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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章 了解期货合同(1)

(第524节)什么是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由于合同是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它又有哪些法律特征呢?

1.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这一特征的意思是表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无论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还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因为自己拥有的行政权力、资产等具有优势而凌驾于对方之上;而且,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各方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都不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合同的成立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次,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达成一致,即达成合意或协议,且这种合意或协议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因而,合同是一种双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合同当事人所表示的意思一定要一致,因为合同的订立,必须充分表达合同当事人关于订立合同、确定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而且,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结果。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彼此商议的内容尚存分歧,无法达成协议,则合同不成立。

6.合同具有履行的强制性

合同依法成立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以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是必须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

(第525节)什么是标准合约

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的买卖对象或标的物,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了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它不像大家平时所说的合约那样印得密密麻麻的一纸文书。它的确涉及大量的文件和文书工作,但是期货合约并非一纸文书。

期货合约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价格则是通过公开竞价而达成的,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厅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的。国外大多采用公开喊价方式,而我国均采用电脑交易。期货合约的标准通常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批上市。具有法律效力。期货合约的履行由交易所担保,不允许私下交易。可通过交收现货或进行对冲交易履行或解除合约义务。一般来说,期货标准化合约的组成要素有以下几个:

1.交易品种

说明合约交易的期货品种。

2.交易数量和单位

每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数量单位,统称“交易单位”。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也就是说,你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买卖豆粕期货合约,最少也应交易10吨,用期货市场的术语表达就是l手,这是最小的交易单位。你不可以在期货市场买入5吨或卖出8吨豆粕。

3.最小变动价位

指期货交易时买卖双方报价所允许的最小变动幅度,每次报价时价格的变动必须是这个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也就是说,当你买卖豆粕期货时,不可能出现1.5元/吨这样有零头的价格。

4.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涨跌停板

当市场价格涨到最大涨幅时,我们称“涨停板”,反之,称“跌停板”。涨跌停板幅度条款一定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5.合约交割月份

指某个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者可自由选择交易不同月份的期货合约。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合约的交割月份为1、3、5、7、9、11月。

6.交易时间

规定期货合同交易的时间,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7.最后交易日

指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每种期货合约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过了这个期限的末平仓期货合约,就得准备进行实物交割。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豆粕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第4个交易日。

8.交割时间

指用交割了结未平仓合约的时间。

9.交割标准和等级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交割质量等级,这样双方在进行期货交易时,无须对标的物的质量进行协商,实物交割时也按交易所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进行交割。期货合约一般采用国内或国际贸易中最通用和交易量较大的标准品的质量作为等级标准。

10.交割地点

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了交易商品的指定交割仓库,确保买卖双方正常履约,防止商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等现象。一般来说,指定交割仓库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所在地区的生产和消费的集中程度、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和质检条件等。

11.保证金

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

12.交易手续费

期货手续费相当于股票中的佣金。对股票来说,炒股的费用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及其他费用。相对来说,从事期货交易的费用就只有手续费。期货手续费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成交后按成交合约总价值的一定比例所支付的费用。

(第526节)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

远期合约是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日期按照固定价格交换金融资产的合约,承诺以当前约定的条件在未来进行交易的合约,会指明买卖的商品或金融工具种类、价格及交割结算的日期。远期合约一经签订生效,买卖双方就有义务履行合约所规定的条款,但交易双方并不在签约时支付款项,而是在将来某一议定日期结算。市场上运用最普遍的是远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利率交易,而远期商品交易也被一些热衷于商品市场渗透的商业银行所重视。

我们已经知道了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是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这种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

期货与远期交易是与现货交易相对应的概念,是为了避免现货市场上的价格波动风险而产生的。它们虽然都是在交易时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按约定的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标的物的合约,但他们存在诸多区别,主要有:

1.交易场所不同

远期合约没有固定的场所,交易双方各自寻找合适的对象,是在场外进行交易;期货合约则在交易所内交易,具有公开性,一般不允许场外交易。

2.标准化程度不同

远期合约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合约中的相关条件如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交割地点和交割时间都是依据双方的需要确定的,谈判复杂,但适应性强;期货合约则是标准化的,期货交易所为各种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制定了标准化的数量、质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交割方式、合约规模等条款。

3.交易风险不同

期货合约的结算通过专门的结算公司,这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投资者无须对对方负责,不存在信用风险,而只有价格变动的风险。远期合约须到期才交割实物、货款早就谈妥不再变动,故无价格风险,它的风险来自届时对方是否真的前来履约,实物交割后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风险。

4.保证金制度不同

期货合约交易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而远期合约因不是标准化,存在信用风险,保证金或称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双方确定,无统一性。

5.履约责任不同

期货合约具备对冲机制、履约回旋余地较大,实物交割比例极低,交易价格受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远期合约如要中途取消,必须双方同意,任何单方面意愿是无法取消合约的,其实物交割比例极高。

6.违约风险不同

远期合约的履行仅以签约双方的信誉为担保,一旦一方无力或不愿履约时,另一方就得蒙受损失;期货合约的履行则由交易所或清算公司提供担保。

在远期合约中,同意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约定价格买人某种交易对象,称为“多头”;同意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约定价格卖出某种交易对象,称为“空头”;合约中所约定的交易价格称为“交割价格”,远期合约有以外汇、股票或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为交易对象而签订的,也有以石油、金属等实物为交易对象而签订的。

相对于期货合约,远期合约的主要优点是灵活性大。因为远期合约的具体条款,如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割价格、标的物品质都可以由合约双方进行商议,在互相妥协后达到双方最大的满意。并且,远期合约的标的资产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因为现实世界里,不同的人总是有不同的预期和偏好,所以只要能找到相对的另一方,几乎任何资产都可以进行远期交易。

(第527节)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另一方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提供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在进行期货交易市场中,经常会使用到居间合同。不管是投资者还是期货公司,都需要居间人为自己找到交易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