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投资学一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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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章 PE投资关系的核心条款

(第772节)投资条款清单(termsheet)

投资条款清单的英文全称是“termsheetofequityinvestment”,简称“termsheet”。投资条款清单就是投资公司与创业企业就未来的投资交易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也就是项目审核通过之后投资者与创业者要签订的投资意向书的条款。

一般来说,项目初审通过后,(第二步的工作就是基金作为投资者与拟投资的目标企业之间进行的首轮正式谈判。首轮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围绕投资额度、股权比例、业绩要求和退出安排等核心条款进行,只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后,才有可能进入下一轮的具体谈判。当谈判双方就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后,一般会签订投资意向书。

投资意向书在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采用协议条款清单(TermSheet)的模式。投资者在投资条款清单中除约定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金额外,还包括被投资企业应负的主要义务和投资者要求得到的主要权利,以及投资交易达成的前提条件等内容。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未来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sharesubscriptionagreement)中将包含合同条款清单中的主要条款。

也就是指投资者在对拟投资的目标企业有初步投资意向的情况下,与拟投资的目标企业就可能达成的投资交易所作的原则性约定,也就是双方之间在未来可能签订的正式股权投资协议(ShareSubscription)的主要条款。

一般投资公司在递交条款清单之前已经与创业企业进行了一些磋商,对企业的作价和投资方式有了基本的共识。条款清单的谈判是在这一基础上的细节)谈判,创业企业在签署了条款清单后,就意味着双方就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最后一定能达成投资协议,但只有对条款清单中约定的条件达成一致意向,投资交易才能继续执行并最终完成。目前也有很多国内的投资公司不签署投资条款清单,直接开始尽职调查和合同谈判。

如果投资公司对尽职调查的结果满意,同时被投资企业自签署条款清单之日起至投资交易正式执行的期间内未发生保证条款中规定的重大变化,投资公司才会与创业企业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投入资金。据统计,大约有1/4至1/3签了条款清单的项目最后成功达成投资协议。

理论上讲条款清单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一般双方从信誉角度上考虑都要遵守诺言。因此虽然正式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将就这些条款清单做进一步的细化,但不要指望有些条款可以在稍后的合同谈判中重新议定。

(第773节)一份典型的投资条款清单主要内容

很多创业企业家都对理解投资公司发来的条款清单感到极为困惑,因为条款清单充满了陌生的名词。尽管有些条款事实上是为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但看起来却像是列强与清朝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或是长工与老地主签订的卖身契。面对这些成天在做投资交易的投资商,寻求资金的企业往往处于一种不利的谈判位置,企业家十分需要对投资条款作尽可能多地了解,而投资公司一般也会给融资企业几天的时间认真考虑条款的内容及其潜在影响。

为此,企业家在签署条款清单之前最好请融资顾问或律师先把条款清单看一遍,不用迫于压力或为了表示合作态度而急急忙忙地签署条款清单。一般来说,一份典型的投资条款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的内容:

1.投资金额、(充分稀释后的)股份作价、股权形式;

2.达到一定目标后(如IPO),投资公司的增持购股权;

3.投资的前提条件;

4.预计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所需的时间;

5.优先股的分红比例;

6.要与业绩挂钩的奖励或惩罚条款;

7.清算优先办法;

8.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办法和转换比率;

9.反稀释条款和棘轮条款;

10.优先认股、受让(或出让)权;

11.回购保证及作价;

12.被投资公司对投资公司的赔偿保证;

13.董事会席位和投票权;

14.保护性条款或一票否决权;

15.期权计划;

16.知情权,主要是经营报告和预算报告;

17.公司股票上市后以上条款的适用性;

18.律师和审计费用的分担办法;

19.保密责任;

20.适用法律。

以上是一份典型的投资条款清单的主要内容,由于每个投资者的要求不同,每个被投资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条款清单也会千差万别。

(第774节)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赌”条款

目前,“对赌”条款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中运用比较普遍,如鼎晖、英联资本投资蒙牛,并在短短几年内使蒙牛迅速成长为国内行业领袖;摩根士丹利投资上海永乐电器公司,是对赌协议在成熟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那么,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条款呢?

对赌条款是为了满足投资方对目标企业了解不充分以及未来经营成果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而出现的,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与创始股东或管理层在条款清单及其他协议中约定:先商定一个暂时的中间目标,按照这个中间目标给目标企业估值,一定时间后(一年或者几年)如果目标企业企业经营业绩非常出色,投资方就适当调高投资的价格;反过来如果目标企业企业经营非常糟糕,投资方就适当调低收购价格。而这种调高或调低投资价格,通常是以双方股权的变化来实现的。因此,对赌中,双方赌的是目标企业未来一定时期的经营业绩,而筹码则是双方各自所持有的股权。由于结果是不确定的,与赌博有一些相似之处,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对赌”。

其实,对赌协议并不是新奇的事物,它只是投资协议里众多“不平等”条款中的一类,只不过它的不确定性比较高,会导致一些意外的结果,所以特别引人关注。投资方投资给企业,无论通过多么详细的尽职调查和法律约束,毕竟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形势不如管理层熟悉,作为出资人,在帮助企业获得成长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希望能够激励企业管理层自己努力经营,审时度势,获得最大发展。

就目前而言,国内企业采用对赌条款时,通常只采用财务绩效条款,而且一般都一单一的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为基本筹码,其区别只是条款的具体设计不同。国内企业的对赌条款通常都包括三个要素:企业盈利目标、股权交易量和股权交易价格。当企业未达到约定盈利水平时,企业管理层需向投资方低价转让一定量的股份;或者是企业管理层需高价购回投资者持有的股份。

最近由于对赌协议的应用不断增多,曝光率也不断提高,加之中国企业家对金融和法律不够熟悉,前期对于企业的发展又期望过高,或是由于突发的宏观经济变化或意外事件,不能完成约定指标,而当初在确定对赌协议的时候,又完全没有留出弹性空间,结果导致企业家、管理层与资方纠纷增加,其实这种协议更多的还是个“愿打愿挨”的公平协商结果,不存在谁更强势、谁欺负(甚至欺骗)谁的问题,最好的结果其实是企业能够如约甚至超额完成业绩,投资方和企业得以获得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