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普法泛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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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普法文萃(13)

1.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学术交流活动。在我国各类社团尤其是专业性和学术性团体中,汇集了各个专业领域、学科的优秀人才。由于社团具有信息流通快、渠道多、易于各类研究成果的及时交流,且打破了学术、专业方面的学派、地域等因素的限制,极大地促进了学术交流与发展。实践证明,近年来,我国社团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各项应用技术的研究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并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这些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再者,社会组织中的行业协会配合政府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也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力量。

2.拓展国际交往的民间渠道。社会团体的民间性特点,使其在国际交往中具有灵活超脱的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团大量开展民间的国际交往。一方面,向国外介绍、宣传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扩大中国对世界的影响,让中国了解世界,也让世界了解中国;另一方面,学习和引进国外的优秀管理经验、科技成果和先进文化,引进大量外资,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不仅增进了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

3.加强行业自律与自我管理,进而带动公益事业的发展。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应运而生的行业协会逐步承担起行业自我管理的职能。行业协会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使政府可以及时地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业规范,并能及时地向企业传达政府的政策、方针。更重要的是,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避免同行业间无序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使同行业企业协调从业,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团体也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我国的大多数社会团体,积极从事公益事业,兴办了许多社会福利事业,解决了许多社会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4.加强党和政府对商界、学术界和科技界社团的领导。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加强党对社会团体的领导,充分发挥社团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是当前我国社团管理和社团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据了解,许多较大的协会、学会、商会等都设有驻会党组,实践证明这是完全正确的。我国的各类社团都相应地集中了一批学术上有造诣,技术上有专长,社会上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社会名流和离退休老干部。凭借其人才荟萃的优势,他们正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活跃在各个领域。社会团体既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又是党和政府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国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交流的一支重要力量。总之,各级党组织要引导社会团体自觉维护和服从党的统一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权利。这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对每一个社会团体政治方向的基本要求和社团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强党对社会团体的领导,是深入改革开放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本文撰于1998年11月

论法制报刊宣传与政府法制建设同步

自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政府的行政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自1979年起,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国务院已制定并颁布各类行政法规500余个,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已取得了毋庸置疑的成就。但这与我国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所面临的崭新任务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府行政法制建设与发展的程度还不够;第二,行政法规与有效的法制宣传之间还存在脱节现象。本文试就后一个问题,即政府所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如何赢得法制报刊的密切配合,使之在公民中迅速形成正确的行政法律意识和积极守法的定势问题进行探讨。

一、政府法制的多职能性决定法制宣传多样价值取向

我国的行政法制,主要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制定的若干行政法规的泛称,通常以条例、规定、决定、办法、细则等名目出现,政府法制的基本含义是依法行政;从广义上讲,它们都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范畴。人民政府通过这大量的行政法规来调整国防、民政、公安、司法、文教、卫生、科学、体育、民族、侨务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上述行政法规,通常是遵循合法、有效、公正、应变原则来制定的。也就是说,政府法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由专门机关调解和仲裁,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由司法机关审理;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观念上,行政法规的生效、修改、撤销、废止等环节的相互变化,具有比其他法律变化快,适用范围广泛和具体的特点。

针对政府法制的上述特点,应怎样认识法制报刊宣传与行政法制建设的主从关系呢?恩格斯说过:“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恩格斯的论述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法规的绝对权威,不仅仅在于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在于依照统治阶级意志,为人们的和平劳动、获得合理的社会分配而制定的具有社会属性的行政管理法规,同时要求切实遵循并持续下去。为此,古今中外的统治阶级无不重视行政法制建设,以及该项普法宣传工作。

当前,法制宣传应着重放在紧密配合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之上。若想使这一宣传取得最佳效果,必须注意法制宣传的三个要素——学术价值、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的有机结合。这三者的完整性是衡量法制报刊办得好坏的尺子。假如没有学术价值就会失去法学报刊的特殊性,会与其他性质的报刊雷同;假如没有新闻价值,失去材料的重要性、近期性、新鲜性和可读性,则群众的阅读率势必会降低,即使政治性再强也收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假如没有宣传价值,违背了“四项基本原则”,则会失去文章的政治灵魂。因此,法制报刊宣传政府法制时务使这“三个价值”有机结合,以便达到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目的。

笔者认为,衡量法制报刊宣传政府行政法制的社会效果应立足于以下三点:第一,公民、法人遵守政府法制是否出于自觉。政府法规的贯彻执行,首要的靠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法制,使人们知法、懂法,并自觉守法。因为当法制宣传深入而经常时,人们就会自觉地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认识各项法规与社会生活、工作和劳动须臾不可分,因而违犯政府法制的现象会自然而然地减少。第二,公民、法人是否能运用政府法制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普通老百姓怕官、不敢进“衙门”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至于说民告官是少而又少了。故而应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让群众深刻了解国家行政机关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对处罚不服时可以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群众对政府施政是否敢于监督。我国行政管理的法制监督,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合理所进行的监督。而运用报刊舆论去揭发和批评违法行政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监督。通过这一监督形式,能够有效地加强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法制的深入了解;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揭露违纪行为,以维护行政法制的尊严。

二、政府法规的庞杂性决定法制宣传的时机和重点

加强政府法制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对于促进政府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要想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改革机制的正确运作,就必须对政府发布的具有针对性的行政法规进行研究与宣传,使行政法规,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这不仅对国家公务员、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学者专家适用,同样对从事法制宣传的工作人员也有指导意义。

鉴于政府法制条款庞杂、管理面宽,人们从对其不知到知之,从不太熟悉到自觉遵守,要有一个消化、适用的过程。因此,宣传“一阵风”、“雨过地皮干”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必须分开阶段,有机地进行法制宣传。主要包括以下阶段:(1)政府起草行政法规阶段。法制报刊应着重刊登本国与他国有关法律的资料,以及有关国内外比较法学理论文章,让广大读者及早吸吮到该法规萌芽状态的气息,增强对预立之法的现实感和贴近感。比如,法规在起草阶段,报刊即开始宣传,逐渐地调整人们对此法原始的淡漠心理状态,进入准备迎接新法规问世的心理态势。(2)政府颁发行政法规阶段。法制报刊应着力宣传该项法规问世的现实意义和法规基本原则,通过宣传改变人们原来的消极法律意识,进而转为积极的守法意识,并激励人们学习和研究新的政府法规,以适应其规范和强制性的要求。(3)政府颁发法规之后。人们的守法行为由两种心理状态来衡量:一种是出于自觉自愿。这种守法心理一旦形成定势必能积极而持久;另一种是出于强制或威慑心理,则其守法必然消极、被动,维持不了多久。这说明任何一项政府法规要想在人们心理上形成正确的完整的法律意识,非一朝一夕之功,这种意识的形成非靠宣传教育不行。

总而言之,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通常是先用有关政策进行社会实践,先试验、先试点,进而征求社会意见取得经验后,再上升为行政法规。任何一部实至名归的行政法规都有一个不断修订和补充的过程,这样才能够使每个法规更加科学。因此,法制宣传分阶段进行,并针对每一阶段的特点来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三、法律报刊宣传对政府法制的依附性

任何法制报刊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的标的,都离不开法律、法规,否则法制报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应怎样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作为法制报刊工作者,在采编实践活动中要不断地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以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忠于职守,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同时还必须认真地学习政府所颁发的行政法规和党的有关宣传政策,做到不该刊登的文章不刊登,不该报道的消息不报道。作为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单位,在法规问世后,还应当积极地支持法制报刊对该项法规的宣传。目前,国务院所颁发的行政法规,多源于各部(委)起草的规章、决定、指示、办法和通知。制定之后,还应主动地赢得法制报刊的全面配合。主要问题包括:(1)法制信息不畅通。在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执法上还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比如有的部(委)行政机关只管制定,而不重视执法。为此,必须正确地认识自身所肩负的职责,要通过行政管理法规来为改革服务。(2)法制宣传不全面。法制报刊记者未能顺利采访和宣传,致使群众不了解制定法规的始末,误认为我国的立法是“长官意志”。(3)制定法规后没有法制文章来解读。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的对策是:首先,行政法规起草小组的成员应带头撰写文章,依托法制报刊这一“平台”,进一步解读所经手起草的有关法规。其次,政法机关应积极支持与配合法制宣传工作。最后,凡重大行政立法活动或政府法规的制定,除特殊情况外,都应该通过法制报刊的渠道,让人民群众及时知道他们所关心的法律法规问题,借以增强法制观念,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参政意识。第四,在政策上应关注扶植法制报刊的生存与发展。

原载于《法学天地》1988年第4期

国际经济法学论坛异彩纷呈

1998年9月18~20日,北京市法学会国际法学学术研讨会在密云县檀州宾馆召开,会议共收到论文36篇,其中国际经济法部分26篇。现将国际经济法部分的有关学术问题综述如下。

一、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指导思想

部分学者认为,当前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中仍然存在着以政治理论代替法学理论的思维方式,其表现主要是:1.“两种经济秩序”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当今世界存在着相互对立、并行的新旧两种经济秩序。他们主张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坚持批判旧经济秩序,弘扬新经济秩序。2.“三个世界”说。按照这种学说,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应当永远站在第三世界一边,不懈地与第一世界的霸权主义进行斗争。3.“对立依存”说。根据这种理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既有互相矛盾、互相斗争的一面,又有互相依存,互相合作的一面”,而我国要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利益。他们认为,这种思维方式影响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的深入开展,提出的现行世界经济秩序是符合我国基本利益的,不应随意贬低或者否定“三个世界”的理论是一种过时政治理论,同时在现实研究中不应再有其地位;我国现在最需要的是如何利用平等规则发展与其他任何国家的经贸关系,与其说以发展中国家代言人的意识形态研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政治关系,不如把精力放到对我国更有利的国际平等经贸关系的研究中去。与会学者说,除上述以政治理论取代法学理论的思维方式外,还有一种旧思维方式是研究领域中的“重软规则、轻硬规则”现象。所谓软规则,是指为改善国际宏观经济环境,规定不具体的约束力,对现行国际经济关系不产生严格的或直接影响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所谓硬规则,是指规范当事人实际经济关系,规定具体约束力强,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规则。若不改变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将会使国际经济法失去其应有的地位。

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理论界存在着一种不断扩大的倾向,应当纠正,要采取现实的态度,根据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了解新的经济规则。其他法学部分的传统、特定的范围,以及国家教育部专业目录、课程设置的现实,把握国际经济法的核心,确定一套科学的体系。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法与国内法