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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章 了解期货市场(3)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一个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一10%)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

保证金对买卖双方都收取,这与现货交易中的习惯大不相同。在现货交易中,通常是买方向卖方预交定金,卖方是不用交定金的。在期货交易中,不仅卖方也需要缴纳保证金,而且买卖双方的保证金都直接交给交易所。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可分为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即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货币资金缴纳,可以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保证金。

那么,买卖双方应该向交易所缴纳多少保证金呢?这就要看交易所的具体规定。有些交易所规定,按照合约价值的百分比收取,而交易所的会员通常分为经纪会员和自营会员。按照百分比收取保证金有一个缺陷,就是保证金的多少随着合约价值的大小变化而变化,并且经常会出现零头。于是,有一些交易所出于方便交易者的目的,规定当价格在一定的范围内时收取一个固定数目的保证金。如果将这个固定数目除以合约价值,通常在5%-10%之间。该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客户发出保证金追加通知。客户于规定时间内补齐保证金缺口。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设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是非营利性公司制法人。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中金所将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即中金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对投资者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中金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非结算会员向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结算会员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专用自营结算账户进行,其保证金必须与其经纪业务分账结算。

保证金的数额原则上由交易所规定,但为了保证交易者的财产安全和降低经纪行的风险,交易所也允许清算机构和会员经纪公司酌量提高保证金数额。一般来说,合同价值较大和商品价格波动性较大的,保证金要求高些。

(第536节)期货市场的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又称交易头寸制度。为了使合约期满日的实物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一般情况下,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月份,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限量越小。根据不同的目的,限仓可以分为以下不同的种类:

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

限仓制度最原始的含义就是根据会员承担风险的能力规定会员的交易规模。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通常会根据会员和客户投入的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给出一定的持仓限额,此限额即为该会员和客户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如果会员和客户要超过这个最大持仓量,就必须到经纪商处开户,同时存入一笔保证金。

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的持仓限额,可以使得保证金维持在一个风险较低的水平。当客户要求持有更多的期指合约,在原来保证金不变的情况下,就会使得保证金账面金额低于初始保证金,交易者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然后,才能持有更多的合约。

2.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

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许多国家的交易所都规定,一个会员对期指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期指合约持仓总量(单边结算)的一定百分比,否则交易所将会对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此外交易所还按照合约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量越小。

3.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

大部分交易所对会员单位所代理的客户实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也有限制。在执行限仓制度的过程中,对于某一会员或客户在多个席位上同时有持仓的,其持仓量必须合并计算。

当持仓限额被超过时,交易所可采取限制平仓或强制平仓措施,以释放风险。这种头寸限制规定,有的采用持仓合约数量限制,有的则采用市场份额限制,有的是多方面的持仓限制。当然,为了鼓励套期保值、限制投机,交易所还可对不同客户实施不同的持仓限额制度。

为了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规定当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以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第537节)期货交易价格是如何形成的

一提期货价格大家都不陌生,但是说到期货价格究竟是怎么形成的,恐怕知道的人就不多了。其实我们不但要把概念的名字记住,还要知道这个概念是怎么来的,有哪些内容。比如期货价格,知道了它是怎么形成的,就有利于我们把握机会进行投资。

期货价格是指在期货市场上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形成的期货合约标的物的价格。期货市场的公开竞价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电脑自动撮合成交方式,另一种是公开喊价方式。公开喊价方式通常采用两种形式:一是连续竞价制(动盘),它是指场内交易者在交易于的交易场内面对面地公开喊价,表达各自买进或卖出合约的要求。这种竞价方式是期货交易的主流,欧美期货市场都采用这种方式。另一种形式是日本的一节)一价制。一节)一价制把每个交易日分为若干节),每节)交易中一种合约只有一个价格。每节)交易先由主持人叫价,场内交易员根据其叫价申报买卖数量,如果买量比卖量多,则主持人另报一个更高的价:反之,则报一个更低价,直至在某一价格上买卖数量相等时为止。计算机技术普及后,世界各国的交易所纷纷采用计算机代替原来的公开喊价方式。计算机撮合成交是根据公开喊价的原理设计而成的一种自动化交易方式,它具有准确、连续、快捷以及容量大等优点。目前,我国的期货交易所都采用计算机撮合成交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期货价格的形成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交易指令在进入交易所主机后,最优价格最先成交,即最高的买价与最底的卖价报单首先成交。

2.时间优先原则

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在价格一致的情况下,先进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先成交。交易所主机按上面两个原则对进入主机的指令进行自动配对,找出买卖双方都可接受的价格,最后达成交易,反馈给成交的会员。

根据价格优先原则,买方的最优报价为C的2630元/吨和B的2630元/吨,卖方的最优报价为A的2630元/吨。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买方报价中,C的入市时间最早,因此,C先与A撮合成交100手。然后是B的80手与A剩下的50手以2630元/吨撮合,成交量为50手。

撮合成交价的前提是买入价必须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当买入价等于卖出价时,成交价就是买入价或卖出价,这一点大家是不会有疑义的。问题是当买入价大于卖出价时成交价应该如何确定?

计算机在撮合时实际上是依据前一笔成交价而定出最新成交价的。如果前一笔成交价低于或等于卖出价,则最新成交价就是卖出价;如果前一笔成交价高于或等于买入价,则最新成交价就是买入价;如果前一笔成交价在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则最新成交价就是前一笔的成交价。

期货价格的频繁波动,是受多种因素影响而成的。在大豆期货交易中,天气的好坏、种植面积的增减、进出口数量的变化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价格的波动。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人们对市场利率升降、公司业绩好坏的预期,都会影响指数期货价格的变化。由于期货价格是由众多的交易者在交易所内通过集中竞价形成的,市场参与者的报价充分体现了人们对今后一段时间内,该商品在供需方面可能产生变化的预期,在这种价格预期下形成的期货价格,能够较为全面、真实地反映整个市场的价格预期,具有预期性和权威性。

最后,我们还需要知道期货价格到底包括什么。期货价格中有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等概念。在我国交易所中,开盘价是指交易开始后的(第一个成交价;收盘价是指交易收市时的最后一个成交价;最高价和最低价分别指当日交易中最高的成交价和最低的成交价;结算价是全日交易加权平均价。

(第538节)什么是账户分立制度

根据条例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为投资者的保证金单独开设专用保证金资金账户,与期货经纪公司自有资金分开,即实行账户分立制度。

实行投资者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分立制度,是投资者的资金属性所定的,是针对投资者的保证金安全性所作的要求。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为投资者所有,只能用于期货合约交易等特定用途,没有投资者的授权,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擅自动用。银行的储蓄资金储户和银行之间建立的是一种资金借贷关系,银行可以将储蓄资金用于放款等用途,但期货交易保证金则不能擅自使用。

期货管理账户是一种专家理财的方式,是由期货专家对投资者的期货账户进行跟踪式管理和个性化服务,根据投资者的需要设计各类投资方案,使投资者在承担最小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最大收益。为了防范违法违规的行为,2011年3月,海、大连、郑州三大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制度”的通知,对期货交易的账户管理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通知不仅明确了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而且对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是监管层为遏制过度投机和打击异常交易行为的一项新举措。

实际控制就是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有利于防范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三公”原则与市场正常秩序,也是对账户分立制度的支持和维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539节)什么是交易编码制度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第4款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投资者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在《条例》实施以前,部分交易所为了加强市场监控采取了交易编码制度。它最初于1995年起源于交易所的规章制度,主要在于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尽管其有增加交易环节)、提高交易成本的不足,但仍然被我国期货立法所肯定。随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施行,交易编码制度在行政法规中固定下来,正式成为我国期货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三家期货交易所普遍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制度是指会员按照交易所制定的细则为投资者编制的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是交易所计算机系统进行交易、结算、交割和标准仓单确认的依据。交易编码分非经纪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投资者交易编码。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投资者号两部分组成。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例,规定投资者交易编码由12位数字组成。前四位是会员号,后八位是投资者号,如投资者交易编码为000300001985,则会员号为0003,投资者号为00001985。同时规定,一个投资者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投资者号,但可以在不同的经纪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投资者号必须相同。当然,具体的编码规则是可以根据交易制度和监管需要改变的。

混码交易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经纪公司能够证明已经按照投资者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因投资者的交易盈亏结果与混码交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反之,如果因为混码交易,经纪公司无法证明已经将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入市,则可能会因此承担交易的损失。对此,《期货司法解释》(第30条明确规定,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客户不承担责任,但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户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

交易编码制度是投资者管理的根本制度,是控制市场风险的源头。一户一码制度保证了投资者开户的真实性,便于交易所掌握投资者交易及持仓状况,对会员、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避免出现一户多码、分仓操纵的混乱状况,更有利于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