化空间”有密切关联甚至相互交叉的情形所在多有。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有两种情形。

第一,文化空间与文化景观遗产的关系。

文化景观遗产的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提出并被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这一遗产代表的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基于它们自身的突出、普遍的价值,其明确划定的地理、文化区域的代表性及其体现此类区域的基本而独特的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体现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现代化技术及保持或提高景观的自然价值,保护文化景观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类型:

1、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2、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与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3、关联性景观。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关联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文化景观遗产虽然特别强调它的自然因素,强调文化与自然的关联性、强调它可以不以文化物证为特征,但因为它在自然景观基础超越了自然遗产和纯粹的自然形态,附着着文化的内涵与形式,在某些方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理念上相当吻合。比如,世界遗产名录中的第一个文化景观遗产是新西兰汤加里罗国家公园。这是一火山公园,有15个火山口,其中有三个活火山。公园占地40万公顷,一直以火山奇观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游客。1990年它就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为什么先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呢?原来这个火山公园本归当地土著民族毛利部落所有,被毛利人视为圣地。毛利传说说,“阿拉瓦”号独木舟首领恩加图鲁伊兰吉曾率领毛利人移居这里,在攀登顶峰时,遭遇风暴,生命垂危,他向神求救,神把滚滚热流送到山顶,使他复苏,热流经过之地就成了热田(温泉)。这场风暴的名称就叫汤加里罗。1887年,毛利人为维护山区的神圣与完整,以免遭欧洲人的分割出售,把三座火山及周边地区献给了国家,作为国家公园。1894年,此处被新西兰政府命名为汤加里罗国家公园。1990年它被作为毛利人圣地及其包含着的对毛利人生活的影响,入选为世界文化遗产。但其实,它本身的自然因素十分突出,甚至更接近自然遗产,或者说首先是奇特的自然景观,又附着有无形的文化信仰而成为圣地。所以,1993年,人们用新确定的“文化景观遗产”的眼光重新审视了这一遗产地,发现了其中的自然价值、景观价值及其包含着的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于是,汤加里罗公园在原有的世界文化遗产称号上,又增加了一个命名:世界景观文化遗产,并且成为此种遗产的世界第一号。6我国现有唯一的一个世界文化景观遗产是庐山风景区。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庐山的评语是:“江西庐山,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这里的佛教和道教庙观,代表理学观念的白鹿洞书院,以其独特的方式融会在具有突出价值的自然美之中,形成了具有极高美学价值的与中华民族精神和文化生活紧密联系的文化景观。”7庐山作为文化景观遗产与汤加里罗国家公园又有所区别,但自然景观和自然美是先在性条件,其次才是文化因素。由此可见,文化景观与文化空间的区别还是一目了然的。文化景观是文化与自然景观相结合,自然环境必须达到景观的形态、价值、水准,文化则可以是物质的、物化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无形的。而文化空间则不然,它的地理环境或场所,没有景观性要求,也没有实在性要求,甚至不一定要固定在一地,其中的文化则要求活态性、生态性、生活性、时间性、周期性等等。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遗产双重叠加或双遗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