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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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总体框架及具体思路(9)

(4)抵押贷款市场也经历了类似的产品创新。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自动授信系统为中低收入消费者获取传统形式的抵押贷款带来了新机遇,这种创新使抵押贷款对象扩展到了较高信用风险的借款人,即所谓的次级贷款市场。贷款人通过开发新的运用信用信息技术以决定承保标准、设定利率及管理风险。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持续发展强化了创新效果,使抵押贷款的贷款人更广泛的进入资本市场,以降低交易成本并分散风险。次级贷款在1994年占贷款投放总额的5%,而2005年和2006年这一比例急剧上升到20%。

金融创新为美国过去15年来的信用卡、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信贷扩张奠定了基础。虽然创新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获得贷款,但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选择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其难以进行合理评估。以信用卡为例,早期银行卡的功能是让持卡人购物,或者以适用于每个项目的单一不变的年利率预支现金;

银行卡费用通常包括年费、取现收费、借款逾期费和超过信用额度的借款收费,但现在则可以进行余额转账,并且不同层次的购物和取现都有不同的年利率。另外,利率、各种费用的调整也比过去频繁。当然,这种复杂的设计可能使部分消费者获益。例如,根据消费者信用风险和对某些服务偏好进行产品的差别定价,可能增加信用的可获得性及产品的个性化程度,但复杂的产品设计也可能使消费者无法理解甚至忽视产品方案中有可能严重影响其成本的关键性条款。当复杂性发展到影响透明度时,则会损害竞争,并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复杂性可能掩盖不公正和欺诈行为。

抵押贷款产品更为复杂。近些年来,不断发展的复杂性还伴随着良好承保激励的不断弱化,进而损害借款人利益。尽管证券化的做法有好处,但同样也是近期事件中担保标准较低的源头之一。贷款发放人通过出售抵押贷款,将很多风险包括低质量担保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投资者。此外,贷款发放人的薪酬结构在某种情况下也会引发问题。例如,有些激励方案是与贷款发放人的特定贷款类型及贷款收入挂钩的,而并非与贷款质量挂钩。复杂性让问题变得更严重,很多系列的专业化产品让消费者很难选择。例如,有些贷款发放人将之前的嵌入式产品(如仅付利息的抵押贷款和完全不审查个人信用的贷款)提供给了更多的消费者。目前,美联储已意识到贷款特征的重要性。已有研究表明,诸如可调整利率、提前偿付罚金、经纪人发起渠道等贷款特征均有可能提高贷款违约率。虽然这些结果不是结论性的,但提醒人们复杂性会影响消费者根据自我偏好选择适合的产品。

只要房价持续上涨,有问题的借款人可以出售资产或再融资,因错位激励和产品复杂性而导致的抵押贷款市场脆弱性则将被掩盖。一旦房价开始回落或下降,问题就开始暴露。次级抵押贷款违约率和止赎率(房产人丧失其抵押品赎回权)在2006年开始急剧增加,随后蔓延至Alt-A(介于优质贷款和次级贷款之间的贷款)。到2008年四季度,逾期60天、90天以上的贷款和止赎率均达到了历史新高。

创新带来复杂性的提高和透明度的减少,正如信用卡和抵押贷款,透支保护也存在同样问题。过去,金融机构利用行业标准决定是否兑现透支支票,近年来则利用预先设定好的门槛将这一过程自动化。虽然金融机构通常对支付透支支票和退回未支付支票收取相同费用,但消费者往往偏好透支保护服务,因为这样可以节省额外商业费用并避免退票尴尬。但是,技术革新通常使金融机构在未得到消费者认同和许可的情况下延伸至非支票交易,例如ATM取款和借记卡交易,由此造成消费者使用借记卡在消费终端进行购物时,可能会不经意导致数百美元的透支费用。

政策制定者需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在有利于改善产品选择和扩展可持续信贷创新的前提下,加强消费者保护。良好的消费观念是第一道防线。联邦储备系统有一个长期的金融知识普及计划,投入大量资源以帮助消费者来提升自己以作出最优金融选择(例如美联储官方网站就有关于消费者的资料)。任何消费者,包括见多识广的消费者,在众多金融产品中作出最优选择的能力始终需要依赖于充分和良好的信息披露。美联储将本着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对消费者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

2008年,美联储对各种金融产品,尤其是信用卡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目前对抵押贷款的信息披露也已步入正轨。在设计新的信息披露制度时,美联储增加了一项对消费者的测试。测试有助于了解消费者如何处理产品信息,以及是否真正掌握了金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否存在理解偏差等,以更好地进行信息披露。例如,2009年4月公布的信用卡披露规则要求,在开户表的显眼处标注某些关键项,这是因为通过测试表明消费者对于表上的应用和请求事项已极为熟悉,但往往忽略了那些复杂的协议内容。

美联储通过消费者测试意识到,即使最充分的信息披露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根据测试,无论进行多么明确的信息披露,某些日益复杂的产品还是无法得到消费者的充分理解或评价。在此情况下,直接进行监管包括禁止某些做法,可能是对消费者权益进行适度保护的唯一方式。最近便有一个关于信用卡还款分配规则制定的例子。由于债权人对消费购物、取现、余额转账等实行不同利率,则能够通过分配消费者的还款来提高收入。例如,购物消费利率为12%,而现金预支利率为20%。旧规则中,如果消费者付款额大于所需的最低付款额,大多数债权人会将此笔付款当成是偿付购物消费产生的借款部分,因为这部分借款利率较低,从而也延长了较高利率欠款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购物消费产生的借款率先得到了全额偿付,否则消费者都不能对预支现金产生的借款进行偿还。为帮助消费者了解这一做法及影响,美联储曾设计了两次模型来进行披露,目的在于告知消费者有关付款分配的情况。但大量测试表明,在对美联储明确信息披露措施进行审视时,许多消费者认为对分配方式的披露并不足以帮助其作出明智决定。鉴于信息披露明显不够,以及债权人分配付款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了较高成本,美联储已修改规则,将限制债权人随意确定消费者最低还款额之上的每次还款金额。同时,美联储禁止所谓的“双月账单”(一般账单是按月计算利息,双月账单是用两个月账目的日平均额来计算利息),因为经测试发现,这一复杂的结算方式只会降低透明度而不会带来任何利益。以上措施是有史以来美联储对信用卡监管最为全面的改革的一部分。

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抵押贷款方面。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许多糟糕的担保行为同样是对消费者的潜在不公正和欺骗。举例来说,没有针对房屋保险和房产税建立专门的第三方托管账户,由此导致借款人低估负担房产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更大的选择性(通常认为这样有好处)反而会增加复杂度和减少透明度。限制这种做法是对住宅按揭贷款市场的新保护措施。美联储去年7月份发布了关于全面规范抵押贷款市场的新规则,禁止或限制某些承保做法,同时也有助于解决早前讨论过的激励问题。当然,对于被监管机构来说,这些激励问题也可以通过要求债权人为产品设计者设定补偿标准来解决。

近年来,在信贷可获得性、降低成本和提供更多选择等方面的金融创新已逐步改善,不应对信贷供给者的金融创新施以过多限制,否则可能阻碍新产品开发,但不能忽视金融创新导致的一些负面效果。监管不应妨碍创新,相反应确保创新的足够透明和充分认知度,使消费者的选择能够进一步驱动市场。同时,应该警惕产品设计过于复杂,这样可能会使其更难以接近消费者。关于创新还应考虑的其他事项包括:如何在艰难的金融环境下发展创新产品和进行创新实践,创新如何影响贷款者向符合条件的借款者发放贷款的能力和意愿等。这些创新问题和审慎监管及消费者利益保护息息相关。

总之,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实现平衡,即在不损害有效创新给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前提下,如何为消费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美联储的目标是建立这样一个金融系统,通过不断创新让所有收入水平阶层的人民和社区享受到更好的经济福利。

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2009年10月22日通过投票批准成立一家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这标志着奥巴马政府的大规模金融改革方案闯过重要一关。财政部长盖特纳也在当天发表声明说,国会金融委员会通过这项法案是金融系统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政府将与众议院和参议院合作,推动金融改革,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使美国的金融系统更加稳定。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众议院金融委员会通过批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后发表声明说,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防止掠夺性的贷款行为,确保消费者获得他们能够明白的诸如信用卡和抵押贷款之类的金融产品的信息。成立这一机构也是美国财政部《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创建》改革方案中的一部分。

就一国的金融体系而言,消费者保护是一个关键性的基础,它给公众这样的信心:金融市场是公平的、能够使决策者和管理者保持监管的稳定。反过来,稳定的监管又促进长期的经济增长、效率的提高和创新的鼓励。正因为如此,为了促进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的透明、简化、公平、问责制和市场进入机会,美国拟进行立法方面、监管方面和行政方面的改革。

由美国财政部主导的这次金融监管改革也建议: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赋予新的权力和资源,以便在更广泛的领域里保护消费者;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赋予新的权力,以便保护投资者,改善信息披露,提高相关标准,增强执行力。

1.除了已经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的投资产品及服务以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在金融产品市场和金融服务市场方面致力于保护消费者在起草规则、监督、考核金融企业的经营合规性情况和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些紧密相关的职能方面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综合的权力。“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减少联邦监管空白、改善各州之间的协调、给金融中介机构制定更高的标准并促进相似产品的一致监管。总而言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在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内对消费者的保护发挥独立的作用。

不可持续的次级抵押贷款的蔓延和信用卡合同滥用凸现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基础设施中一个严重的缺点。它太容易让消费者保护的价值理念被其它眼前利益所压倒——或者是为了它自己的短期利益和创新,或者是为了跟上竞争的步伐。美国的改革者认为,为了给美国的金融企业灌输一种真诚的消费者保护的文化而不仅仅是遵守法律,首先需要给联邦监管框架灌输这种文化。为使社会公众树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这种理念,对这一使命政府要有明确的问责制。但美国现存的监管体系不能满足这些需要。为了监督金融企业遵守消费者保护理念、公平放贷和遵守社区再投资法律,联邦监督的权力被分散在四个联邦监管部门之间,这使得监管政策协调起来十分困难,对新出现的消费者保护的威胁反应迟钝,并且创造了监管套利的机会,因为金融企业依据哪个实体被实施最少的监管制约来选择监管部门。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保护消费者的明确任务,但通常缺乏对银行业的司法管辖权和督促非银行机构坚决遵守监管制度的工具和资源。不在银行旗下的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掉进了监管的“无人岛”,哪里没有监管部门牵头且留给州级司法部门弥补这一空白。州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确保金融机构谨慎行事,这一任务如果不总是付诸实践而仅仅停留在表面的话,往往与他们的消费者保护的责任相互冲突。 此外,对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履行其核心任务和职能而言,这些系统、专门知识和必要的文化不利于维持长期的、积极的、平衡的和具有创造性的联邦消费者保护计划。 这些监管机构是经过设计之后、他们的专业人员是经过培训之后去通过金融企业和市场的镜头观察世界,而不是通过消费者观察世界。虽然联邦储备委员会加强了监管,但依然姗姗来迟。此外,他们不保证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将继续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正是这样一个在金融服务领域专门致力于消费者保护的机构将是一个金融企业开发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文化的强大力的激励。这样一个监管机构的核心可以从其他机构的分离业务中合理迅速地得以汇集。绝大多数规则起草的权力集中在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一个单一的司和四个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中的三个监管部门,这种状况几乎或完全从审慎监管中分散了消费者保护的合规性监管。从不同的监管机构合并工作人员并非易事事,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将会对负责任的消费者和金融企业以及对消费金融服务和产品市场带来很大的好处。

(1)“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保护消费者的信贷、储蓄、支付、以及其它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并监管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保护消费者所需的监管、考核和执法权,能更好地促进问责制和有助于防范监管套利。联邦监管的金融企业将不再允许选择自己的监管机构。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有权力采取全面的行动解决新出现的消费者保护的关注。例如,根据目前碎片化的框架,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在2005年12月之前提出、然后到2007年6月才最后敲定关于次级抵押贷款和非传统抵押贷款的消费者保护关注的监管指导原则;而这些贷款中最糟糕的部分恰恰就发生在2005年和2006年。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能够采取十分迅速的行动并拯救大量的消费者、社区和金融企业免遭重大损失。

(2)“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广泛的司法管辖权,以利于在诸如信贷、储蓄、支付这些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保护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