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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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总体框架及具体思路(10)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司法管辖权包括消费者金融服务和产品,诸如信贷、储蓄和支付这些产品和相关服务,及发行、供应和为这些产品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以及为供应这些产品的实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会有助于确保:(一)消费者拥有他们所需要的、做出负责任的财务决策的信息;(二)保护消费者免遭不当行为、不公平、欺骗或歧视之害;(三)消费者金融服务市场有足够的空间为可持续发展和创新而公平、有效地运行;(四)传统上服务不足的消费者和社区有机会进入借贷、投资和金融服务。

(3)“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是一个独立的、拥有稳定和强大的融资能力的机构。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结构将以促进其独立性和问责制为宜。“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设一名主任和一个理事会。理事会将代表不同类型的观点和经验。

至少有一个董事会的席位应保留给一个审慎监管机构的一把手。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流,部分可以来源于对实体和金融行业之间交易的评估收费,包括银行和非银行企业和其他监管覆盖范围以内的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被允许任命和补充与其他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目前的用人条件相当的官员和专业人员、财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4)“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有唯一的、制定消费者金融保护规则的、并通过规则的制定能够弥补监管空白的权力。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唯一的权力用以颁布和解释现存的消费者金融服务和公平借贷规约的监管条例,诸如公信信贷法案(TILA)、房屋所有权和权益保护法案(HOEPA)、不动产清算和程序法案(RESPA)、社区再投资法案(CRA)、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COA)、房屋抵押公开法案(HMDA)以及公平催收债务行为法案(FDCPA)。“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在任何未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方面将被给予相似的制定规则的权力,用以解决消费者信贷市场、储蓄市场、债务催收市场或支付市场中的相关问题。这些法律通常包含了广泛的用于采取和执行规则的授权。但是值得疑问的做法可能会出现在这些法律之间的空白或者超出这些法律的界限。为了促进对消费者一致的保护,美国政府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广泛的授权用于采取量身定做式的保护。这些保护措施将适用于从事提供涵盖范围内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实体,包括诸如抵押贷款经纪人、以及债务催收人和债务买家这些中介机构。 有助于确保“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制定规则的各种各样的措施反映了一个适当和平衡的考虑。促进获得金融服务是“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使命的核心部分。因此,美国希望通过立法要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为消费者考虑现有的或新的监管条例的成本,包括任何潜在的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减少和利益的减少;通过立法要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定期审查监管条例,以便评估它们是否应加强、调整、或减缩。“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被要求与其他联邦监管部门磋商,以促进与审慎监管目标、市场目标和系统性目标相符合。

(5)“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依照其监管规则所涵盖的所有人员具有监管和执法权,包括参保存款机构和一系列以往不受联邦监管的其他企业,它将会同司法部在联邦法院执行其管辖范围内的监管规则。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其监管的实体具有监督、考核和执法权,包括执行消费者保护、公平贷款和社区再投资法律,以及受制于现有的规则起草权力不存在或者是受到限制的选定的规则的实体,例如,公平住房法案包括了抵押贷款、信用修复组织法案、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案和公平信用报告法案中的规定。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承担联邦的审慎监管的所有责任,以便监督银行企业是否遵守消费者保护的规定,不论是联邦特许的银行企业或者是各州特许的银行企业以及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监管的银行企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管辖范围将延伸至目前尚未被一家联邦监管机构监管的银行的分支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还将会被要求就重大事项向审慎监管机构进行通知并与他们共享保密的考核报告。反过来,如果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没有采取行动,这些审慎监管机构应当被要求向“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提示潜在的经营合规性事项,并有可能被授权采取行动;州级监管机构对州特许的银行企业的监管与以上规定相同。在一整套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贷款法律中社区再投资法案(CRA)是独一无二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拥有一批受过专门训练和获得社区开发认证的考官进行大型企业机构的考核。 虽然各州处在监管的第一道防线,“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将拥有监督和执法权力。在其自由裁量权里面,“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行使管辖范围内全方位的监督权。包括监督、资料收集和现场考核。“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将拥有全方位的执法权力,包括对文件和证词的传票权力,与迫使法院下达命令的能力。如果某个州的执法机关对“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管辖范围内的一个金融企业采取行动,原因是该企业违反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监管条例中的某一条,那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有能力干预这个行动,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包括诉诸法律。

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能够要求美国司法部长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强制执行其传票权力或代表合适的法院采取任何其它的执法行动。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通过出版监管指导书刊,说明它打算如何管理它执行的法律,从而促进经营的合规性。“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将使用其它的创新工具促进经营的合规性,如出版一些最好的和最糟糕的案例书刊,这些案例书刊是以统计调查、神秘购物以及从监管调查中收集的信息为基础编纂的。

关于执法,“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与司法部密切合作。如同在法律的其它区域,司法部也将拥有独立的权力对违反“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管理法规的行为采取执法措施。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被授权与司法部共享数据,以便支持“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管理法规的执法活动,以及其它诸如司法部执行的管理法规的执法活动。

(6)“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探索促进有效管理的措施,包括对美国现存监管规则进行定期审查,有一个外部咨询委员会,并经常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协调。

首先,为了促进问责制,“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被要求对每部新颁布的条例,至少在生效后的每3年完成一个监管调研。这个调研将评估颁布的监管条例在实现其既定目标上的有效性,并允许公众就监管条例范围的扩展、修改和删减提出建议。例如,这些审查应包括对这些内容的强制性评估:消费者对新产品风险和成本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对与新产品风险和成本有关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消费者需要的重要信息的沟通情况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为了同样的目的,只要时间和条件允许,“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必须审查现行监管法规,如正在执行的真相贷款法案(TILA)。其次,美国政府拟设立一个外部咨询小组,类似于美联储消费者咨询理事会,以促进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问责制和对新出现的行业实务提供有用的信息。这个理事会的成员在金融服务和社区发展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并要选定能为理事会广开言路、建言献策的成员。第三,“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通过这个理事会与其他机构一起努力,促进对相似产品的前后一致的对待方式,并帮助确保没有哪个产品仅仅因为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而未被监管。通过这个理事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其他各州和联邦监管机构协同努力,以促进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产品和服务的一致的、无差距的监管。这些机构将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

(7)“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强有力的规则将成为监管的底线而不是上限。针对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各州有能力采用和执行更严格的法律,无论这些金融机构是否是特许的,并同时对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执行联邦的法律,也无论这些金融机构是否是特许的。

目前美国各州通常都根据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规和公平贷款法规保留了采取更加严格的法律措施的权力,这只要不与联邦法律抵触就行。通过“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联邦根据预先存在的法规或其本身的有机规则权力所颁布的法规将覆盖较弱的州级法律,但各州在采取更加严格的法律措施上是自由的。美国财政部建议各州应拥有执行“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监管条例的并行权力。

各州在消费者保护和人权法律方面对联邦特许金融机构无歧视的管制,也要同等地给予其他金融机构。这将对各州对待联邦特许金融机构的作用上还原一个更加公正和均衡的办法。美国财政部要求各州应能够对受制于审慎监管机构适当安排的联邦特许金融机构执行这些法律以及“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监管条例。至于由联邦审慎监管机构监管的州级银行,“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是联邦层级的初级消费者经营合规性监管机构。

(8)“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与各州协同执法。

在美国,保持50个州的监管活动和执法活动的连贯一致将始终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并行监管权力和并行执法权力将使其处在一个很有帮助的位置。“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承担联邦致力于帮助各州统一和加强注册标准、改进金融产品供应商和中介机构质量的责任。 例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执行安全和自由保障法案(SAFE Act),根据该法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制定从事抵押贷款的各种金融机构的注册与核准标准。而目前执行该法案的权力分散在众多的联邦机构。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被授权为其他金融服务供应商和中介机构诸如债务催收机构、债务咨询机构或按揭贷款修改装备——制定或帮助制定注册和核准制度。“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和州级执法机构可以使用注册制度以助淘汰那些不良金融企业。 市场迅速增长之期,正是政府需要保持警惕之时。美国应对与抵押贷款危机沉降相关的、不可避免的欺诈活动的资源有所增加。当金融服务市场再度开始增长,在联邦和州级水平上充足的资金是迎接这一挑战的关键。

(9)“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拥有各种各样的工具,为其有效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①研究和数据。对一个精心设计的监管结构而言经验证据至关重要。“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通过监管过程以及诸如住房按揭贷款信息披露法案这样具体的数据收集法规收集资料;利用这些信息改善监管、促进合法经营并鼓励社区发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研究和统计部门就全方位的消费者保护、公平贷款与社区发展金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需要资源获得专门的数据库并收集和处理自己的数据。

②投诉。投诉数据是消费者保护关注的一个重要晴雨表,而且应当持续不断地就消费者保护条例、执法和监督与责任心强的那些人进行沟通。然而,由于美国重叠交叉的监管框架,目前许多消费者不知道去哪里投诉相关的金融服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收集和跟踪消费者金融服务的投诉并对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的投诉解决提供便利。其他联邦监管机构向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反映他们收到的消费者的任何投诉问题;且投诉信息要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共享。各州保留跟踪并协助解决针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诉的主要责任,并且“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与各州监管机构就投诉信息进行协调与交流。

③金融教育。对消费者关于金融问题的教育方面,“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发挥主导作用,努力改善消费者管理他们自己的金融事务的能力,并让他们就某些金融产品是否妥当作出自己的判断。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以政府的视角审查现存的金融扫盲和金融教育的倡议。

④社区事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社区事务职能必须促进社区开发投资和公平及公正的获得信贷的机会。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帮助金融机构、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政府机构和公众了解和解决金融服务问题,因为金融服务问题影响到不同地理区域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

(10)为了改善合法经营的激励,“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限制或禁止强制性仲裁条款。 美国的许多消费者并不知道,他们为获取贷款而签署格式合同时常常放弃了自己诉讼的权利。“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就消费者金融服务合同和产品合同收集资料并研究强制性仲裁条款,以便确定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在什么内容上,它们能够促进公平的判决和有效的补救。

(11)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提供更好的工具和更多的资源,以便保护消费者。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领域对保护消费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面保护消费者的主要权力移交给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就其管辖权以内的规则对“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保留备份的权力。美国财政部建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应保留处理金融市场欺诈、包括这些服务的销售诸如预付费用贷款、信贷修复、债务谈判和赎回救援或贷款修改欺诈的权力,但也给“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提供这种权力。 美国财政部还建议给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所需的工具和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技术资源,这些工具和资源能够使得它大幅度提高仍然在其权力范围内的、在整个商业领域保护消费者的能力,进而有效地开展工作。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应被授权对不公平和欺骗性交易根据标准的通知和建议的程序进行规则修订,并获得针对不公平和欺骗性交易的民事惩罚权。

2.改革消费者保护。通过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基于透明、简化、公平、问责制和无差别的市场进入机会改革消费者保护

(1)透明度。以一种新的主动的方式来披露信息。“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要求所有的信息披露和其它与消费者的沟通是合理的:均衡的盈余表述,明确和醒目的费用辨识、罚款辨识和风险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