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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章 学会买保险(1)

(第645节)买保险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在众多保险公司推荐的五花八门的产品中,你是否觉得无所适从?经过业务员的推荐,你在购买了某一寿险产品后,发现该产品并不像当初想象的有那么大的作用?在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中,你是否能够设计出最优的保险方案?在这里,专家提醒大家,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要做好三大准备工作。

1.明确需求

购买保险时切忌面面俱到。在购买保险以前,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根据自己的需求大小做一个排列,优先考虑最需要的险种。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六大类需求来设计保险产品,分别是投资、子女、养老、健康、保障、意外。如果投资人正是青春年少,处于投资的初级阶段,那大家优先的需求应当是意外健康>保障>养老>子女>投资(这个排序的前提是根据大家目前年龄段具有的特点来排列的),以健康需求为最而购买保险以前一定要首先确定自己或家人将来要面临的医疗费用风险。

每个人面临的医疗费用风险是不一样的,因此所需要的保险保障范围也不同。影响风险的因素有职业、收入、地域、年龄和家庭等。比如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在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时候,需要商业保险的保障。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则需要全面的商业医疗保险。经济条件好的人,在生病时有足够的承受能力。而经济条件一般的人,可能因一场大病陷入贫困。肩负家庭重担的人,在疾病期间可能需要额外的津贴。而单身贵族,则很可能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您应该视自己的真正需求有选择地购买保险,而不需要面面俱到。

2.确定方案,注重长远保障

在了解和确定了自己的需求以后,就要通过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比较,综合确定一个方案。对此,业内专家认为,在保险产品的挑选上,保险公司占了很重要的位置。我们平时买东西时,从一开始就会感觉到自己所购买的产品能够带来什么样的回报,售后服务如何。但与购买商品不同,大家只有等到需要它的时候,才是要跟保险公司打交道的时候。而在购买它的时候以及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并不能体会到它的好坏,因此在购买以前选好保险公司很重要。真正能维护你利益的时候,很大程度就在于这个保险公司的服务。

我们在选择保险产品的时候也并不是“保险保障范围越大越好,功能越多越好”。专家指出,保险的价格和保障范围是成正比的,如果保险保障范围超出需要,则意味着支付了额外的价格。例如,一个教师发生工伤的机会微乎其微。如果其购买的保单范围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则白花了工伤保险的钱。

请记住,我们要购买真正适合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因此,我们在购买保险之前一定要设计好一个能够保障长远利益的保险方案,这样才能得到物有所值的保险产品。

3.学会签单,保证不受骗

当一切工作准备就绪以后,你还需要做的一份作业就是要了解填写保单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不要因为自己的一个小疏忽,最后影响保险产品发挥其本身的作用。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把握好五个关键步骤,就可以顺利地签署保险合同。首先,当业务员拜访你时,你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其次,你应该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你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还要再仔细地阅读一遍保险条款。再次,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再有,当你付款时,业务员应当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也可要求业务员带你到保险公司付款。最后,投保一个月后,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应当向保险公司查询。

(第646节)购买保险的一般原则

保险是现代家庭投资理财的一种明智选择,是家庭未来生活保障的需要。购买保险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从保险的回报来看,购买的保险最好不是单一的,以组合为佳。为此,要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投保目的,选择合适险种

在准备投保之前,投保者应先明确自己的投保目的,有了明确的目的才能选择合适的险种。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还是意外伤害保险?为了自己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就应选择个人养老保险;为了将来子女受到更好的教育,就要选择少儿保险等。总之,要避免因选错险种而造成买了保险却得不到预期保障的情况出现。

选择合适险种,投保人应从三个因素考虑:

(1)适应性。投保要根据自己或家人需要保障的范围来考虑。例如,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可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这样一旦因重大疾病住院而使用的费用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适应性很明确。

(2)经济支付能力。买寿险是一项长期性的投资,每年都需要缴存一定的保费,每年的保费开支必须取决于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来说以家庭年收入的10%~20%较为合适。

(3)选择性。无论是家庭还是个人都不可能投保保险公司开办的所有险种,只能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和适应性选择部分险种。在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成人投保比为独生子女投保更实际,因为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其生活的风险总体上要比小孩高。

2.量力而行,确定保险金额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金额应当与家庭财产保险价值大致相等,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合同中超额部分是无效的;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

重复投保,即同种保险标的,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法律虽然不禁止这种行为,但同样的重复投保的累计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将采取分摊赔偿金的办法,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保险金。所以,为了得到多份赔偿而重复投保行为是不可取的。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自己确定,有的可以投保多份,投保人必须考虑自己的支付能力,不能为追求高额保险金而不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否则,一旦出现不能承担保险费的情况,不但保险成了泡影,已缴的保险费也将蒙受很大损失,得不偿失。

确定适度的保险金额可从两方面来考虑:

(1)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2)根据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能力。

3.保险期限长短相配

保险期限长短直接影响到保险金额的多寡、时间的分配、险种的决定,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比如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一般是以一年为期,有些也可以选择半年期,投保人可在期满后选择续保或停止投保。人寿保险通常是多年期的,投保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时间跨度、交纳保费的期限以及领取保险金的时间。

4.合理搭配险种

选择人身保险可以在保险项目上进行组合,如购买一个至两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疾病医疗保险,使保障性更高。在综合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全面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使投保的资金能够发挥最大作用。例如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工作的人,就应该买一项专门的人身意外保险,而不要每次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保险,这样不但可以节)省保费,而且在其他情况下所出现的人身意外,也会得到赔偿。如果你正准备购买多项保险,应当尽量以综合的方式投保。因为,它可以避免各个单独保单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复,从而节)省保险费,得到较大的费率优惠。

(第647节)投保单的填写规则

投保单是构成完整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投保审核、核定给付或理赔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客户投保时必须重视投保单填写。

那么什么是投保单呢?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投保单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必须填写的书面文件,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要约。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根据业务的不同内容分别设计,包括保险人需要了解的投保人申请保险的目的、内容等项目,还包括险别、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等各项直接反映保险商品构成的基本要素,如投保财产名称或投保人姓名,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内容(如坐落地点、型号、吨位、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等),保险期限,保险费。

很多人在填写投保单时过分注重隐私,在填写资料时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其实,一份完整、准确、内容真实的投保单,才能真正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那么,填写投保单都有哪些规则呢?

1.各项信息须完整填写

如姓名、出生日期、职业等。证件号码须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致;通信地址为可邮寄地址。尤为重要的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如实回答投保单上所提的问题,必要时应在投保单备注栏中说明详情或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如果您没有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确定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将直接给付受益人,否则保险金就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进入遗产范围,有可能引起纠纷。确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亲笔签字认可(如未成年,由法定监护人签名)。

3.要亲笔签名

填写完毕后,还应对投保单内容进行复核,确认真实完整,并应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写完整的投保单上签字。签名的时候必须要使用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填写。

此外,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即对保险公司的询问作出正确的回答,这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况且,此次询问已列作保险条款,自应严格遵守。如果被保险人自己有不诚实之处,无论证明结果是否于保险公司有利,保险公司均可据此解除合同。最后要提醒一点,在填写保单的时候,字迹要清晰,字体要工整,一律使用简体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变体字,保持保单的整洁,不得随意折叠、涂改和使用修改液。否则视为无效,需要更换保单。

(第648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有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才能够理解保险合同、正确地填写保险合同,保证自己的正当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那么,保险合同有哪些构成要素呢?

1.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在我国是专指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除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外,还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属当事人范畴。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必须具有代理人的资格,取得营业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并经过注册登记,还要有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并且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之后还会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保险经纪人的劳务报酬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的意义是:保险不是赌博、有利于限制赔偿金额、有利于避免道德危险。

3.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保险的条款,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之中,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类型,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1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