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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怎样参与股票交易(1)

(第154节)你了解开户那些事吗

要进入证券市场,(第一道门槛是开户。所谓开户,就是股票的买卖人在证券公司开立委托买卖的账户。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投资者信用,表明该投资者有能力支付买股票的价款或佣金。客户开设账户,是股票投资者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为买卖股票时,与证券商或经纪人签订委托买卖股票的契约,目的在于确立双方为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下A股和B股的开户程序:

1、A股账户的开设

A股需要开立两个账户,一个是证券账户,另一个是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也称为股东卡,记录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种类及数量;资金账户,也称为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卖出股票所得款项以及买入股票所需资金。在投资者进行股票买卖时,买进股票记入证券账户,并从资金账户中扣除资金;卖出股票时则相反。

(1)证券账户的开立

开立证券账户,就目前国内A股市场而言,可分为沪市证券账户和深市证券账户。办理沪市证券账户,个人投资者须本人持身份证到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点或可以办理开户手续的证券营业部,按要求填写开户申请表,提供完备的开户基本资料,并缴纳开户费40元。机构投资者办理沪市证券账户,须提供完备的开户基本资料(一般包括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办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开户费为400元),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各地的中心代理点办理。除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买卖证券的个人和法人(如证券从业人员、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等)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办理证券账户。

办理深市证券账户,个人投资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的深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有些可以代开深市账户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办理。机构投资者须到深圳证券登记机构当地的代理处办理开户手续。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所提供的资料、办理手续与开立沪市证券账户时类似。

(2)资金账户的开立

资金账户的办理,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沪市和深市证券账户,到证券营业部亲自办理,并须同证券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于协议内容,客户一定要仔细看清楚,谨防其中有“陷阱”。若需他人代为交易,须双方一同到证券营业部,三方共同签订有关代理协议,并明确代理权限(如全权代理,只限于股票买卖不包括资金存取),以免将来出现纠纷。

2.B股账户的开设

投资者如需买卖深、沪证券交易所B股,应事先开立B股账户。

投资者凭个人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填表办理B股账户开户手续,沪市B股个人股票账户开户费为19美元;深市B股个人股票账户开户费为120港元。其次,上海B股交易以美元结算,深圳B股以港币结算。投资者在参与B股交易之前,必须拥有美元(港元)存款或现金。手上没有外汇的投资者需要通过银行购汇。根据有关规定,只要在5万美元的额度之内,个人投资者只需要凭个人身份证和用途说明就可以去银行直接购汇了。据了解,投资者兑换外汇后,需要将外汇存入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外汇账户。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B股的开户步骤:

(1)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商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境内商业银行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出具进账凭证单,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账单。

(2)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单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3)凭刚开立的B股资金账户,到该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人想开户就开户的,这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证券商有权拒绝下列人员开户:

1.未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及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与雇员。

3.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

4.证券公司的职员。

5.被宣布破产且未恢复者。

6.未经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允许者。

7.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8.曾因违反证券交易的案件在查未满3年者。

(第155节)股票的清算

所谓清算,是指将买卖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清算,那么每位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交割股票与价款,手续相当繁琐,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要了解清算,首选要关注清算的相关制度。清算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入库只限于批准上市的股票。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账目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务。

2.开设清算账户制度。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买卖业务,都必须在交易所的清算部建立清算账户,并在此账户中保留一定的余额,以在清算交割划拨价款。但是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证券商必须到人民银行的营业部建立清算账户。

3.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保证清算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各证券商必须交纳25万元人民币。

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所视为中介人来进行清算,而不是各证券商相互间进行轧抵清算。交易所作为清算的中介人,在价款清算时,向股票卖出者付款,向股票买人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向股票卖出者收进股票,向股票买人者付出股票。具体来说,清算遵循以下程序:

1.要核对成交单是否准确无误,是否为证券商填写的清单。

2.买卖价款的清算,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差额。

3.对买卖股票的清算,对于同意股票应收应付的数额相抵之后,也是只计轧差后的净差额。

4.清算的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而不是由证券商与证券商之间的轧底清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采用的登记结算体系不同。上交所是“集中清算集中登记”模式;深交所是“集中清算、分散登记”模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可以分为二级:一级清算是在深圳登记公司和各地的证券商之间进行,期间需要各地登记机构作为中介;二级清算是在各证券商和委托其买卖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则采用三级清算方式:一级清算是指由异地的资金集中清算中心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所进行的地区净额清算;二级清算是由各证券商同异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在当地进行净额清算;三级清算是指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进行的资金清算。

(第156节)股票的交割

所谓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股票而买方向卖方交付价款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交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商之间的交割;二是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交割。

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

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手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销(冲销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交割日期是指当选择权的买方要求选择权的卖方履行契约后,买卖双方依约分别支付对方所购买货币的日期。

根据交割日期的不同,交割分为四种方式:

1.当日交割,又称t+0交割。即买卖双方在成交当天完成付款交券手续,这种方式可以使买卖双方较快地得到股票或现金。在t+0交割方式下,投资者买进股票成交后,可以马上卖出;卖出股票成交后,可以马上买进;

2.次日交割,也称t+1交割。即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才能办理成交的交割手续;

3.例行交割,即买卖双方在成交之后,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惯例履行付款交券;

4.选择交割,即买卖双方自主选择交割日期,这种交割方式通常在场外交易中使用。

我国目前实行t+1的交割制度,股民所查询到的账户上的资金余额及股票余额均为可用数,不包括因委托买入而冻结的现金余额、因委托卖出而冻结的股票数量和当日买入成交的股票数量。但股票卖出成交后的资金会及时存入资金所在的余额中,这部分资金可于当日使用。即当日买进不能当日卖出;当日卖出后资金当日到账,可于当日再次买进,从差价中获取利润。

(第157节)交割的程序

大家已经知道了交割是投资人买卖股票后付清价款与转交股票的活动。投资者在委托购买股票成交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付清价款并领取股票。同理,卖出股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股票并领取价款。这是股票买卖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一个必须履行的手续。那么交割是按照怎样的程序来交割的呢?一般来说交割分为两个程序: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账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账。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账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蓝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的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第158节)股票的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